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拆迁条例》草案的经济与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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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些年,伴随城市发展的脚步,拆迁纠纷也纷至沓来,新《拆迁条例》草案的问世,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与讨论。针对这一问题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认为应把拆迁回归市场,使拆迁主体平等博弈;无需区分公共利益与非公共利益,无需区分拆迁主体,确立评估机构的中立地位,使老百姓取得公平的经济补偿,促进社会的更加和谐。
  关键词:公共利益;拆迁主体;经济分析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7-0252-02
  
  近年来,我国城市发展日新月异,伴随城市不断拆迁的脚步,随之而来的一幕幕拆迁纠纷、拆迁悲剧也不断上演。2010年3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人民大会堂三楼金色大厅会见中外记者并答记者问时指出:中国的现代化绝不仅仅指经济的发达,它还应该包括社会的公平、正义和道德的力量。而拆迁纠纷问题的解决对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去年底的唐福珍案引发了新《拆迁条例》草案稿的问世。我们的百姓对新《拆迁条例》充满了期待,那么新条例能否为百姓规划一个美好的拆迁蓝图呢?新的《拆迁条例》草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学者们观点各异,笔者认为若要解决好拆迁纠纷,最根本的是要做好拆迁补偿工作。如何做好拆迁补偿工作,需要分析拆迁主体与公共利益问题,这也是学界广泛争论的焦点。
  1 拆迁主体与公共利益的法律分析
  学界一般认为征地拆迁有两种,一是为商业利益进行征地拆迁,二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原有的拆迁条例,混淆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而现实中两种利益有时又确实是雾里看花、水中望月,难以分清。现实拆迁中,明是政府规划,公共利益的拆迁,可到头来经过各种运作,最后还是开发商的商业利润的驱使,最终被拆迁方得不到足够的补偿,免不了钉子户、暴力拆迁的产生,同时在这一过程里的权钱交易、权力寻租的现象也就根本无法避免。因此,不管是为公共利益也好,为商业利益也好,只要政府授予开发商拆迁许可证,也就随之而来的出现各种拆迁纠纷。
  在这一问题上,梁慧星教授认为,商业征地拆迁就是开发商为了商业利益与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直接商谈,是一种单纯民事法律关系。而政府的征收不能为了商业利益,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特别是涉及到强拆,因此,征地条例中界定何为公共利益是所有拆迁问题的根本。同意这一观点的不在少数。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各方也争论不休。社会上有句话叫“公共利益是一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面装”,因此给“公共利益”做一个明确的界定却非易事,即使为公共利益单写一本书来阐述,恐怕也未必对“公共利益”有个完满的解释。况且,即使在拆迁中为了真正的公共利益就可以对被拆迁方给与较低标准的补偿么?这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因此把“公共利益”的界定作为解决拆迁纠纷的杀手锏依笔者看来确实存在很大的困难。
  目前对草案稿的讨论,还有一种观点很受公众欢迎,即将拆迁主体进行区分:即拆迁的主体或是政府或是开发商。如果是基于公共利益的拆迁,那么拆迁主体是政府,此时与被拆迁方的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如果是商业利益的拆迁,那么拆迁的主体是开发商,他们与被拆迁者之间的关系就是纯粹的民事关系。这样是不是就解决了在拆迁当中的矛盾?笔者认为这种思路有其道理可寻,但更重要的是通过制度建设使整个拆迁程序的运行要能够保证真正的“善”。把拆迁主体定位成政府,是否就能免除之前的种种顾虑,这个问题还值得探讨。因为公共选择理论也揭示出,政府包括其工作人员也有将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取向。现在一个流行的词汇“经营城市”恰恰反映了政府的利益问题,这也无可厚非,政府也不是天使,也是由人组成的。按照“公共选择”理论的说法,政府也是“经济人”,也有自身的特殊利益。现在连中央台的广告也都在为各个城市的特色作宣传,中央台的娱乐节目也会因各种原因在各个城市展开,这也可说是城市经营宣传的一种手段。同样在城市开发建设中,政府通过征收土地,收回权力,再转让出去,可以获得巨大的经济价差,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收对政府财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城市规划、市容的不断建设,也是最明显的政绩。因此从这个角度讲,政府有着城市扩张的内在本性,如果把政府作为拆迁主体,要保证被拆迁方的补偿,解决拆迁纠纷的难题恐怕困难重重。若是开发商作为拆迁主体,就重蹈了旧拆迁条例的覆辙,开发商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将出于商业目的开发也披上“公共利益”的外衣,在企业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滥用拆迁权,又会引起新的拆迁纠纷的不断发生。
  那么如何才能更好的解决拆迁纠纷这一难题呢?很多发达国家逐渐淡化公共利益,强调补偿标准,也就是说只要补偿标准大家满意,是不是为了公共利益又有什么关系呢?难道为了公共利益,被拆迁人的房产、权利就要打折扣么? 无论拆迁人是政府还是开发商,只要给被拆迁人以足够的补偿,被拆迁人还会上演一幕幕悲剧么?
  归根结底,拆迁纠纷问题的根源在于经济补偿标准上。无论谁拆迁,无论是为公共利益还是非公共利益拆迁,只要被拆遷方得到公平的补偿,其他的问题就都不重要了。那么,如何确定被拆迁方的经济补偿标准?
  2 拆迁补偿标准问题的经济分析
  如何确定一个公平的补偿标准,我们先从经济学博弈论的角度分析。博弈论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候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拆迁,实质上也是一个交易,在这个交易里,老百姓失去房产、土地,政府或开发商取得土地,从经济学角度讲,是个垄断交易,一经拆迁许可,百姓只能把房子或土地使用权卖给政府或开发商,拆迁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现实中,由于政府和开发商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利益趋同性,这对被拆迁方来说极为不公平,由于公权力的强势介入,这就使得交易变成了买方垄断的单边交易,想卖得卖,不想卖也得卖,在这个交易里处于弱势的拆迁户,几乎无能力在博弈中讨价还价,有甚者 “以命相搏”,酿成一幕幕人间惨剧。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应把拆迁还给市场,否则,不平等的博弈必会产生不平等的结局。政府必须和开发商、拆迁评估机构各自独立。政府的角色是博弈规则的制定者,监管者,而不是博弈关系的参与者。
  从成本——效益的角度分析,毛伟博士也曾经谈过这一问题。被拆迁方个人想在拆迁中获得最大收益,政府作为拆迁一方想追求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当我们分析政府的社会利益最大化时,我们要注意到政府也是由人组成的,政府也有其自身的利益所在,因此,在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有可能把政府利益和社会利益混淆,导致政府压低价格,使拆迁交易不平等。
  3 结论
  因此把拆迁还给市场,建立拆迁的市场化机制,无论是为公共利益拆迁还是非公共利益拆迁,只要把拆迁交给市场,按市场规律办事,在被拆迁单位或个人自愿的条件下确定是否同意拆迁及补偿标准,才会使博弈双方站在平等的位置上,也才会产生公平的结果。据笔者所知有些地区无论是否为公共利益的拆迁,补偿标准是很能让老百姓满意的。究其原因就在于拆迁补偿标准公平合理,其实对老百姓来讲,他们并不关注是谁拆迁,拆迁要干什么,他们只关注拆迁以后能得到什么。因此解决拆迁问题的根本途径还是要把拆迁还给市场,使拆迁双方公平对等,这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因此,为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考虑:
  第一,应该制定一个全国范围的关于拆迁补偿标准的指导规则,在此基础上,地方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可以做一些具体规定,但不得与全国性的补偿标准发生冲突和抵触,这就可以最大程度的实现原则性和具体情况的平衡。
  第二,把拆迁还给市场,在拆迁双方站在对等位置的基础上,建立补偿的市场评估机制,要确保评估机构中立地位,评估机构应由被拆迁人选定。政府不能做任何干涉。同时,拆迁双方应就拆迁补偿标准进行公开充分的协商,杜绝强制拆迁,如若协商不成,应由法院主持最后的公正。据笔者所知一些地区的拆迁确实由中介评估机构予以评估,老百姓对此很是赞同。
  综上是笔者对新《拆迁条例》草案提出的一点浅见,希望能够抛砖引玉,有助于新条例的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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