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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几十年中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积累的问题也随着时间推移暴露了出来。目前,我国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现象严重,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的论断使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刑法第338条的修改明确了污染环境行为的犯罪化倾向,而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污染环境行为则由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规处理。如何实现两法间的合理衔接,有效追究各种污染环境行为的责任是值得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