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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稳健可行的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业发展的基本要求,而当前正在全球范围内蔓延的金融危机,越发凸显出加强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本文首先描述了香港金融监管的现状和特点,其次分析了上海金融监管所存在的问题,最后给出完善金融监管,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几点启示。
关键词:香港;金融监管;上海;国际金融中心
一、前言
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话题,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已经提出,并写入了中共中央文件。经过不懈努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上海金融市场体系日益完善,基本形成了一个由股票、债券、货币、外汇、商品期货、金融期货、黄金、保险等构成的全国性金融市场体系。2008年上海外资法人银行资产、贷款、存款和利润四项指标分别占全国外资银行的63.06%、60.95%、78.34%和63.44%,占到国内的“半壁江山”。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盛行的时候,国务院提出,到2020年,将上海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和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的国际航运中心。这更要求我们完善金融监管机制,从而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和安全。香港是一个高度开放的经济地区,也是著名的国际金融中心之一。香港证券、期货、黄金市场自由、开放,港币自由兑换,资本自由流动,外资金融机构享有与本地金融机构完全平等的待遇,并逐步发展形成了一套独特的金融监管体制。上海正致力于,建设国际金融中心,但其金融监管在诸多方面都存在不足之处。本文通过对香港的金融监管制度的分析,结合上海的现状,给出了完善上海金融监管的几点启示。
二、香港金融监管体制
为了适应自身经济发展的特点,香港政府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松到紧的过程。具体可以概括为“行业自律主导”、“积极不干预”、“大市场、小政府”三个阶段[4]。东南亚金融危机后,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香港政府提出了“大市场,小政府”的监管理念。这一时期,香港政府颁布了《证券及期货条例》。它与《银行业条例》、《保险公司条例》构成了香港金融业监管执法依据,以这三大条例为核心,香港建立起符合自身发展特色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政府同时也开始扮演起“协调者”的角色。以市场为核心的“大市场、小政府”的监管,很好地控制了香港金融业的风险,促进了香港金融业的发展。
香港是目前世界上少数实行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地区,这与香港经济、金融发展的特殊性分不开。香港的金融监管是两级结构——政府和行业自律协会。政府在监管中充当着“管理者”和“协调者”;行业自律协会的工作重点是自身内部风险的控制和审查。香港的金融监管架构具体由金融管理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保险业监理处三大监管机构以及相应的行业自律协会构成。
1、香港银行业监管状况与特点
香港银行业是香港金融业的核心,也是最发达的一个金融领域。香港的银行监管体系比较完善,能够将金融自由化和风险防范并重。它是由政府监管、行业自律、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的三级监管体系构成。20世纪90年代至今,香港银行业的监管重点主要围绕两点展开:一是为了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建立以金融管理局为核心的银行监管体系;二是适应国际金融领域的新变化,建立金融风险的防范系统。
香港银行业监管结构如图1所示。
2、香港证券业监管状况与特点
香港证券业监管是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两级结构。20世纪90年代以来,其监管重点是香港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巩固其亚洲证券中心地位。监管的核心机构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简称证监会)。证监会监管活动的开展主要围绕两个目标:一是维持和促进证券期货业的公平性、竞争力;二是确保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能够持续获得竞争力。香港证券监管体制主要有以下特点:
(1)多样性的监管对象,包括上市公司、香港交易所、认可股份登记机构、投资者赔偿有限公司等。
(2)针对性的监管方式,证监会针对监管对象的特点实施相应的监管工具,如对香港交易所的监管方式为审查和监察,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方式为查讯和审批。
证券业监管体制结构中证券及期货监察委员会是香港证券业监管核心机构,需要定期向财政司汇报香港证券业发展状况。证监会下设5个委员会,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为证监会提供政策建议,另外4个部门分别承担了对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香港交易所和其他交易参与者的监管。
3、香港保险业监管状况与特点
香港保险业也是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两级监管体制。与银行业和证券业不同,保险业监管核心机构是香港保险业联合会,并采取会员制。香港保险业联合会的监管目标是加强消费者对保险业的信心,鼓励会员以最高诚信及专业精神从业。《保险公司条例》是保险业监管的核心法律,为保险业的审慎监管提供了一个法律依据。香港保险业监管的特点包括:
(1)采用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
(2)市场准入门槛低于其他国际金融中心的标准;
(3)香港的保险投资监管对于保险投资的地域有严格限制,要求经营一般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必须在香港维持资产,其数额应不少于其香港业务负债的80%及有关的偿付能力准备金;
(4)自律性监管机构发挥核心作用。
香港保险业联合会其下设三个分支机构,上诉裁判处和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下分别设立了两个分支机构,每个机构都有明确的职责。
三、上海金融监管所存在的问题
虽然分业监管模式符合现阶段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形势,但是与香港混业监管的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相比,上海金融监管体制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规不完善,可操作性较差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也形成了一套具体由《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及《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等组成的法律体系。虽然这些法律法规为银行业的监管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与香港建立的“三大条例”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同,我国国内尚未有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对金融监管进行具体界定,从而造成各监管主体的职责与分工不甚明确,引发监管机构间的磨擦和推诿。同时,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法律也存在着相对滞后的问题。在金融控股公司不断涌现的背景下,我国仍然没有专门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
(二)监管体系纵横交错,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
香港采取的分层次监管制度,使各监管部门权责明确,分工协调,还成立了专门协调金融业活动的银行工会。虽然2004年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通过签署《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备忘录》,建立“三方协调监管合作机制”,但这仅是一种对监管各方没有直接管辖权、不具备强制力的非制度安排。上海金融服务办公室也曾与三家金融监管机构建立起了“3+2”联席会议制度,但主要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上海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信息交流困难,容易造成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
(三)政府监管起主导作用,业务管制过于严格,金融创新受到限制
与香港的“大市场,小政府”监管理念不同,中国的金融监管中政府起主导作用,忽视了市场纪律和行业自律。市场受到政府政策与法规的限制,发展缓慢。且监管过于严格,使得金融创新难以实现,严重制约了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
(四)金融监管部门的实质性权力不够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总部和金融决策、监管机构均在北京,使得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存在一些先天上的不足。一些本属于上海金融监管部门一线监管的职能还没有从上级金融监管部门中分离出来,使得上海金融监管部门没有足够的市场监管和发展的权限。虽然上海市银监局早已建立,但更多是遵守金融监管当局的各项法律法规,在具体监管时并没有多少实质的权力,且逐级上报的机制不能满足及时监管的需要。
(五)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不够
目前上海的金融监管未与国际监管标准完全接轨,还没有按照国际标准对外资金融机构实行监管。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大量国际金融机构涌入上海。业务发展迅速、业务范围相对复杂的外资金融机构给上海金融业的发展带来很大风险,也给上海的金融监管带来了很多难题。为了让更多国际金融机构能够有效参与上海金融市场操作,应逐步与国际金融监管接轨,按照国际标准对外资金融机构实行监管,防范风险,维持金融业的稳定。
四、启示
解决目前上海金融监管体制出现的问题并改革和完善上海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当前金融危机条件下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重要任务。通过对香港现行金融监管机制的研究,并针对上海金融监管的现状,主要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一)制定上海市有关金融监管法规,为金融监管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
目前,中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够健全,无法保证金融监管合理、有效、规范地实施。正如香港制定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一样,上海可以通过制定和颁布一系列地方性金融监管法规,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给予明确界定,以保证金融监管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程序进行,维护公平性和公正性。
(二)完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组成。由于现代金融业的迅猛发展,各金融领域的边界越来越模糊,根本不可能做到泾渭分明。混业监管已成为难以逆转的全球化趋势,但中国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实现。我国在转向完全的混业经营之前,必然有一个较长的磨合期。上海可以首先尝试混业监管,给以后的金融监管制度改革提供经验。目前上海应结合国情和金融监管现状,强化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的监管协调职能,在上海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之间建立监管协调合作机制,促进信息的交流和共享,加强各部门间协调和沟通,完善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
(三)下放金融监管权,赋予上海金融监管部门更多的权力
目前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具有自己独立的分支机构,它们从平级的银行、证券、保险业机构采集、汇总信息,并逐级上报北京最高机构。一旦出现金融危机,层层上报的金融监管体系在时效上就明显不能满足需求。随着全面对外开放的不断推进,上海金融风险也日益加大。如果给予驻沪的金融监管部门更多的权力,可以使上海在处理金融危机时能够更加迅速,及时遏制危机的蔓延。
(四)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鉴于金融危机在国际间迅速蔓延,没有一个国家的金融当局能单独对付其造成的系统性风险。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协调合作变得日益重要和迫切,并且在充分合作基础上的全球统一协调监管已是大势所趋。上海要建设国际金融中心,需要在开放中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在金融监管上也要积极向国际靠拢。最重要的是,通过国际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可以减少金融危机的爆发几率,从而减少社会成本,从而建立一个稳定、良好的国际国内金融环境。
五、结语
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制度应与本国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和文化传统相适应,在监管模式上并不存在唯一正确的道路。中国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金融监管制度。金融危机给我们的启示不是就此放缓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脚步,而是抓住此次契机,学习、借鉴香港等国际金融中心的金融监管者在管制方面的特点和经验,不断改进上海金融监管体制的不足之处,从而提高上海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从而稳步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参考文献:
[1]赵霜茁,刘积余,孙东升.现代金融监管[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
[2]张荔等.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比较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3]吴江鸣.林宝清.新加坡、香港保险监管比较研究及启示[J].亚太经济,2004(5)
[4]杨海珍,段莎莎.香港金融监管体制安排的发展历程及趋势[J].金融管理,2007(9)
[5]郝婷婷.香港银行监管的主要经验以及启示[J].经营管理者,2008(3)
[6]俞肇熊,云丽虹.香港国家金融中心的比较优势—兼论上海金融中心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J].世界经济研究,2009(1)
关键词:香港;金融监管;上海;国际金融中心
一、前言
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话题,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已经提出,并写入了中共中央文件。经过不懈努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上海金融市场体系日益完善,基本形成了一个由股票、债券、货币、外汇、商品期货、金融期货、黄金、保险等构成的全国性金融市场体系。2008年上海外资法人银行资产、贷款、存款和利润四项指标分别占全国外资银行的63.06%、60.95%、78.34%和63.44%,占到国内的“半壁江山”。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盛行的时候,国务院提出,到2020年,将上海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和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的国际航运中心。这更要求我们完善金融监管机制,从而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和安全。香港是一个高度开放的经济地区,也是著名的国际金融中心之一。香港证券、期货、黄金市场自由、开放,港币自由兑换,资本自由流动,外资金融机构享有与本地金融机构完全平等的待遇,并逐步发展形成了一套独特的金融监管体制。上海正致力于,建设国际金融中心,但其金融监管在诸多方面都存在不足之处。本文通过对香港的金融监管制度的分析,结合上海的现状,给出了完善上海金融监管的几点启示。
二、香港金融监管体制
为了适应自身经济发展的特点,香港政府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松到紧的过程。具体可以概括为“行业自律主导”、“积极不干预”、“大市场、小政府”三个阶段[4]。东南亚金融危机后,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香港政府提出了“大市场,小政府”的监管理念。这一时期,香港政府颁布了《证券及期货条例》。它与《银行业条例》、《保险公司条例》构成了香港金融业监管执法依据,以这三大条例为核心,香港建立起符合自身发展特色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政府同时也开始扮演起“协调者”的角色。以市场为核心的“大市场、小政府”的监管,很好地控制了香港金融业的风险,促进了香港金融业的发展。
香港是目前世界上少数实行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地区,这与香港经济、金融发展的特殊性分不开。香港的金融监管是两级结构——政府和行业自律协会。政府在监管中充当着“管理者”和“协调者”;行业自律协会的工作重点是自身内部风险的控制和审查。香港的金融监管架构具体由金融管理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保险业监理处三大监管机构以及相应的行业自律协会构成。
1、香港银行业监管状况与特点
香港银行业是香港金融业的核心,也是最发达的一个金融领域。香港的银行监管体系比较完善,能够将金融自由化和风险防范并重。它是由政府监管、行业自律、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的三级监管体系构成。20世纪90年代至今,香港银行业的监管重点主要围绕两点展开:一是为了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建立以金融管理局为核心的银行监管体系;二是适应国际金融领域的新变化,建立金融风险的防范系统。
香港银行业监管结构如图1所示。
2、香港证券业监管状况与特点
香港证券业监管是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两级结构。20世纪90年代以来,其监管重点是香港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巩固其亚洲证券中心地位。监管的核心机构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简称证监会)。证监会监管活动的开展主要围绕两个目标:一是维持和促进证券期货业的公平性、竞争力;二是确保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能够持续获得竞争力。香港证券监管体制主要有以下特点:
(1)多样性的监管对象,包括上市公司、香港交易所、认可股份登记机构、投资者赔偿有限公司等。
(2)针对性的监管方式,证监会针对监管对象的特点实施相应的监管工具,如对香港交易所的监管方式为审查和监察,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方式为查讯和审批。
证券业监管体制结构中证券及期货监察委员会是香港证券业监管核心机构,需要定期向财政司汇报香港证券业发展状况。证监会下设5个委员会,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为证监会提供政策建议,另外4个部门分别承担了对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香港交易所和其他交易参与者的监管。
3、香港保险业监管状况与特点
香港保险业也是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两级监管体制。与银行业和证券业不同,保险业监管核心机构是香港保险业联合会,并采取会员制。香港保险业联合会的监管目标是加强消费者对保险业的信心,鼓励会员以最高诚信及专业精神从业。《保险公司条例》是保险业监管的核心法律,为保险业的审慎监管提供了一个法律依据。香港保险业监管的特点包括:
(1)采用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
(2)市场准入门槛低于其他国际金融中心的标准;
(3)香港的保险投资监管对于保险投资的地域有严格限制,要求经营一般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必须在香港维持资产,其数额应不少于其香港业务负债的80%及有关的偿付能力准备金;
(4)自律性监管机构发挥核心作用。
香港保险业联合会其下设三个分支机构,上诉裁判处和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下分别设立了两个分支机构,每个机构都有明确的职责。
三、上海金融监管所存在的问题
虽然分业监管模式符合现阶段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形势,但是与香港混业监管的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相比,上海金融监管体制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规不完善,可操作性较差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也形成了一套具体由《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及《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等组成的法律体系。虽然这些法律法规为银行业的监管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与香港建立的“三大条例”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同,我国国内尚未有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对金融监管进行具体界定,从而造成各监管主体的职责与分工不甚明确,引发监管机构间的磨擦和推诿。同时,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法律也存在着相对滞后的问题。在金融控股公司不断涌现的背景下,我国仍然没有专门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
(二)监管体系纵横交错,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
香港采取的分层次监管制度,使各监管部门权责明确,分工协调,还成立了专门协调金融业活动的银行工会。虽然2004年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通过签署《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备忘录》,建立“三方协调监管合作机制”,但这仅是一种对监管各方没有直接管辖权、不具备强制力的非制度安排。上海金融服务办公室也曾与三家金融监管机构建立起了“3+2”联席会议制度,但主要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上海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信息交流困难,容易造成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
(三)政府监管起主导作用,业务管制过于严格,金融创新受到限制
与香港的“大市场,小政府”监管理念不同,中国的金融监管中政府起主导作用,忽视了市场纪律和行业自律。市场受到政府政策与法规的限制,发展缓慢。且监管过于严格,使得金融创新难以实现,严重制约了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
(四)金融监管部门的实质性权力不够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总部和金融决策、监管机构均在北京,使得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存在一些先天上的不足。一些本属于上海金融监管部门一线监管的职能还没有从上级金融监管部门中分离出来,使得上海金融监管部门没有足够的市场监管和发展的权限。虽然上海市银监局早已建立,但更多是遵守金融监管当局的各项法律法规,在具体监管时并没有多少实质的权力,且逐级上报的机制不能满足及时监管的需要。
(五)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不够
目前上海的金融监管未与国际监管标准完全接轨,还没有按照国际标准对外资金融机构实行监管。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大量国际金融机构涌入上海。业务发展迅速、业务范围相对复杂的外资金融机构给上海金融业的发展带来很大风险,也给上海的金融监管带来了很多难题。为了让更多国际金融机构能够有效参与上海金融市场操作,应逐步与国际金融监管接轨,按照国际标准对外资金融机构实行监管,防范风险,维持金融业的稳定。
四、启示
解决目前上海金融监管体制出现的问题并改革和完善上海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当前金融危机条件下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重要任务。通过对香港现行金融监管机制的研究,并针对上海金融监管的现状,主要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一)制定上海市有关金融监管法规,为金融监管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
目前,中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够健全,无法保证金融监管合理、有效、规范地实施。正如香港制定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一样,上海可以通过制定和颁布一系列地方性金融监管法规,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给予明确界定,以保证金融监管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程序进行,维护公平性和公正性。
(二)完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组成。由于现代金融业的迅猛发展,各金融领域的边界越来越模糊,根本不可能做到泾渭分明。混业监管已成为难以逆转的全球化趋势,但中国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实现。我国在转向完全的混业经营之前,必然有一个较长的磨合期。上海可以首先尝试混业监管,给以后的金融监管制度改革提供经验。目前上海应结合国情和金融监管现状,强化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的监管协调职能,在上海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之间建立监管协调合作机制,促进信息的交流和共享,加强各部门间协调和沟通,完善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
(三)下放金融监管权,赋予上海金融监管部门更多的权力
目前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具有自己独立的分支机构,它们从平级的银行、证券、保险业机构采集、汇总信息,并逐级上报北京最高机构。一旦出现金融危机,层层上报的金融监管体系在时效上就明显不能满足需求。随着全面对外开放的不断推进,上海金融风险也日益加大。如果给予驻沪的金融监管部门更多的权力,可以使上海在处理金融危机时能够更加迅速,及时遏制危机的蔓延。
(四)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鉴于金融危机在国际间迅速蔓延,没有一个国家的金融当局能单独对付其造成的系统性风险。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协调合作变得日益重要和迫切,并且在充分合作基础上的全球统一协调监管已是大势所趋。上海要建设国际金融中心,需要在开放中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在金融监管上也要积极向国际靠拢。最重要的是,通过国际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可以减少金融危机的爆发几率,从而减少社会成本,从而建立一个稳定、良好的国际国内金融环境。
五、结语
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制度应与本国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和文化传统相适应,在监管模式上并不存在唯一正确的道路。中国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金融监管制度。金融危机给我们的启示不是就此放缓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脚步,而是抓住此次契机,学习、借鉴香港等国际金融中心的金融监管者在管制方面的特点和经验,不断改进上海金融监管体制的不足之处,从而提高上海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从而稳步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参考文献:
[1]赵霜茁,刘积余,孙东升.现代金融监管[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
[2]张荔等.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比较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3]吴江鸣.林宝清.新加坡、香港保险监管比较研究及启示[J].亚太经济,2004(5)
[4]杨海珍,段莎莎.香港金融监管体制安排的发展历程及趋势[J].金融管理,2007(9)
[5]郝婷婷.香港银行监管的主要经验以及启示[J].经营管理者,2008(3)
[6]俞肇熊,云丽虹.香港国家金融中心的比较优势—兼论上海金融中心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J].世界经济研究,2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