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与不伤害

来源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ater1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作为西方四大经典正义论之一,密尔的正义理论一般被称为功利的正义论,原因在于密尔将正义原则建立在社会功利原则基础上。但密尔正义论的真正意义或许不在于强调功利优先的原则,而在于对正义问题的思考逻辑和各种洞见。密尔正义论最基本的特征体现为以惩罚作为分析正义问题的关键词,以不伤害作为正义的主要原则。
   [关键词]密尔;正义;惩罚;不伤害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11)05-0076-04
  
   一般说来,密尔的正义理论因其功利色彩而位列西方四大经典正义论之一②。但基于其对功利的终极理解,密尔正义论的真正意义或许不在于对功利优先的强调,而在于对正义问题的思考逻辑和各种洞见。与传统理性主义者仅仅从德性或规则一个层面对正义进行解释不同,密尔延续了休谟的观察方式,认为完整的正义观念包含两个基本要素,一是作为客观实在的行为规则,二是赞同行为规则的主观情感[1](P53)。因为“‘正义’一词能够迅速地确定无疑地像本能那样,唤起一种强烈的情感和表面上清晰的知觉”[1](P42),而“任何主观的感情如果没有别的解释,那就是对某种客观实在的一种揭示”[1](P43),所以正义的情感(the sentiment of justice)必然要包含在正义的观念(the idea of justice)之中。或许这正如罗尔斯所揭示的,“可以把一种正义论看做一种想描述我们的正义感的企图”[2](P37),尽管事实上罗尔斯只是注重了正义的规则层面。
  
  一、(非)正义的特性(character)
   关于“正义的客观实在”的追寻,密尔认为应该从正义或非正义③的特性开始,“不仅是所有各种非正义的行为共有的,而且可以把非正义的行为与那些虽然受到责难但不能被指责为非正义的行为区分开来”[1](P43)。在日常生活实践中,人们普遍用“正义”或“非正义”来评价的各种行为模式和人类事务安排可以分为五种情况。一种情况涉及法定权利的保护和侵犯,“剥夺任何一个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或其他任何依法属于他的东西”[1](P44),都被大多数人认为是非正义的;当赋予权利的法律被认为是恶法时,侵犯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也可能是非正义的,这时被侵犯的权利可称为道德权利,这是第二种情况;三是应得的利或害,也即恶有恶报、善有善报;第四种情况为是否遵守信用,比如违背承诺就被认为是非正义的;第五种情况涉及公正和平等的观念,比如法庭的正义在于其公正无私,财富的分配正义在于平等。对于这五种情况,正义或非正义的概念(the notions of justice or injustice)也有相应的五种:1.正义是对每个人法定权利的尊重,非正义是对任何人法定权利的侵犯;2.非正义是对任何人对之具有道德权利的东西的剥夺;3.正义是每个人得到了自己应得的福利或祸害,非正义是每个人得到了自己不应得的福利或祸害;4.非正义是不守信用;5.正义是为人公正和平等[1](P44-47)。
   在日常用语中,正义或非正义的用法至少有以上五种情况,而且无论是从其中的哪个角度理解正义,都会有不同的意见。比如对于平等,当人们认为需要平等时,就认为平等是正义的,而当平等对自己不利时,又往往认为不平等才是正义的。但“正义这个术语尽管具有如此之多的用法,人们却仍然不认为它是歧义的”[1](P47),所以,在众多的用法中必然隐含着正义或非正义的一般特性亚里士多德把正义的日常用法作为讨论正义德性的出发点,但密尔认为“要抓住所有这些用法所代表的道德情感的根本基础,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转而从词源学角度来寻求正义的特性。参见约翰•穆勒:《功利主义》,徐大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7页。。至于这个一般特性是什么,密尔从词源学角度进行了分析。通过比对拉丁文、古希腊文、德文和英文中的正义一词,可以发现正义的词源与法律法规相关[1](P47)。在古希伯来人、古希腊人和古罗马人那里,守法都意味着正义,虽然对法律的来源的认识有所不同古希伯来人认为法律来自上帝的命令,所以法律是绝对正确的;古希腊人和古罗马人知道自己的法律一开始就是人自己制定的,并且将继续被人自己制订出来,所以法律本身有可能就是不正义的。参见约翰•穆勒:《功利主义》,徐大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8页。,而且“即便当实际上实施的法律已不再被接受为正义的标准的时候,法律和法令的观念也仍然在正义的概念中占有主导的地位”[1](P48)。也有很多不便于用法律来约束的事情,人们认为也适用于正义或非正义的观念来评判。在这种情况下,使用法律来惩罚非正义的行为会带来更大的祸害,人们就在内心希望从其他方面给予制裁。所以,非正义的特性首先就是包含了法律的惩罚性制裁观念(the idea of penal sanction),从而正义的特性首先就是包含着法律式的约束观念。
   但法律的惩罚性制裁观念“不仅进入了非正义概念,而且进入了任何种类的错误的概念”[1](P49)。所以包含法律式的约束是正义的义务和其他一般道德义务的共有特性。义务这一概念总是意味着“我们可以正当地强迫一个人去履行它”,“任何事情,除非我们认为可以强制他履行,否则就不能称为他的义务”[1](P49)。因此,也可以说带有强迫性的义务是包括正义在内的所有道德的特性。那么,正义这种义务与一般道德义务的区分的特性是什么呢?义务一般被划分为完全强制的义务和不完全强制的义务。“完全强制的义务,是可以使某个人或某些人拥有一种相应权利的义务;而不完全强制的义务,则是一些不产生任何权利的道德义务。”[1](P50)密尔认为,义务的这种区分就是正义与其他道德义务的区分。所以,包含着个人权利即是正义与一般道德相区分的特性,“正义不仅意味着做正确的事情并且不做错误的事情,它还意味着某个人能够向我们提出某种要求作为他的道德权利”[1](P51)。正义的客观实在也就是伴随着权利要求的完全强制的义务。
  
  二、正义的情感(sentiment)——报复(retaliation)和同情(sympathy)
   对于正义的情感,密尔认为有两个基本要素,“一是想要惩罚侵害者,二是知道或者相信存在着某个或某些确定的受害者”[1](P52),而惩罚侵害者的欲望来自两种类似本能的自然情感,“一是自卫冲动,二是同情心”[1](P52)。所以,在密尔看来,正义的情感首先是一种报复的自然情感,为一切动物所共同具有。
   虽然惩罚侵害者即报复的欲望是一切动物共有的本性,但人又有不同于其他动物的地方:一是人的同情心范围大于其他动物,可以对一切有感觉的生物产生同情;二是人有更加发达的智力,能够认识到“他本人与他所属的人类社会之间存在利益的一致”[1](P52)。正义的情感单纯从惩罚(报复)的维度来看,只是一种自然情感,是没有什么道德性可言的,赋予其道德意义的是社会同情心。报复的正义情感只有完全受到社会同情心的支配才是道德的。在社会同情心的支配下,正义的人只对伤害到社会公众福利的行为感到愤怒;“对于伤害他们本人的行为,无论多么令人痛苦,除非社会和他们有共同的利益来压制它,否则正义的人不会感到愤怒”[1](P53)。
   于是,通过社会同情心和人的智力为中介,密尔将正义的情感与社会公共利益联系起来,并将正义建立在利益基础上,认为只有建立在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上的正义的情感才是真正的正义情感。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也是康德道德学说的没有明确说明的前提,所以,密尔认为,即使是反对功利主义的人,也会承认功利是正义的基础。如果从终极原理的角度看待功利,密尔无疑说出了一切道德学说的真理,这正如罗尔斯所说,“所有值得我们注意的伦理学理论都须在判断正当时考虑结果,不这样做的伦理学理论是不合理和疯狂的”[2](P24)。但对于具体的社会实践来说,这只是说出了一句可以看作废话的真理,与说“人人都会死”这样的真理并无太多区别。因此,密尔的正义论的意义不在于其说明了在终极意义上正义以功利为基础,而在于对正义问题的各种揭示。
  
  三、正义的权利(right)
   正义在概念上被规定为产生相应道德权利的完全强制性义务,所以,正义的观念意味着对权利的保护,不过权利的观念并不构成正义的概念和情感的一个独立要素,而是消解在其他两种要素之中。“其一是对某个或某些可确定的人的伤害,其二是对伤害行为进行惩罚的要求。”[1](P54)当我们谈论侵权时,“存在确定的伤害和确定的对伤害行为实施者的惩罚”可以涵盖我们想要表达的一切。对伤害者实施惩罚也就意味着保护受害者,所以,说某人对某种东西拥有一种权利,就是说社会应当保护某个人拥有这种东西。那么,哪种东西被认为是正义的权利,即在正义的意义上,社会应当保护人的哪种东西?密尔认为这种东西就是人的安全利益,安全是我们得以生存的基础,“对任何一个人的感情来说,它都是所有利益中最重要的利益”[1](P55)。
   正义这种完全强制性义务所要求的对应道德权利就是安全。社会要保护个人的安全,也就意味着要禁止人类互相伤害。禁止人类互相伤害的道德原则,也就是正义的原则,这对人类的福利来说是最为至关重要的,“其他任何行为准则无论多么重要,也只不过是向人们指出了如何处理某种人类事物的最好方式”[1](P61)。对于人类情感来说,这类道德规则还“构成了决定人类全部社会感情的主要因素”,“人类具有最强烈最直接的动因,来彼此促使对方深刻地感受到这些道德原则”,“因为一个人很可能并不需要别人的恩惠,但却始终需要别人不伤害自己”[1](P61)。密尔所说的保护人类安全的互不伤害原则有着一个宽泛的含义,不仅仅意味着不伤害个人的生命和财产,而且还意味着不能错误地干涉彼此的自由。所以,密尔的正义“其实是一类道德规则的名称,这类道德规则就人类福利的基本要素而言要比其他任何生活指导规则具有更加密切的关系,因此具有更加绝对的义务性”[1](P60)。正义的这种比其他道德原则更具约束力的义务通过个人权利的概念而得到证明,没有人在道德上有权利要求我们履行慷慨或者仁慈等道德义务,但我们彼此之间在道德上却有权利要求互不伤害,也就是说正义是一种要求有对等权利的道德义务,其他道德义务则不要求有对等的权利。
   至此,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密尔的正义论所要表达的核心理念。正义和其他道德规则一样,目的都是为了维护人类自身的利益,只不过正义所要维护的利益比其他道德规则所要维护的更加要紧,因而也具有更强的约束力。正义所要维护的更加要紧的人类利益就是人类的安全利益,而要维护人类的安全利益,最根本的行为规则就是人与人之间互不伤害,所以正义的观念的客观实在的行为规则就是互不伤害,正义的情感就是对互不伤害规则的尊重和赞同的情感。在一般情况下,正义的这种不伤害的道德要求比其他道德要求的地位要高,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就是当存在其他道德维护的人类利益高于不伤害原则所维护的安全利益情况时,正义就需要做出让步,这时正义的举动就不再是正义的了。总而言之,密尔的正义论是以社会功利为中心的正义论,正义原则和功利原则相较,功利具有优先性。
  
  四、对非功利的正义观念的回应
   各种非功利的正义观念的共同特征在于认为存在着一个与功利无关的独立的正义标准,和功利标准相比,与功利无关的正义标准具有不受经常影响人们的功利判断的各种因素的影响的确定性,因而才是可靠的标准。密尔认为,这种观点完全不符合事实,“正如究竟什么对社会有用这个问题一样,究竟什么是正义的问题存在同样多的意见和分歧”[1](P56)。
   以“惩罚是否正义”为例,各种非功利的正义观念中有三种公认为正确的正义规则。一是为了其他人的利益,不经一个人的同意就把它挑出来作为牺牲品,是非正义的;二是自卫是正义的,在一个人的自我利益究竟是什么的问题上强迫这个人去遵从另一个人的想法则是非正义的;三是为了一个人无法避免的事情去惩罚这个人是非正义的[1](P56-57)。这三种正义规则中的任何一种单独拿出看,都有很强的说服力,但放在一起来衡量则互相矛盾。根据规则一,为了其他人的利益而惩罚一个人是非正义的,可以推论,为了一个人本人的利益而惩罚这个人才是正义的;根据规则二,一个人的自我利益是什么,不能由另外的人来判断,可以推论,为了一个人本人的利益而惩罚这个人是不正义的。根据规则二,自卫是正义的,可以推论,惩罚侵犯他人财产的罪犯是正义的;根据规则三,一个人不对无法自控的事情负责,罪犯可以自我辩护说由于社会分配不公,不得不侵犯他人财产。
   对于上述难题,非功利的正义观念提出了许多解决办法。针对规则三引出的难题,人们提出了意志自由的观念,“认为即便一个人的意志处于一种令人深恶痛绝的状态,也只有当我们可以认为这种状态不是先前环境的产物时,这个人才应当受到惩罚”[1](P57);针对其他难题,人们提出了社会契约的构想,“大意是在某个未知的年代,所有的社会成员达成了一个契约,一致允诺遵守法律,并同意若有违法的举动则甘受惩罚,由此使得立法者拥有了一项订约前原本没有的权利,即可以为了社会成员自己的利益或社会的利益对社会成员进行惩罚”[1](P57)。非功利主义者认为依据意志自由和社会契约就可以很好地摆脱整个难题。密尔认为,这些办法只是转移了而没有克服这些难题,以意志自由和社会契约性的同意为基础的正义规则并不比前面的三个正义规则更具权威性,恰恰相反,“它是一个有意义的教育样本,说明了人们认可的各种正义原则是怎样不受束缚、不规则地发展起来的”[1](P58)。
   即使实施惩罚的正义性得到合理解决,关于施加何种程度的惩罚问题,根据非功利的正义的观念,也会有各种互竞的正义规则。最能在人们心中激起正义情感的惩罚规则莫过于以牙还牙的对等原则,虽然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已被人们抛弃,但从内心情感来说,很多人仍然赞同“惩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成比例”[1](P58);而另外一些人则认为“只要足以使当事者不再重犯并且其他人不再模仿所犯的罪行,对同胞的犯罪施加的惩罚应当越轻越好”[1](P58),否则就是非正义的。
   再以分配正义为例。在收入的分配方面,一种观点坚持多劳多得的原则,技能高、贡献大的人得到更多的报酬是正义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能力优越的人“已经在博得别人的赞赏、发挥个人影响力、源源不断地得到内心满足等方面使人获得了太多的利益,至于能够使人分到更多的世俗利益,就更不必说了”[1](P59),所以社会必须对天赋较差的人给予补偿才是合乎正义的。而在税收的分配方面,穷人一般会赞同富人多纳税,而富人则会“按照自然的正义,主张完全不考虑资产、每个人都缴纳绝对相同的税款”[1](P59)。
   对于上述非功利的正义的观念引发的各种正义纷争,密尔认为只有诉诸功利主义才能得到解决。各种流行的大多数正义准则,以及人们在交易时通常诉诸的正义准则,都仅仅是功利的正义原则的工具。在功利的正义的观念中,正义是代表社会功利的恰当名称,“这些社会功利作为一个整体,要比其他任何社会功利重要得多”[1](P65)。非功利的正义规则因维护的利益不如功利的正义规则所要维护的利益更为根本,因此相当于功利主义的正义规则以外的其他道德规则。
  
  五、密尔正义论的基本特征——惩罚与不伤害
   如上所述,密尔正义论的最重要的意义或许不在于强调功利优先的原则,虽然功利优先构成功利的正义论与非功利的正义论的最显在的区别,而在于其对正义问题的思考逻辑和各种洞见,而其最基本的特征也不是一般所认为的功利色彩,最简单的理由或许是整个道德哲学体系的特征不能用来直接描述其中的某个具体理论细节问题,不然将会造成学术研究简单化而不能深入问题深处。
   从密尔寻求正义的客观实在的逻辑来看,密尔首先意识到的问题是,在日常生活中,正义一词有多种含义,但同时又不被人们认为是一个有歧义的概念,所以可以推论,在多种含义背后,正义一定有一个其特有的性质。至于这个特有的性质是什么,可以有不同的寻求方式。《理想国》里面的苏格拉底通过近乎诡辩的问答否定各种自己不认可的正义观念来确立自己的观点;亚里士多德则立足于正义的日常用法,从贤人共识中确立自己的正义观;密尔同样面对复杂的多种正义解释,却采取了回避的策略,不直接面对各种常识正义观,而是首先从词源的角度来寻求正义是如何发生的。密尔认为,虽然“要证明一个语词现在表示的是什么概念,词源学所能提供的证据十分软弱,但要证明这个观念是如何发生的,词源学却能提供最有力量的证据”[1](P48)。从正义的词源中,密尔发现正义来源于法律,而法律的本质在于惩罚。密尔非常清楚地知道,一个词的最初含义并不是其现在的含义,但正义的这个最初的惩罚含义却实实在在地主导了密尔对正义的概念的分析。不管是正义的情感,还是权利的概念,密尔都将其分解为受害者和惩罚两种要素。“正义的情感含有两个基本要素,一是想要惩罚侵害者,二是知道或者相信存在着某个或某些确定的受害者。”[1](P52)密尔认为,权利观念是两种要素的表现形式之一,“其一是对某个或某些可确定的人的伤害,其二是对伤害行为进行惩罚的要求”[1](P54)。不仅如此,密尔对各种非功利的正义观念回应也主要以惩罚为例。因此,可以说,惩罚是密尔正义论的核心关键词,密尔正义论的一大特色就是从惩罚的角度来分析正义问题。如果说从理论逻辑的角度看,惩罚是密尔正义论的主要特征,那么从思想的角度看,不伤害原则就是密尔正义论的标志性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把密尔的正义原则等同于不伤害原则。在《论自由》中,密尔将不伤害原则具体表述为两条格言:“第一,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第二,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假如社会的意见认为需要用这种或那种惩罚来保护它自己的话”[3](P112)。如果将其中第一条格言看成是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原则,那么第二条格言则可以看成是对社会功利的保护原则。在这种意义上,不伤害原则实际上构成个人权利与社会功利之间的界限。
  参考文献:
  [1][英]约翰•穆勒.功利主义[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2][美]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3][英]约翰•密尔.论自由[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责任编辑:何敬文
其他文献
[摘 要]现代性,作为“新的时代”的理论表征,在黑格尔哲学达到主体性形而上学的顶峰。海德格尔和马克思都实现了扬弃传统形而上学的理论自觉,然而,在关于现代性整体理解和发展出路方面,两者的思想却大相径庭。海德格尔通过对现代性的存在主义解读,认为主体性形而上学导致“哲学的终结”,现代性反省需付诸对技术座架的批判,同時指出关于现代性救赎的此在之路。马克思通过对现代性的历史唯物主义解读,以现实性和历史性为解
期刊
[摘 要]在确认中国模式是客观存在的同时,要辩证理解“成熟定型”问题,多维视角理解“模式”内涵,客观对待外国探讨中国模式的意图。界定中国模式既要廓清其基本内涵又要明确其边界限定,中国模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理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制度和体制以及实践纲领和发展战略,指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发展道路和经验,是立足中国,面向世界的全方位的社会发展模式。看待中国模式要保持理性的态度,“中国模式”的
期刊
[摘 要]中国三十多年来着重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社会物质需要与落后的物质生产之间的矛盾,今后应转移到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需要与落后的文化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通过文化的发展进一步带动经济和其他各方面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生产力不只是物质生产力,还必须包括“文化生产力”。文化是经济和整个社会健康、全面、和谐发展的火车头。“文化中心论”有其理论、史实和现实的依据,在当今中国有其必要性、迫切性和合理性
期刊
[摘 要]近来中国退休领导人的回忆性文献尤其是《朱镕基讲话实录》的出版,为我们从决策过程的角度理解中国政治体制提供了宝贵资源。中国政治体制中的行政首长负责制与党的集体领导制度的关系、分管领导体制与归口管理制度的关系以及综合协调制度,都在《实录》中得到全面体现,同时它也生动地揭示了既定政府领导体制下的政策执行机制的难题。从决策过程看,党的集体领导制度更加制度化、政府有了更大的政策动议权、市场也成为一
期刊
[摘 要]国际和会期间,陈独秀以和平民意为原动力,进行政治改良尝试。他提出调解时局的主张,寄希望于和平的外国干涉,期望舆论内力与友邦外力共同发挥作用,完成废督裁兵。然而,特殊势力的障碍以及外部作用的不确定性,促使陈独秀转向社会运动的方法,实现政治问题的根本解决。  [关键词]陈独秀;和平会议;政治改良;调解时局;根本解决  中图分类号:D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
期刊
[摘 要]通过全球医疗费用、国民健康的国别聚类分析,可以把全球191个国家(地区)划分为高费用高健康型、高费用低健康型、低费用高健康型、低费用低健康型四类。我国应借鉴低费用高健康型国家医疗体系的共性,其特征主要是初级医疗和分诊体系发达,以医生和病人而非医院为整个医疗体系的核心,医疗信息公开透明,病人和政府监督到位,医院地位没有恶意拔高并保持有效竞争。我国医疗改革应建立起强大的初级医疗及分诊体系;提
期刊
[摘 要]在《邓小平文选》这一理论宝库中,关于新时期全党应当怎样学习马克思主义的论述占有相当分量。邓小平关于新时期全党怎样学习马克思主义的论述的要点是: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必须重新学习马克思主义,并把完整地、准确地掌握毛泽东思想的科学体系和加强党的各级干部的学习作为重点;在学习中要牢牢把握实事求是这一马克思主义的精髓;学习马克思主义要着眼于求精,并突出重点。这一论
期刊
[摘 要]作为国内知名的党史专家,龚育之对相关的史学理论、史学与史料都有广泛的涉猎和深入的研究。无论是从他对史料的运用、对史学的研究,还是对史学理论与方法的思考来看,都充分体现了他的治史风格和特点,即始终将“信史、实学、新知”这六个字作为治史的最高原则。   [关键词]龚育之;史学研究;党史   中图分类号:D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11)05-0085-04  
期刊
[摘 要]协商民主在美国主要用于地方社区治理层面,用来解决敏感的或长期的问题、破解政治僵局以及解决民主赤字。嵌入式协商强调只有当协商嵌入当地的社区、组织和政府机构,成为他们的习惯时,协商才能真正地发挥影响。这里选取了美国西弗吉尼亚的公民生活中心和康涅狄格的社区对话进行分析,并指出要使协商真正发挥影响,离不开协商“企业家”、联盟、协商能力和民主需求这四个因素。西方嵌入式协商的理念和实践可以给当前中国
期刊
[摘 要]中国共产党十分重视文化建设,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不断丰富创新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内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思想基础,对形成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追求、行为准则和精神家园有重要作用。要在准确把握时代特征和国情的基础上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创新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要坚持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重视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调控功能和阵地建设。  [关键词]社会主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