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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政策法规不配套,操作程序不透明,评估审计不到位等原因,导致部分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屡有发生。这类职务犯罪具有犯罪嫌疑人多为企业高管、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强、案件多为窝案串案、案发具有潜伏期等特点。侦查人员在侦办此类案件时应根据该类案件特点制定相应的侦查策略,侦查中突出重点,做到有的放矢。本文从该类案件的特殊性、初查应注意的问题、案件突破的重点、侦查中后期的工作重点等几个方面,初步探讨了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重点。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制;职务犯罪;侦查
国有企改制是社会转型时期,国家对国有企业进行的资产重组、人员调整、产权转换等改革,其核心是产权制度的改革。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施战略性重组改制,是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一些地方和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改制中的职务犯罪频现,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严重侵害国家、企业和职工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危害极大。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初步探讨侦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务犯罪应重点把握的问题。
一、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务犯罪概况及案件的历史性
1、国企改制中的职务犯罪概况
国企改制中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大多数是企业高管人员、财会和销售人员以及与改制有关的主管部门负责人等。犯罪方法主要体现在:在清产核资时隐匿资产;对国有资产进行虚假评估、虚假出资;暗箱操作,攫取国家给改制企业职工的优惠;将犯罪所得从非法占有转向非法资本运营。该类案件的侦办不仅要求侦查人员掌握与国有企业改制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还要了解国有资产审计、评估相关的程序性规章与制度。
2、国有企业改制历史背景与职务犯罪侦查策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1月26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指出“随着企业改制的不断推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的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时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需要结合企业改制的特定历史条件,依法妥善地进行处理。”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侦办案件中要结合历史背景看待国有企业改制期间的一些行为。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重大的经济体制改革,改革之初为了能够将这项工作顺利展开,在部分地方国家相关政策没能够很好地得到贯彻。由于改制本身是一项边改边行的措施,其中难免会存在不尽完善的地方,而改制中发生的职务犯罪又与改制中存在的其他问题纠缠在一起,因此对发生的某些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是否作为犯罪处理容易产生不同意见。鉴于国有企业改制在特定历史时期的情况,我们在初查、立案、起诉等环节要严格把握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罪过、客观危害,在历史背景下把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二、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务犯罪的特殊性
侦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务犯罪与侦办其他案件一样,制定策略、选择突破口等工作是能够侦破案件的重点,但该类案件与其他职务犯罪相比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掌握与否决定着案件的侦办结果。办案人员在侦办初期就应充分考虑到该类案件的特殊性,侦办过程中才能够避免陷入紧张或被动局面。
国有企业改制程序主要有改制申请、方案制定、表决通过方案、清产核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估立项、资产评估、评估确认、确定标的、初步审核、招股认购、通过章程、交纳股金、产权交易、设立登记等。不同历史阶段、不同地区、不同企业具体步骤有所不同[1]。改制方案的审批通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招股认购、交纳股金、变更企业登记等阶段的时间节点对于职务犯罪侦查十分重要。侦查人员首先应清楚涉案企业的改制程序,在初查阶段应熟记其中的重要时间节点,这些时间节点涉及到犯罪主体的认定、国有财产的范围、犯罪主观方面等重要问题,掌握这些内容才能制定科学的侦查方案、确定准确的侦查方向。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作为预备股东借改制之机隐匿国有资产进行审计、评估是国有企业改制职务犯罪中经常碰到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此种情况下的隐匿行为与其他侵害国有财产的情形有很大的不同,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使公共财物脱离了国有控制但并不是置于自己的控制下,往往是隐匿公共财物用于改制后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因此,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注意把握一个原则,即认定隐匿的根本在于确定国有财产是否参加改制审计、评估。
侦查方案应结合改制国有企业的财产范围、国有财产在账目中的形式、国有财产参加审计评估的范围三方面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隐匿行为。侦查中应注意不能省略第二方面和第三方面工作内容,因为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以及企业改制评估的特殊性,国有财产可能以其他企业的应收项目参加评估。有的情况下虽然国有企业形式上拥有财产的控制权,但国有企业并不具有所有权,也有极特别情况下拥有所有权的财产经其他合法形式从企业财产帐中剥离了。造成这种情况是我国国有企业间的经营惯例造成的,同一个主管单位下的国有企业之间通常会有财产互相租借或者交换而不进行产权变更的情况。如果不对改制企业各种账目进行详细侦查核实,很容易出现错误判断造成冤假错案。
三、初查应注意的问题及侦查重点
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是一个多环节、多单位、多部门共同完成的复杂任务,任何一个改制环节都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推脱罪责的借口,某个改制环节证据的缺失就有可能导致案件的证据链条不完整,多个改制环节的负责人进行串供就会导致案件侦查陷入被动。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往往是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并且多为犯罪人员较多的窝案、串案,犯罪嫌疑人往往具有一定的反侦查意识。因此初查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十分重要,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的证据调取都要秘密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形成对抗侦查的心理准备以及实施串供、毁证、转移赃款的反侦察活动。
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务犯罪案件通常具有一定潜伏期。犯罪嫌疑人经常借口改制后的这段经营导致涉案证据丢失而隐藏、销毁证据。因此,侦查过程中对涉案企业的财务账目的控制、重点证据的固定至关重要。侦查人员在初次接触犯罪嫌疑人的同时或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后应立即调取重要证据。当犯罪嫌疑人意识到改制前企业账目等证据是定罪关键证据后会想方设法隐藏、毁灭证据,如果再加之其他间接证据难以形成,很容易导致侦查陷入僵局。同时,调取账目时要注意账外账、电子帐的调取,争取一次调取完整。涉及其他单位保存的相关证据时也要及时全面调取、固定。 犯罪嫌疑人通常会在国企改制特殊节点前后故意制造财务管理上的混乱,普遍存在账目不清、账目穿插、支出不记账、记账无支出等混乱情况,给查办案件带来难度。因此侦查人员应寻找出特定的侦查方向以及侦查重点。例如在审计节点之前应重点侦查财产转移的真实情况,在注册登记节点前重点侦查资金流转情况。查账过程中要注意改制方案批准后至审计评估结束前企业债务新生、债权消失、固定财产转移的情况。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在侦查时可以要求司法审计部门进入,同时以侦查策略指导审计工作,审计工作不能就账看账,要以侦查的眼光和策略审视每一笔可疑资金、账目。
四、以犯罪构成要件指导中、后期侦查工作重点
1、既遂与否的认定
污罪的既遂标准问题存在“失控说”、“控制说”的争论,司法实践采用理论通说即“控制说”,该学说认为只有在行为人取得了对财物的实际控制才为既遂。被隐匿的财产已经转归改制后企业的,行为人已经构成贪污罪既遂。行为人没有取得财产所有权不影响既遂的认定。侦查工作中应重点查明缴清认购款、签订购买协议、变更登记的时间节点等事实。例如,某国有企改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将国有资产人民币47万元隐匿,案发当时企业已经缴清认购款而尚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法院认为该资产在缴清认购款时已经脱离国家部门控制,但尚未成为改制后企业的财产,未被两被告人所实际控制,因此为贪污罪未遂。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既遂标准与贪污罪的不同。国有企业改制后是否分得国有资产,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既遂标准。因此,企业改制完成后是否对财产进行了私分以及私分的形式就成为了侦查重点。
2、区分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侦查重点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隐匿国有资产进行改制审计、评估涉及两个罪名,即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侦查人员在侦查前应熟知涉及区分两罪的构成要件,在侦查中统一思想、重点侦查。《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有公司、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转为职工集体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改制后的公司、企业中只有改制前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或者少数职工持股,改制前公司、企业的多数职工未持股的,依照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因此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不必过多纠结于“公开性”、“单位意志性”。司法解释已经考虑到了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将认定私分有资产罪的两个要件归结为是否“转为职工集体持股”,而且不考虑职工所持股份的多少。
注释:
[1]郝毅文:国有企业改制流程纵览,新浪财经,http://finance.sina.com.cn/leadership/jygl/20060307/15502398097.shtml。
(作者通讯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检察院公诉科,辽宁 大连 116000)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制;职务犯罪;侦查
国有企改制是社会转型时期,国家对国有企业进行的资产重组、人员调整、产权转换等改革,其核心是产权制度的改革。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施战略性重组改制,是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一些地方和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改制中的职务犯罪频现,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严重侵害国家、企业和职工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危害极大。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初步探讨侦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务犯罪应重点把握的问题。
一、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务犯罪概况及案件的历史性
1、国企改制中的职务犯罪概况
国企改制中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大多数是企业高管人员、财会和销售人员以及与改制有关的主管部门负责人等。犯罪方法主要体现在:在清产核资时隐匿资产;对国有资产进行虚假评估、虚假出资;暗箱操作,攫取国家给改制企业职工的优惠;将犯罪所得从非法占有转向非法资本运营。该类案件的侦办不仅要求侦查人员掌握与国有企业改制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还要了解国有资产审计、评估相关的程序性规章与制度。
2、国有企业改制历史背景与职务犯罪侦查策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1月26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指出“随着企业改制的不断推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的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时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需要结合企业改制的特定历史条件,依法妥善地进行处理。”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侦办案件中要结合历史背景看待国有企业改制期间的一些行为。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重大的经济体制改革,改革之初为了能够将这项工作顺利展开,在部分地方国家相关政策没能够很好地得到贯彻。由于改制本身是一项边改边行的措施,其中难免会存在不尽完善的地方,而改制中发生的职务犯罪又与改制中存在的其他问题纠缠在一起,因此对发生的某些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是否作为犯罪处理容易产生不同意见。鉴于国有企业改制在特定历史时期的情况,我们在初查、立案、起诉等环节要严格把握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罪过、客观危害,在历史背景下把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二、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务犯罪的特殊性
侦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务犯罪与侦办其他案件一样,制定策略、选择突破口等工作是能够侦破案件的重点,但该类案件与其他职务犯罪相比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掌握与否决定着案件的侦办结果。办案人员在侦办初期就应充分考虑到该类案件的特殊性,侦办过程中才能够避免陷入紧张或被动局面。
国有企业改制程序主要有改制申请、方案制定、表决通过方案、清产核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估立项、资产评估、评估确认、确定标的、初步审核、招股认购、通过章程、交纳股金、产权交易、设立登记等。不同历史阶段、不同地区、不同企业具体步骤有所不同[1]。改制方案的审批通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招股认购、交纳股金、变更企业登记等阶段的时间节点对于职务犯罪侦查十分重要。侦查人员首先应清楚涉案企业的改制程序,在初查阶段应熟记其中的重要时间节点,这些时间节点涉及到犯罪主体的认定、国有财产的范围、犯罪主观方面等重要问题,掌握这些内容才能制定科学的侦查方案、确定准确的侦查方向。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作为预备股东借改制之机隐匿国有资产进行审计、评估是国有企业改制职务犯罪中经常碰到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此种情况下的隐匿行为与其他侵害国有财产的情形有很大的不同,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使公共财物脱离了国有控制但并不是置于自己的控制下,往往是隐匿公共财物用于改制后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因此,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注意把握一个原则,即认定隐匿的根本在于确定国有财产是否参加改制审计、评估。
侦查方案应结合改制国有企业的财产范围、国有财产在账目中的形式、国有财产参加审计评估的范围三方面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隐匿行为。侦查中应注意不能省略第二方面和第三方面工作内容,因为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以及企业改制评估的特殊性,国有财产可能以其他企业的应收项目参加评估。有的情况下虽然国有企业形式上拥有财产的控制权,但国有企业并不具有所有权,也有极特别情况下拥有所有权的财产经其他合法形式从企业财产帐中剥离了。造成这种情况是我国国有企业间的经营惯例造成的,同一个主管单位下的国有企业之间通常会有财产互相租借或者交换而不进行产权变更的情况。如果不对改制企业各种账目进行详细侦查核实,很容易出现错误判断造成冤假错案。
三、初查应注意的问题及侦查重点
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是一个多环节、多单位、多部门共同完成的复杂任务,任何一个改制环节都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推脱罪责的借口,某个改制环节证据的缺失就有可能导致案件的证据链条不完整,多个改制环节的负责人进行串供就会导致案件侦查陷入被动。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往往是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并且多为犯罪人员较多的窝案、串案,犯罪嫌疑人往往具有一定的反侦查意识。因此初查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十分重要,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的证据调取都要秘密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形成对抗侦查的心理准备以及实施串供、毁证、转移赃款的反侦察活动。
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务犯罪案件通常具有一定潜伏期。犯罪嫌疑人经常借口改制后的这段经营导致涉案证据丢失而隐藏、销毁证据。因此,侦查过程中对涉案企业的财务账目的控制、重点证据的固定至关重要。侦查人员在初次接触犯罪嫌疑人的同时或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后应立即调取重要证据。当犯罪嫌疑人意识到改制前企业账目等证据是定罪关键证据后会想方设法隐藏、毁灭证据,如果再加之其他间接证据难以形成,很容易导致侦查陷入僵局。同时,调取账目时要注意账外账、电子帐的调取,争取一次调取完整。涉及其他单位保存的相关证据时也要及时全面调取、固定。 犯罪嫌疑人通常会在国企改制特殊节点前后故意制造财务管理上的混乱,普遍存在账目不清、账目穿插、支出不记账、记账无支出等混乱情况,给查办案件带来难度。因此侦查人员应寻找出特定的侦查方向以及侦查重点。例如在审计节点之前应重点侦查财产转移的真实情况,在注册登记节点前重点侦查资金流转情况。查账过程中要注意改制方案批准后至审计评估结束前企业债务新生、债权消失、固定财产转移的情况。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在侦查时可以要求司法审计部门进入,同时以侦查策略指导审计工作,审计工作不能就账看账,要以侦查的眼光和策略审视每一笔可疑资金、账目。
四、以犯罪构成要件指导中、后期侦查工作重点
1、既遂与否的认定
污罪的既遂标准问题存在“失控说”、“控制说”的争论,司法实践采用理论通说即“控制说”,该学说认为只有在行为人取得了对财物的实际控制才为既遂。被隐匿的财产已经转归改制后企业的,行为人已经构成贪污罪既遂。行为人没有取得财产所有权不影响既遂的认定。侦查工作中应重点查明缴清认购款、签订购买协议、变更登记的时间节点等事实。例如,某国有企改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将国有资产人民币47万元隐匿,案发当时企业已经缴清认购款而尚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法院认为该资产在缴清认购款时已经脱离国家部门控制,但尚未成为改制后企业的财产,未被两被告人所实际控制,因此为贪污罪未遂。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既遂标准与贪污罪的不同。国有企业改制后是否分得国有资产,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既遂标准。因此,企业改制完成后是否对财产进行了私分以及私分的形式就成为了侦查重点。
2、区分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侦查重点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隐匿国有资产进行改制审计、评估涉及两个罪名,即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侦查人员在侦查前应熟知涉及区分两罪的构成要件,在侦查中统一思想、重点侦查。《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有公司、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转为职工集体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改制后的公司、企业中只有改制前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或者少数职工持股,改制前公司、企业的多数职工未持股的,依照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因此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不必过多纠结于“公开性”、“单位意志性”。司法解释已经考虑到了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将认定私分有资产罪的两个要件归结为是否“转为职工集体持股”,而且不考虑职工所持股份的多少。
注释:
[1]郝毅文:国有企业改制流程纵览,新浪财经,http://finance.sina.com.cn/leadership/jygl/20060307/15502398097.shtml。
(作者通讯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检察院公诉科,辽宁 大连 11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