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查办贪污贿赂犯罪窝案\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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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结合我县近三年来发生的贪污贿赂犯罪窝案、串案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贪污贿赂犯罪窝案、串案的特点、原因,并就查办此类案件谈一些经验、做法和体会。
  关键词:贪污贿赂犯罪;窝案;串案;特点;困难;经验;做法
  
  犯罪事实而牵出的多个贪污贿赂案件。深挖贪污贿赂窝串案,是一种新形势下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有效方法,对检察机关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能力,增强办案成效有显著的作用,2008年以来,我院反贪局加强案侦工作的針对性,以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农领域、民生工程领域为突破口,查办“窝串案”12件35人,占立案人数的80%,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我院立足于“抓系统、系统抓”,严肃查处重点领域、行业内的职务犯罪窝串案,不仅打开了我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新局面,而且维护了国家和群众的利益,树立了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同时也锻炼了一支过硬的办案队伍。
  在实践中我们认识到,窝案串案的发生是有一定规律可循的。把握好这些规律,可以从宏观上指导查案工作,避免查案工作四处出击,瞎碰乱撞的盲目性,在侦查方向、侦查措施等方面做到主动出击,有的放矢,从而使深挖窝案串窝更加富有成效。从我院近几年查办的案件情况来看,窝案串案的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窝案”“串案”呈增多上升趋势。 2008年以来,我院查处的贪污贿赂案件中,由个案深挖成“窝串案”12件35人,占立案人数的80%。如2009年查处的国土局副局长谢某某、土地整理中心主任吕某某、水利局科员龚某某三人受贿一案,该案是由查处一名多年从事道路工程承包的承包人邓某某行贿案入手,才挖出了邓某某为在工程项目上中标,将因土方量增大而多出的工程款拿出来送给谢某某、吕某某、龚某某三人,每人实得3.25万元。
  2、“窝案”“串案”在建筑、工程行业相对较多。 建筑工程招投标涉及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行业管理等部门,范围较广,是贿赂犯罪“窝案”“串案”的重灾区。建筑领域里的“窝案”“串案”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单个包工头多头多处行贿;二是一头一处分人分档行贿;三是多个包工头竞相贿赂。他们将“一把手”作为贿赂的主要对象,从建筑工程立项议标开始,就跃跃欲试,走后门,拉关系,送钱物,互相攀争,争相涨价贿赂款,以致演变成出许多“窝案”“串案”。如2010年,我院办理泰宁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童某某、管委会规划建设科科长肖某某、规划建设科副科长林某某受贿案,就是在查办工程承包人周某某涉嫌行贿一案时牵连而出。
  3、犯罪主体具有多层面性。 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最显著的行为特征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搞权钱交易,以权谋私。一是一些单位的主要领导利用手中权利,侵吞公款,收受贿赂。这是典型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二是一些领导身边的工作人员,如秘书、司机、办公室工作人员、家庭保姆、亲友等等,他们利用在领导身边工作的便利,以受人之托为籍口,利用领导身价,帮助贪污贿赂,自己也从中谋取非法利益。三是一些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成了贪污贿赂职务犯罪的共犯。这一类主要表现为向掌管财物、有权拍板的领导行贿。四是文化程度、年龄结构呈现复杂多变情况。由于犯罪身份不同,文化程度和年龄结构也表现出很大差异。
  4、犯罪形式具有多样性。 一是上下联动作案。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为了达到利己目的,往往利用手中权力,指使、怂恿、放纵自己管辖的部门领导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从而乱中取利,坐收好处。二是内外勾结作案。发生在“三机关一部门”里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绝大部分都存在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社会不法分子沆瀣一气,相互串通,勾结作案。三是攀附效法作案。在建筑领域里,这类作案手段比较普遍。贿赂双方往往以工程造价为筹码,多方打听讨价,竞相攀比,效仿工程犯罪案例,按比率行贿、索贿。
  5、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职务犯罪“窝案”“串案”造成的社会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窝案”“串案”不同个案,社会 负面影响大,危害大。一是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经营管理秩序,扭曲了社会成员的心理,使党和国家信誉受到极大的损害。二是给国家和单位造成的危害大,特别是在企业经营单位发生的窝案串案,差不多要把整个企业毁掉。如2010年市检察院指定我院管辖的市物资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件,物资集团公司总经理方某某、副总经理张某某、党委副书记王某三人利用职务便利贪污挪用公款,涉案金额多达1000余万元。三是社会潜在危害大。职务犯罪“窝案”“串案”的接连发生,严重危及到社会主义的根基。
  针对贪污贿赂“窝案”“串案”的特点,检察机关在深挖这类犯罪案件时应当根据刑诉法赋予的职权,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只要理清办案思路,灵活采取办案手段,正确把握和运用办案策略,就能排除干扰,克服障碍,彻底查清窝案。我们的做法是:
  1、初查时查微析疑,重在理清“窝案”“串案”的针眼口。
  贪污贿赂“窝案”“串案”大多互相牵连,彼此联系,形成扣结。初查这类案件时,一是要注意查微析疑,注意从个案中发现新的犯罪线索,对犯罪嫌疑人说的每一句话,交待的每一个情节都要认真分析,不能就事论事、就案办案,要从蛛丝马迹中寻找疑点,获取新的线索,要有挖“窝案”“串案”的心理准备和小案办成大案的侦查意识。二是要有不怕反复的思想准备,切忌揭锅见底,匆忙定论。由于“窝案”“串案”彼此牵联,证据相互隐盖,一旦侦查人员进入初查时,就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容易被各个环节的犯罪嫌疑人察觉,为避免打草惊蛇,防止毁证、串供、堵供、逃跑等一系列反侦查手段出现,侦查人员在初查时一定要克服急躁冒进情绪,要强化侦查意识,用反复侦查的眼光,反复侦查的思维来审查千头万绪的现有材料,在众多可疑线索中反复比较、分析、判断,清理“窝案”“串案”的扣结,找准主攻方向。在指导思想上要极力使初查为深挖“窝案”“串案”服务,围绕深挖“窝案”“串案”寻找着眼点,一切行动都要以获取“窝案”“串案”的犯罪证据为宗旨,要从个案中注意收集连带的犯罪证据,以便顺藤摸瓜。
  2、立案时证据归位,重在把好“窝案”“串案”的切入口
  掌握证据是破案的灵魂。“窝案”“串案”的证据呈现连锁反应。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大多有地位、有权势、文化水平高,阅历深,有的通晓法律,对抗强度大。“窝案”“串案”更是具有相当的隐密性,以大压小、恃强凌弱、推卸责任导致这类案件的证据常常鱼目混珠。因此,窝案串案的证据需要梳理,这就要求在审查证据时要寻眼铆钉,做到证据归位。一是要多渠道、多途径取证,在众多证据中分析、清理、归纳每个证据的实用价值,得出每个证据的证明责任,找准证明对象,从证据入手,以个案为基础深挖“窝案”“串案”;二是把外围证据尽量取全,判断主要证据和辅助证据在“窝案”“串案”中的相互关系和证明力,发挥其实用价值;三是让各类间接证据形成“窝案”“串案”的证据链。
  3、侦查时整体作战,重在选准“窝案”“串案”的突破口
  实行群策群力,整体作战,是突破贪污贿赂“窝案”“串案”最为行之有效的方法。深挖“窝案”“串案”,必须在领导力量上加强,侦查计划上周全,工作部署上紧密。只有做到群策群力,上下联动,左右配合,把精兵强将、办案能手集中在突破口上,捣毁“窝案”“串案”就能势如破竹。如2009年在办理包工头邓日勤与谢某某、吕某某、龚某某三人贿赂窝案时,我院以邓某某行贿为突破口,运用全院一盘棋兵团作战的方法,就收到了明显效果。一是相互配合,整体作战。初查转入立案侦查后,侦查监督部门介入,引导侦查,保证快捕;预审时,公诉部门介入,引导取证,保证快诉;整个侦查阶段,技术部门全程参与,实行证据定位。二是集中力量,以快制胜。在力量分配上将干警分成三个组,使讯问、取证、后勤保障有机结合,分工负责,紧密配合,确保办案有条不紊进行。三是领导上案,督导办案。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和反贪局长亲自上案,统一调度,确保了侦查破案工作顺利实施。
  4、审讯时攻心为上,重在击溃“窝案”“串案”的防线口
  突破窝案串案,审讯非常重要。要根据贪污贿赂“窝案”“串案”的特点,在讯问时运用政策攻心的谋略,巧妙利用嫌疑人之间既相互利用又相互猜疑的矛盾心理,突破“窝案”“串案”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政策攻心重在教育,中心内容是向犯罪嫌疑人宣讲惩办与宽大的刑事政策,从分化瓦解犯罪嫌疑人团伙入手,针对犯罪嫌疑人不同的社会经历、心理状态、性格特点、罪行轻重以及走上犯罪道路的不同原因,分析和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态,有的放矢地进行政策教育。在讯问中,要把握好时机,利用“窝案”“串案”中的显现矛盾,动摇和瓦解犯罪嫌疑人的抵触思想和顽固态度,迫使其供认罪行。通过审讯,掌握个别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供述,找出“窝案”“串案”的薄弱环节和切入点,然后利用他们之间的利害冲突和相互关系,进行分化瓦解,捣毁攻守同盟,达到各个击破的目的。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泰宁 35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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