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公共行政改革的浪潮席卷全球,美、英等西方发达国家先后实行了各具特色的行政问责制。面对这一潮流,我国专家与学者也对之进行了探索,且研究主要集中于行政问责制的内涵、现状、意义与措施等方面,但距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本文主要探讨我国行政问责制在构建、执行、完善等方面的研究现状,力图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提供助益。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行政权力;监督
2003年的“非典”拉开了我国行政问责的序幕,而2008年的三鹿“毒奶粉”事件、山西临汾溃坝事件以及轰动全国的“华南虎”事件又将“行政问责制”这一话题推上了风头浪尖。这些事件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也促使理论界掀起了行政问责制的研究热潮。
一、行政问责制的内涵
美国学者杰?M?谢菲尔茨(Jay M. Shafritz)在其著作《公共行政实用辞典》(1985)将行政问责(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界定为“由法律或组织授权的高官,必须对其组织职位范围内的行为或其社会范围内的行为接受质问、承担责任”【1】(P。79)。而该学者在其主编的《公共行政与政策国际百科全书》(1998)一书中又将问责界定为“委托方和代理方之间的一种关系,即获得授权的代理方(个人或机构)有责任就其所涉及的工作绩效向委托方做出回答”。[2](P.137) 在后一概念中,谢菲尔茨受到新公共管理所倡导的“委托——代理”理论影响,将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视为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究其实质则为一种特殊的责任合同关系。
高小平在(2007)认为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实施的、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3](P.6)韩剑琴(2006)认为行政问责制是指对现任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4](P.20)周亚越(2006)的研究表明行政问责制是问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结果的一种规范。[5](P.36)宋涛(2005)则认为行政问责是指行政人员有义务就与其工作职责有关的工作绩效及社会效果接受责任授权人的质询并承担相应的处理结果。[6](P.44)
综上所述,行政问责制是行政人员有义务就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绩效以及社会效果接受责任授权人的质询并承担相应的处理结果,并采取明确的指向、刚性的措施、有效的手段、快速的反应来监督和约束政府的权力,确保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依法办事的制度。
二、建立健全我国行政问责制必须解决的问题
卢智增(2006)的研究表明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存在上级问责下级而上级无人问责,及人民群众的知情权难以保证的“问责不公”问题,同时也存在只注重追究失职官员的行政责任,以失职官员引咎辞职为最终目的,而回避追究失职官员的其他责任,以求避重就轻,丢卒保车的“问责不实”问题。[7](P.16)康之国(2007)的研究表明我国行政问责制现实悖论现象的生成,既有历史传统的原因,也有政治体系发展不健全、配套制度与改革相对落后等原因。[8](P.76)骆勇(2007)从行政生态学视角探讨了中国行政问责制存在问责信息不对称、问责主体缺失、问责外部缺乏制度保障等问题。[9](P.10085) 姜卫平(2008)重点研究突发事件考验下的行政问责制,其研究表明行政问责制要建立在信息充分、合理配置与划分行政权力基础上,还特别强调了要将党委决策依法纳入行政问责体系。[10](P.33)
三、健全和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措施
郑泰安(2007)的观点表明我国行政问责制要从三个方面进行重塑:一是依法行政到依法行政和法治行政理念相互渗透的再造;二是法律内在价值到法律内在价值和法律形式价值彼此关照的再造;三是权力制约到权力制约、权利制约和责任制约三者互动的再造。[11](P.20)姜晓萍(2007)提出了其对行政问责制构建的构想,多元化的问责主体是民主问责的关键;明晰化的问责对象是落实责任的关键;全方位的问责范围是明确责任的关键;规范化的问责程序是依法问责的关键。[12](P.70)程样国、黄晓军(2007)提出可以从明确和强化人大监督的权力、加大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健全司法机关监督问责与加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以保证信息公开透明等四个方面进行努力。同时,也要通过建立领导干部绩效考核机制、公益诉讼制度、行政问责法律法规等来构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保障机制。[13](P.220)
四、评述
从行政问责制近几年的研究成果可见,虽然国内理论界对行政问责制的理论依据、运作现状、改善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学理分析,但现有研究还存在如下几点不足:
首先,对行政问责制的焦点、难点问题探讨不充分。一是现行行政问责制主要聚焦于对行政人员行政责任的追究,对其他责任以及政府责任追究的研究涉及较少,特别是对党组织或者党内干部的问责机制的理论探讨与制度建设的研究严重不足。二是问责之责任在党政(下转第25页)(上接第23页)领导、正副职之间的分配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三是建立操作性较强的法律体系与配套制度尚处在于理论研究阶段,实践环节任重而道远。其次,对突发事件的行政问责制研究寥寥无几。再次,行政问责制的理论主要源自于西方,要在纠正与丰富的基础上进行中国化,特别是要与中国的党政现状相结合进行运用。第四,现有研究对行政问责制与现行干部体制兼容性的探讨尚不够深入。第五,在社会多元参与的行政问责的环境尚未形成的情况下,现有研究成果也多从大众传媒监督的角度进行分析。第六,将行政问责制与政府绩效评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联系的研究也相对较少与肤浅。第七,对行政问责制的研究较少聚焦于国内外案例的分析与总结,在研究方法上也要把握好宏观历史研究与微观案例分析之间的关系。最后,目前研究多采用行政管理学视角,而针对行政問责制的跨学科研究还较少。
总之,从发展的角度,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建设毕竟处于萌芽阶段,既要看到它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也要看到其目前所取得的成就。“亡羊补牢,犹未晚也”,只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够重新审视自己的行为,在现有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必将实现从“新制”到“良制”的根本性转变。
参考文献
[1]Jay?M?Shafritz.The Facts on File Dictionary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M].New York: Facts on File Publications,1985.79
[2]Jay M. Shafritz. Internationa1 Encyc1opedia of Public Policy and Administration. [M].Colorado: Westview Press,1998.137
[3]高小平.深入研究行政问责制,切实提高政府执行力[J].中国行政管理,2007(8):6.
[4]韩剑琴.建立责任政府的新探索——行政问责制[J].探索与争鸣,2004(8):20.
[5]周亚越.行政问责制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36
[6]宋涛.行政问责概念及内涵辨析[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2):44.
[7]卢智增. 我国现行行政问责制的局限性及完善措施探索[J].理论导刊,2006(10):16.
[8]康之国.行政问责制的法理逻辑与现实悖论分析[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1):76.
[9]骆勇.行政生态学视角中的政府问责制[J].安徽农业科学,2007,35(31):10085–10086.
[10]姜卫平.突发事件考验下的政问责[J].大连干部学刊,2008(10):33.
[11]郑泰安.行政问责制的理念再造[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4):20.
[12]姜晓萍.行政问责的体系构建与制度保障[J].政治学研究,2007(3):70.
[13]程样国,黄晓军.行政问责制的主体及其保障机制研究[J].江西社会科学,2007(9):220.
[14]陈国权.政治监督论[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0.179
[15]特里?库珀,张秀琴译.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1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行政权力;监督
2003年的“非典”拉开了我国行政问责的序幕,而2008年的三鹿“毒奶粉”事件、山西临汾溃坝事件以及轰动全国的“华南虎”事件又将“行政问责制”这一话题推上了风头浪尖。这些事件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也促使理论界掀起了行政问责制的研究热潮。
一、行政问责制的内涵
美国学者杰?M?谢菲尔茨(Jay M. Shafritz)在其著作《公共行政实用辞典》(1985)将行政问责(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界定为“由法律或组织授权的高官,必须对其组织职位范围内的行为或其社会范围内的行为接受质问、承担责任”【1】(P。79)。而该学者在其主编的《公共行政与政策国际百科全书》(1998)一书中又将问责界定为“委托方和代理方之间的一种关系,即获得授权的代理方(个人或机构)有责任就其所涉及的工作绩效向委托方做出回答”。[2](P.137) 在后一概念中,谢菲尔茨受到新公共管理所倡导的“委托——代理”理论影响,将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视为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究其实质则为一种特殊的责任合同关系。
高小平在(2007)认为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实施的、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3](P.6)韩剑琴(2006)认为行政问责制是指对现任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4](P.20)周亚越(2006)的研究表明行政问责制是问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结果的一种规范。[5](P.36)宋涛(2005)则认为行政问责是指行政人员有义务就与其工作职责有关的工作绩效及社会效果接受责任授权人的质询并承担相应的处理结果。[6](P.44)
综上所述,行政问责制是行政人员有义务就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绩效以及社会效果接受责任授权人的质询并承担相应的处理结果,并采取明确的指向、刚性的措施、有效的手段、快速的反应来监督和约束政府的权力,确保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依法办事的制度。
二、建立健全我国行政问责制必须解决的问题
卢智增(2006)的研究表明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存在上级问责下级而上级无人问责,及人民群众的知情权难以保证的“问责不公”问题,同时也存在只注重追究失职官员的行政责任,以失职官员引咎辞职为最终目的,而回避追究失职官员的其他责任,以求避重就轻,丢卒保车的“问责不实”问题。[7](P.16)康之国(2007)的研究表明我国行政问责制现实悖论现象的生成,既有历史传统的原因,也有政治体系发展不健全、配套制度与改革相对落后等原因。[8](P.76)骆勇(2007)从行政生态学视角探讨了中国行政问责制存在问责信息不对称、问责主体缺失、问责外部缺乏制度保障等问题。[9](P.10085) 姜卫平(2008)重点研究突发事件考验下的行政问责制,其研究表明行政问责制要建立在信息充分、合理配置与划分行政权力基础上,还特别强调了要将党委决策依法纳入行政问责体系。[10](P.33)
三、健全和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措施
郑泰安(2007)的观点表明我国行政问责制要从三个方面进行重塑:一是依法行政到依法行政和法治行政理念相互渗透的再造;二是法律内在价值到法律内在价值和法律形式价值彼此关照的再造;三是权力制约到权力制约、权利制约和责任制约三者互动的再造。[11](P.20)姜晓萍(2007)提出了其对行政问责制构建的构想,多元化的问责主体是民主问责的关键;明晰化的问责对象是落实责任的关键;全方位的问责范围是明确责任的关键;规范化的问责程序是依法问责的关键。[12](P.70)程样国、黄晓军(2007)提出可以从明确和强化人大监督的权力、加大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健全司法机关监督问责与加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以保证信息公开透明等四个方面进行努力。同时,也要通过建立领导干部绩效考核机制、公益诉讼制度、行政问责法律法规等来构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保障机制。[13](P.220)
四、评述
从行政问责制近几年的研究成果可见,虽然国内理论界对行政问责制的理论依据、运作现状、改善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学理分析,但现有研究还存在如下几点不足:
首先,对行政问责制的焦点、难点问题探讨不充分。一是现行行政问责制主要聚焦于对行政人员行政责任的追究,对其他责任以及政府责任追究的研究涉及较少,特别是对党组织或者党内干部的问责机制的理论探讨与制度建设的研究严重不足。二是问责之责任在党政(下转第25页)(上接第23页)领导、正副职之间的分配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三是建立操作性较强的法律体系与配套制度尚处在于理论研究阶段,实践环节任重而道远。其次,对突发事件的行政问责制研究寥寥无几。再次,行政问责制的理论主要源自于西方,要在纠正与丰富的基础上进行中国化,特别是要与中国的党政现状相结合进行运用。第四,现有研究对行政问责制与现行干部体制兼容性的探讨尚不够深入。第五,在社会多元参与的行政问责的环境尚未形成的情况下,现有研究成果也多从大众传媒监督的角度进行分析。第六,将行政问责制与政府绩效评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联系的研究也相对较少与肤浅。第七,对行政问责制的研究较少聚焦于国内外案例的分析与总结,在研究方法上也要把握好宏观历史研究与微观案例分析之间的关系。最后,目前研究多采用行政管理学视角,而针对行政問责制的跨学科研究还较少。
总之,从发展的角度,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建设毕竟处于萌芽阶段,既要看到它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也要看到其目前所取得的成就。“亡羊补牢,犹未晚也”,只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够重新审视自己的行为,在现有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必将实现从“新制”到“良制”的根本性转变。
参考文献
[1]Jay?M?Shafritz.The Facts on File Dictionary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M].New York: Facts on File Publications,1985.79
[2]Jay M. Shafritz. Internationa1 Encyc1opedia of Public Policy and Administration. [M].Colorado: Westview Press,1998.137
[3]高小平.深入研究行政问责制,切实提高政府执行力[J].中国行政管理,2007(8):6.
[4]韩剑琴.建立责任政府的新探索——行政问责制[J].探索与争鸣,2004(8):20.
[5]周亚越.行政问责制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36
[6]宋涛.行政问责概念及内涵辨析[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2):44.
[7]卢智增. 我国现行行政问责制的局限性及完善措施探索[J].理论导刊,2006(10):16.
[8]康之国.行政问责制的法理逻辑与现实悖论分析[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1):76.
[9]骆勇.行政生态学视角中的政府问责制[J].安徽农业科学,2007,35(31):10085–10086.
[10]姜卫平.突发事件考验下的政问责[J].大连干部学刊,2008(10):33.
[11]郑泰安.行政问责制的理念再造[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4):20.
[12]姜晓萍.行政问责的体系构建与制度保障[J].政治学研究,2007(3):70.
[13]程样国,黄晓军.行政问责制的主体及其保障机制研究[J].江西社会科学,2007(9):220.
[14]陈国权.政治监督论[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0.179
[15]特里?库珀,张秀琴译.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