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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电信行业在现在的中国社会一直是饱受诟病的垄断性行业,为了抑制垄断,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先后进行了几次行业拆分,《反垄断法》的实施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垄断,但垄断依然存在,本文仅以该行业的垄断性行为为角度,探讨中国反垄断法的实施现状。
关键词:电信;垄断;反垄断法
一、垄断的基本概念和我国反垄断法的概况
垄断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指少数大公司、企业或者若干企业的联合独占生产和市场。它们控制一个甚至几个生产部门的生产和流通,在该部门的经济活动中取得统治地位,操纵这些部门生产的销售价格和某些生产资料的购买价格,以保证获取高额垄断利润。在法律上规定禁止和反对的垄断,是指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或协同行动,或者通过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排斥或控制其他正当的经济活动,在一定的生产领域或流通领域内实质上限制竞争的经济行为。①
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并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这部拥有中国“经济宪法”之称的法律历经十余年的酝酿,是我国反垄断进程中的重要一步。作为一部法律,其强制力将不可避免的对国内的传统垄断兴业形成冲击,电信行业与石油、钢铁、金融等行业都会受到一定影响。
二、电信行业垄断的形成和反垄断的改革
随着互联网技术信息产业的高速发展,电信行业几乎成了与我们日常生活联系最紧密的行业之一,短短十几年的发展见证了我国电信行业的腾飞,但伴随高速繁荣发展的是其随之而来的垄断。
电信行业由于自身的特性,在创建之初无不形成一种自然垄断格局。所谓自然垄断,就是一个企业能够以低于两个或者更多的企业的综合成本向整个市场供给一种物品或者劳务而产生的垄断。②自然垄断就是最有效率的组织生产的方式是通过单一厂商的行业。其优势在于能够很好的克服技术、高投入对企业带来的高风险率。但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自然垄断自身的独占性,不可选择性,越来越阻碍生产力的提高,也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于是电信业这种自然垄断开始解体。
1998年,中国电信业的元年,“邮电分家”正式拉开了中国电信业的帷幕。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对电信业实行的第一次重大调整,美中不足的是,政策制定者们没有能够考虑到数年后移动通信的飞速发展,也没有采取措施防止垄断行为,使得日后的中国电信业成为了一个垄断性行业。
2000年,中国移动移动从中国电信剥离出来,在当时入世谈判的背景下,政策制定者们仍然没有对电信业的垄断现象予以足够重视,这次的重组直接导致了中国移动作为新的寡头企业崛起——它的市场垄断程度甚至在数年之内就超过了中国电信。
2002年,为了遏制垄断,随着中国网通的成立,南北“战争”打响,这次的重组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了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旷日持久的商业竞争。其正面影响是促进了电信行业内的竞争,打破了中国电信一家独大的全国性垄断,负面影响是为长江南北的固网的互通互联造成了阻碍,但这次改革依然是优化产业结构、防止垄断现象的一次有意义的尝试。③
2008年,即《反垄断法》实行的年份,以发展第三代移动通信为契机,合理配置现有电信网络资源,实现全业务经营,形成适度、健康的市场竞争格局,既防止垄断,又避免过度竞争和重复建设,形成了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三家拥有全国性网络资源、实力与规模相对接近、具有全业务能力和较强竞争力的市场竞争主体,并发放三张3G牌照。中国电信业也正式进入了“三国演义”时代。
到了2011年,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两家公司,因为存在南北分治,割据市场,设立黑白名单,差别定价,排挤对手的行为,被发改委调查,这是中国《反垄断法》2008年生效以来国家第一次启动涉及大型央企的反垄断案,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两大巨头可能会面临几十亿的罚单。这两家公司申请了中止调查,并承认企业在互联互通及价格上存在不合理行为,承诺整改提速降费。这无疑是中国反垄断进程中浓墨重彩的一笔,但在《反垄断法》的实施中,我们依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我国政府的改革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垄断,但新的问题也不断出现,细数电信行业的垄断行为,主要有:
1、垄断高价,三家公司在市场份额上的竞争互不相让,但却在价格上保持着高调一致,我们宽带的速率仅为全球平均水平的3分之1,资费却是发达国家的3倍,不能否认,当垄断利润用于发展生产,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更优质的服务时,它的存在是不无裨益的,但问题是,中国电信所得的垄断利润到底用作什么了?据资料表明,中国电信的大部分垄断利润都用作了职工福利,每月有比别的行业的工人高出好几倍的收入,还有豪华的办公楼和宽敞的住宅,而这又与电信职工工作的低效形成了极不对称的分配形式。
2、信息不对称,电信资费是由政府决定的,但是电话业务的资费标准究竟确定在哪里,理论上应由市场平均成本决定,而电信部门比政府更了解电信市场的需求和供给状况,即电信部门和政府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政府很容易根据电信部门提供的不全面信息,制定出符合电信部门利益但不符和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电话资费标准。但另一方面,即使政府知道了全面的信息,它制定出的资费标准也会偏袒于电信部门。因为在经济生活中,政府同样是经济人,它会站在经济人的角度上制定政策。④
3、垄断特权寻租,寻租是一种不能创造利润的活动,甚至由于交易成本的上升而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垄断特权寻租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利用垄断特权获利。由于垄断特权寻租活动要花费巨大的经济资源投入,而这笔投入被转嫁给了消费者。
三、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现状和对未来发展的思考
即使在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企业也不得滥用优势地位破坏市场竞争。反垄断法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避免或减轻缺乏竞争带来的质次价高的不良后果。⑤
我国的反垄断法才刚刚实施几年,这过程中有缺陷的地方可以谅解,我国的反垄断法并没有授予管制机构采用结构干预措施,而反垄断法的事后干预手段对于改善电信市场的竞争格局可以说基本上是无能为力的。⑥
因此,在这一问题上凸显了反垄断法的立法不足,垄断行为是不可避免的,在新的经济发展阶段,垄断问题也会以新的姿态,新的矛盾呈现在我们面前,我们必然不能寄希望于一次性制定一个完整且包罗万象的反垄断法,出现问题即使解决问题的开始,在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中,我们不仅要严格遵循法律条款,深入理解法律原则,还要及时出台解决新问题的政策,更好的贯彻我国打击垄断的初衷。
目前来看,我国反垄断法才刚刚颁布不到4年的时间,比起美国一百多年的谢尔曼法,我国的反垄断征程尚处在婴幼儿般的起步阶段,此刻出现的阶段性问题也是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但我们不可失去对反垄断的信心和决心?,应该更进一步贯彻好《反垄断法》,多部门协调合作,联合执法,力争改变《反垄断法》的实施现状。
注 释:
①潘静成 刘文化主编《经济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215页.
②于良春,论自然垄断与自然垄断产业的政府规制,中国工业经济,2004年02期.
③张戈跃,论垄断行为的经济法律规制——中国电信行业垄断行为的法律分析,南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02期.
④莫勇波,论“政府经济人”及其对政府执行力的制约,社会科学家,2008年05期.
⑤中国电信行业如何实施反垄断政策 人民邮电报 2007.10.
⑥贾杰伟,我国电信行业反垄断问题研究.
关键词:电信;垄断;反垄断法
一、垄断的基本概念和我国反垄断法的概况
垄断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指少数大公司、企业或者若干企业的联合独占生产和市场。它们控制一个甚至几个生产部门的生产和流通,在该部门的经济活动中取得统治地位,操纵这些部门生产的销售价格和某些生产资料的购买价格,以保证获取高额垄断利润。在法律上规定禁止和反对的垄断,是指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或协同行动,或者通过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排斥或控制其他正当的经济活动,在一定的生产领域或流通领域内实质上限制竞争的经济行为。①
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并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这部拥有中国“经济宪法”之称的法律历经十余年的酝酿,是我国反垄断进程中的重要一步。作为一部法律,其强制力将不可避免的对国内的传统垄断兴业形成冲击,电信行业与石油、钢铁、金融等行业都会受到一定影响。
二、电信行业垄断的形成和反垄断的改革
随着互联网技术信息产业的高速发展,电信行业几乎成了与我们日常生活联系最紧密的行业之一,短短十几年的发展见证了我国电信行业的腾飞,但伴随高速繁荣发展的是其随之而来的垄断。
电信行业由于自身的特性,在创建之初无不形成一种自然垄断格局。所谓自然垄断,就是一个企业能够以低于两个或者更多的企业的综合成本向整个市场供给一种物品或者劳务而产生的垄断。②自然垄断就是最有效率的组织生产的方式是通过单一厂商的行业。其优势在于能够很好的克服技术、高投入对企业带来的高风险率。但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自然垄断自身的独占性,不可选择性,越来越阻碍生产力的提高,也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于是电信业这种自然垄断开始解体。
1998年,中国电信业的元年,“邮电分家”正式拉开了中国电信业的帷幕。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对电信业实行的第一次重大调整,美中不足的是,政策制定者们没有能够考虑到数年后移动通信的飞速发展,也没有采取措施防止垄断行为,使得日后的中国电信业成为了一个垄断性行业。
2000年,中国移动移动从中国电信剥离出来,在当时入世谈判的背景下,政策制定者们仍然没有对电信业的垄断现象予以足够重视,这次的重组直接导致了中国移动作为新的寡头企业崛起——它的市场垄断程度甚至在数年之内就超过了中国电信。
2002年,为了遏制垄断,随着中国网通的成立,南北“战争”打响,这次的重组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了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旷日持久的商业竞争。其正面影响是促进了电信行业内的竞争,打破了中国电信一家独大的全国性垄断,负面影响是为长江南北的固网的互通互联造成了阻碍,但这次改革依然是优化产业结构、防止垄断现象的一次有意义的尝试。③
2008年,即《反垄断法》实行的年份,以发展第三代移动通信为契机,合理配置现有电信网络资源,实现全业务经营,形成适度、健康的市场竞争格局,既防止垄断,又避免过度竞争和重复建设,形成了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三家拥有全国性网络资源、实力与规模相对接近、具有全业务能力和较强竞争力的市场竞争主体,并发放三张3G牌照。中国电信业也正式进入了“三国演义”时代。
到了2011年,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两家公司,因为存在南北分治,割据市场,设立黑白名单,差别定价,排挤对手的行为,被发改委调查,这是中国《反垄断法》2008年生效以来国家第一次启动涉及大型央企的反垄断案,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两大巨头可能会面临几十亿的罚单。这两家公司申请了中止调查,并承认企业在互联互通及价格上存在不合理行为,承诺整改提速降费。这无疑是中国反垄断进程中浓墨重彩的一笔,但在《反垄断法》的实施中,我们依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我国政府的改革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垄断,但新的问题也不断出现,细数电信行业的垄断行为,主要有:
1、垄断高价,三家公司在市场份额上的竞争互不相让,但却在价格上保持着高调一致,我们宽带的速率仅为全球平均水平的3分之1,资费却是发达国家的3倍,不能否认,当垄断利润用于发展生产,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更优质的服务时,它的存在是不无裨益的,但问题是,中国电信所得的垄断利润到底用作什么了?据资料表明,中国电信的大部分垄断利润都用作了职工福利,每月有比别的行业的工人高出好几倍的收入,还有豪华的办公楼和宽敞的住宅,而这又与电信职工工作的低效形成了极不对称的分配形式。
2、信息不对称,电信资费是由政府决定的,但是电话业务的资费标准究竟确定在哪里,理论上应由市场平均成本决定,而电信部门比政府更了解电信市场的需求和供给状况,即电信部门和政府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政府很容易根据电信部门提供的不全面信息,制定出符合电信部门利益但不符和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电话资费标准。但另一方面,即使政府知道了全面的信息,它制定出的资费标准也会偏袒于电信部门。因为在经济生活中,政府同样是经济人,它会站在经济人的角度上制定政策。④
3、垄断特权寻租,寻租是一种不能创造利润的活动,甚至由于交易成本的上升而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垄断特权寻租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利用垄断特权获利。由于垄断特权寻租活动要花费巨大的经济资源投入,而这笔投入被转嫁给了消费者。
三、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现状和对未来发展的思考
即使在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企业也不得滥用优势地位破坏市场竞争。反垄断法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避免或减轻缺乏竞争带来的质次价高的不良后果。⑤
我国的反垄断法才刚刚实施几年,这过程中有缺陷的地方可以谅解,我国的反垄断法并没有授予管制机构采用结构干预措施,而反垄断法的事后干预手段对于改善电信市场的竞争格局可以说基本上是无能为力的。⑥
因此,在这一问题上凸显了反垄断法的立法不足,垄断行为是不可避免的,在新的经济发展阶段,垄断问题也会以新的姿态,新的矛盾呈现在我们面前,我们必然不能寄希望于一次性制定一个完整且包罗万象的反垄断法,出现问题即使解决问题的开始,在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中,我们不仅要严格遵循法律条款,深入理解法律原则,还要及时出台解决新问题的政策,更好的贯彻我国打击垄断的初衷。
目前来看,我国反垄断法才刚刚颁布不到4年的时间,比起美国一百多年的谢尔曼法,我国的反垄断征程尚处在婴幼儿般的起步阶段,此刻出现的阶段性问题也是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但我们不可失去对反垄断的信心和决心?,应该更进一步贯彻好《反垄断法》,多部门协调合作,联合执法,力争改变《反垄断法》的实施现状。
注 释:
①潘静成 刘文化主编《经济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215页.
②于良春,论自然垄断与自然垄断产业的政府规制,中国工业经济,2004年02期.
③张戈跃,论垄断行为的经济法律规制——中国电信行业垄断行为的法律分析,南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02期.
④莫勇波,论“政府经济人”及其对政府执行力的制约,社会科学家,2008年05期.
⑤中国电信行业如何实施反垄断政策 人民邮电报 2007.10.
⑥贾杰伟,我国电信行业反垄断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