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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经济关系日趋复杂化,单一的合同自由理论无法适应和解决各经济领域充分市场化带来的问题,因此,强制缔约义务越来越多地被重视和研究。强制缔约义务与契约自由相对,它能够维护契约的实质正义,弥补契约自由的缺陷,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避免弱势的一方因为身份、经济实力、信息收集上的差距,而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从而进一步维护了社会的整体利益。其实,这是契约自由发展的必然。没有限制的自由,必当被自由理论的发展所抛弃。而我国在这方面仍有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