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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罗马法学、近代的自然法学派都企图用“先占”说在法学的范围之内解释占有从事实向权利的转化,但都没有使问题真正得到解决。萨维尼的历史法学派提出“他主占有”说,是对“先占”说的否定。它虽不能揭开财产产生之谜,但却开始走出了狭小的法学领地。马克思认为,占有首先是经济学概念,其次才是法学概念。他把人在特定社会形式中的生产性劳动作为考察问题的出发点,通过“生产性占有”这一概念去解释占有从事实到权利的生成问题,从而科学地阐明了财产的起源与性质。这是马克思在理论上的一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