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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检察机关办案方式适度司法化,对完善我国检察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从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两个方面出发,探讨检察机关办案方式的适度司法化改革策略。
关键词:检察机关;办案方式;司法化
检察机关办案方式指的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能、办理案件时的行为,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国检察机关的办案方式均以“三级审批制”为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检察权高度集中和统一,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新形势下,实现对我国检察机关办案方式的适度司法化改革是必然趋势。
一、检察机关办案方式适度司法化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办案方式司法化改革,与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有非常大的关系。根据我国当前的社会形势,推进检察机关办案方式适度司法化改革是必然的,它对提高我国检察机关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作用。
1.检察机关的职能具有司法属性
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主要包括处理诉讼案件、履行侦查、批捕等方面,办案过程对于法律的依赖非常强,具有一定的司法属性。所以,检察机关的办案方式与司法化相适应,这也是检察机关办案方式司法化改革的重要原因之一。
2.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属性
对于检察机关内涵的深层次剖析,也可以将检察机关理解为法律监督机关。由此可见,检察机关具有程序性、建议性等性质和特点,这也与司法化的内涵相适应,采取这样的工作方式是检察机关办案方式优化的必然途径。
3.司法化改革,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现阶段促进检察机关办案方式的适度司法化改革,主要目的是通过优化和创新办案方式,不断提高检察机关的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真正体现检察机关的社会实践意义,充分发挥出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检察机关办案方式司法化改革的现状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国检察机关办案方式普遍采用“三级审批制”,这种办案方式虽然发挥出了一定程度的重要作用,但其弊端也已经被检察机关所关注。为克服办案方式的弊端,检察机关对办案方式进行了优化,先后启用了“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和“控辩式”审批方式。虽然对于检察机关“三级审批制”办案方式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预期目标并没有达成。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检察机关办案机制实质上并没有发生变化。办案方式司法化改革步履维艰,甚至出现了停滞不前的现象。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问题在于:第一,检察机关办案机制并没有触动到根本,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操作空间并没有扩大;第二,主诉检察官制缺乏应用的体质地位,难以完全发挥出重要作用;第三,检察机关办案机制中权、责、利并没有统一起来,无法有效解决问题,对实现检察机关办案目标会形成不利影响。总之,当前我国检察机关办案方式的适度司法化改革还存在诸多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已经成为检察机关开展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检察机关办案方式司法化的改革的几点建议
针对当前我国检察机关办案方式司法化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在不断增强检察机关办案方式司法化改革思想的影响下,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重要的法律监督作用,纠正诉讼违法、保障程序公正,就必须发掘检察机关职能的深层次内涵,对检察机关的某些职能进行调整,从而为实现检察机关办案方式司法化改革目标提供充分的保障。
1.继续沿用“三级审批制”
新形势下,检察机关继续沿用“三级审批制”,要使检察机关重要职能完全展现出来,需要进一步强化行政性监督功能,确保案件的质量。纵观近几年检察机关司法化改革情况可以发现,上级检察机关加强监督和综合性功能,将监督职能落到实处,强化检察一体化,由上级检察机关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对资源的协调整合,通过统一、集中管理,不断提高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所以,新形势下,用客观的眼光正确审视“三级审批制”,结合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办案特点,实现对“三级审批制”的优化,继续沿用“三级审批制”,促使检查机关重要职能可以完全体现出来,从而真正发挥出检察机关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2.继续推进办案方式趋向司法化的改革
检察机关办案方式适度司法化的改革符合检察规律,有利于强化办案质量,以及建设高水平、高素质的检察骨干队伍,对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办案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地方检察机关继续推进办案方式司法化改革,可以结合地方实情,协调当地党政的关系,为解决主诉检察官职级待遇问题创造有效的运作条件,贯彻落实主任检察官制度,将主任检察官设定为一种有职有权的检察官职务等级,充分激发出主诉检察官的办案积极性,由主诉检察官积极参与到办案中,不断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并在检察机关进行内部组织和工作机制的改革,实现部门的合并,将部门统一起来,促使各个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突出骨干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将骨干检察官的办案组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构成部分,形成合理、具有可行性的管理模式,通过对管理模式的优化和创新,在注重检察规律和符合实际需要的基础上,不断提高检察机关的检察能力。
综上所述,新形势下我国检察机关推进办案方式的适度司法化改革是十分有必要的,通过强化检察机关办案方式的司法化,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从而完全发挥出检察机关重要的职能作用。
参考文献:
[1]董学华,倪慧芳,侯彦伟等.论案件管理对检察机关适度司法化改革的路径意义[J].中国检察官,2014,(15):41-43.
[2]张昌明.对审听证:检察行为司法化的路径选择——兼论不起诉公开审查机制的构建[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4,29(4):7-13.
[3]储国樑,师青正.不起诉公开审查路径探索——以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办案实践为视角[J].人民检察,2013,(13):65-68.
[4]陈建华.诉讼监督司法化改革的实践探索、理论反思及其未来展望——以黄石市检察机关推进诉讼监督”四化”为例[J].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5(5):69-75.
作者简介:
冯宇(1969~),男,汉族,河南省邓州市人,法律本科学历,研究方向:刑事法律与检察学,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
关键词:检察机关;办案方式;司法化
检察机关办案方式指的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能、办理案件时的行为,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国检察机关的办案方式均以“三级审批制”为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检察权高度集中和统一,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新形势下,实现对我国检察机关办案方式的适度司法化改革是必然趋势。
一、检察机关办案方式适度司法化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办案方式司法化改革,与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有非常大的关系。根据我国当前的社会形势,推进检察机关办案方式适度司法化改革是必然的,它对提高我国检察机关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作用。
1.检察机关的职能具有司法属性
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主要包括处理诉讼案件、履行侦查、批捕等方面,办案过程对于法律的依赖非常强,具有一定的司法属性。所以,检察机关的办案方式与司法化相适应,这也是检察机关办案方式司法化改革的重要原因之一。
2.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属性
对于检察机关内涵的深层次剖析,也可以将检察机关理解为法律监督机关。由此可见,检察机关具有程序性、建议性等性质和特点,这也与司法化的内涵相适应,采取这样的工作方式是检察机关办案方式优化的必然途径。
3.司法化改革,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现阶段促进检察机关办案方式的适度司法化改革,主要目的是通过优化和创新办案方式,不断提高检察机关的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真正体现检察机关的社会实践意义,充分发挥出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检察机关办案方式司法化改革的现状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国检察机关办案方式普遍采用“三级审批制”,这种办案方式虽然发挥出了一定程度的重要作用,但其弊端也已经被检察机关所关注。为克服办案方式的弊端,检察机关对办案方式进行了优化,先后启用了“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和“控辩式”审批方式。虽然对于检察机关“三级审批制”办案方式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预期目标并没有达成。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检察机关办案机制实质上并没有发生变化。办案方式司法化改革步履维艰,甚至出现了停滞不前的现象。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问题在于:第一,检察机关办案机制并没有触动到根本,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操作空间并没有扩大;第二,主诉检察官制缺乏应用的体质地位,难以完全发挥出重要作用;第三,检察机关办案机制中权、责、利并没有统一起来,无法有效解决问题,对实现检察机关办案目标会形成不利影响。总之,当前我国检察机关办案方式的适度司法化改革还存在诸多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已经成为检察机关开展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检察机关办案方式司法化的改革的几点建议
针对当前我国检察机关办案方式司法化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在不断增强检察机关办案方式司法化改革思想的影响下,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重要的法律监督作用,纠正诉讼违法、保障程序公正,就必须发掘检察机关职能的深层次内涵,对检察机关的某些职能进行调整,从而为实现检察机关办案方式司法化改革目标提供充分的保障。
1.继续沿用“三级审批制”
新形势下,检察机关继续沿用“三级审批制”,要使检察机关重要职能完全展现出来,需要进一步强化行政性监督功能,确保案件的质量。纵观近几年检察机关司法化改革情况可以发现,上级检察机关加强监督和综合性功能,将监督职能落到实处,强化检察一体化,由上级检察机关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对资源的协调整合,通过统一、集中管理,不断提高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所以,新形势下,用客观的眼光正确审视“三级审批制”,结合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办案特点,实现对“三级审批制”的优化,继续沿用“三级审批制”,促使检查机关重要职能可以完全体现出来,从而真正发挥出检察机关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2.继续推进办案方式趋向司法化的改革
检察机关办案方式适度司法化的改革符合检察规律,有利于强化办案质量,以及建设高水平、高素质的检察骨干队伍,对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办案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地方检察机关继续推进办案方式司法化改革,可以结合地方实情,协调当地党政的关系,为解决主诉检察官职级待遇问题创造有效的运作条件,贯彻落实主任检察官制度,将主任检察官设定为一种有职有权的检察官职务等级,充分激发出主诉检察官的办案积极性,由主诉检察官积极参与到办案中,不断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并在检察机关进行内部组织和工作机制的改革,实现部门的合并,将部门统一起来,促使各个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突出骨干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将骨干检察官的办案组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构成部分,形成合理、具有可行性的管理模式,通过对管理模式的优化和创新,在注重检察规律和符合实际需要的基础上,不断提高检察机关的检察能力。
综上所述,新形势下我国检察机关推进办案方式的适度司法化改革是十分有必要的,通过强化检察机关办案方式的司法化,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从而完全发挥出检察机关重要的职能作用。
参考文献:
[1]董学华,倪慧芳,侯彦伟等.论案件管理对检察机关适度司法化改革的路径意义[J].中国检察官,2014,(15):41-43.
[2]张昌明.对审听证:检察行为司法化的路径选择——兼论不起诉公开审查机制的构建[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4,29(4):7-13.
[3]储国樑,师青正.不起诉公开审查路径探索——以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办案实践为视角[J].人民检察,2013,(13):65-68.
[4]陈建华.诉讼监督司法化改革的实践探索、理论反思及其未来展望——以黄石市检察机关推进诉讼监督”四化”为例[J].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5(5):69-75.
作者简介:
冯宇(1969~),男,汉族,河南省邓州市人,法律本科学历,研究方向:刑事法律与检察学,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