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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简称PPP),是一种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新型模式。这种新型经济模式在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经济的增长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同时也连接了政府与社会合作之间的经济往来和信息沟通。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财政风险较大,这就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去化解风险,此文针对这一问题展开论述。
关键词: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财政风险监管
引言: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互联网的广泛运用等新型经济模式的出现,政府的职能也在发生着巨大的改变,不再是传统的政府机关,已经和社会资本合作推出了各种各样的社会服务和产品,这将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合作的过程中,财政风险还存在较大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对合作的进一步发展尤为重要。
一、存在的问题
(一)大规模的推广提高了风险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模式一经推出就受到大力提倡,各地政府也迅速响应中央精神,全国各地的政府和社会合作项目迅速出炉,并及时大面积推广,但是,国家各个政府对这个项目的模式和经营管理的方法还不够了解,经验不足,且没有前车之签,无法迅速准确的推广和实行,就出现了只有概念而缺乏可操作性的局面[1]。
(二)法律和道德约束不足
作为一种专业性和综合性都极强的公共物品和服务供给方式,想要其健康发展,必然需要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去约束监管,需要政府有极强的契约精神,整个社会的信用文化也要深入人心。但是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去保障该模式,虽然有发布一些部门规章制度,但在有效力方面,还是法律的保障效果好,再加上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缓慢,政府会出现不遵守合同约定随意破坏合作的现象,政府习惯用行政手段处理问题,这与私企的处事方式不同,如果没有双方都认可的约束条件,那财政风险就进一步提高了。
(三)缺乏风险控制指标
根据国家政策来看,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这种模式的财政风险控制的要求少且宽泛,没有具体和准确的指标,只说明要控制风险指标,但没有说明谁控制,控制的标准是什么,失控的惩罚标准是什么,并且对未来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没有具体的说明和要求[2]。
(四)合作缺乏平等性
政府与社会资本企业之间的平等合作主要体现在权力,责任和利益的合理分配上,分配标准一直都以合作共赢為指导原则,政府有极强的干预市场的能力和手段,这就导致政府占主导地位操控合作,不利于合作的形成和发展,也不利于政府给人民带来更好的社会服务。
(五)缺乏可操作性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模式一经提出就立即在全国各地实施,但是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南,政府与社会资本都只有概念而无实际操作能力,都是全新的尝试。在风险控制方面也没有具体的标准和准则,双方都没有约束力,合作关系不稳定。
二、解决的办法
(一)平等合作
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要平等合作,互帮互助,协调发展,将权力,责任和利益合理分配,做到风险共担,获利共赢。同时政府在决策方面敢于放手,社会资本在市场的时间久,经验丰富,多听取社会资本的建议,充分发挥社会资本在市场中的优势和积极性[3]。
(二)设置风险指标
国家应该设置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让社会资本的生产和服务效果有标准去衡量,也让政府有标准的即时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设置风险指标也能防止财政失控的现象发生。
(三)控制投资规模
国家应明确规定每一年度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支出底线,不能超过最高限度,如果在此项目支出过度,就会产生财政收支矛盾,不仅项目进行困难,财政风险也过大,久而久之,财政就会瘫痪,合作就无法继续进行。作为此项目运用不成熟的国家,我们应一步一步的走,稳妥地走好每一步,不急于求成。
(四)不盲目上项目
我们国家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方面经验不足,实操性不强,难于运用于实际工作,且监管和项目指南方面要求和规定不明确,要想做好每一个项目,需要深度分析可实施性和需求性,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名逐利贪功求大,编造一些没有需求但大的无用项目,这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还容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针对此类现象,政府需要对开发的公共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确保真实有用[4]。
(五)完善相应法律法规
我国的法律法规总体比较宽泛,对于刚兴起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时间紧,任务重,更需要法律的保护。在这方面,我国还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只有一些部门规章,在约束力和保障方面都没有法律有效果。鉴于政府属于国家机关,而社会资本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为了合作的顺利进行和项目的快速实施,制定相应的法律是非常有必要的。这也有利于权益和责任的分配,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百利而无一害。
三、结束语
如上所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对于现阶段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都是非常重要的,不仅能推动经济的发展,还能使经济发展模式多样化,提高政府在大众心中的形象。政府要通过此模式培养市场和社会的力量,尽量减少与社会资本之间的差距,营造和谐平等互利共赢的合作环境。
参考文献:
[1]白桦.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财政风险监管的探究[J].中国市场,2016(50):108-109.
[2]王宝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财政风险监管问题研究[J].新经济,2016(18):17.
[3]温来成,刘洪芳,彭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财政风险监管问题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5(12):3-8.
[4]张明玉.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融资法律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6.
关键词: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财政风险监管
引言: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互联网的广泛运用等新型经济模式的出现,政府的职能也在发生着巨大的改变,不再是传统的政府机关,已经和社会资本合作推出了各种各样的社会服务和产品,这将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合作的过程中,财政风险还存在较大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对合作的进一步发展尤为重要。
一、存在的问题
(一)大规模的推广提高了风险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模式一经推出就受到大力提倡,各地政府也迅速响应中央精神,全国各地的政府和社会合作项目迅速出炉,并及时大面积推广,但是,国家各个政府对这个项目的模式和经营管理的方法还不够了解,经验不足,且没有前车之签,无法迅速准确的推广和实行,就出现了只有概念而缺乏可操作性的局面[1]。
(二)法律和道德约束不足
作为一种专业性和综合性都极强的公共物品和服务供给方式,想要其健康发展,必然需要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去约束监管,需要政府有极强的契约精神,整个社会的信用文化也要深入人心。但是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去保障该模式,虽然有发布一些部门规章制度,但在有效力方面,还是法律的保障效果好,再加上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缓慢,政府会出现不遵守合同约定随意破坏合作的现象,政府习惯用行政手段处理问题,这与私企的处事方式不同,如果没有双方都认可的约束条件,那财政风险就进一步提高了。
(三)缺乏风险控制指标
根据国家政策来看,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这种模式的财政风险控制的要求少且宽泛,没有具体和准确的指标,只说明要控制风险指标,但没有说明谁控制,控制的标准是什么,失控的惩罚标准是什么,并且对未来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没有具体的说明和要求[2]。
(四)合作缺乏平等性
政府与社会资本企业之间的平等合作主要体现在权力,责任和利益的合理分配上,分配标准一直都以合作共赢為指导原则,政府有极强的干预市场的能力和手段,这就导致政府占主导地位操控合作,不利于合作的形成和发展,也不利于政府给人民带来更好的社会服务。
(五)缺乏可操作性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模式一经提出就立即在全国各地实施,但是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南,政府与社会资本都只有概念而无实际操作能力,都是全新的尝试。在风险控制方面也没有具体的标准和准则,双方都没有约束力,合作关系不稳定。
二、解决的办法
(一)平等合作
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要平等合作,互帮互助,协调发展,将权力,责任和利益合理分配,做到风险共担,获利共赢。同时政府在决策方面敢于放手,社会资本在市场的时间久,经验丰富,多听取社会资本的建议,充分发挥社会资本在市场中的优势和积极性[3]。
(二)设置风险指标
国家应该设置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让社会资本的生产和服务效果有标准去衡量,也让政府有标准的即时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设置风险指标也能防止财政失控的现象发生。
(三)控制投资规模
国家应明确规定每一年度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支出底线,不能超过最高限度,如果在此项目支出过度,就会产生财政收支矛盾,不仅项目进行困难,财政风险也过大,久而久之,财政就会瘫痪,合作就无法继续进行。作为此项目运用不成熟的国家,我们应一步一步的走,稳妥地走好每一步,不急于求成。
(四)不盲目上项目
我们国家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方面经验不足,实操性不强,难于运用于实际工作,且监管和项目指南方面要求和规定不明确,要想做好每一个项目,需要深度分析可实施性和需求性,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名逐利贪功求大,编造一些没有需求但大的无用项目,这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还容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针对此类现象,政府需要对开发的公共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确保真实有用[4]。
(五)完善相应法律法规
我国的法律法规总体比较宽泛,对于刚兴起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时间紧,任务重,更需要法律的保护。在这方面,我国还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只有一些部门规章,在约束力和保障方面都没有法律有效果。鉴于政府属于国家机关,而社会资本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为了合作的顺利进行和项目的快速实施,制定相应的法律是非常有必要的。这也有利于权益和责任的分配,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百利而无一害。
三、结束语
如上所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对于现阶段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都是非常重要的,不仅能推动经济的发展,还能使经济发展模式多样化,提高政府在大众心中的形象。政府要通过此模式培养市场和社会的力量,尽量减少与社会资本之间的差距,营造和谐平等互利共赢的合作环境。
参考文献:
[1]白桦.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财政风险监管的探究[J].中国市场,2016(50):108-109.
[2]王宝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财政风险监管问题研究[J].新经济,2016(18):17.
[3]温来成,刘洪芳,彭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财政风险监管问题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5(12):3-8.
[4]张明玉.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融资法律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