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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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危险驾驶行为的入罪,酒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得到杜绝,但是社会生活日益变迁,危险驾驶行为也已经变化多端,因此在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扩大了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的范围,但目前我国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无论是从构成要件的范围还是从法定刑的设置等方面仍然有待进一步探讨。
  关键词:《刑九》酒驾;危险驾驶;立法现状;立法完善
  引言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综合国力迅速提升的带动下,机动车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习以为常的交通工具,随着机动车数量的攀升与之相对应的是交通事故的数量激增,一桩桩交通安全事故的血的代价在唤醒人们对于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视,我国司法界也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了激烈的讨论,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入罪,修正案九对其进行了补充,但由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时隔三年之久,修正案九的补充规定在当下而言仍然有待完善。据此,本文在深入研读与分析我国危险驾驶罪的基础上探寻目前我国的不足之处,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寻找完善立法的措施以期更大限度的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一、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概况
  (一)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
  当今社会机动车已经成为人们的主要交通工具,与之相对应人民更加关注道路交通安全,危险驾驶行为在尚无立法前甚为猖獗,危险驾驶行为的背后是对规则的蔑视,对他人人身安全的冷漠。危险驾驶的血的代价唤醒了一部分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呼吁,但是道德的力量尤为有限,仍有相当一部分人道德意识淡薄,蔑视交通安全的重要性。
  (二)险驾驶罪的立法内容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范了醉酒驾驶以及追逐竞驶这两种危险驾驶行为,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机动车的数量剧增,与之相对应道路交通安全俨然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难以避免的问题,因此《刑法修正案(九)》对此做出了增补规定,补充规定了旅客运输和校车严重超过额定装载重量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的危险驾驶行为另外还规定了运输危险化学品没有遵守有关规定危及公共交通安全的行为,其中学校赋予对校车安全运行监督责任的人即学校内部负有此安全义务的人、车主或实际车主,负有直接责任,而不局限于校车的所有人。
  (三)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
  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拘役在剥夺行为人人身自由的刑罚中是最轻的,主要体现在刑期较短,单罪论处时在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存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不能超过一年的期限。罚金是危险驾驶罪的附加刑。
  二、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缺陷
  (一)构成要件的立法缺陷
  1、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过窄
  刑罚列举式的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主要列举了醉酒驾驶、追逐竞驶、校车、旅客运输严重超过的额定装载重量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以及运输危险化学物品没有遵守相关规定并且危害公共交通安全。
  2、“情节恶劣”缺乏判断标准
  纵观有关危险驾驶罪的相关规定虽然追逐竞驶此类的飙车行为要求达到情节恶劣的标准,但是情节是否恶劣却没有判断的条文依据,这就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情节恶劣的标准,事案件的处理更加公平公正。
  3、醉酒驾驶没有情节限制
  我国刑法对醉酒驾驶行为并没有情节限制,对于此项规定的优点在于具体明确,不需要考虑其他的情况,但是其存在一个很大的弊端即忽略案件的具体情况,规定过于生硬,忽略了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情况。最高检察白泉民主任却又给了不同的观点,他认为如果醉酒驾驶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则不必考虑情节就一律起诉。
  (二)法定刑设置立法缺陷
  1、法定刑设置不科学
  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显然这一法定刑的设置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将主刑设置为拘役,附加刑设置为为罚金,并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的要求。第二,本罪的法定刑没有考虑到构建累犯制度。
  2、没有设置资格刑
  危险驾驶罪并没有设置适当资格刑,但是对本罪具有设置资格刑的可行性,例如与危险驾驶罪密切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与交通安全法》中对醉酒行为按照情节的轻重程度设置了不同年限的资格刑,在一定时间内吊销行为人的驾驶资格能够起到较好的社会威慑与一般预防的作用。
  三、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
  (一)构成要件的立法完善
  1、扩大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
  现有刑法将醉酒驾驶,情节严重的追逐竞驶行为,严重超过额定装载重量或严重超过规定时速驾驶校车以及旅客运输的,以及运输危险化学物品没有遵守相关规定并危及公共交通安全的行为,但是当前立法却把与之危险程度相当的行为排除在外。危险状态主要分为行为人的危险和疲劳驾驶机动车的。
  2、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情节恶劣”
  依照刑法的規定达到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行为才成立危险驾驶罪。的危险驾驶罪中的情节恶劣关乎于危险状态的严重性,因此情节恶劣在我国法学界引起了空前的讨论,笔者在研读各家之观点结合自身的理解认为情节恶劣的判断标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把握,首先看追逐竞驶行为发生的地点如果是繁忙路段则构成情节恶劣,其次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意识单纯地为了满足自己精神上的刺激的追逐竞驶行为无疑属于危险驾驶罪。
  3、醉酒驾驶应受情节限制
  我国刑法对醉酒驾驶行为并没有情节限制,亦即依照字面含义来看只要行为人醉酒驾驶即可认定为危险驾驶罪而不需要考虑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笔者认为应当理顺刑法总则与分则之间的关系,抓住犯罪的本质特征醉酒驾驶应受情节限制。
  (二)法定刑设置的立法完善
  1、提高法定刑至有期徒刑
  将本罪的主刑设置为拘役,附加刑设置为为罚金,并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的要求。作为犯罪需要具备法益侵害性与社会危害性,虽然危险驾驶罪处罚的是危险犯,但是仍然可能存在现实的损害,又由于该损害结果不符合交通肇事罪,但是危险驾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相对严重,依照现有法律规定只能处以拘役,显而易见在这种情况下,法定刑明显过轻,此种法律后果难以起到威慑的效果,明显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所以笔者建议将最高刑提至有期徒刑,有利于累犯制度的构建,有利于追诉时效问题的解决。
  2、设置新的资格刑
  由于我国现有的剥夺政治权利以及驱逐出境这两种资格刑与危险驾驶罪并不匹配,所以有必要设置吊销驾驶资格证这一资格刑。目为危险驾驶罪设置新的资格刑不仅有必要而且存在可能性,实际上这在国外以及我国的香港地区早有规定。例如在我国香港,两次或者两次以上醉酒驾驶的,构成犯罪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年限不得少于两年。通过吊销行为人的驾驶资格证一方面是对行为人强有力的惩罚,能够起到较好的改造作用,在一定时间内降低其再犯的可能性,吊销危险驾驶行为人的驾驶资格证大大的影响了行为人日常的出行便利,能够使其长时间感受到犯罪所带来的不便,从而使其不愿再犯不敢再犯。
  结 语
  通过对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进行全方面的了解,研究目前我国的立法现状并从中寻找出缺陷和不足,并就其缺陷和不足之处从完善立法以及法定刑的设置方面提出自己能想到的解决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六点:扩大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通过司法解释明确情节恶劣、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判断醉酒、以情节限制醉酒驾驶、提高法定刑至有期徒刑以及设置新的资格刑。道路交通安全需要我们大家共同维护,我们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如果每个人都可以遵守交通规则,遵守法律,谨慎驾驶,那么相应的交通事故也会减少,才能营造出安稳放心的交通生活。
  参考文献
  [1]参见《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
  [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3]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四版。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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