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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灾害救助资金对于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和恢复灾区的社会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选取在西南大旱中具有代表性的云南省某县作为研究对象,以信息不对称理论为理论基础,具体阐述其在抗旱救灾过程中救助资金使用出现的相关问题,以及对解决这些问题提出的灾害救助资金监督管理的制度化架构。同时提出对灾害救助资金监督管理的相关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灾害;救助资金;监督管理;机制架构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8—0099—03
信息不对称理论现在已运用于社会生活的多个方面,该理论首先出现在微观经济学中,指交易双方拥有不对等的信息量。拥有信息多的一方在交易中利用比对方多的信息为自己牟取利益。在救灾工作中,政府相对于群众掌握大量的信息,政府和民众之间信息是不对称的,如果救助资金使用情况不公开化、透明化,缺乏一定的监督管理,就极容易造成政府寻租、腐败行为。2009年年底至2010年年初西南五省出现了大规模、长时间的干旱,对当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云南省某县的干旱情况比较突出,截至2010年6月30日,某县全县6个乡镇、55个村委会、310个自然村不同程度受旱,因干旱造成4.78万人、2.68万头大牲畜饮水困难。面对如此严峻的旱情,该县各级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救助方针政策,积极开展救助活动,但由于缺失一定的监督管理,信息不对称,在救助资金的使用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抗旱救助资金使用出现的问题
国家为防止灾害救助资金在下拨、使用过程中出现挪用、滥用等违法违规现象,要求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对灾害救助资金进行审查和监督。财政部门负责对民政部门用于救灾的资金及物资进行审查,同时,对民政部门提交的使用方案进行审查,然后批复。逐层操作,最后灾害救助资金发放到乡镇一级,由乡镇根据受灾情况进行使用。笔者在云南省某县针对抗旱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调查中发现,中央、省市级财政拨款和慈善机构捐款、捐物最后汇集到某县民政局,民政局受财政局监督,同时,审计局对民政局使用的资金进行审查监管。在现有的监督体制下,抗旱救助资金使用过程仍出现了一些问题。
(1)救助资金使用去向不透明。在笔者调查中发现,某县民政局及下面各乡镇民政办统计报表中,对于救助资金的来源和救助统计不详细。对于资金来源,分两条线记录,一条是财政拨款,另一条是社会各界包括慈善组织的捐款。在资金来源统计表中,分中央、省级拨入,市级拨入,地方自筹三个层次将两条线所得救助资金进行汇总,并统计各乡镇资金来源情况。因本次旱灾持续时间长,救助资金的发放具有持续性,但在资金来源汇总表中并没有标明来源资金的时间段,在灾后总结汇总中易出现混乱,也不利于救助资金使用的登记。在乡镇一级的接受抗旱捐赠钱物统计表中,均有捐赠单位、捐赠日期、捐赠地点以及捐赠资金和各项捐赠物品的数量。但在救灾物资使用情况说明表中,只有截至某日期各项物质使用总数量,对于钱款及各项物质的具体流向并没有详细的说明和记录。这就使得有账却无法具体查证,难以避免钱物被挪用或出现私吞现象。
(2)灾民救助资金分发不公平。笔者在调查中了解到,该县政府在这次抗旱救灾中对于贫困户每户给予500元补贴。对于贫困户的认定是由村委会完成,上报乡镇民政办,对于贫困户名单按照规定应该公示,并允许村民反映不同情况。在调查中发现,有的村有公示制度,而有的村没有公示制度。在对村民进行的调查中,有75%的民众反映村委会低保补助发放的透明度欠缺。甚至有部分村民所在村落有假低保现象,部分低保救助金成了村领导拉拢关系,厚待自己亲友的“专项资金”。由于抗旱救灾金的发放标准是根据是否是贫困户划分的,贫困户评定的不公平,必然导致救助资金发放的不公平,致使部分需要帮助的群众没有真正得到帮助,生活依旧困顿。
(3)救助资金发放“平均化”现象严重。据调查,该县政府抗旱救助金的发放分两个标准,普通群众每人15斤大米,贫困户每户有500元生活补贴。但这种救助标准的划分过于笼统,即使是普通群众,干旱对于每个家庭的影响也是不同的。干旱对于以种植农作物、经济作物为生没有额外收入的农民影响最大。单一的家庭收入来源导致家庭收入变动大,抗风险性差,家庭收入在气候恶劣的年份明显减少。对于外出打工或经营副业的农民影响较小,干旱只是对这部分群众的生活饮用水造成一定影响,对家庭收入没有太大影响。即使是对于家庭收入单一依靠种植的农民而言,干旱造成的影响也各不相同。因为地理位置不同,有些民众农田距河流或小湖泊较近,干旱期间可以引河水或湖水灌溉,而有些民众农田距水源较远,或周围没有水源,平时灌溉均是依靠蓄水池,干旱发生,首先保障人畜饮用水,农田灌溉较少,严重影响农作物、经济作物的生长,家庭收入损失较大。对于不同情况的群众,应该根据他们在旱灾中所受的损失,进行不同程度的灾害补助,避免“一刀切”。
(4)救助资金使用缺失反馈。在云南省某县调研过程中,笔者发现对灾民发放灾害救助金后,相关民政部门没有做好充分调研,没有考察救助资金对灾民恢复生活、生产的相关作用,救助资金的使用效果缺乏反馈机制,使得政府部门在发放救助金时存在一定的盲目性,没有针对性,不仅造成救助资金的浪费,而且救灾效果不理想。
2、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法律法规制定的缺失,导致没有详细的法律条文可以依据,极易造成旱灾救助的随意性。地方政府救助工作不细致,救助方式粗放,没有进行针对旱情的有效论证。加上地方民众缺乏维权意识等因素,导致干旱救助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资金使用去向不透明、资金发放不公平、平均化及缺失资金使用的反馈等问题。
(1)干旱救助法律缺失。我国关于灾害救助的法律法规缺失,现有法规对灾后救助的规定不详细。首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规定:“县级民政部门每年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法规中只规定了针对冬令、春荒的灾民认定由县民政部门完成,并建立档案,对其他灾害的受灾灾民认定没有具体规定。这就使得干旱发生后,低保户被认定为受旱灾最严重的群众,而没有根据旱灾的特殊性,对受灾群众进行针对旱灾的评估,造成旱灾救助金分发的平均化。其次,《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规定:“财政部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对于补助标准没有具体的规定或是相应标准,导致地方发放救助金有比较大的随意性。
(2)救助方式粗放。政府在开展旱灾救助过程中,管理方式比较粗放,救灾工作不细致。该县对于普通群众每户发放15斤大米,没有针对干旱灾害的特殊性,即民 众的主要生活来源不同,居住地不同,受旱灾的影响不同。政府工作的不细致导致补助标准“一刀切”,缺乏一定的针对性。同时,由于政府部分救助工作开展不全面、细致,政府部门没有对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反馈,没有对救灾工作进行评估,本次救灾救助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不能为下次出现相似灾情提供很好的借鉴。
(3)民众维权意识较弱。当地民众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意识比较淡薄,有些村落存在低保户评定违规现象,没有按照规定对低保户名单张贴公示,民众对此不满,但没有采取进一步的维权措施。民众文化素质比较低,加上当地政府对民众维权的途径缺乏宣传,导致民众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就使得一些基层违法现象不能及时被发现、制止,使灾民的利益受到侵害。
3、灾害救助资金监督管理机制架构
建立灾害救助资金监督机制,首先,可以防止救助资金挪用、滥用,保证救助物质及时、迅速发放,能够使灾民生活得到保障,同时稳定民心,利于社会的安定。其次,能够及时发现救灾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解决问题。最后,对灾后建设项目进行监督,能够防止以权谋私、寻租现象的出现,保障救灾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使人民的生产、生活迅速恢复。
(1)加强灾害救助资金监督法制化建设。我国救灾相关政策法规,大都制定在20世纪60年代,严重滞后于当前形势发展。要使救灾资金及时到位,合理发放以及灾害救助项目健康运行,依法行政,加强法制建设,已是当前迫在眉睫的重要任务。需要尽快颁布《社会保障法》及与之相关的《救灾法》、《社会救济法》等一系列关于救灾资金使用规范的政策法规,使救灾资金使用法制化、规范化。利用法律强化对灾害救助资金的监督,保障灾害救助资金使用科学合理,防止腐败滋生。
(2)建立健全灾害救助资金管理问责制度。使用灾害救助资金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合理性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相应的问责制度,对于云南某县,在大旱发生之后才紧急建立救助项目资金管理的问责制度,强化部门及其领导在相应资金使用上的责任和义务,但对于灾害的突发性仍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建立健全灾害救助资金问责制度,各级民政部、审计署、财政部应制定违反救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纪律处分等规定,严厉惩处救灾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这样一来,不仅有利于资金到位,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资金使用的科学合理。
(3)灾害救助资金监督主体多元化。现行灾害救助资金监督主体主要以民政部、财政部、中纪委、审计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内的中央部委为主,财政部负责对民政部接受资金和物品的直接监督,由民政部报送使用方案给财政部,经财政部审核后交由民政部负责实施,同时,省财政厅则负责对省民政厅的物质、资金划拨具体方案进行审核,然后资金和物质依次经过地、市民政局,县、区民政局划拨到乡镇,最后由乡镇负责组织发送给受灾的群众。不难看出,在这一整体流程中,基本均是各级政府部门对救灾资金实施监管。灾害救助资金监督主体应当多元化,一是要拓宽国家对灾害救助资金监督的主体,除了各级政府部门,吸纳司法监察部门对灾害救助资金共同监督;二是强调社会监督的力量,不惧怕、不排斥社会力量的监督。强化社会力量要求成立非政府组织性质的灾民互救委员会以及救灾项目资金使用委员会,前者意在发动灾民对救灾资金分发过程进行监督,后者则对政府区域性救助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科学评估和监督。两者共同对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及时反馈;三是利用大众媒体对灾害救助资金进行监督,媒体与民众形成巨大的舆论力量,客观上督促政府在救灾资金的使用上确保公正、科学、合理。
(4)完善举报途径,保护弱势灾民。当灾害发生后保障灾民的各项基本权利成为救灾重点,对于救灾资金发放过程中出现的不公正现象,要保证具有有效合理的举报途径使公民能够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各级司法部门要设立受理灾民举报的相关机构,确保随时举报随时受理,及时开展事实调查,对于侵害灾民权益,使用资金出现违法乱纪的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将灾民的损失降到最低点,保障弱势灾民的合法权益。
4、配套措施建议
救灾资金监督机制有效运行,发挥该机制对救灾资金投入和发放过程中应有的监督效力,离不开相应的外部性辅助配套措施,当内部监督机制科学完善,外部辅助配套措施合理有效,这样一来,内外结合、标本兼治,促进救灾资金的合理发放和运行。
(1)建立灾害救助资金信息库。灾害救助资金信息库作为完善救灾资金监管的重要基础性工程,其基本内容有:灾区灾情评估,灾民自行恢复生产能力评估,救灾资金的来源,救灾资金需求评估和预算,资金具体使用去向,受灾民众和受灾地区对救灾资金使用的反馈和意见等重要信息。灾害救助资金信息库开放式运行,其所有信息资料对社会公众开放,并且坚持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公布。此信息库由非政府组织性质的灾民互救委员会以及救灾项目资金使用委员会共同管理,同时与各级政府保持有效沟通,以此保障受灾地区及其民众在救灾资金使用监管上与资金发放机构保持信息上的均衡和对等。
(2)切实维护检举人合法权益。当灾民或灾区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在救灾资金分配过程中受到非法侵害而对此进行检举时,利用法律以及大众媒体的力量切实保护检举人或机构的合法权益,国家司法部门以及各级政府机关在灾害发生后要及时联合设立接受检举的相关部门,保护检举方免受打击报复,对于打击报复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惩处,维护社会正义。
(3)强化灾害救助资金使用效果评估。灾害救助资金在灾害发生后,一方面发放给当地灾民,另一方面作为受灾区域救助资金使用。目前,在具体资金运行层面,偏重“给予”,忽视资金投放后具体的使用效果,无法在短期与长效资金投放上作出科学合理的有效预期和安排。强化灾害救助资金使用效果的评估,就是要“摸清”救灾“生命钱”给灾区民众和受灾区域具体解决了哪些生活、生产问题,哪些方面需要切实改进,哪些方面需要资金持续投入,全面了解资金投入后灾民生活的真实情况和区域救助项目的进展情况。为灾害救助资金的科学使用,保障灾害救助资金监督机制有效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4)建立国家应对灾害委员会。就目前情况来看,国家在应对灾害方面已经成立了国家减灾委员会,由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直接担任委员会主任,同时,包括来自民政、教育、财政、交通、公安、武警等系统的专家担任委员。该机构的主要任务为:研究制定国家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地方开展减灾工作,推进减灾国际交流与合作。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民政部承担。笔者认为,减灾侧重于对灾害的预防,而疏于对灾害发生后一系列具体的救灾政策、原则、措施等的研究和管理。基于此,将原有国家减灾委员会提升为国家应对灾害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国家应对自然、人为灾害的相关政策,使减灾与救灾有效结合。同时,国家应对灾害委员会将独立展开工作,取消由某一机构的职能承担,最终达到有效科学应对灾害威胁,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方燕,从信息不对称理论看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意义[J],北方经济,2005(12).
[2]朱国玮,救灾资金筹措与使用监管机制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09(3).
[3]佟静,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之我见[J],新视野,2010(2).
[基金项目]江苏省2010年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项目编号NJ2010035),河海大学2010年大学生创新训练基金支持项目(项目编号NJ2010035)。
[关键词]灾害;救助资金;监督管理;机制架构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8—0099—03
信息不对称理论现在已运用于社会生活的多个方面,该理论首先出现在微观经济学中,指交易双方拥有不对等的信息量。拥有信息多的一方在交易中利用比对方多的信息为自己牟取利益。在救灾工作中,政府相对于群众掌握大量的信息,政府和民众之间信息是不对称的,如果救助资金使用情况不公开化、透明化,缺乏一定的监督管理,就极容易造成政府寻租、腐败行为。2009年年底至2010年年初西南五省出现了大规模、长时间的干旱,对当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云南省某县的干旱情况比较突出,截至2010年6月30日,某县全县6个乡镇、55个村委会、310个自然村不同程度受旱,因干旱造成4.78万人、2.68万头大牲畜饮水困难。面对如此严峻的旱情,该县各级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救助方针政策,积极开展救助活动,但由于缺失一定的监督管理,信息不对称,在救助资金的使用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抗旱救助资金使用出现的问题
国家为防止灾害救助资金在下拨、使用过程中出现挪用、滥用等违法违规现象,要求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对灾害救助资金进行审查和监督。财政部门负责对民政部门用于救灾的资金及物资进行审查,同时,对民政部门提交的使用方案进行审查,然后批复。逐层操作,最后灾害救助资金发放到乡镇一级,由乡镇根据受灾情况进行使用。笔者在云南省某县针对抗旱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调查中发现,中央、省市级财政拨款和慈善机构捐款、捐物最后汇集到某县民政局,民政局受财政局监督,同时,审计局对民政局使用的资金进行审查监管。在现有的监督体制下,抗旱救助资金使用过程仍出现了一些问题。
(1)救助资金使用去向不透明。在笔者调查中发现,某县民政局及下面各乡镇民政办统计报表中,对于救助资金的来源和救助统计不详细。对于资金来源,分两条线记录,一条是财政拨款,另一条是社会各界包括慈善组织的捐款。在资金来源统计表中,分中央、省级拨入,市级拨入,地方自筹三个层次将两条线所得救助资金进行汇总,并统计各乡镇资金来源情况。因本次旱灾持续时间长,救助资金的发放具有持续性,但在资金来源汇总表中并没有标明来源资金的时间段,在灾后总结汇总中易出现混乱,也不利于救助资金使用的登记。在乡镇一级的接受抗旱捐赠钱物统计表中,均有捐赠单位、捐赠日期、捐赠地点以及捐赠资金和各项捐赠物品的数量。但在救灾物资使用情况说明表中,只有截至某日期各项物质使用总数量,对于钱款及各项物质的具体流向并没有详细的说明和记录。这就使得有账却无法具体查证,难以避免钱物被挪用或出现私吞现象。
(2)灾民救助资金分发不公平。笔者在调查中了解到,该县政府在这次抗旱救灾中对于贫困户每户给予500元补贴。对于贫困户的认定是由村委会完成,上报乡镇民政办,对于贫困户名单按照规定应该公示,并允许村民反映不同情况。在调查中发现,有的村有公示制度,而有的村没有公示制度。在对村民进行的调查中,有75%的民众反映村委会低保补助发放的透明度欠缺。甚至有部分村民所在村落有假低保现象,部分低保救助金成了村领导拉拢关系,厚待自己亲友的“专项资金”。由于抗旱救灾金的发放标准是根据是否是贫困户划分的,贫困户评定的不公平,必然导致救助资金发放的不公平,致使部分需要帮助的群众没有真正得到帮助,生活依旧困顿。
(3)救助资金发放“平均化”现象严重。据调查,该县政府抗旱救助金的发放分两个标准,普通群众每人15斤大米,贫困户每户有500元生活补贴。但这种救助标准的划分过于笼统,即使是普通群众,干旱对于每个家庭的影响也是不同的。干旱对于以种植农作物、经济作物为生没有额外收入的农民影响最大。单一的家庭收入来源导致家庭收入变动大,抗风险性差,家庭收入在气候恶劣的年份明显减少。对于外出打工或经营副业的农民影响较小,干旱只是对这部分群众的生活饮用水造成一定影响,对家庭收入没有太大影响。即使是对于家庭收入单一依靠种植的农民而言,干旱造成的影响也各不相同。因为地理位置不同,有些民众农田距河流或小湖泊较近,干旱期间可以引河水或湖水灌溉,而有些民众农田距水源较远,或周围没有水源,平时灌溉均是依靠蓄水池,干旱发生,首先保障人畜饮用水,农田灌溉较少,严重影响农作物、经济作物的生长,家庭收入损失较大。对于不同情况的群众,应该根据他们在旱灾中所受的损失,进行不同程度的灾害补助,避免“一刀切”。
(4)救助资金使用缺失反馈。在云南省某县调研过程中,笔者发现对灾民发放灾害救助金后,相关民政部门没有做好充分调研,没有考察救助资金对灾民恢复生活、生产的相关作用,救助资金的使用效果缺乏反馈机制,使得政府部门在发放救助金时存在一定的盲目性,没有针对性,不仅造成救助资金的浪费,而且救灾效果不理想。
2、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法律法规制定的缺失,导致没有详细的法律条文可以依据,极易造成旱灾救助的随意性。地方政府救助工作不细致,救助方式粗放,没有进行针对旱情的有效论证。加上地方民众缺乏维权意识等因素,导致干旱救助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资金使用去向不透明、资金发放不公平、平均化及缺失资金使用的反馈等问题。
(1)干旱救助法律缺失。我国关于灾害救助的法律法规缺失,现有法规对灾后救助的规定不详细。首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规定:“县级民政部门每年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法规中只规定了针对冬令、春荒的灾民认定由县民政部门完成,并建立档案,对其他灾害的受灾灾民认定没有具体规定。这就使得干旱发生后,低保户被认定为受旱灾最严重的群众,而没有根据旱灾的特殊性,对受灾群众进行针对旱灾的评估,造成旱灾救助金分发的平均化。其次,《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规定:“财政部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对于补助标准没有具体的规定或是相应标准,导致地方发放救助金有比较大的随意性。
(2)救助方式粗放。政府在开展旱灾救助过程中,管理方式比较粗放,救灾工作不细致。该县对于普通群众每户发放15斤大米,没有针对干旱灾害的特殊性,即民 众的主要生活来源不同,居住地不同,受旱灾的影响不同。政府工作的不细致导致补助标准“一刀切”,缺乏一定的针对性。同时,由于政府部分救助工作开展不全面、细致,政府部门没有对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反馈,没有对救灾工作进行评估,本次救灾救助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不能为下次出现相似灾情提供很好的借鉴。
(3)民众维权意识较弱。当地民众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意识比较淡薄,有些村落存在低保户评定违规现象,没有按照规定对低保户名单张贴公示,民众对此不满,但没有采取进一步的维权措施。民众文化素质比较低,加上当地政府对民众维权的途径缺乏宣传,导致民众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就使得一些基层违法现象不能及时被发现、制止,使灾民的利益受到侵害。
3、灾害救助资金监督管理机制架构
建立灾害救助资金监督机制,首先,可以防止救助资金挪用、滥用,保证救助物质及时、迅速发放,能够使灾民生活得到保障,同时稳定民心,利于社会的安定。其次,能够及时发现救灾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解决问题。最后,对灾后建设项目进行监督,能够防止以权谋私、寻租现象的出现,保障救灾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使人民的生产、生活迅速恢复。
(1)加强灾害救助资金监督法制化建设。我国救灾相关政策法规,大都制定在20世纪60年代,严重滞后于当前形势发展。要使救灾资金及时到位,合理发放以及灾害救助项目健康运行,依法行政,加强法制建设,已是当前迫在眉睫的重要任务。需要尽快颁布《社会保障法》及与之相关的《救灾法》、《社会救济法》等一系列关于救灾资金使用规范的政策法规,使救灾资金使用法制化、规范化。利用法律强化对灾害救助资金的监督,保障灾害救助资金使用科学合理,防止腐败滋生。
(2)建立健全灾害救助资金管理问责制度。使用灾害救助资金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合理性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相应的问责制度,对于云南某县,在大旱发生之后才紧急建立救助项目资金管理的问责制度,强化部门及其领导在相应资金使用上的责任和义务,但对于灾害的突发性仍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建立健全灾害救助资金问责制度,各级民政部、审计署、财政部应制定违反救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纪律处分等规定,严厉惩处救灾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这样一来,不仅有利于资金到位,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资金使用的科学合理。
(3)灾害救助资金监督主体多元化。现行灾害救助资金监督主体主要以民政部、财政部、中纪委、审计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内的中央部委为主,财政部负责对民政部接受资金和物品的直接监督,由民政部报送使用方案给财政部,经财政部审核后交由民政部负责实施,同时,省财政厅则负责对省民政厅的物质、资金划拨具体方案进行审核,然后资金和物质依次经过地、市民政局,县、区民政局划拨到乡镇,最后由乡镇负责组织发送给受灾的群众。不难看出,在这一整体流程中,基本均是各级政府部门对救灾资金实施监管。灾害救助资金监督主体应当多元化,一是要拓宽国家对灾害救助资金监督的主体,除了各级政府部门,吸纳司法监察部门对灾害救助资金共同监督;二是强调社会监督的力量,不惧怕、不排斥社会力量的监督。强化社会力量要求成立非政府组织性质的灾民互救委员会以及救灾项目资金使用委员会,前者意在发动灾民对救灾资金分发过程进行监督,后者则对政府区域性救助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科学评估和监督。两者共同对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及时反馈;三是利用大众媒体对灾害救助资金进行监督,媒体与民众形成巨大的舆论力量,客观上督促政府在救灾资金的使用上确保公正、科学、合理。
(4)完善举报途径,保护弱势灾民。当灾害发生后保障灾民的各项基本权利成为救灾重点,对于救灾资金发放过程中出现的不公正现象,要保证具有有效合理的举报途径使公民能够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各级司法部门要设立受理灾民举报的相关机构,确保随时举报随时受理,及时开展事实调查,对于侵害灾民权益,使用资金出现违法乱纪的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将灾民的损失降到最低点,保障弱势灾民的合法权益。
4、配套措施建议
救灾资金监督机制有效运行,发挥该机制对救灾资金投入和发放过程中应有的监督效力,离不开相应的外部性辅助配套措施,当内部监督机制科学完善,外部辅助配套措施合理有效,这样一来,内外结合、标本兼治,促进救灾资金的合理发放和运行。
(1)建立灾害救助资金信息库。灾害救助资金信息库作为完善救灾资金监管的重要基础性工程,其基本内容有:灾区灾情评估,灾民自行恢复生产能力评估,救灾资金的来源,救灾资金需求评估和预算,资金具体使用去向,受灾民众和受灾地区对救灾资金使用的反馈和意见等重要信息。灾害救助资金信息库开放式运行,其所有信息资料对社会公众开放,并且坚持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公布。此信息库由非政府组织性质的灾民互救委员会以及救灾项目资金使用委员会共同管理,同时与各级政府保持有效沟通,以此保障受灾地区及其民众在救灾资金使用监管上与资金发放机构保持信息上的均衡和对等。
(2)切实维护检举人合法权益。当灾民或灾区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在救灾资金分配过程中受到非法侵害而对此进行检举时,利用法律以及大众媒体的力量切实保护检举人或机构的合法权益,国家司法部门以及各级政府机关在灾害发生后要及时联合设立接受检举的相关部门,保护检举方免受打击报复,对于打击报复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惩处,维护社会正义。
(3)强化灾害救助资金使用效果评估。灾害救助资金在灾害发生后,一方面发放给当地灾民,另一方面作为受灾区域救助资金使用。目前,在具体资金运行层面,偏重“给予”,忽视资金投放后具体的使用效果,无法在短期与长效资金投放上作出科学合理的有效预期和安排。强化灾害救助资金使用效果的评估,就是要“摸清”救灾“生命钱”给灾区民众和受灾区域具体解决了哪些生活、生产问题,哪些方面需要切实改进,哪些方面需要资金持续投入,全面了解资金投入后灾民生活的真实情况和区域救助项目的进展情况。为灾害救助资金的科学使用,保障灾害救助资金监督机制有效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4)建立国家应对灾害委员会。就目前情况来看,国家在应对灾害方面已经成立了国家减灾委员会,由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直接担任委员会主任,同时,包括来自民政、教育、财政、交通、公安、武警等系统的专家担任委员。该机构的主要任务为:研究制定国家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地方开展减灾工作,推进减灾国际交流与合作。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民政部承担。笔者认为,减灾侧重于对灾害的预防,而疏于对灾害发生后一系列具体的救灾政策、原则、措施等的研究和管理。基于此,将原有国家减灾委员会提升为国家应对灾害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国家应对自然、人为灾害的相关政策,使减灾与救灾有效结合。同时,国家应对灾害委员会将独立展开工作,取消由某一机构的职能承担,最终达到有效科学应对灾害威胁,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方燕,从信息不对称理论看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意义[J],北方经济,2005(12).
[2]朱国玮,救灾资金筹措与使用监管机制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09(3).
[3]佟静,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之我见[J],新视野,2010(2).
[基金项目]江苏省2010年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项目编号NJ2010035),河海大学2010年大学生创新训练基金支持项目(项目编号NJ201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