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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在宪法正当程序权利的基础上通过司法适用直接发展出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德国则在成文法规定了禁止非法取证后,又在宪法实体权利基础上通过对基本权利第1条和第2条的解释推进了证据禁止理论的发展。以宪法基本权利为基础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一般效力、通过司法适用推进非法证据排除的扩展式发展以及非法证据排除发挥对人权保障与刑事目的的动态平衡作用是两国相似制度的共通特质。由此,我国需要在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宪法权利基础、发挥基本权利的直接效力和建构刑事正当程序保障权利方面进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