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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从我国法学教育的沿革入手,分析了当代法学教育中的司法实践相关问题,对今后司法实践课程的方向与完善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法学教育;司法实践;教学改革
一、我国法学教育的沿革
在本文中,暂且把中国的法学教育分为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中国古代到新中国建立;第二阶段是新中国建立到文革时期;第三阶段是文革后到当代时期。
(一)中国古代到新中国建立的法学教育
传统中国是没有法学教育的,传统的政治意识形态、道德戒律以及社会规范常识,其实也具有法律的内涵,只是在中国古代,通常将两者混杂在一起,使一些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道德制度,在现实生活中扮演法律的角色。没有职业的律师、法官等职业,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近代中国才开始发生转变,但由于中国整体上还是农业社会,工商经济不发达,因此一直到1940年代中国的法律职业还很小,很难称得上有一个法律职业群体[ 侯欣一:《民国晚期西安地区律师制度研究》。]。因而,从晚清到近代中国,也并没有形成现代法学教育的雏形。
(二)从新中国建立到文革时期的法学教育
新中国建立以后,国家百废待兴,法学教育也开始受到重视,法学教育体系也开始逐渐建立,但在这一时期,法学的主要功能在于服务政治,行对应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实行,导致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不断降低。
但这这一时期,我国的法学教育也取得了长远的进步,大量的法律院校开始建立,法学专业招生人数不断增加,以理论教学为主的教学模式基本建立。
(三)从文革后到现在的法学教育
到目前为止,全国开设法学专业课程的高等院校已超过400所,也建立了本科、法律硕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的完整的法学学位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呈现出快速的增长,这与我国的法制建设不断的完善和人民的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但这也对于高校的法学教育带来新的挑战,因为市场需要实用型的法律人才,而我国传统高校法学教育恰恰注重的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创新,因此,为适应市场对于实用型法律人才的新要求,越来越多的高校开始注重司法实务在法学教育中的作用,并将越来越多的司法实务教育纳入到学生的课程体系当中。
二、当代法学教育中的司法实践
(一)司法实践的由来
司法实践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谈论到司法实践走进课堂,从其根本上来看,与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兰德尔推行的案例教学模式有着密切的联系,两者将注意力从以往单纯的理论教学转向理论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教育理念。在英美等判例法国家,以案例教学,意味着学生在走出课堂以后能更加迅速的融入到社会实践当中,但是我国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并非同英美等国家一样,以判例为司法实践的准绳,因此,在吸收英美案例教学制度的基础上,我们选择用司法实践走进课堂的方式来对传统的理论教学模式进行补充。
(二)司法实践在法学教育中的成果
1、促进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传统的法学教育偏重理论教学,虽然学生的科研能力普遍较高,但是并不能满足社会对于高素质法律人才在处理实际法律问题当中的期待。但是,通过在课程设置中提高司法实践课程的比重,学生在学校的学习过程中,充分的接触司法实务的内容,尽早的了解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要求,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减少了走出校园以后面对实际法律问题无从下手的困惑。
2、提高了毕业生的整体素质
在司法实践当中,授课的主体不再是老师一人,学生由被动到主动,在自我实践的过程中,分析案件,追问理由,养成反思问题的精神,提高反思实践问题的意识,掌握反思的方法与技能,发展与提高学生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 刘天君:《法学案例教学法研究》,载于《法学探索》2006年第3期。]。同时,通过在司法实践当中的能力训练,学生培养出良好的表达能力、分析复杂案件的能力,具备分工协作处理具体案件的能力,因此在毕业后能够迅速的进入工作状态,特别是在律师事务所中能够与实际工作接轨,缩短了学校到工作之间的适应和再学习的时间[ 郭崇:《论本科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之完善》。]
(三)司法实践在法学教育中的不足
1、两极分化问题
现在的司法实践课程与传统的理论教育之间是否存在着必然的冲突,尚需更多的时间来检验,但是法学教育认识上的分歧和悖论实际上反应出法学教育中内在的、与生俱来的二重性,即法律职业技能培训性和学术研究性[ 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兼论案例教学模式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6期。]。法学教育当中的职业技能培训与科研能力培养是密不可分的,但在加强司法实践在法学教育课程中占比的同时,必须注意到,一些法律院校过分的强调法律技能的培训,甚至是从学生入校开始,就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来衡量教学质量。而又一些学下则恰恰相反,过分注重法学的理论研究,以至于学生在毕业后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
2、對于司法实践的重视程度不足
在开设司法实践课程的学校中,很多学校将司法实践课程作为学生的选修课,其课程的成绩与学生最后的综合成绩并无多大联系,因此学生对于课程的选择并不积极,老师在授课时也往往是草草了事,司法实践课程形同虚设。
三、今后司法实践课程的方向与完善
(一)转变教育理念,认识教育多元性
郎代尔认为,法学院的毕业生,不仅仅是执业者,而且是具有真才实学和广阔的社会眼界的职业家[ Walter Cook:《scientific method and the law》。]。如何使法学院的毕业生既能够成为法律的执业者,能够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而又不是仅仅是一个执业者,而是能够与时俱进,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法学理论践行者?这就要求我们转变原有的教育理念,认识到法学教育目标的多元性,将理论教育与职业教育向结合。并且,必须在实践中,不断的寻求两者的平衡,以期能够实现这一目标。
(二)司法实践的因人而异与因地制宜
我国每个地区的基本社会情况存在较大的差异,每一个法律院校的基本情况以及周边的司法资源等情况也存在巨大的差异。因此,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法学教育司法实践的标准是不现实的。要向司法实践在法学教育中真正发挥作用,必须认清楚每一所法律院校之间的差异和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差异。
(三)加强师资力量的配备
当下,我国大多数的法律院校配备的老师,都以科研为主,很少有实务方面的老师走进课堂。长时间的注重理论研究,必然导致大多数的老师,不能以一个标准的法律职业者的思维来看待问题和解决问题。因而,继续开展司法实践教学,应当配备更有实践经验的老师,来进行相关的教学工作。
四、结论
当下中国的社会经济面临飞速发展,伴随着依法治国口号的提出,法治理念不断深入人心,社会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要不断加大,而法学教育也在不断的自我完善和自我革新。法学教育当中的司法实践教育作为法学教育中新的篇章,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向世人展示了其在当代法学教育中的总要地位和作用,然而,其自身的弊端也日益显现。我们只有不断发现问题,不断解决问题,不断完善自我,才能取得更加长足的进步。
【关键词】:法学教育;司法实践;教学改革
一、我国法学教育的沿革
在本文中,暂且把中国的法学教育分为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中国古代到新中国建立;第二阶段是新中国建立到文革时期;第三阶段是文革后到当代时期。
(一)中国古代到新中国建立的法学教育
传统中国是没有法学教育的,传统的政治意识形态、道德戒律以及社会规范常识,其实也具有法律的内涵,只是在中国古代,通常将两者混杂在一起,使一些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道德制度,在现实生活中扮演法律的角色。没有职业的律师、法官等职业,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近代中国才开始发生转变,但由于中国整体上还是农业社会,工商经济不发达,因此一直到1940年代中国的法律职业还很小,很难称得上有一个法律职业群体[ 侯欣一:《民国晚期西安地区律师制度研究》。]。因而,从晚清到近代中国,也并没有形成现代法学教育的雏形。
(二)从新中国建立到文革时期的法学教育
新中国建立以后,国家百废待兴,法学教育也开始受到重视,法学教育体系也开始逐渐建立,但在这一时期,法学的主要功能在于服务政治,行对应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实行,导致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不断降低。
但这这一时期,我国的法学教育也取得了长远的进步,大量的法律院校开始建立,法学专业招生人数不断增加,以理论教学为主的教学模式基本建立。
(三)从文革后到现在的法学教育
到目前为止,全国开设法学专业课程的高等院校已超过400所,也建立了本科、法律硕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的完整的法学学位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呈现出快速的增长,这与我国的法制建设不断的完善和人民的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但这也对于高校的法学教育带来新的挑战,因为市场需要实用型的法律人才,而我国传统高校法学教育恰恰注重的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创新,因此,为适应市场对于实用型法律人才的新要求,越来越多的高校开始注重司法实务在法学教育中的作用,并将越来越多的司法实务教育纳入到学生的课程体系当中。
二、当代法学教育中的司法实践
(一)司法实践的由来
司法实践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谈论到司法实践走进课堂,从其根本上来看,与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兰德尔推行的案例教学模式有着密切的联系,两者将注意力从以往单纯的理论教学转向理论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教育理念。在英美等判例法国家,以案例教学,意味着学生在走出课堂以后能更加迅速的融入到社会实践当中,但是我国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并非同英美等国家一样,以判例为司法实践的准绳,因此,在吸收英美案例教学制度的基础上,我们选择用司法实践走进课堂的方式来对传统的理论教学模式进行补充。
(二)司法实践在法学教育中的成果
1、促进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传统的法学教育偏重理论教学,虽然学生的科研能力普遍较高,但是并不能满足社会对于高素质法律人才在处理实际法律问题当中的期待。但是,通过在课程设置中提高司法实践课程的比重,学生在学校的学习过程中,充分的接触司法实务的内容,尽早的了解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要求,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减少了走出校园以后面对实际法律问题无从下手的困惑。
2、提高了毕业生的整体素质
在司法实践当中,授课的主体不再是老师一人,学生由被动到主动,在自我实践的过程中,分析案件,追问理由,养成反思问题的精神,提高反思实践问题的意识,掌握反思的方法与技能,发展与提高学生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 刘天君:《法学案例教学法研究》,载于《法学探索》2006年第3期。]。同时,通过在司法实践当中的能力训练,学生培养出良好的表达能力、分析复杂案件的能力,具备分工协作处理具体案件的能力,因此在毕业后能够迅速的进入工作状态,特别是在律师事务所中能够与实际工作接轨,缩短了学校到工作之间的适应和再学习的时间[ 郭崇:《论本科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之完善》。]
(三)司法实践在法学教育中的不足
1、两极分化问题
现在的司法实践课程与传统的理论教育之间是否存在着必然的冲突,尚需更多的时间来检验,但是法学教育认识上的分歧和悖论实际上反应出法学教育中内在的、与生俱来的二重性,即法律职业技能培训性和学术研究性[ 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兼论案例教学模式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6期。]。法学教育当中的职业技能培训与科研能力培养是密不可分的,但在加强司法实践在法学教育课程中占比的同时,必须注意到,一些法律院校过分的强调法律技能的培训,甚至是从学生入校开始,就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来衡量教学质量。而又一些学下则恰恰相反,过分注重法学的理论研究,以至于学生在毕业后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
2、對于司法实践的重视程度不足
在开设司法实践课程的学校中,很多学校将司法实践课程作为学生的选修课,其课程的成绩与学生最后的综合成绩并无多大联系,因此学生对于课程的选择并不积极,老师在授课时也往往是草草了事,司法实践课程形同虚设。
三、今后司法实践课程的方向与完善
(一)转变教育理念,认识教育多元性
郎代尔认为,法学院的毕业生,不仅仅是执业者,而且是具有真才实学和广阔的社会眼界的职业家[ Walter Cook:《scientific method and the law》。]。如何使法学院的毕业生既能够成为法律的执业者,能够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而又不是仅仅是一个执业者,而是能够与时俱进,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法学理论践行者?这就要求我们转变原有的教育理念,认识到法学教育目标的多元性,将理论教育与职业教育向结合。并且,必须在实践中,不断的寻求两者的平衡,以期能够实现这一目标。
(二)司法实践的因人而异与因地制宜
我国每个地区的基本社会情况存在较大的差异,每一个法律院校的基本情况以及周边的司法资源等情况也存在巨大的差异。因此,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法学教育司法实践的标准是不现实的。要向司法实践在法学教育中真正发挥作用,必须认清楚每一所法律院校之间的差异和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差异。
(三)加强师资力量的配备
当下,我国大多数的法律院校配备的老师,都以科研为主,很少有实务方面的老师走进课堂。长时间的注重理论研究,必然导致大多数的老师,不能以一个标准的法律职业者的思维来看待问题和解决问题。因而,继续开展司法实践教学,应当配备更有实践经验的老师,来进行相关的教学工作。
四、结论
当下中国的社会经济面临飞速发展,伴随着依法治国口号的提出,法治理念不断深入人心,社会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要不断加大,而法学教育也在不断的自我完善和自我革新。法学教育当中的司法实践教育作为法学教育中新的篇章,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向世人展示了其在当代法学教育中的总要地位和作用,然而,其自身的弊端也日益显现。我们只有不断发现问题,不断解决问题,不断完善自我,才能取得更加长足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