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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劳动力大量进入城镇就业,农村2亿多承包农户就业和经营状态不断发生变化,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植于农村,服务于农户和农业,在破解谁来种地难题、提升农业生产经营效率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现代农业 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都面临深刻变革,农业生产也不例外。随着城镇化不断推进,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失,传统小农经营缺乏竞争力,已不适应当前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在这样的背景下,培养和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推动农业生产规模化、现代化,是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是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应有之义。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类型、特征及作用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类型
专业大户,专业大户就是主要从事某种单一的农产品的初级生产为主,其规模要大于分散经营农户的生产规模,而且专业程度较高。
家庭农场,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生产主体的企业化经营单位,具有法人性质。农民合作社,即农户之间通过土地、劳动力、资金、技术或者其他生产资料采取一定合作方式的经营联合体。龙头企业,龙头企业所经营的内容,可以涵盖到整个产业链条,从农产品的种植与加工、仓储、物流运输、销售甚至科研,组织化程度和专业化都比较高,在实现自身发展的同时,也能带动农户的发展,甚至带动一个区域的特色农产品的发展,效率远远高出于前三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征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征。一是适度规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区别于传统小农的分散经营方式,是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转移释放的土地资源,通过流转土地,将农村的土地资源集中起来进行规模化管理,提高规模效益。二是集约化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传统小农生产相比,有更充足的资金、更先进的装备、更高的生产技术,并且有更现代的经营管理意识,能够对各种资源进行有效的集约利用,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都更高。三是专业化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于农业生产具体的领域和品种,充分利用自身劳动力资源,开展专业化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作用
1、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变了长期以来以“一亩三分田”的小农生产方式,通过流转土地实现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信息化的现代农业生产模式,极大地增强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解决农村无人种地养殖难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流转土地开展规模经营,能够有效解决农村谁来种地、谁来养猪的困境。特别是以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为主的两大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经营中起到基础性作用。
3、提升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有效提升农业生产的抗风险能力及农产品竞争力,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及农产品附加值,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化、商品化,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并通过开拓市场加快农产品市场化进程。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主要困难
(一)耕地流转不规范
1、流转行为不规范,农户法律意识不强。主要体现在:合同手续不规范。在农户流转农户模式中,部分土地流转只有口头约定,没有订立合同,双方仅凭个人感情使得流转关系得以维持,土地流转关系混乱,土地使用权不明确,而且期限方面没有明确的约定。尤其是在农户流转大户模式中,大多数村土地流转合同没有统一的订立标准,多方权利责任约定也缺乏清晰具体的规定,容易产生流转纠纷,甚至出现违约逃债等各种违规行为。
2、政府支持力度有限,流转监督机制不全。一是财政支持力度不够。专项资金支持减少,土地流转政策失衡,相应扶持政策多关注于土地流入方,对流出方的政策鼓励较少,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农民自主流转的积极性。二是流转机制建设不完善。随着土地流转市场的扩大,流转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会不断增多,而目前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机制,各地流转方式五花八门,一旦发生矛盾纠纷,没有专门的制度和机构来调节处理流转中的纠纷案件。
3、耕地流转费用上升,规模生产发展受影响。主要体现在:一是承包耕地费用偏高。一方面影响规模户承包积极性,另一方面导致经营主体更倾向于种植经济作物,挤压了小部分粮食种植空间。二是流转费用差异大。受土地质量差异、流转企业政策、流转后的用途不同等因素影响,不同耕地流转费用差异较大,农户之间流转费互相攀高,对粮食生产企业影响较大,影响生产规模的扩大。
(二)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
1、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不高,建设实效打折扣。一是施工单位质量良莠不齐,工程质量难以保证。二是早期建设农田质量不高,提质增效渠道受限。三是农田水利建设力量薄弱,基础设施配套不足。
2、科技配套标准滞后,长远需求难满足。科技配套是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的重要抓手,但调研显示,当前农田建设科技配套标准相对滞后。整体推进集中连片、与农机农艺相结合是现代农业发展方向,但当前建设多缺乏统一科技配套措施。
3、农田基础设施建后管护不力,长效发挥难保证。调研顯示,各地农田基础设施“重建设、轻管护”问题较为突出。主要体现在:设施管养机制不足。具体设施的管护主体不明确,管护责任和措施不到位,导致农田设施损坏后无法及时修复,缩短设施使用寿命,农田总体抗风险能力不高,管护机制急需强化。
三、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路径
(一)完善流转机制,规范流转行为
1、完善流转机制,保障有序流转。在保持当前土地承包、经营不受影响的前提下,认真梳理当地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探讨建立耕地流转参考模式;各级主管部门出台本地化指导性的流转实施细则,切实解决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面积不详、四至不清、登记不全、细则不明、合同不签等流转问题,保障耕地有序流转。 2、创建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能力。一是设立管理职能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逐步逐级设立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或专职工作人员,明确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职能责任,搭建服务平台,保障农业规模户、现代化经营。二是提升人员服务能力。加强基层工作人员尤其是村干部的宣传教育、业务培训,提高责任意识,设立奖惩制度,做好土地流转政策咨询、合同签订指导、利益关系协调、流转纠纷仲裁等服务。
3、强化监管措施,促进政策落实。设立长效监管机制,一方面,要监督各项流转政策、奖补措施执行到位,加大相关流转优惠政策的申请资料审核力度,确保土地流转过程的公开化、透明化。另一方面,加大流转后的双方回访力度,确保耕地经营依约而行,对于私自占有土地、改变耕地用途、侵犯农户权益的经营主体,以及违约农户进行教育和必要的惩罚。
(二)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
1、整合管理职能,制定行业规范,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工作机制。从顶层设计入手,推动建立健全标准制定、项目审批、实施监督、验收审核、建后管护等多方面工作機制,明确资金配套、亩均投入、建设补贴标准,加强政府主导、村集体组织、社会主体参与,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
2、拓宽资金来源,优化资金配置,提高建设标准。一是保证资金投入,优化资金配置。二是融合三产优势,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以产业发展为导向,吸引、撬动社会资本投入,组织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到高标准农田建设中,丰富拓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内涵,整合农田建设、产业发展、美丽乡村建设等相关项目资金,带动农户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打造优势特色产业链。
3、完善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加大管护投入。重建设更需要重管护。一是完善管护制度。按照基本农田保护的法律法规,从管护资金保障、人员配备、监督管理等方面入手出台细则措施,从制度上确保高标中农田发挥长效作用。二是加大管护投入。上级财政加大对县、乡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鼓励乡镇积极整合涉农资金,探索从高标准农田建设地方配套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等提取工程维修基金,拓宽管护经费来源渠道,推行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灾毁保险。
(三)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业人才队伍
1、培养高素质农民队伍。深入实施现代农民培育计划,重点面向从事适度规模经营的农民,分层分类开展全产业链培训,加强训后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支持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突出抓好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培育。深入推进家庭农场经营者培养,完善项目支持、生产指导、质量管理、对接市场等服务。建立农民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加强对农民合作社骨干的培训。
展望未来,加快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利条件不断积蓄,成为重要战略考虑。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守住“三农”战略后院,发挥好压舱石和稳定器的作用,必须大力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集约化、组织化程度高,是未来现代农业经营的重要方式和必然趋势,在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中承担重要使命,面临重大机遇。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2021
[2] 农业农村部关于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农政改发〔2020〕2号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现代农业 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都面临深刻变革,农业生产也不例外。随着城镇化不断推进,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失,传统小农经营缺乏竞争力,已不适应当前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在这样的背景下,培养和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推动农业生产规模化、现代化,是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是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应有之义。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类型、特征及作用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类型
专业大户,专业大户就是主要从事某种单一的农产品的初级生产为主,其规模要大于分散经营农户的生产规模,而且专业程度较高。
家庭农场,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生产主体的企业化经营单位,具有法人性质。农民合作社,即农户之间通过土地、劳动力、资金、技术或者其他生产资料采取一定合作方式的经营联合体。龙头企业,龙头企业所经营的内容,可以涵盖到整个产业链条,从农产品的种植与加工、仓储、物流运输、销售甚至科研,组织化程度和专业化都比较高,在实现自身发展的同时,也能带动农户的发展,甚至带动一个区域的特色农产品的发展,效率远远高出于前三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征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征。一是适度规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区别于传统小农的分散经营方式,是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转移释放的土地资源,通过流转土地,将农村的土地资源集中起来进行规模化管理,提高规模效益。二是集约化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传统小农生产相比,有更充足的资金、更先进的装备、更高的生产技术,并且有更现代的经营管理意识,能够对各种资源进行有效的集约利用,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都更高。三是专业化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于农业生产具体的领域和品种,充分利用自身劳动力资源,开展专业化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作用
1、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变了长期以来以“一亩三分田”的小农生产方式,通过流转土地实现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信息化的现代农业生产模式,极大地增强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解决农村无人种地养殖难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流转土地开展规模经营,能够有效解决农村谁来种地、谁来养猪的困境。特别是以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为主的两大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经营中起到基础性作用。
3、提升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有效提升农业生产的抗风险能力及农产品竞争力,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及农产品附加值,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化、商品化,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并通过开拓市场加快农产品市场化进程。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主要困难
(一)耕地流转不规范
1、流转行为不规范,农户法律意识不强。主要体现在:合同手续不规范。在农户流转农户模式中,部分土地流转只有口头约定,没有订立合同,双方仅凭个人感情使得流转关系得以维持,土地流转关系混乱,土地使用权不明确,而且期限方面没有明确的约定。尤其是在农户流转大户模式中,大多数村土地流转合同没有统一的订立标准,多方权利责任约定也缺乏清晰具体的规定,容易产生流转纠纷,甚至出现违约逃债等各种违规行为。
2、政府支持力度有限,流转监督机制不全。一是财政支持力度不够。专项资金支持减少,土地流转政策失衡,相应扶持政策多关注于土地流入方,对流出方的政策鼓励较少,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农民自主流转的积极性。二是流转机制建设不完善。随着土地流转市场的扩大,流转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会不断增多,而目前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机制,各地流转方式五花八门,一旦发生矛盾纠纷,没有专门的制度和机构来调节处理流转中的纠纷案件。
3、耕地流转费用上升,规模生产发展受影响。主要体现在:一是承包耕地费用偏高。一方面影响规模户承包积极性,另一方面导致经营主体更倾向于种植经济作物,挤压了小部分粮食种植空间。二是流转费用差异大。受土地质量差异、流转企业政策、流转后的用途不同等因素影响,不同耕地流转费用差异较大,农户之间流转费互相攀高,对粮食生产企业影响较大,影响生产规模的扩大。
(二)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
1、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不高,建设实效打折扣。一是施工单位质量良莠不齐,工程质量难以保证。二是早期建设农田质量不高,提质增效渠道受限。三是农田水利建设力量薄弱,基础设施配套不足。
2、科技配套标准滞后,长远需求难满足。科技配套是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的重要抓手,但调研显示,当前农田建设科技配套标准相对滞后。整体推进集中连片、与农机农艺相结合是现代农业发展方向,但当前建设多缺乏统一科技配套措施。
3、农田基础设施建后管护不力,长效发挥难保证。调研顯示,各地农田基础设施“重建设、轻管护”问题较为突出。主要体现在:设施管养机制不足。具体设施的管护主体不明确,管护责任和措施不到位,导致农田设施损坏后无法及时修复,缩短设施使用寿命,农田总体抗风险能力不高,管护机制急需强化。
三、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路径
(一)完善流转机制,规范流转行为
1、完善流转机制,保障有序流转。在保持当前土地承包、经营不受影响的前提下,认真梳理当地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探讨建立耕地流转参考模式;各级主管部门出台本地化指导性的流转实施细则,切实解决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面积不详、四至不清、登记不全、细则不明、合同不签等流转问题,保障耕地有序流转。 2、创建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能力。一是设立管理职能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逐步逐级设立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或专职工作人员,明确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职能责任,搭建服务平台,保障农业规模户、现代化经营。二是提升人员服务能力。加强基层工作人员尤其是村干部的宣传教育、业务培训,提高责任意识,设立奖惩制度,做好土地流转政策咨询、合同签订指导、利益关系协调、流转纠纷仲裁等服务。
3、强化监管措施,促进政策落实。设立长效监管机制,一方面,要监督各项流转政策、奖补措施执行到位,加大相关流转优惠政策的申请资料审核力度,确保土地流转过程的公开化、透明化。另一方面,加大流转后的双方回访力度,确保耕地经营依约而行,对于私自占有土地、改变耕地用途、侵犯农户权益的经营主体,以及违约农户进行教育和必要的惩罚。
(二)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
1、整合管理职能,制定行业规范,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工作机制。从顶层设计入手,推动建立健全标准制定、项目审批、实施监督、验收审核、建后管护等多方面工作機制,明确资金配套、亩均投入、建设补贴标准,加强政府主导、村集体组织、社会主体参与,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
2、拓宽资金来源,优化资金配置,提高建设标准。一是保证资金投入,优化资金配置。二是融合三产优势,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以产业发展为导向,吸引、撬动社会资本投入,组织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到高标准农田建设中,丰富拓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内涵,整合农田建设、产业发展、美丽乡村建设等相关项目资金,带动农户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打造优势特色产业链。
3、完善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加大管护投入。重建设更需要重管护。一是完善管护制度。按照基本农田保护的法律法规,从管护资金保障、人员配备、监督管理等方面入手出台细则措施,从制度上确保高标中农田发挥长效作用。二是加大管护投入。上级财政加大对县、乡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鼓励乡镇积极整合涉农资金,探索从高标准农田建设地方配套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等提取工程维修基金,拓宽管护经费来源渠道,推行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灾毁保险。
(三)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业人才队伍
1、培养高素质农民队伍。深入实施现代农民培育计划,重点面向从事适度规模经营的农民,分层分类开展全产业链培训,加强训后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支持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突出抓好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培育。深入推进家庭农场经营者培养,完善项目支持、生产指导、质量管理、对接市场等服务。建立农民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加强对农民合作社骨干的培训。
展望未来,加快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利条件不断积蓄,成为重要战略考虑。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守住“三农”战略后院,发挥好压舱石和稳定器的作用,必须大力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集约化、组织化程度高,是未来现代农业经营的重要方式和必然趋势,在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中承担重要使命,面临重大机遇。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2021
[2] 农业农村部关于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农政改发〔202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