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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營管理者和財務、會計等從業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有關增值稅的監管規定,依法開具、收取增值稅專用發票,防範稅制改革帶來的企業法律風險。
經國務院簽署,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頒佈的《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方案》及《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和《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明確於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並將於「十二五」期間在全大陸範圍內推廣。
風險根源
增值稅與營業稅的最大區別是增值稅實行稅款抵扣制度;
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表現形式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
典型案例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曾受理一起代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案件。A公司經營部經理顧某以營利為目的,非法為無證經營的沈某代開銷項增值稅專用發票63張,累計金額196萬餘元(人民幣,下同)。沈某銷貨後按規定向稅務機關交納了應納增值稅款28萬餘元。顧某取得「開票費」5800元。
案例分析
對於顧某行為的定性有以下幾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顧某並非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目的不是為他人非法抵扣國家稅款,不能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其非法代他人實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違反發票管理法律,應由稅務機關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種意見認為:顧某的行為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因顧某雖為他人實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其本身並未經營該筆業務,因此也應視為虛開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有前款行為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2)購貨方從銷售方非法取得第三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典型案例
上海市A企業(購貨方)與B企業(銷售方)進行了貨物交易,合同金額為人民幣112萬元。但是購貨方A企業卻從B企業取得了第三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並且已認證通過,A企業向國稅機關申報抵扣了進項稅款。
然而,兩年之後行政執法部門卻對A企業作出了稅務行政處罰決定,認為A企業從第三方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要求其補繳增值稅金額人民幣19萬元、企業所得稅金額人民幣5萬多元,並處以追繳增值稅金額的1倍即人民幣19萬元的罰款,另要求A企業從應繳稅款之日起按每日萬分之五的利率支付利息。最終,A企業各項應繳費用及罰款總額共計人民幣52萬元左右。
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雖然購貨方(受票方)與銷售方進行了實際的交易,但增值稅專用發票不是由銷售方開具,即貨物或應稅勞務交易雙方與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銷貨單位、購貨單位並不一致,購貨方取得的此類增值稅專用發票屬虛開,依相關法律法規不得抵扣進項稅款或申請出口退稅,並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出台的《國家稅務局總關於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及其補充通知的相關規定,對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定性及相關處罰如下:
1.在貨物交易中,購貨方從銷售方取得第三方開具的專用發票,或者從銷貨地以外的地區取得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或者申請出口退稅的,應當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處理。
「購貨方從銷售方取得第三方開具的專用發票」是指購貨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與其進行實際交易的銷售方不符的。
「從銷貨地以外的地區取得專用發票」是指購貨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為銷售方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以外地區的。
無論購貨方與銷售方是否進行了實際的交易,增值稅專用發票所注明的數量、金額與實際交易是否相符,購貨方向稅務機關申請抵扣進項稅款或者出口退稅的,對其均應按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處理。
2.對於上述情形,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追繳稅款,處以偷稅、騙取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
3.利用虛開的專用發票進行偷稅、騙稅,構成犯罪的,稅務機關依法進行追繳稅款等行政處理,並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零四條「騙取出口退稅罪、偷稅罪」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防範建議
根據《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五十一條:納稅人增值稅的徵收管理,按照本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現行增值稅徵收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因此,公司經營管理者和財務、會計等從業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有關增值稅的監管規定,依法開具、收取增值稅專用發票。
謝宗明
上海御宗律師事務所 首席顧問
研究兩岸經貿法律、稅務、商務考察投資,經營團隊式律師、會計師事務所;現受聘擔任大陸地區逾550家台資企業常年法律顧問。本刊法律顧問。
黃超
上海御宗律師事務所 主任律師
多年擔任兩岸企業高級法律顧問,對於兩岸企業法律事務處理具有豐富經驗。業務領域包括:兩岸企業常年法律顧問業務、資本市場法律業務、公司法律業務、知識產權業務、合同糾紛處理等。
經國務院簽署,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頒佈的《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方案》及《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和《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明確於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並將於「十二五」期間在全大陸範圍內推廣。
風險根源
增值稅與營業稅的最大區別是增值稅實行稅款抵扣制度;
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表現形式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
典型案例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曾受理一起代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案件。A公司經營部經理顧某以營利為目的,非法為無證經營的沈某代開銷項增值稅專用發票63張,累計金額196萬餘元(人民幣,下同)。沈某銷貨後按規定向稅務機關交納了應納增值稅款28萬餘元。顧某取得「開票費」5800元。
案例分析
對於顧某行為的定性有以下幾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顧某並非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目的不是為他人非法抵扣國家稅款,不能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其非法代他人實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違反發票管理法律,應由稅務機關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種意見認為:顧某的行為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因顧某雖為他人實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其本身並未經營該筆業務,因此也應視為虛開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有前款行為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2)購貨方從銷售方非法取得第三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典型案例
上海市A企業(購貨方)與B企業(銷售方)進行了貨物交易,合同金額為人民幣112萬元。但是購貨方A企業卻從B企業取得了第三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並且已認證通過,A企業向國稅機關申報抵扣了進項稅款。
然而,兩年之後行政執法部門卻對A企業作出了稅務行政處罰決定,認為A企業從第三方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要求其補繳增值稅金額人民幣19萬元、企業所得稅金額人民幣5萬多元,並處以追繳增值稅金額的1倍即人民幣19萬元的罰款,另要求A企業從應繳稅款之日起按每日萬分之五的利率支付利息。最終,A企業各項應繳費用及罰款總額共計人民幣52萬元左右。
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雖然購貨方(受票方)與銷售方進行了實際的交易,但增值稅專用發票不是由銷售方開具,即貨物或應稅勞務交易雙方與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銷貨單位、購貨單位並不一致,購貨方取得的此類增值稅專用發票屬虛開,依相關法律法規不得抵扣進項稅款或申請出口退稅,並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出台的《國家稅務局總關於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及其補充通知的相關規定,對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定性及相關處罰如下:
1.在貨物交易中,購貨方從銷售方取得第三方開具的專用發票,或者從銷貨地以外的地區取得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或者申請出口退稅的,應當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處理。
「購貨方從銷售方取得第三方開具的專用發票」是指購貨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與其進行實際交易的銷售方不符的。
「從銷貨地以外的地區取得專用發票」是指購貨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為銷售方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以外地區的。
無論購貨方與銷售方是否進行了實際的交易,增值稅專用發票所注明的數量、金額與實際交易是否相符,購貨方向稅務機關申請抵扣進項稅款或者出口退稅的,對其均應按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處理。
2.對於上述情形,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追繳稅款,處以偷稅、騙取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
3.利用虛開的專用發票進行偷稅、騙稅,構成犯罪的,稅務機關依法進行追繳稅款等行政處理,並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零四條「騙取出口退稅罪、偷稅罪」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防範建議
根據《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五十一條:納稅人增值稅的徵收管理,按照本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現行增值稅徵收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因此,公司經營管理者和財務、會計等從業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有關增值稅的監管規定,依法開具、收取增值稅專用發票。
謝宗明
上海御宗律師事務所 首席顧問
研究兩岸經貿法律、稅務、商務考察投資,經營團隊式律師、會計師事務所;現受聘擔任大陸地區逾550家台資企業常年法律顧問。本刊法律顧問。
黃超
上海御宗律師事務所 主任律師
多年擔任兩岸企業高級法律顧問,對於兩岸企業法律事務處理具有豐富經驗。業務領域包括:兩岸企業常年法律顧問業務、資本市場法律業務、公司法律業務、知識產權業務、合同糾紛處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