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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村委会选举是村民自治活动中最关键的环节,是实行村民自治的基础,对和谐农村和整个和谐社会的构建都有深远的影响。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民主选举却暴露出很多的问题,不仅干扰了民主选举的正常发展,更是阻碍了民主进程的稳步推进。以村委会选举中几个常见的问题为出发点,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了改善民主选举的一些对策。
关键词:村民自治;村委会选举;贿选
1 村委会选举过程中的常见问题
1.1 基层政府尤其是乡镇党委左右选举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成员应由村民选举产生,乡镇党委政府可以派干部或专门工作组对选举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使选举真正反映、体现村民群众的真实意愿。但目前仍有部分村干部,由乡镇党委政府直接任免。
1.2 贿选现象层出不穷
在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过程中,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候选人,影响或左右选民意愿的,都是贿选。
1.3 宗族势力和家族势力不正当介入
每当选举临近,村庄内的各个宗派家族走动频繁,多次集聚商议,一致推举本家族内的人参加竞选,并通过串联、游说,甚至贿选、威吓的手段动员本族村民,形成庞大的利益集团来左右村委会的选举过程,以达到控制村级政权的目的。
2 原因分析
2.1 行政管理与地方治理体制导致的权力关系混乱
村级自治组织是农民群众通过选举而产生的,其权力来源于农民的集体授权,向农民负责。乡镇政权和基层党组织是国家政权的代表,其权力理论上来源于人民的授权,但在实践中却是来自于上级政府和党组织。
2.2 农民群众整体素质不高
农民参与村庄事务的管理水平和能力是与其自身的综合素质成正比的。由于历史及现实的一些因素,造成农民政治信仰匮乏,小农意识浓厚,集体观念淡薄,组织纪律性低,民主意识不高,法律知识欠缺。
2.3 法律法規不完善
当前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乡镇政府、基层党组织以及村民自治组织三者之间的关系规定不明确、不具体,对贿选也只是作了一个大框架内的规定,对于一些细化的问题却没有相应的规定。此外,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法》中,缺乏对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工作的干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贿选等行为的有效监督机制与责任追究制度。这就为一些人钻法律空子,破坏民主选举提供了可乘之机。
2.4 监督力度不够
村民自治过程中存在的一个普遍的倾向就是重选举,轻监督。当前村委会选举中侵犯村民选举权利的行为更是缺乏有效的监督。即使政府帮助制定了各种制度,但是这些制度往往停留在墙上,很少落实到实际中去。
3 对策
3.1 完善村民自治法律制度体系,尽快出台专门的《村委会选举法》
一方面,农村的民主选举应从宪法的高度做到规范,提高基层民主建设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要不断完善现有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界定村民自治过程中的“乡村”与“两委”关系、职能与责任。此外,应加快制定一部新的专门规范村委会选举的法律,这部法律就是《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新的法律需对选民资格、候选人当选条件、法律责任、村委会与党支部关系、村财审计、选举程序、村务交接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3.2 合理运用各种途径,提高农民素质与能力
不断强化村民的思想素质教育,强化民主法制教育。各级组织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村民民主素质的训练和提高,利用会议、广播、电视、报纸、墙报、公开栏、有线广播等形式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村民学习村委会组织法,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认真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同时,对村民加强选举法的教育,使村民在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的同时对干扰选举的行为绝不姑息,做到保护合理竞争,抵制违法操作。大力引导教育农民通过选举实践的形式学习民主,培育公民意识,增强公民的责任感,逐渐形成以参与性为主的公民文化。
3.3 加强对村委会选举工作的监督
首先,县乡级政府和党委应积极发挥其对村委会选举工作的指导与监督作用,尤其要牵头联合纪委、组织、民政、政法、公安、宣传等部门的力量,合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村委会换届环境。其次,应鼓励村民代表尤其是普通村民对选举过程进行自发监督,鼓励各候选人之间互相监督。另外,应大力提倡将司法公正纳入选举过程,由县公证处派出公证员到选举现场,并对选举程序的执行情况,选举的检票、验票、计票环节进行了监督和公证。
3.4 严肃法纪,加大贿选行为的惩罚力度
要在纪律的层面上对贿选行为做出具体的界定。在纪律对贿选行为明确认定的前提下,加大执法执纪力度,严厉查处贿选案件。鼓励村民对本村的此类事件进行揭露。对于参与贿选行为的人员必须据其情节轻重,及时地予以严厉惩处。对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对当选的应取消其当选资格。
参考文献
[1]程同顺.当代中国农村政治发展研究[M].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
[2]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M].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
[3]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M].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
[4]荣敬本等.从压力型体制向民主合作制的转变:县乡两级政治体制改革[M].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
关键词:村民自治;村委会选举;贿选
1 村委会选举过程中的常见问题
1.1 基层政府尤其是乡镇党委左右选举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成员应由村民选举产生,乡镇党委政府可以派干部或专门工作组对选举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使选举真正反映、体现村民群众的真实意愿。但目前仍有部分村干部,由乡镇党委政府直接任免。
1.2 贿选现象层出不穷
在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过程中,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候选人,影响或左右选民意愿的,都是贿选。
1.3 宗族势力和家族势力不正当介入
每当选举临近,村庄内的各个宗派家族走动频繁,多次集聚商议,一致推举本家族内的人参加竞选,并通过串联、游说,甚至贿选、威吓的手段动员本族村民,形成庞大的利益集团来左右村委会的选举过程,以达到控制村级政权的目的。
2 原因分析
2.1 行政管理与地方治理体制导致的权力关系混乱
村级自治组织是农民群众通过选举而产生的,其权力来源于农民的集体授权,向农民负责。乡镇政权和基层党组织是国家政权的代表,其权力理论上来源于人民的授权,但在实践中却是来自于上级政府和党组织。
2.2 农民群众整体素质不高
农民参与村庄事务的管理水平和能力是与其自身的综合素质成正比的。由于历史及现实的一些因素,造成农民政治信仰匮乏,小农意识浓厚,集体观念淡薄,组织纪律性低,民主意识不高,法律知识欠缺。
2.3 法律法規不完善
当前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乡镇政府、基层党组织以及村民自治组织三者之间的关系规定不明确、不具体,对贿选也只是作了一个大框架内的规定,对于一些细化的问题却没有相应的规定。此外,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法》中,缺乏对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工作的干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贿选等行为的有效监督机制与责任追究制度。这就为一些人钻法律空子,破坏民主选举提供了可乘之机。
2.4 监督力度不够
村民自治过程中存在的一个普遍的倾向就是重选举,轻监督。当前村委会选举中侵犯村民选举权利的行为更是缺乏有效的监督。即使政府帮助制定了各种制度,但是这些制度往往停留在墙上,很少落实到实际中去。
3 对策
3.1 完善村民自治法律制度体系,尽快出台专门的《村委会选举法》
一方面,农村的民主选举应从宪法的高度做到规范,提高基层民主建设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要不断完善现有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界定村民自治过程中的“乡村”与“两委”关系、职能与责任。此外,应加快制定一部新的专门规范村委会选举的法律,这部法律就是《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新的法律需对选民资格、候选人当选条件、法律责任、村委会与党支部关系、村财审计、选举程序、村务交接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3.2 合理运用各种途径,提高农民素质与能力
不断强化村民的思想素质教育,强化民主法制教育。各级组织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村民民主素质的训练和提高,利用会议、广播、电视、报纸、墙报、公开栏、有线广播等形式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村民学习村委会组织法,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认真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同时,对村民加强选举法的教育,使村民在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的同时对干扰选举的行为绝不姑息,做到保护合理竞争,抵制违法操作。大力引导教育农民通过选举实践的形式学习民主,培育公民意识,增强公民的责任感,逐渐形成以参与性为主的公民文化。
3.3 加强对村委会选举工作的监督
首先,县乡级政府和党委应积极发挥其对村委会选举工作的指导与监督作用,尤其要牵头联合纪委、组织、民政、政法、公安、宣传等部门的力量,合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村委会换届环境。其次,应鼓励村民代表尤其是普通村民对选举过程进行自发监督,鼓励各候选人之间互相监督。另外,应大力提倡将司法公正纳入选举过程,由县公证处派出公证员到选举现场,并对选举程序的执行情况,选举的检票、验票、计票环节进行了监督和公证。
3.4 严肃法纪,加大贿选行为的惩罚力度
要在纪律的层面上对贿选行为做出具体的界定。在纪律对贿选行为明确认定的前提下,加大执法执纪力度,严厉查处贿选案件。鼓励村民对本村的此类事件进行揭露。对于参与贿选行为的人员必须据其情节轻重,及时地予以严厉惩处。对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对当选的应取消其当选资格。
参考文献
[1]程同顺.当代中国农村政治发展研究[M].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
[2]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M].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
[3]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M].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
[4]荣敬本等.从压力型体制向民主合作制的转变:县乡两级政治体制改革[M].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