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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rn经研究,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业政策补充通知如下:rn一、 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 〔2016〕 36 号, 以下简称 《过渡政策的规定》) 第一条第 (二十三) 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rn(一) 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