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读民法典,那些关于未成年人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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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7编84章1260条,“从摇篮到坟墓”,人生各阶段的权利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答案。
  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而未成年人又因其身份的特殊性,成为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备受关注的部分。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民法典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守护未成年人的各个阶段


  胎儿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典在“总则编”“自然人”章节中,加入新规,将一个人受保护的起始点,前移到了胎儿时期。
  “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这不仅为近些年热点的基因编辑等划出红线,也为一个生命从最开始提供法律保障。
  八周岁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用通俗的话说,八周岁以上的小孩,就可以“帮家里打酱油了”。
  十六周岁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八周岁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守护未成年人最重要的权益


  民法典在维护儿童权益方面有哪些进步:
  一是民法典“总则编”,结合疫情完善了因疫情等突发状况对儿童的保护。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民法典对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應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该条能有效避免当父母因疫情被隔离而儿童却无人照料的情况,完善了因疫情等突发状况下对儿童的保护。
  二是民法典“总则编”新增“居住权”规定,有利于保障儿童的居住权。
  “物权编”的一大看点就是增加了“居住权”的相关条款,目的是实现对社会弱势的保护,比如妇女、儿童、老人。而儿童作为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在未能独立生活前必须依靠在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的抚养才能健康成长,居住权(可通过协议或者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出台,给予儿童居住权有充分的协议余地,特别在儿童父母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
  三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部分条款,有利于保障儿童的各项权益。“家风作为一个家庭的风气、风格与风尚,为家庭成员树立了无形的却又无处不在的价值准则。优良的家风支撑着家庭的和谐与平安,塑造着家庭成员的高尚品格和良好行为。家风同样是社会风气的重要组成部分,家风正,则民风淳。”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认为,以法律的形式强调树立优良家风,宣示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和强力倡导,可以强化家庭和家庭成员的责任感和义务感,推进家庭弘扬优良家风的知行合一。而这条规定最直接的受益者是家庭中的儿童,儿童需要在一个优良家风的家庭环境中成长,努力塑造高尚品格和良好行为,有利于降低今后未成年人或者孩子成年后可能违法犯罪的概率。
  民法典将婚姻法修改从原本的“任何人”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进一步明确了不得危害或者歧视的主体范围。在第二项中扩大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抚养费的范围,包括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进一步保障了虽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权益,比如脑瘫儿、残疾儿、因患病或意外等无法独立生活的非婚生子女等。
  民法典明确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父母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由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同时,增加了已满八周岁的子女自行决定跟谁的条文,尊重已满八周岁的子女的意愿,更有利于子女在其舒适的环境中健康成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将婚姻法“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更改为“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这就给将来法院裁判一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提供了法律依据。现实生活中,一方婚后回归家庭,基本上放弃了自己的职场生涯,离婚后再度回归职场难度可想而知,收入也将会出现断崖式下跌。若判决双方各半负担子女抚养费,极有可能导致子女的生活质量下降,该条规定有利于使父母离婚后的子女其生活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
  四是民法典“收养篇”新增或修改部分条款,完善儿童的收养制度。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结合我国的二胎生育政策,将收养人的条件从“无子女”扩大到“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拓宽了收养人的范围,与现行人口政策一致,有利于促进更多的孤儿被收养,回归到正常的家庭生活中。同时,增加了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要求。如果收养人有违法犯罪的前科,可能会存在对被收养人不利的情况,该条对收养人条件加以限制,有利于避免此类情况发生。
  民法典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四十周岁的年龄限制,从“男性收养女性”扩大到“收养异性子女”,即增加了“女性收养男性”的限制,其本质上增加了对男性未成年人的保护。
  民法典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有助于符合收养条件的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
  五是民法典“人格权编”新增条款,一定程度扩大儿童的“选取姓氏权”。规定使儿童的“姓氏权”不再局限于随父姓或随母姓,可以有更多的选择。

专家解读


  这5类问题具体应用到现实中会是什么情形、能解决哪些问题?请看法律专家解读——
  法律条文:   涉及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条文要点:孩子八岁就可以在某些事项中为自己做主了,不要忽视孩子的权利;十八岁就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强制干涉孩子的权利。
  案例:
  吴男与邓女婚后育有一女吴可,刚满八岁时两人因感情破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双方对离婚己达成共识,但都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原本孩子与吴男生活的时间多一些,邓女因工作原因平时陪伴少一些,但都会尽量抽时间与孩子在一起。双方经法院多次调解都不愿让步,考虑到孩子己经年满八岁,法官要求家长将孩子吴可在开庭前带至法院,由法官单独询问其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吴男认为吴可长期由其陪伴,肯定是会选择与其生活;邓女没有这么自信,就以不在财产分割上作出任何妥协作为条件要求抚养吴可。结果,在开庭前,法官宣布了吴可的选择:愿意与妈妈邓女生活。邓女当场喜极而泣,随即表示愿意在财产分割中作出让步,协商分割。最终,双方协商离婚,约定了各自陪伴孩子的时间和方式,对孩子的伤害减少了最小。
  法律条文:
  涉及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条文要点: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保护神”,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侵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也是职责。
  案例:
  前段时间,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场女童涵涵(4岁),被生父于某某和同居女友曲某某殴打,住进ICU病房昏迷不醒的消息令人揪心。5月5日,建三江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该案的犯罪嫌疑人曲某某、于某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虐待罪批准逮捕。经受虐女童生母诉讼,法院已将女童抚养权变更为生母,协议已生效。
  法律条文:
  涉及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条文要点: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在其成年后才起算诉讼时效。
  案例:
  前段时间在网络上引发热议的“鲍某性侵未成年少女案”,该受害人在年满十八岁后,在诉讼时效内仍然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加害人鲍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条文:
  在家庭关系中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条文要点:孩子在两岁之前,原则上是跟随母亲生活;离婚涉及孩子抚养时,以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定归哪方抚养;离婚后抚养费的承担不再是必然平摊,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不负担抚养费;探望权是法定权利,另一方应协助。
  案例:
  某女与前夫离婚时没有约定探望权,其前夫以此为由不同意她去探望五岁的儿子。某女多次要求探望均未果,某女诉至法院要求前夫每月协助其探望孩子两次,假期有至少一周时间由其陪伴孩子生活。法院经审理,判如所请。
  法律條文:
  涉及未成年人收养制度的条文要点:收养关系人的范围扩大,无配偶异性之间收养年龄相差40岁;被收养人8岁以上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关系自登记成立。
  案例:
  张女因家中超生女孩子养不起,自小就由未娶妻的堂叔叔(只大张女三十岁)张某抚养长大,未办理收养登记 ,是农村亲朋之间“抱养”。现张女己成年嫁人,张某去世后,无父母妻子,遗留下农村房屋一幢,张女能不能作为养女继承呢?按民法典的规定,张女不能作为张某的养女(法定继承人)继承张某财产。
  法律条文: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一千一百条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第一千一百零四条、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此外,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婚姻法、收养法、刑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都有若干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条款。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全社会都应为他们撑起保护伞、筑起防火墙,守护好他们,让他们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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