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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参与是指一定范围的社会利益群体以临时集结的方式进行的公共参与活动,其诱因主要有三个方面,即利益的多元化、行政决策利害关系人的多数人状态、其他参与途径的不畅通。群体性参与是公众的一种参与方式和利益表达方式,本身不具社会危害性,与群体性事件并非完全等同,但是,如果引导、规范与处理不当.则容易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对参与人员,甚至对社会造成重大的损害。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有效规范群体性参与,有必要借鉴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共同代理人制度”,以有效地提升行政程序的效率和群体性参与的理性化,并有利于解决利益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