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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会救助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己成为世界各国政府与人民共同关心并积极从事的重要工作,成为一个国家政治安定、经济发展的保护网,是人类生存权利得到有效保障的标志。本文总体上对我国现阶段的社会救助制度做了论述,提出了现行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社会救助;社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
一、社会救助制度的概念
社会救助制度是以政府或其他团体、个人为主体,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或转移资源的方式,对个人、家庭或群体在由于自身、自然和社会原因,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生活发生困难或需要帮助时给予现金、物质或其他方式的帮助,暂时或长期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制度。社会救助的最终目要目标是减少弱势群体及贫困人群数量及占有率。具体目标是:应付艰难的处境;减轻突发灾难对其的影响;阻止生活水平的降低;消除社会排斥。
二、现阶段社会救助制度的框架
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进一步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今后,不仅需要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自身的内容,也需要做好它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作。与此同时,如何科学的划定最低生活保障线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课题。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是由当地政府根据城市居民维持基本活的最低支出和物价指数,并考虑社会平均生活水平和政府财政承受能等因素,经过测算和论证后制定的。
2.灾害救助制度。灾害救助制度是在公民因自然灾害而造成生活困难时,由国家和社提供必要的资金和物质,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救助项目。为了证救灾资金的顺利筹集,理顺救灾管理体系,国务院曾在全国救灾救济作会上确立了救灾工作的改革思路。一是实行救灾工作分级管理,以灾造成损失大小或救灾款支付数额多少作为衡量灾害等级的标准;二是建专项救灾拨款科目,实行救灾款分级负担;三是建立救灾预备金以供调
3.农村救助制度。农村社会救助包括贫困户救助、"五保户"供养、灾民救助、特殊象救助和农村扶贫工作等。中国是农业大国,13亿人口中的近四分之生活在农村。由于我国的农村生产力水平相对落后,人口多、耕地少,源分布不平衡,导致相當部分农村长期处于贫困状态,农村贫困人口所比例较大。总体说来,中国农村的贫困问题是相当严重的,这使得农村会救助和扶贫工作任务十分艰巨。
4.住房保障和住房救济。在住房保障方面,我国主要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等三项制度。其中廉租住房制度是具有较完整意义上的住房救助制度。廉租住房的对象是指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
5.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在这个方面,现在主要有两个规定可循,一个是200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一个是国务院于2003年7月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两个制度基本上奠定了我国法律救助制度框架。关于救助对象和救助条件,《规定》中列得较明确,不过情形较多,有十一条,其中包括孤寡残疾、"五保"户、低保对象等。《条例》中主要指的是经济困难的人在若干种情况下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三、现行社会救助制度的存在的问题
1.社会救助的立法层次偏低,立法的随意性大,规范性不强
社会救助制度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它直接关系到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全体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对这样一个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制度,理应由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然而我国虽然有一定数量的社会救助方面的立法,但却都是以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甚至更低层次的行政性文件的形式出现的。我国社会救助的立法层次还停留在条例、办法、决定和通知的水平,没有出台统一的社会救助法;与之相配套的单项救助法律相对缺乏;具体实施方案也多源自于一些地方的工作总结和经验介绍,然后通过政府文件加以推广。我国在社会救助立法方面长期由行政机关来行使立法权,实有行政越权之嫌。这不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也有损于社会保障稳定机制和效率优先机制的作用发挥。
2. 从救助对象的确定方面看,前面我们在制度框架的阐述中概略地提到了每个制度中指明的救助对象及确定救助对象的条件,在这方面,可以看出,目前确定救助对象的方法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定量法和定性法两种,定量就是根据贫困线或收入线(数量标准)确定救助对象,如城市低保对象的确定等;定性就是根据贫困对象的自身特点来确定,如"五保"对象的确定等。不同的制度中对贫困对象自身特点的描述是有差异的。可以看出,确定对象方法的不同会产生一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出现救助对象交叉重复或遗漏的现象,从而造成各项制度之间不能有效地衔接配套,同时会影响制度整体效率的发挥以及造成制度执行中的混乱。另外,从有关制度救助对象的确定上看,某些重要救助制度的救助对象的覆盖范围还没有达到城乡统一程度,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公平的。
3. 各级财政分担比例极不合理。中国传统的城市救济制度的财政负担全在地方政府,自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各地大多都采用了市区(县级市)两级分级负担的方法市区分担的比例从7:3(如大连市)到3:7(如青岛市)的都有。'现在实施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需要村级集体经济分担。正因为对保障对象的审批是由区县民政局掌握的,对"贫困"的最终解释权实际上也在地方,区县财政的困难对解决城市贫困问题的影响是最直接的。
4.社会救助项目比较单一,专项社会救助制度缺失。 从整体上看,现行社会救助主要是单一的生活救助,重在保障贫困居民的最低生活需求,不能解决其他方面的特殊生活困难。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很多困难群体难以进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看病难、上学难、住房难是他们面临的主要困难。然而我国目前的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有的仍处于试点阶段,有的覆盖面非常有限,远没有形成足以覆盖全部困难群体的有效制度安排。专项的救助制度的建立依然任重道远。
5.社会救助的管理体制不够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顺利推进离不开完善、高效的管理体系作保障。然而我国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是在实际工作中逐步发展起来的,没有统一的设计和专门的立法,因此,社会救助的管理表现出缺乏统筹和协调的特征,不能适应社会救助工作日益繁重的现实。
四、 现行社会救助制度的完善建议
1.社会救助立法的完善是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的关键,社会救助的改革不能仅仅体现在政策、计划等方面,更重要的是要体现在立法上。从法律上确认社会救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所发挥的功能,是我国改革社会救助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的当务之急。提升社会救助法律的立法层次,由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不仅有利于克服低层次立法的程序不严格性、较大的随意性和变动性,更有利于实现社会救助制度的规范性和强制性,使其能够不断的深入人心,成为保障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项重要的根本性制度。
2. 扩大社会救助覆盖范围、实施普遍的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是针对全体社会成员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对所有社会成员,不论是城镇公民还是农村公民都适用统一的、平等的法律制度。社会救助的最终目的就是消除贫困,现实中的贫困状况呼唤普遍的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从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的角度看,建立普遍的社会救助,是在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之前首先要做的。实施普遍社会救助要求确定科学的贫困标准。这就涉及贫困线的确定,从世界范围来看,确定贫困线主要有四种方式,即"恩格尔系数"法、市场菜篮法、生活形态法和收入比例法。我们必须从贫困标准和贫困线的概念出发,来研究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计算问题,只有合理的确定了符合我国实际的"贫困线标准",才能科学合理的进行社会救助立法。民政部有专家建议用市场菜篮子的方式求出贫困线,用收入平均数求出最低生活保障线占社会平均收入的比例,以便使最低生活保障线随着社会收入的不断变化而变化,这种建议是可以考虑采纳的。按此方法,各地区可根据当地多数人的观念确定贫困户所特有的生活形态和生活方式,以问卷调查与专家研究相结合的方式来确认贫困户,然后根据贫困户的收入和消费情况,用"市场菜篮子"的方式计算出贫困户必需的消费内容和消费金额,确定出贫困户平均消费水平,这就可以看作是该地区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在实践过程中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定期向全社会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使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公民都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救助申请。二是民政部门紧密依靠社区基层组织对申请者进行详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核实情况,做出是否批准救助申请的报告,一经批准,即依法按期发付社会救济金。实施普遍社会救助要求在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设方面,要注重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建设。考虑到农村建立系统的社会救助制度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农村社会救助要本着分头实施、标准有别、注重政策之间的兼容性的原则逐步推进,最终实现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的对接和统一。需要强调各级政府在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方面具有义不容辞的的责任,需要突破农民有土地提供保障的错误观念,需要加速推进城乡一体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事实上,由于农业比较收益的持续下降、农村社会经济的持续市场化和城乡差距的持续扩大,土地和家庭对于农民的保障作用已经明显衰减,为农村贫困居民提供制度化的社会救助已经迫在眉睫。而一些地区的试点表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完全可行的,在财政上也不会增加过大的压力;当务之急是总结经验,广泛推行。
3.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筹资体系,多层次、多渠道地筹集救助资金。目前社会救助制度之所以在实施中面临困难,很大程度上是由救助资金紧张造成的。因此,.如何建立健全筹资体系,确保救助资金的供需能够基本平衡,是关系到该项制度能否顺利实施并取得应有成效的一个关键问题。现时期的工作重点应放在:首先,要建立以中央政府为主,中央一省一市一区(乡)四级合理分担救助经费的筹资体制。建立健全中央中国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研究一省一市一区(乡)四级筹资体制。并且在综合考虑地区间救助对象多寡和财政状况好坏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来合理划分各级财政的筹资比例。其次,要发挥民间组织在社会救助中的作用,积极拓宽筹资渠道,大力吸纳社会救助资金。除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唱主角外,也要充分发挥各级群众团体(工会、妇联、共青团)和各种民间组织(行会、商会、协会)及慈善机构(红十字会协会、中华慈善总会)的作用。通过他们的活动募集资金和物资,以缓解各级政府的压力。
4.重视受救助者的能力建设。社会救助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维持或"制造"一个最低收入阶层,而是要使受助者借助外力摆脱贫困。为此,需要转变传统的救助理念,变消极救助为积极救助,变单纯现金救助为综合性服务提供,变对象化救助为参与式救助,变救助赤贫为促进资产积累,最终增进受助者自我摆脱贫困的能力。具体到实践中主要体现在:首先,不能把救助工作理解为简单的提供现金或物质支持,而是要适当丰富救助项目,尤其是拓展有助于受助者社会参与和社会竞争能力提高的服务项目,加强对受助者进行专业化培训,引导其就业与再就业。其次,要改變救助工作者对于受助者的对象化态度,加强施助者与受助者的互动,促进受助者的社会参与;要允许受助者在一定范围内积累资产,不能简单的把赤贫作为接受救助的前提,不能使受助者因为面临100%的收入税而失去增加收入的动机。这样有利于克服受助者被动的受助心理,能够充分调动受助者的主观能动性,使他们尽己所能尽早的摆脱贫困。
【参考文献】
[1]郭世征,钟仁耀.社会保障学[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2]冯必扬,严翅君.现代社会保障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3
[3]郑成功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张作云,陆燕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收入分配体制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5]陆学艺.当代社会阶层研究报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作者简介:农明科,男,壮族,现在中国南方电网超高压输电公司人事处工作
责任编辑:王利强
【关键词】社会救助;社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
一、社会救助制度的概念
社会救助制度是以政府或其他团体、个人为主体,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或转移资源的方式,对个人、家庭或群体在由于自身、自然和社会原因,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生活发生困难或需要帮助时给予现金、物质或其他方式的帮助,暂时或长期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制度。社会救助的最终目要目标是减少弱势群体及贫困人群数量及占有率。具体目标是:应付艰难的处境;减轻突发灾难对其的影响;阻止生活水平的降低;消除社会排斥。
二、现阶段社会救助制度的框架
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进一步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今后,不仅需要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自身的内容,也需要做好它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作。与此同时,如何科学的划定最低生活保障线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课题。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是由当地政府根据城市居民维持基本活的最低支出和物价指数,并考虑社会平均生活水平和政府财政承受能等因素,经过测算和论证后制定的。
2.灾害救助制度。灾害救助制度是在公民因自然灾害而造成生活困难时,由国家和社提供必要的资金和物质,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救助项目。为了证救灾资金的顺利筹集,理顺救灾管理体系,国务院曾在全国救灾救济作会上确立了救灾工作的改革思路。一是实行救灾工作分级管理,以灾造成损失大小或救灾款支付数额多少作为衡量灾害等级的标准;二是建专项救灾拨款科目,实行救灾款分级负担;三是建立救灾预备金以供调
3.农村救助制度。农村社会救助包括贫困户救助、"五保户"供养、灾民救助、特殊象救助和农村扶贫工作等。中国是农业大国,13亿人口中的近四分之生活在农村。由于我国的农村生产力水平相对落后,人口多、耕地少,源分布不平衡,导致相當部分农村长期处于贫困状态,农村贫困人口所比例较大。总体说来,中国农村的贫困问题是相当严重的,这使得农村会救助和扶贫工作任务十分艰巨。
4.住房保障和住房救济。在住房保障方面,我国主要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等三项制度。其中廉租住房制度是具有较完整意义上的住房救助制度。廉租住房的对象是指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
5.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在这个方面,现在主要有两个规定可循,一个是200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一个是国务院于2003年7月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两个制度基本上奠定了我国法律救助制度框架。关于救助对象和救助条件,《规定》中列得较明确,不过情形较多,有十一条,其中包括孤寡残疾、"五保"户、低保对象等。《条例》中主要指的是经济困难的人在若干种情况下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三、现行社会救助制度的存在的问题
1.社会救助的立法层次偏低,立法的随意性大,规范性不强
社会救助制度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它直接关系到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全体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对这样一个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制度,理应由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然而我国虽然有一定数量的社会救助方面的立法,但却都是以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甚至更低层次的行政性文件的形式出现的。我国社会救助的立法层次还停留在条例、办法、决定和通知的水平,没有出台统一的社会救助法;与之相配套的单项救助法律相对缺乏;具体实施方案也多源自于一些地方的工作总结和经验介绍,然后通过政府文件加以推广。我国在社会救助立法方面长期由行政机关来行使立法权,实有行政越权之嫌。这不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也有损于社会保障稳定机制和效率优先机制的作用发挥。
2. 从救助对象的确定方面看,前面我们在制度框架的阐述中概略地提到了每个制度中指明的救助对象及确定救助对象的条件,在这方面,可以看出,目前确定救助对象的方法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定量法和定性法两种,定量就是根据贫困线或收入线(数量标准)确定救助对象,如城市低保对象的确定等;定性就是根据贫困对象的自身特点来确定,如"五保"对象的确定等。不同的制度中对贫困对象自身特点的描述是有差异的。可以看出,确定对象方法的不同会产生一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出现救助对象交叉重复或遗漏的现象,从而造成各项制度之间不能有效地衔接配套,同时会影响制度整体效率的发挥以及造成制度执行中的混乱。另外,从有关制度救助对象的确定上看,某些重要救助制度的救助对象的覆盖范围还没有达到城乡统一程度,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公平的。
3. 各级财政分担比例极不合理。中国传统的城市救济制度的财政负担全在地方政府,自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各地大多都采用了市区(县级市)两级分级负担的方法市区分担的比例从7:3(如大连市)到3:7(如青岛市)的都有。'现在实施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需要村级集体经济分担。正因为对保障对象的审批是由区县民政局掌握的,对"贫困"的最终解释权实际上也在地方,区县财政的困难对解决城市贫困问题的影响是最直接的。
4.社会救助项目比较单一,专项社会救助制度缺失。 从整体上看,现行社会救助主要是单一的生活救助,重在保障贫困居民的最低生活需求,不能解决其他方面的特殊生活困难。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很多困难群体难以进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看病难、上学难、住房难是他们面临的主要困难。然而我国目前的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有的仍处于试点阶段,有的覆盖面非常有限,远没有形成足以覆盖全部困难群体的有效制度安排。专项的救助制度的建立依然任重道远。
5.社会救助的管理体制不够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顺利推进离不开完善、高效的管理体系作保障。然而我国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是在实际工作中逐步发展起来的,没有统一的设计和专门的立法,因此,社会救助的管理表现出缺乏统筹和协调的特征,不能适应社会救助工作日益繁重的现实。
四、 现行社会救助制度的完善建议
1.社会救助立法的完善是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的关键,社会救助的改革不能仅仅体现在政策、计划等方面,更重要的是要体现在立法上。从法律上确认社会救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所发挥的功能,是我国改革社会救助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的当务之急。提升社会救助法律的立法层次,由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不仅有利于克服低层次立法的程序不严格性、较大的随意性和变动性,更有利于实现社会救助制度的规范性和强制性,使其能够不断的深入人心,成为保障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项重要的根本性制度。
2. 扩大社会救助覆盖范围、实施普遍的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是针对全体社会成员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对所有社会成员,不论是城镇公民还是农村公民都适用统一的、平等的法律制度。社会救助的最终目的就是消除贫困,现实中的贫困状况呼唤普遍的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从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的角度看,建立普遍的社会救助,是在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之前首先要做的。实施普遍社会救助要求确定科学的贫困标准。这就涉及贫困线的确定,从世界范围来看,确定贫困线主要有四种方式,即"恩格尔系数"法、市场菜篮法、生活形态法和收入比例法。我们必须从贫困标准和贫困线的概念出发,来研究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计算问题,只有合理的确定了符合我国实际的"贫困线标准",才能科学合理的进行社会救助立法。民政部有专家建议用市场菜篮子的方式求出贫困线,用收入平均数求出最低生活保障线占社会平均收入的比例,以便使最低生活保障线随着社会收入的不断变化而变化,这种建议是可以考虑采纳的。按此方法,各地区可根据当地多数人的观念确定贫困户所特有的生活形态和生活方式,以问卷调查与专家研究相结合的方式来确认贫困户,然后根据贫困户的收入和消费情况,用"市场菜篮子"的方式计算出贫困户必需的消费内容和消费金额,确定出贫困户平均消费水平,这就可以看作是该地区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在实践过程中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定期向全社会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使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公民都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救助申请。二是民政部门紧密依靠社区基层组织对申请者进行详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核实情况,做出是否批准救助申请的报告,一经批准,即依法按期发付社会救济金。实施普遍社会救助要求在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设方面,要注重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建设。考虑到农村建立系统的社会救助制度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农村社会救助要本着分头实施、标准有别、注重政策之间的兼容性的原则逐步推进,最终实现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的对接和统一。需要强调各级政府在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方面具有义不容辞的的责任,需要突破农民有土地提供保障的错误观念,需要加速推进城乡一体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事实上,由于农业比较收益的持续下降、农村社会经济的持续市场化和城乡差距的持续扩大,土地和家庭对于农民的保障作用已经明显衰减,为农村贫困居民提供制度化的社会救助已经迫在眉睫。而一些地区的试点表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完全可行的,在财政上也不会增加过大的压力;当务之急是总结经验,广泛推行。
3.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筹资体系,多层次、多渠道地筹集救助资金。目前社会救助制度之所以在实施中面临困难,很大程度上是由救助资金紧张造成的。因此,.如何建立健全筹资体系,确保救助资金的供需能够基本平衡,是关系到该项制度能否顺利实施并取得应有成效的一个关键问题。现时期的工作重点应放在:首先,要建立以中央政府为主,中央一省一市一区(乡)四级合理分担救助经费的筹资体制。建立健全中央中国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研究一省一市一区(乡)四级筹资体制。并且在综合考虑地区间救助对象多寡和财政状况好坏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来合理划分各级财政的筹资比例。其次,要发挥民间组织在社会救助中的作用,积极拓宽筹资渠道,大力吸纳社会救助资金。除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唱主角外,也要充分发挥各级群众团体(工会、妇联、共青团)和各种民间组织(行会、商会、协会)及慈善机构(红十字会协会、中华慈善总会)的作用。通过他们的活动募集资金和物资,以缓解各级政府的压力。
4.重视受救助者的能力建设。社会救助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维持或"制造"一个最低收入阶层,而是要使受助者借助外力摆脱贫困。为此,需要转变传统的救助理念,变消极救助为积极救助,变单纯现金救助为综合性服务提供,变对象化救助为参与式救助,变救助赤贫为促进资产积累,最终增进受助者自我摆脱贫困的能力。具体到实践中主要体现在:首先,不能把救助工作理解为简单的提供现金或物质支持,而是要适当丰富救助项目,尤其是拓展有助于受助者社会参与和社会竞争能力提高的服务项目,加强对受助者进行专业化培训,引导其就业与再就业。其次,要改變救助工作者对于受助者的对象化态度,加强施助者与受助者的互动,促进受助者的社会参与;要允许受助者在一定范围内积累资产,不能简单的把赤贫作为接受救助的前提,不能使受助者因为面临100%的收入税而失去增加收入的动机。这样有利于克服受助者被动的受助心理,能够充分调动受助者的主观能动性,使他们尽己所能尽早的摆脱贫困。
【参考文献】
[1]郭世征,钟仁耀.社会保障学[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2]冯必扬,严翅君.现代社会保障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3
[3]郑成功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张作云,陆燕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收入分配体制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5]陆学艺.当代社会阶层研究报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作者简介:农明科,男,壮族,现在中国南方电网超高压输电公司人事处工作
责任编辑:王利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