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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招投标制度的不断完善,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不断规范,构建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监管体制必将会为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廉洁的市场环境。
【关键词】 完善制度 创新模式 加强监管
Abstract : The paper mainly discusses the view that innovation is the continuous energy to standard the construction bidding market.
《招标投标法》颁布十年来,招投标管理也从计划经济时期的政府运作管理发展为市场经济时期的市场服务、政府监管的新格局。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新形势下,招投标监管工作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待我们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创新监管模式,完善制度体系,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共同推进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1.新形势面临新考验。
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也驶入了快车道,工程建设的规模逐年增加,公开招标投标的比例在大幅度提升,《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运行也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随之也暴露和滋生了一些新问题:
1.1资格预审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进行,具有一定的倾向性、排他性,给陪标串标提供了机会。
1.2招标人与投标人在总承包交易过程中回避应分包招标的工程内容,进行违法指定性分包,规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分包单位选用的随意性较大。
1.3静态的固定总价合同,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材料价格变化、人工费的增加、风险和利息变化都真实的反映出变中标总价的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的必要性。
1.4由于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建设项目的前期运作方式不同、工程类别的差异,要求有多方式的招投标监管模式,使投资环境更加优化。
2.新举措应对新情况
如何应对新情况,破解新难题,完成新任务,是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需要解决的问题,为保护市场主体各方合法权益,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在监管的广度和深度上进行有益尝试和探索。
2.1对工程招标资格预审实行全过程监管。资格预审是工程招标的重要环节,以往实行缺乏监督的备案式管理资格预审结果方式随意性较大,给虚假招标和陪标串标提供了可乘之机。为从源头上解决这一问题,可将工程招标资格预审纳入全过程监管范围,对全部使用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控股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资格预审时,在有形建筑市场内、接受监督管理机构对组建(随机抽取确定)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监督,以解决资格预审过程不公开、不透明,导致资格预审过程中存在的弄虚作假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不规范行为,力求从源头上杜绝虚假招标和陪标串标的不法行为。
2.2对工程施工分包招标实施预期管理。目前国家对工程施工分包招标尚未有明确的规定,使得招标人利用施工总包单位,将施工分包私自发包的现象普遍存在,这种现象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并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对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均不得直接指定施工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并应在合同中明确分包工程项目,为二级分包市场的建立打下基础,通过分包招标确定的施工单位,不仅使施工全过程在主管部门的监控之下,可确保施工质量,更能有效落实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工程款支付与农民工工资的动态监管问题。
2.3对工程最高限价(拦标价)的设立实行事前备案、事中质询、事后控制的闭合监管。在施工招标过程中实行最高限价(拦标价)是为了鼓励投标人在参与公平竞争的同时,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最大限度地为国家节省资金,确定合理低价中标的招标方式。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对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没有标准化的明晰阐述,投标时为抢低价放弃考虑风险费用,中标后又不能随市场价格的浮动合理动态调整工程造价,中标人为了牟取利润最大化,只能在建造的产品上偷工减料降低成本投入,来填补风险亏空,大大影响了工程质量;如果把风险完全放开,又严重影响了投标人的竞争意识,低价竞标、高价结算的方式必将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对最大限度地节省国家资金不利;为此,实行最高限价(清单拦标价)招标,在开标前,由造价管理机构审查认定工程最高限价(清单拦标价),且公开最高限价及其清单计价明细表。投标人可以对工程最高限价提出异议,由有关监督部门将委托专家评审组对异议事项进行审核,认定招标人的最高限价不合理的,将修正最高限价。
2.4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竞争比选制管理。随着建筑市场的发展和招投标代理机构发展的不均衡,使得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实施过程中,倾向业主意向操作以获取更多项目和更大利益的趋向明显;投标人有苦难言,惟恐不予配合的后果会失去下次别人为自己配合的可能。为使市场竞争环境更加公开透明,从源头上杜绝腐败行为,招标代理机构的选用由《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转化为:“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项目,采用以公开竞争方式为主的比选模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同时,明确竞争比选的时限、内容和程序以及招标的主要程序,排除业主干扰,使中标代理机构按照预先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不失为监管市场主体招投标行为的措施之一。
2.5对外商投资等特殊项目实行差别化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对一些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外商投资、民营工业项目实行差别化监管模式,促其早实施、早见效。如果仍实行固有的监管方式,就会阻碍经济发展,影响和制约投资环境,在确保建设期有效监督的前提下,尽量简化办事程序:一是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民营工业项目的招投标实行备案式管理,取消过程监督;二是对私人投资采用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过程中的回标时间,可以应招标人要求和投标人承诺的时间予以缩短,打破20天的界限,营造项目招投标的绿色通道。
3.新课题需推陈出新。
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需要市场主体各方来维护、遵守,建设更加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完善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招投标代理机构行为、增强市场主体的维权意识是新形式下摆在我们面前的又一课题。
3.1信用体系建设亟待完善。
3.2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监管方式有待完善。
3.3工程担保作用有待挖掘。
笔者相信,随着招投标制度的不断完善,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不断规范,构建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监管体制必将会为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廉洁的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秦皇岛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单位:秦皇岛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关键词】 完善制度 创新模式 加强监管
Abstract : The paper mainly discusses the view that innovation is the continuous energy to standard the construction bidding market.
《招标投标法》颁布十年来,招投标管理也从计划经济时期的政府运作管理发展为市场经济时期的市场服务、政府监管的新格局。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新形势下,招投标监管工作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待我们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创新监管模式,完善制度体系,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共同推进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1.新形势面临新考验。
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也驶入了快车道,工程建设的规模逐年增加,公开招标投标的比例在大幅度提升,《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运行也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随之也暴露和滋生了一些新问题:
1.1资格预审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进行,具有一定的倾向性、排他性,给陪标串标提供了机会。
1.2招标人与投标人在总承包交易过程中回避应分包招标的工程内容,进行违法指定性分包,规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分包单位选用的随意性较大。
1.3静态的固定总价合同,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材料价格变化、人工费的增加、风险和利息变化都真实的反映出变中标总价的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的必要性。
1.4由于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建设项目的前期运作方式不同、工程类别的差异,要求有多方式的招投标监管模式,使投资环境更加优化。
2.新举措应对新情况
如何应对新情况,破解新难题,完成新任务,是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需要解决的问题,为保护市场主体各方合法权益,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在监管的广度和深度上进行有益尝试和探索。
2.1对工程招标资格预审实行全过程监管。资格预审是工程招标的重要环节,以往实行缺乏监督的备案式管理资格预审结果方式随意性较大,给虚假招标和陪标串标提供了可乘之机。为从源头上解决这一问题,可将工程招标资格预审纳入全过程监管范围,对全部使用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控股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资格预审时,在有形建筑市场内、接受监督管理机构对组建(随机抽取确定)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监督,以解决资格预审过程不公开、不透明,导致资格预审过程中存在的弄虚作假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不规范行为,力求从源头上杜绝虚假招标和陪标串标的不法行为。
2.2对工程施工分包招标实施预期管理。目前国家对工程施工分包招标尚未有明确的规定,使得招标人利用施工总包单位,将施工分包私自发包的现象普遍存在,这种现象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并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对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均不得直接指定施工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并应在合同中明确分包工程项目,为二级分包市场的建立打下基础,通过分包招标确定的施工单位,不仅使施工全过程在主管部门的监控之下,可确保施工质量,更能有效落实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工程款支付与农民工工资的动态监管问题。
2.3对工程最高限价(拦标价)的设立实行事前备案、事中质询、事后控制的闭合监管。在施工招标过程中实行最高限价(拦标价)是为了鼓励投标人在参与公平竞争的同时,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最大限度地为国家节省资金,确定合理低价中标的招标方式。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对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没有标准化的明晰阐述,投标时为抢低价放弃考虑风险费用,中标后又不能随市场价格的浮动合理动态调整工程造价,中标人为了牟取利润最大化,只能在建造的产品上偷工减料降低成本投入,来填补风险亏空,大大影响了工程质量;如果把风险完全放开,又严重影响了投标人的竞争意识,低价竞标、高价结算的方式必将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对最大限度地节省国家资金不利;为此,实行最高限价(清单拦标价)招标,在开标前,由造价管理机构审查认定工程最高限价(清单拦标价),且公开最高限价及其清单计价明细表。投标人可以对工程最高限价提出异议,由有关监督部门将委托专家评审组对异议事项进行审核,认定招标人的最高限价不合理的,将修正最高限价。
2.4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竞争比选制管理。随着建筑市场的发展和招投标代理机构发展的不均衡,使得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实施过程中,倾向业主意向操作以获取更多项目和更大利益的趋向明显;投标人有苦难言,惟恐不予配合的后果会失去下次别人为自己配合的可能。为使市场竞争环境更加公开透明,从源头上杜绝腐败行为,招标代理机构的选用由《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转化为:“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项目,采用以公开竞争方式为主的比选模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同时,明确竞争比选的时限、内容和程序以及招标的主要程序,排除业主干扰,使中标代理机构按照预先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不失为监管市场主体招投标行为的措施之一。
2.5对外商投资等特殊项目实行差别化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对一些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外商投资、民营工业项目实行差别化监管模式,促其早实施、早见效。如果仍实行固有的监管方式,就会阻碍经济发展,影响和制约投资环境,在确保建设期有效监督的前提下,尽量简化办事程序:一是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民营工业项目的招投标实行备案式管理,取消过程监督;二是对私人投资采用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过程中的回标时间,可以应招标人要求和投标人承诺的时间予以缩短,打破20天的界限,营造项目招投标的绿色通道。
3.新课题需推陈出新。
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需要市场主体各方来维护、遵守,建设更加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完善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招投标代理机构行为、增强市场主体的维权意识是新形式下摆在我们面前的又一课题。
3.1信用体系建设亟待完善。
3.2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监管方式有待完善。
3.3工程担保作用有待挖掘。
笔者相信,随着招投标制度的不断完善,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不断规范,构建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监管体制必将会为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廉洁的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秦皇岛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单位:秦皇岛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