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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义原为某公司技术部主任。公司曾派他出国培训半年,事先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培训后孙义必须为公司工作二年,如违约赔偿公司培训费5万元。一年后孙义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孙义按培训协议赔偿公司培训费10万元。孙义拒绝赔偿。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培训协议有效,孙义应当赔偿公司培训费,但不是10万元而是5万元。
《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孙义与公司签订的培训协议,是以双方已经存在的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应当视为对劳动合同的补充,视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无论哪一方违反培训协议,即视为对劳动合同的违反。公司为孙义提供培训机会和支付培训费用,孙义则为公司工作两年,如违约赔偿公司培训费5万元,这个培训合同是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内容公平、合理,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而有效。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作为劳动者的孙义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程序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因而解除行为有效。但是,该公司与孙义并未履行《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 款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该公司要求赔偿的金额超过当时提供的培训费用金额是不对的,孙义拒绝赔偿也是违法的。所以,以孙义和公司签订的培训协议的约定,孙义应当赔偿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但孙义支付的赔偿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发行的部分所应当分摊的培训费用。
这正是:
培训费用单位付,
提前离开要赔偿。
劳动合同双刃剑,
公平合理看端详!W
《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孙义与公司签订的培训协议,是以双方已经存在的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应当视为对劳动合同的补充,视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无论哪一方违反培训协议,即视为对劳动合同的违反。公司为孙义提供培训机会和支付培训费用,孙义则为公司工作两年,如违约赔偿公司培训费5万元,这个培训合同是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内容公平、合理,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而有效。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作为劳动者的孙义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程序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因而解除行为有效。但是,该公司与孙义并未履行《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 款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该公司要求赔偿的金额超过当时提供的培训费用金额是不对的,孙义拒绝赔偿也是违法的。所以,以孙义和公司签订的培训协议的约定,孙义应当赔偿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但孙义支付的赔偿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发行的部分所应当分摊的培训费用。
这正是:
培训费用单位付,
提前离开要赔偿。
劳动合同双刃剑,
公平合理看端详!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