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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公平和效率是对立统一关系。从理论上说,社会主义本身就是公平和效率的统一,但在我国现阶段,公平和效率的矛盾仍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解决公平和效率关系的正确原则应该是兼顾效率和公平,重点是解决好公平问题。
[关键词] 和谐社会 公平 效率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话题。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逐步取代了传统的计划经济,在改革使效率得到普遍提高的同时,收入分配出现了差距过分扩大的现象,公平问题成为被社会广泛关切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如何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怎样在不损害效率的前提下切实实现社会公平,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这是一个重大而紧迫的理论与实践课题。
一、公平和效率的辩证关系
对公平和效率的关系,我国理论界曾存在着两种认识误区:一种观点认为,效率和公平没有任何矛盾、冲突,是一种此长彼长、此消彼消的正相关关系。公平分配有助于效率的提高,效率的提高可以更进一步促进公平。另一种观点认为,效率和公平互不相容,是一种此消彼长、此长彼消的反相关关系。追求效率必然要优胜劣汰,加快财富的积聚和集中,产生分配上的差异,导致社会的不公平甚至两极分化;如果要讲公平就必然以牺牲效率为代价。公平和效率是鱼与熊掌,不可兼得。
其实,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公平和效率应该是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公平和效率的区别、对立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内涵不同:经济学意义上的效率是指经济资源的配置和产出状态,是劳动消耗与劳动成果的比率;经济学意义上的公平是指与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相适应的经济活动中的公正和合理。
2.特点各异:效率具有客观性、永恒性,追求效率永远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真理要求;公平具有历史性和相对性,要受生产力发展和具体制度安排的制约,相对于某些规则或某种不公平状况而言。与效率相比,公平不是一个纯客观的范畴,它包含主体对客体的认识和评价,体现一定社会人们的理想价值追求,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3.所属范畴不相同:经济学上的效率主要属于生产力范畴,但不仅仅属于生产力,还涉及到分配、交换和消费各个领域,涉及到经济力和经济关系各个方面;经济学意义的公平基本属于生产关系范畴,但不仅仅取决于生产关系的性质,也取决于生产力的性质和发展水平。
4.适用主体有侧重:效率主要是微观经济主体即企业经济活动的原则;公平主要应是宏观经济主体即政府经济活动的准则。
另外,公平和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此消彼长的对立、冲突:在一定时期内,为了实现公平,要以牺牲一定的效率为代价;而为了促进效率,又要允许一定的不公政策和现象的存在。
公平和效率作为人类经济活动追求的两大目标,具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一方面,效率是实现公平的物质前提和基础。从历史上看,只有效率提高到一定程度,产生了剩余物品之后,才出现公平问题。从现实看,只有提高效率,创造出越来越多的物质财富,使可供分配的“蛋糕”增大,才有可能使人们分得较大的“蛋糕”份额,实现社会的公平。另一方面,公平又是提高效率的前提保障。只有财富和收入分配公平合理,才能激发各阶层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有经济的高效率。公平和效率是一个动态的相互转化的过程:社会应该是一个在提高效率、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不断实现社会公平,又在较高公平的前提下不断提高效率,以创造更多财富实现更高公平的永无止境的过程。
二、改革开放以来公平和效率关系的认识和实践历程
从理论上说,社会主义本身就是公平和效率的统一。社会主义的本质首先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是提高效率的问题;社会主义的本质还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是个社会公平问题。没有效率就没有真正的公平,没有公平也谈不上真正的效率,效率和公平直接统一于社会主义制度本身。话虽这么说,但在我国现阶段,公平和效率的矛盾仍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我们不能幻想:既获取了高效率,又不会出现任何形式的社会不公;既能实现高度的社会公平,也能保持一贯的高效率。党和政府能做的是,在国家的总体决策中,兼顾公平与效率,尽可能做到二者齐头并进;而在实现公平与效率优化组合的具体机制和方式上,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或不同阶段,熟先熟后,熟重熟轻,要慎重选择,可以也必须有所侧重。其实,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对公平和效率的关系正好经历了这么一个不断调整的认识和实践过程:改革开放之初,受“文革”时期绝对公平观的影响,人民生活水平非常低下,国民经济极其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紧紧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高度重视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生产力的发展,使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后都上了一个大台阶。但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经济发展中出现了速度过快、收入差距拉开等现实问题,于是我们党府提出了治理整顿的任务,放慢了经济发展速度,开始关注社会公平问题,最终在十四大提出了“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政策。而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市场经济是一种典型的效益经济,故追求效率,加速发展生产力再次成为深化改革的迫切要求,十四届三中全会便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新政策。进入新世纪,随着我国经济总量的增加,效率问题逐步得到相对解决,社会公平问题逐步上升为突出问题,于是十六大重新调整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把公平问题重点提了出来,指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根据这一方针,在实现社会公平的问题上,政府和市场各自发挥作用:市场通过“看不见的手”在经济领域中实行等价交换,公平交易,平等竞争;政府通过完善个人所得税、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等去调节社会公平。到十六届四中全会,我们党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强调了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性,提出“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十六届六中全会更是进一步强调,“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促进共同富裕。”这标志着我们党把推进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问题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这就为我们在新时期新阶段提出解决公平和效率关系的正确原则提供了理论基础。
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解决公平和效率关系问题的正确原则
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解决公平和效率关系的正确原则应该是兼顾效率和公平,一手抓效率,一手抓公平,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既然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的根本途径,这就决定了我们要始终坚持效率原则,继续扭住发展不动摇,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既然现阶段社会公平问题逐步上升为突出问题,成为社会诸多矛盾的聚焦点,这就要求我们切实关注社会公平问题,在各项改革中加大公平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但由于现阶段效率问题已得到相对解决,公平问题就成为解决公平和效率关系的重点。
1.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实行效率与公平并重原则。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由于我国的劳动力丰富而资本、技术、管理、自然资源等非劳动要素相对稀缺,实行这种分配制度,一方面形成了生产要素卖方市场,使生产要素使用效率得到提高,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出现了劳动力买方市场,使企业竞相压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使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低于劳动者对收入的贡献。据《中国统计摘要(2006)》有关数据测算,2005年我国GDP是18万亿元,全国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为4.8万亿元,但职工工资总额只有1.9万亿元,只占GDP的11%,占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40%,另有2.9万亿元通过非工资渠道分掉了。实际上,近年职工工资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一直在递减:1991年为15.3%,1996年降为13%,2000年是12%,2005年进一步降到11%。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或“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的原则势必会继续扩大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的差距,使社会出现诸多不合理、不公正现象,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政府在分配制度改革中应该对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政策进行调整,要加大社会公平的分量,贯彻公平与效率统一的原则,在保证非劳动收入大幅增长的同时,也要保持劳动收入的适度增长,即在初次分配中就必须实行效率与公平并重的原则。当然,再分配有助于实现收入公平是不言而喻的,但再分配关注的不仅仅是公平问题。如果再分配一味追求收入的公平甚至平均,“劫富济贫”,势必会影响效率的提高、生产力的发展及社会的稳定。因此政府再分配也必须实行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总之,政府在制定分配政策时要兼顾效率与公平,以初次分配的公平与效率统一为主,以再分配的公平与效率统一为辅,实现国民收入分配的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2.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使政府成为实现社会公平的主体。第一,通过政府制定正确的法律法规,健全市场竞争机制,实现所有经济活动主体在竞争起点上的公平。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地方政府制定的某些土政策带有一定歧视性。如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及与此相连的选举制度、医疗制度是造成城乡差别不断扩大、农民处于弱势地位的重要原因。因此废止那些显失公平的法规和政策,制定适用于所有自然人和法人的法律法规是实现社会公平的第一步。第二,政府要提供公共服务尤其是公正司法来维持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以实现经济活动过程的公平。为此,各级各类机关尤其是政法机关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严厉打击违法乱纪、权钱交易等不公平行为,消除行政权力对经济活动的渗入,保证经济活动的顺畅无阻。第三,政府要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经济活动结果的相对公平,有效纠正市场机制在收入分配上产生的偏差。在完善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同时,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
3.继续推进西部大开发,促进中西部地区崛起是促进区域和谐发展,实现社会公平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战略举措。我国幅员辽阔,地区之间的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存在很大差异。改革开放之初,得益于政策的支持,东部地区率先发展起来,随后出现了一定的地区差距问题,到20世纪90年代,东中西部地区的差距继续扩大,严重影响着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世纪之交党中央审时度势,提出了西部大开发战略。我们要继续推进这一战略,从政策、制度、资金等方面加大对西部的支持力度,保证西部地区的经济增长率高于东部地区,逐步缩小地区发展差距,实现社会公平和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
4.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尽快使广大农民富裕起来是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实现社会公平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关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要使农民过上宽裕的生活,就必须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加大对农村的财政、政策支持力度,对农村实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推进社会公平,逐渐实现城乡的协调发展,保证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参考文献:
[1]程恩富 王树迅:关于公平与效率的若干思考.中国海派经济论坛,(1998)P102
[2]杨明佳: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再思考.武汉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2年6期
[3]赵振华:怎样看待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解放日报,2005~03~21(15)
[4]邓聿文:初次分配效率与公平并重.国际金融报,2006~07~27
[关键词] 和谐社会 公平 效率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话题。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逐步取代了传统的计划经济,在改革使效率得到普遍提高的同时,收入分配出现了差距过分扩大的现象,公平问题成为被社会广泛关切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如何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怎样在不损害效率的前提下切实实现社会公平,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这是一个重大而紧迫的理论与实践课题。
一、公平和效率的辩证关系
对公平和效率的关系,我国理论界曾存在着两种认识误区:一种观点认为,效率和公平没有任何矛盾、冲突,是一种此长彼长、此消彼消的正相关关系。公平分配有助于效率的提高,效率的提高可以更进一步促进公平。另一种观点认为,效率和公平互不相容,是一种此消彼长、此长彼消的反相关关系。追求效率必然要优胜劣汰,加快财富的积聚和集中,产生分配上的差异,导致社会的不公平甚至两极分化;如果要讲公平就必然以牺牲效率为代价。公平和效率是鱼与熊掌,不可兼得。
其实,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公平和效率应该是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公平和效率的区别、对立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内涵不同:经济学意义上的效率是指经济资源的配置和产出状态,是劳动消耗与劳动成果的比率;经济学意义上的公平是指与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相适应的经济活动中的公正和合理。
2.特点各异:效率具有客观性、永恒性,追求效率永远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真理要求;公平具有历史性和相对性,要受生产力发展和具体制度安排的制约,相对于某些规则或某种不公平状况而言。与效率相比,公平不是一个纯客观的范畴,它包含主体对客体的认识和评价,体现一定社会人们的理想价值追求,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3.所属范畴不相同:经济学上的效率主要属于生产力范畴,但不仅仅属于生产力,还涉及到分配、交换和消费各个领域,涉及到经济力和经济关系各个方面;经济学意义的公平基本属于生产关系范畴,但不仅仅取决于生产关系的性质,也取决于生产力的性质和发展水平。
4.适用主体有侧重:效率主要是微观经济主体即企业经济活动的原则;公平主要应是宏观经济主体即政府经济活动的准则。
另外,公平和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此消彼长的对立、冲突:在一定时期内,为了实现公平,要以牺牲一定的效率为代价;而为了促进效率,又要允许一定的不公政策和现象的存在。
公平和效率作为人类经济活动追求的两大目标,具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一方面,效率是实现公平的物质前提和基础。从历史上看,只有效率提高到一定程度,产生了剩余物品之后,才出现公平问题。从现实看,只有提高效率,创造出越来越多的物质财富,使可供分配的“蛋糕”增大,才有可能使人们分得较大的“蛋糕”份额,实现社会的公平。另一方面,公平又是提高效率的前提保障。只有财富和收入分配公平合理,才能激发各阶层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有经济的高效率。公平和效率是一个动态的相互转化的过程:社会应该是一个在提高效率、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不断实现社会公平,又在较高公平的前提下不断提高效率,以创造更多财富实现更高公平的永无止境的过程。
二、改革开放以来公平和效率关系的认识和实践历程
从理论上说,社会主义本身就是公平和效率的统一。社会主义的本质首先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是提高效率的问题;社会主义的本质还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是个社会公平问题。没有效率就没有真正的公平,没有公平也谈不上真正的效率,效率和公平直接统一于社会主义制度本身。话虽这么说,但在我国现阶段,公平和效率的矛盾仍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我们不能幻想:既获取了高效率,又不会出现任何形式的社会不公;既能实现高度的社会公平,也能保持一贯的高效率。党和政府能做的是,在国家的总体决策中,兼顾公平与效率,尽可能做到二者齐头并进;而在实现公平与效率优化组合的具体机制和方式上,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或不同阶段,熟先熟后,熟重熟轻,要慎重选择,可以也必须有所侧重。其实,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对公平和效率的关系正好经历了这么一个不断调整的认识和实践过程:改革开放之初,受“文革”时期绝对公平观的影响,人民生活水平非常低下,国民经济极其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紧紧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高度重视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生产力的发展,使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后都上了一个大台阶。但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经济发展中出现了速度过快、收入差距拉开等现实问题,于是我们党府提出了治理整顿的任务,放慢了经济发展速度,开始关注社会公平问题,最终在十四大提出了“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政策。而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市场经济是一种典型的效益经济,故追求效率,加速发展生产力再次成为深化改革的迫切要求,十四届三中全会便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新政策。进入新世纪,随着我国经济总量的增加,效率问题逐步得到相对解决,社会公平问题逐步上升为突出问题,于是十六大重新调整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把公平问题重点提了出来,指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根据这一方针,在实现社会公平的问题上,政府和市场各自发挥作用:市场通过“看不见的手”在经济领域中实行等价交换,公平交易,平等竞争;政府通过完善个人所得税、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等去调节社会公平。到十六届四中全会,我们党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强调了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性,提出“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十六届六中全会更是进一步强调,“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促进共同富裕。”这标志着我们党把推进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问题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这就为我们在新时期新阶段提出解决公平和效率关系的正确原则提供了理论基础。
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解决公平和效率关系问题的正确原则
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解决公平和效率关系的正确原则应该是兼顾效率和公平,一手抓效率,一手抓公平,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既然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的根本途径,这就决定了我们要始终坚持效率原则,继续扭住发展不动摇,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既然现阶段社会公平问题逐步上升为突出问题,成为社会诸多矛盾的聚焦点,这就要求我们切实关注社会公平问题,在各项改革中加大公平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但由于现阶段效率问题已得到相对解决,公平问题就成为解决公平和效率关系的重点。
1.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实行效率与公平并重原则。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由于我国的劳动力丰富而资本、技术、管理、自然资源等非劳动要素相对稀缺,实行这种分配制度,一方面形成了生产要素卖方市场,使生产要素使用效率得到提高,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出现了劳动力买方市场,使企业竞相压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使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低于劳动者对收入的贡献。据《中国统计摘要(2006)》有关数据测算,2005年我国GDP是18万亿元,全国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为4.8万亿元,但职工工资总额只有1.9万亿元,只占GDP的11%,占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40%,另有2.9万亿元通过非工资渠道分掉了。实际上,近年职工工资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一直在递减:1991年为15.3%,1996年降为13%,2000年是12%,2005年进一步降到11%。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或“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的原则势必会继续扩大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的差距,使社会出现诸多不合理、不公正现象,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政府在分配制度改革中应该对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政策进行调整,要加大社会公平的分量,贯彻公平与效率统一的原则,在保证非劳动收入大幅增长的同时,也要保持劳动收入的适度增长,即在初次分配中就必须实行效率与公平并重的原则。当然,再分配有助于实现收入公平是不言而喻的,但再分配关注的不仅仅是公平问题。如果再分配一味追求收入的公平甚至平均,“劫富济贫”,势必会影响效率的提高、生产力的发展及社会的稳定。因此政府再分配也必须实行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总之,政府在制定分配政策时要兼顾效率与公平,以初次分配的公平与效率统一为主,以再分配的公平与效率统一为辅,实现国民收入分配的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2.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使政府成为实现社会公平的主体。第一,通过政府制定正确的法律法规,健全市场竞争机制,实现所有经济活动主体在竞争起点上的公平。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地方政府制定的某些土政策带有一定歧视性。如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及与此相连的选举制度、医疗制度是造成城乡差别不断扩大、农民处于弱势地位的重要原因。因此废止那些显失公平的法规和政策,制定适用于所有自然人和法人的法律法规是实现社会公平的第一步。第二,政府要提供公共服务尤其是公正司法来维持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以实现经济活动过程的公平。为此,各级各类机关尤其是政法机关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严厉打击违法乱纪、权钱交易等不公平行为,消除行政权力对经济活动的渗入,保证经济活动的顺畅无阻。第三,政府要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经济活动结果的相对公平,有效纠正市场机制在收入分配上产生的偏差。在完善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同时,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
3.继续推进西部大开发,促进中西部地区崛起是促进区域和谐发展,实现社会公平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战略举措。我国幅员辽阔,地区之间的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存在很大差异。改革开放之初,得益于政策的支持,东部地区率先发展起来,随后出现了一定的地区差距问题,到20世纪90年代,东中西部地区的差距继续扩大,严重影响着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世纪之交党中央审时度势,提出了西部大开发战略。我们要继续推进这一战略,从政策、制度、资金等方面加大对西部的支持力度,保证西部地区的经济增长率高于东部地区,逐步缩小地区发展差距,实现社会公平和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
4.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尽快使广大农民富裕起来是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实现社会公平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关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要使农民过上宽裕的生活,就必须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加大对农村的财政、政策支持力度,对农村实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推进社会公平,逐渐实现城乡的协调发展,保证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参考文献:
[1]程恩富 王树迅:关于公平与效率的若干思考.中国海派经济论坛,(1998)P102
[2]杨明佳: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再思考.武汉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2年6期
[3]赵振华:怎样看待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解放日报,2005~03~21(15)
[4]邓聿文:初次分配效率与公平并重.国际金融报,200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