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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通过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法,改造罪犯,教育罪犯,预防犯罪。监狱服刑人员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在接受教育改造的过程中不仅要从其身体力行中看到成效,更重要的是要从内心激发其改造热情,正所谓:“治标不如先治本”。这样才有利于其回归社会后拥有良好的心态,同时避免其再次走向犯罪的道路。
【关键词】监狱; 服刑; 改造
随着社会的文明进步,监狱不仅作为一个惩罚罪犯的场所,更重要的是凸显了教育改造罪犯的职能,如果不加强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他出狱后又可能重新犯罪,对社会造成新的伤害,旧恨未解,又添新仇,社会就会进入一个恶性循环。而激发服刑人员的改造热情,让其能安心改造,接受教育,使其回归社会后减少重新犯罪,不仅是监狱机关的任务,也是各业各界的职责、社会公民的道义。
一、心理疏导
服刑人员在心理方面存在着许多问题,特别是新入监的服刑人员,情绪波动都比较大,而且对狱内的生活不适应,面临刑满释放的服刑人员,也大多都有一定的心理波动等种种情况,在这个时候,心理疏导十分必要,也是激发起改造热情的前提。心理疏导的开展方式,可以分为个体疏导和团体疏导。就目前监狱分类管理的模式和军事化管理的方式来看,比较适合开展团体心理疏导——不仅节省时间、节约人力,还能取得一定的改造效益。
监狱机构在为每位服刑人员建立起心理健康档案的同时,在必要的时候也不能忽略情感教育。罪犯情绪情感以消极情绪为主,而情感是一种高级的状态,与人的社会性需要紧密相联。罪犯只有产生了求知的需要,他才能体验到学习的乐趣。情感教育可以从两方面进行,一是使服刑人員形成健康积极的心态同时控制其不良情绪,二是培养社会性情感。在态度和语言上,管教人员要把握好严厉、严肃、关心、同情、鼓励、亲切这些态度的使用时机和场合。
二、人权保障
在监狱服刑人员人权保障里,最重要的是把握好其减刑、假释的权利。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而对于被判处有期、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符合上述减刑条件外,如果具备“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情况下,可依法定程序获得假释。我国的法律的明确规定,使减刑和假释作为服刑人员的一项主要权利而非奖励制度,是罪犯提早回归社会的重要途径。达到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服刑人员即可主张行使自己的减刑权或者假释权,作为直接管理者的监狱方应当予以保障,为权利的行使创造条件。这种权利的行使,对激发服刑人员的改造人权不无好处。
要想切实保障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权利,就要赋予服刑人员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对于减刑、假释的法律要求,考核标准,监狱应当向服刑人员公开,对于一些欠缺法律知识或者文化程度较低的服刑人员,监狱干警还应当为其做详细解释。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充分给予服刑人员表达意见的机会,结合监狱方的考核建议,做出裁定。
三、技能培训
当前,从我国在押犯的情况来看,虽然近年来在押犯的文化水平有所提高,还是属于普遍偏低,而且知识浅薄与犯罪形成了内在的因果关系。不少服刑人员无生存技能,监狱管理人员应不断强化其技能培训,科学引进生产项目,实现人人学技术、人人懂技术,做到学有所成、学有所用,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谋生就业奠定坚实的基础。因此,在解决犯罪问题和改造罪犯问题上都离不开文化教育的普及和提高。对罪犯开展职业技能教育有利于罪犯刑满释放后谋生就业。
(一)培养服刑人员的劳动观念
将劳动观念和劳动技能纳入服刑人员改造的范畴,促使其通过劳动改造养成劳动习惯,自愿接受劳动改造,掌握劳动技能。经常性地对服刑人员开展质量意识、劳动纪律等方面教育,端正其的劳动思想、劳动态度,培养其劳动观念,提高其自身素质。
(二)根据服刑人员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状况、性格特点、学习需求等情况,对有劳动能力的服刑人员进行入监培训、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等岗位技能培训。在日常改造过程中,将理论教育与实际操作相结合,也可以结合服刑人员劳动改造的需要,开展电工、焊工、车工、钳工、烹饪、水泥煅烧、农机修理、建筑安装、电器维修、电脑操作等专业技能培训,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与社会企业联动,搭建就业平台
为了促进服刑人员刑释后就业,监狱部门可以协调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企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定期举办“就业推介会”,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构建了良好的就业桥梁和平台。
近现代刑罚的观念已经由报应逐渐转向对犯罪人的矫正,注重对犯罪人的再社会化教育,使犯罪人能够顺利重返社会,不再踏上重新犯罪的道路。相应地,有效的激发服刑人员的改造热情不仅节约了改造的成本,而且还从另一个侧面进一步体现我国监狱的先进性,对促进与其他国家间与经验的交流,都将起着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章恩友. 罪犯心理矫治[M]. 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0.
[2]马继红. 对劳动改造的几点认识[J].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3.04.
[3]冯建仓. 中国监狱服刑人员基本权利研究[M].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8.
[4]曾小滨等. 监狱刑罚执行法律理论与实务[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0.
【关键词】监狱; 服刑; 改造
随着社会的文明进步,监狱不仅作为一个惩罚罪犯的场所,更重要的是凸显了教育改造罪犯的职能,如果不加强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他出狱后又可能重新犯罪,对社会造成新的伤害,旧恨未解,又添新仇,社会就会进入一个恶性循环。而激发服刑人员的改造热情,让其能安心改造,接受教育,使其回归社会后减少重新犯罪,不仅是监狱机关的任务,也是各业各界的职责、社会公民的道义。
一、心理疏导
服刑人员在心理方面存在着许多问题,特别是新入监的服刑人员,情绪波动都比较大,而且对狱内的生活不适应,面临刑满释放的服刑人员,也大多都有一定的心理波动等种种情况,在这个时候,心理疏导十分必要,也是激发起改造热情的前提。心理疏导的开展方式,可以分为个体疏导和团体疏导。就目前监狱分类管理的模式和军事化管理的方式来看,比较适合开展团体心理疏导——不仅节省时间、节约人力,还能取得一定的改造效益。
监狱机构在为每位服刑人员建立起心理健康档案的同时,在必要的时候也不能忽略情感教育。罪犯情绪情感以消极情绪为主,而情感是一种高级的状态,与人的社会性需要紧密相联。罪犯只有产生了求知的需要,他才能体验到学习的乐趣。情感教育可以从两方面进行,一是使服刑人員形成健康积极的心态同时控制其不良情绪,二是培养社会性情感。在态度和语言上,管教人员要把握好严厉、严肃、关心、同情、鼓励、亲切这些态度的使用时机和场合。
二、人权保障
在监狱服刑人员人权保障里,最重要的是把握好其减刑、假释的权利。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而对于被判处有期、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符合上述减刑条件外,如果具备“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情况下,可依法定程序获得假释。我国的法律的明确规定,使减刑和假释作为服刑人员的一项主要权利而非奖励制度,是罪犯提早回归社会的重要途径。达到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服刑人员即可主张行使自己的减刑权或者假释权,作为直接管理者的监狱方应当予以保障,为权利的行使创造条件。这种权利的行使,对激发服刑人员的改造人权不无好处。
要想切实保障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权利,就要赋予服刑人员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对于减刑、假释的法律要求,考核标准,监狱应当向服刑人员公开,对于一些欠缺法律知识或者文化程度较低的服刑人员,监狱干警还应当为其做详细解释。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充分给予服刑人员表达意见的机会,结合监狱方的考核建议,做出裁定。
三、技能培训
当前,从我国在押犯的情况来看,虽然近年来在押犯的文化水平有所提高,还是属于普遍偏低,而且知识浅薄与犯罪形成了内在的因果关系。不少服刑人员无生存技能,监狱管理人员应不断强化其技能培训,科学引进生产项目,实现人人学技术、人人懂技术,做到学有所成、学有所用,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谋生就业奠定坚实的基础。因此,在解决犯罪问题和改造罪犯问题上都离不开文化教育的普及和提高。对罪犯开展职业技能教育有利于罪犯刑满释放后谋生就业。
(一)培养服刑人员的劳动观念
将劳动观念和劳动技能纳入服刑人员改造的范畴,促使其通过劳动改造养成劳动习惯,自愿接受劳动改造,掌握劳动技能。经常性地对服刑人员开展质量意识、劳动纪律等方面教育,端正其的劳动思想、劳动态度,培养其劳动观念,提高其自身素质。
(二)根据服刑人员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状况、性格特点、学习需求等情况,对有劳动能力的服刑人员进行入监培训、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等岗位技能培训。在日常改造过程中,将理论教育与实际操作相结合,也可以结合服刑人员劳动改造的需要,开展电工、焊工、车工、钳工、烹饪、水泥煅烧、农机修理、建筑安装、电器维修、电脑操作等专业技能培训,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与社会企业联动,搭建就业平台
为了促进服刑人员刑释后就业,监狱部门可以协调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企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定期举办“就业推介会”,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构建了良好的就业桥梁和平台。
近现代刑罚的观念已经由报应逐渐转向对犯罪人的矫正,注重对犯罪人的再社会化教育,使犯罪人能够顺利重返社会,不再踏上重新犯罪的道路。相应地,有效的激发服刑人员的改造热情不仅节约了改造的成本,而且还从另一个侧面进一步体现我国监狱的先进性,对促进与其他国家间与经验的交流,都将起着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章恩友. 罪犯心理矫治[M]. 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0.
[2]马继红. 对劳动改造的几点认识[J].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3.04.
[3]冯建仓. 中国监狱服刑人员基本权利研究[M].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8.
[4]曾小滨等. 监狱刑罚执行法律理论与实务[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