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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到党的十九大指出有关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一系列重要论断和指示精神,为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深入农村和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了政策指引。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不断推进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农村群众对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更加迫切、更加多元,这为全面贯彻依法治国落实到农村地区提供了机遇,也带来新的挑战。
一、研究背景
2019年7月1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指出: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国家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给予了高度重视,并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纳入到民生建设工作中去。这为农村公共法律法服务建设提供了政策指引,也指明了工作方向。
二、研究意义
1、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2019年7月1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指出:“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对于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是关于实践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对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和实践价值。不仅能够满足农村地区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迫切需要,更是事关党的执政地位、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的和谐稳定、人民的幸福安康,是实现民族复兴的有力保障。
2、是法治乡村建设的应有之义
2020年3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强调法治乡村建设要着力完善涉农领域立法,强化乡村司法保障,加强乡村法治宣传教育,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推进乡村依法治理,深化法治乡村示范建设。其中着重强调要加快建设三大平台,打造综合性、一站式的服务型窗口;落实“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规范服务內容,创新服务方式;加强涉农法律援助工作,鼓励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主动向农村延伸等新举措将有力推动法治乡村建设。法治乡村建设已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只有形成良好的法治乡村环境,才能有力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进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
3、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
2018年1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并提出要加快农村法治建设,其中把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列为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党的十八大以来,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以燎原之势迅速发展,在新时代背景下,乡村振兴战略是完善现代社会治理格局的固本之策,法治建设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起着保驾护航、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加快健全公共法律服务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一步。健全乡村治理体系要促进法治自治德治有机结合、健全乡村矛盾纠纷化解和平安建设机制、推进乡村依法治理、加快“数字法治 智慧司法”建设,稳步推进法治乡村建设,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坚实基础,为实现乡村振兴战略提供良好法治环境。
4、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保障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关系到国民素质、经济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富强。解决三农问题对维持社会稳定,促进国家富强,尤其是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农业产业一体化起着关键作用。如何完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保护耕地和农民利益;如何缓解城镇化进程与农民失地的矛盾,促进农村人口再就业;如何提高农民的法律地位,减少地域歧视;如何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如何加快教育体制改革,提高农村地区人口教育质量和法制观念。都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保障
5、是推进村民依法自治的必然选择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实践。推进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就是让人民群众更加直接有效地参与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便于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增强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培养具有公民意识的现代公民。
三、我国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的现状
(一)区域总体发展不均衡
我国幅员辽阔,地理差异较大,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区域总体发展呈现不均衡、不全面、不同步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东西方发展不均衡。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明显优于西部地区,使得东西部在法治环境、社会管理上也存在较大差距,导致了东部沿海地区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与西部地区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不均衡。
(二)专业法律服务组织与队伍供应不足,缺乏有效培育机制
农村地区地理位置偏僻、道路交通不便、经济水平较低,对本土人才和队伍没有足够资金和资源来长期进行培养,而其无偿性的特点又相对降低了人们的服务积极性、减弱了对外来人才的吸引。由于法律资源的匮乏,缺乏公共法律服务人员的有效培育机制这一现实问题,使专业的法律服务组织与队伍的培养与引进人才存在体制缺陷。
(三)公共法律服务与农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不平衡
现阶段法律服务方式单一、各类法律资源未能得到有效挖掘、形成合力等问题,导致法律服务环节繁复、成本高、效率低。服务队伍专业化建设不到位,法律服务水平层次低,法律服务资源未能得到有效挖掘。随着互联网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地区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了解越来越多、需要更迫切、需求更多元。法律供求之间的矛盾,加剧了人民群众对生产发展和美好生活需求的不平衡。
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到党的十九大指出有关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一系列重要论断和指示精神,为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深入农村和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了政策指引。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不断推进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农村群众对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更加迫切、更加多元,这为全面贯彻依法治国落实到农村地区提供了机遇,也带来新的挑战。
一、研究背景
2019年7月1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指出: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国家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给予了高度重视,并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纳入到民生建设工作中去。这为农村公共法律法服务建设提供了政策指引,也指明了工作方向。
二、研究意义
1、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2019年7月1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指出:“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对于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是关于实践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对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和实践价值。不仅能够满足农村地区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迫切需要,更是事关党的执政地位、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的和谐稳定、人民的幸福安康,是实现民族复兴的有力保障。
2、是法治乡村建设的应有之义
2020年3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强调法治乡村建设要着力完善涉农领域立法,强化乡村司法保障,加强乡村法治宣传教育,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推进乡村依法治理,深化法治乡村示范建设。其中着重强调要加快建设三大平台,打造综合性、一站式的服务型窗口;落实“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规范服务內容,创新服务方式;加强涉农法律援助工作,鼓励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主动向农村延伸等新举措将有力推动法治乡村建设。法治乡村建设已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只有形成良好的法治乡村环境,才能有力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进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
3、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
2018年1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并提出要加快农村法治建设,其中把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列为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党的十八大以来,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以燎原之势迅速发展,在新时代背景下,乡村振兴战略是完善现代社会治理格局的固本之策,法治建设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起着保驾护航、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加快健全公共法律服务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一步。健全乡村治理体系要促进法治自治德治有机结合、健全乡村矛盾纠纷化解和平安建设机制、推进乡村依法治理、加快“数字法治 智慧司法”建设,稳步推进法治乡村建设,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坚实基础,为实现乡村振兴战略提供良好法治环境。
4、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保障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关系到国民素质、经济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富强。解决三农问题对维持社会稳定,促进国家富强,尤其是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农业产业一体化起着关键作用。如何完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保护耕地和农民利益;如何缓解城镇化进程与农民失地的矛盾,促进农村人口再就业;如何提高农民的法律地位,减少地域歧视;如何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如何加快教育体制改革,提高农村地区人口教育质量和法制观念。都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保障
5、是推进村民依法自治的必然选择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实践。推进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就是让人民群众更加直接有效地参与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便于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增强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培养具有公民意识的现代公民。
三、我国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的现状
(一)区域总体发展不均衡
我国幅员辽阔,地理差异较大,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区域总体发展呈现不均衡、不全面、不同步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东西方发展不均衡。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明显优于西部地区,使得东西部在法治环境、社会管理上也存在较大差距,导致了东部沿海地区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与西部地区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不均衡。
(二)专业法律服务组织与队伍供应不足,缺乏有效培育机制
农村地区地理位置偏僻、道路交通不便、经济水平较低,对本土人才和队伍没有足够资金和资源来长期进行培养,而其无偿性的特点又相对降低了人们的服务积极性、减弱了对外来人才的吸引。由于法律资源的匮乏,缺乏公共法律服务人员的有效培育机制这一现实问题,使专业的法律服务组织与队伍的培养与引进人才存在体制缺陷。
(三)公共法律服务与农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不平衡
现阶段法律服务方式单一、各类法律资源未能得到有效挖掘、形成合力等问题,导致法律服务环节繁复、成本高、效率低。服务队伍专业化建设不到位,法律服务水平层次低,法律服务资源未能得到有效挖掘。随着互联网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地区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了解越来越多、需要更迫切、需求更多元。法律供求之间的矛盾,加剧了人民群众对生产发展和美好生活需求的不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