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一点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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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公、检、法三部门在税务部门的大力协助下,分工合作、密切配合,严厉的打击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呈大幅下降趋势,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开具环境得到了扭转。但是,随着新时期涉税犯罪行为的智能化、复杂化,以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巨额回报,仍有部分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利用各种手段,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2010年3月至2011年年底一年多的时间里,通过对日常办理虚开案件进行分析和总结,当前发票虚开案件呈以下特点。
  1、业务有真有假,欺骗性较强,货物流向异常,表现为超生产地域、超经营范围,认定真假难度较大。当前部分企业(如:加油站、燃油公司)开票量较大,有部分实际购货方不需发票入账。犯罪嫌疑人利用这一特点,与上述企业的开票人员内外勾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嫌疑人按一定的比例向受票企业收取手续费,并将收取的手续费按一定比例支付上述企业开票人员。如:个体倒油户彭某某无实际购销业务却从某加油站一次性取得增值税专发票申报抵扣,票面货物与本企业经营项目明显不符。
  2、增值税税负虚高,表现为正常申报,欠税却难以追缴。如某业务员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入畸高,未取得抵扣凭证,申报时税款较多,连续两个月以种种理由拒交,在公安机关展开调查时,该业务员走逃失踪。
  3、涉案企业利用发票认证系统只对票面的“7小项”进行比对,汉字区内容不进行比对,且对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也能认证的这一特点,通常在一两个月之内大量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根据受票人的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克隆”票,真票内容根据本企业经营项目填开,待受票方认证后做“废”处理,上缴税务机关或直接走逃。虚开企业以备份发票收取6%左右的手续费。
  鉴于当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这一新趋势,我们认为应该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此类案件的再次蔓延。
  1、严格市场主体准入,确保法律责任履行。加强税务、公安、法院等部门工作协作,互通信息,共同建立诚信机制。在办理营业执照时,要求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特别是外地人)提供公安机关鉴证的身份证明;办理税务登记证后,税务管理人员及时查验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身份证的真伪。
  2、优化纳税申报流程,明确征收管理责任。针对用票异常公司,管理人员下户初步核实进项凭证、购销业务的真实性。办税大厅申报受理人员应认真审核纳税申报资料,加强专票认证电子信息与专票票面信息分析、比对,特别是要对票面所列货物的流向是否异常、购货单位名称与识别号是否相符进行分析,及时将发现的税负偏低、物流异常疑点移交税源管理部门进行纳税评估,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3、加强纳税评估,注重实地调查。税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全面、详细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方式、工艺流程、产品消耗定额、主要购销渠道价格、运输方式等基本情况,认真核对进销项凭证反映的业务与真实的业务是否相符,特别要对物流异常、大额现金结算、挂账转账的业务逐笔核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转交稽查部门立案检查。
  4、加强资金及账户监管力度,通过国家立法形式,禁止大额(2000元以上)现金结算,同时,禁止多头开户。加强与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联系,纳税人在开设账户时,不仅需要人民银行的批准,而且还要到税务机关备案,货款结算时,进入基本账户,便于税务机关掌握全部销售情况和资金情况。
  5、强化发票开具查处工作。防止代开、套开及开具同一份各联次内容不同的发票。切实保证“发票认证系统”与“开票系统”信息的关联性。
  当“开票系统”开出发票后进行 “作废”操作时,应当能及时在“发票认证系统”中提示,以免“作废”发票抵扣问题的再度发生。或者开出的发票一旦在“发票认证系统”中通过认证,则开开票系统中就不能进“作废”操作。
  6、注重信息反馈时效,完善情报交流制度。建议各区县税务机关改按季或按月全面反馈滞留、缺联、失控、作废、红字缺联专票信息,及时有效地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发生。
  7、加强欠税管理,严格执行代管监开。对有欠税的工(商)贸公司要严格执行代管监开制度,根据共发票开据的销售对象和收入,逐笔登记、追踪到户,逐笔清收开具、欠缴的税款;对走逃失踪的商贸公司,应及时报告上级国税局、同级公安部门,对其进销项凭证、失控发票立案稽查。
  8、加大协查力度,严惩虚开犯罪。对有疑问的进销项发票,税源管理部门应及时移送稽查部门发函协查或立案稽查;稽查部门应该始终保持严惩虚开发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追根溯源、连环检查,查清虚开链条;逐年分析、连续稽查,查清其近三年的纳税情况;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震慑犯罪,净化税收环境。
  9、完善技术手段,改进密文管理。建议将“货物品名”和“纳税人名称”纳入密文管理,杜绝犯罪嫌疑人随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抵扣进项税额的违法行为。
  10、建立联合办案机制,协调相关地区部门行动。统一领导,统一行动,督促各地及时沟通信息,交换证据资料,杜绝相互推诿,摒弃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以便将案件查深查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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