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检察机关如何服务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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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新农村建设的成功,最终取决于农村经济的发展,而经济的发展又离不开法制环境。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如何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找准服务位置,努力为农民增收、农村改革和经济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服务,这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亟待解决的新课题。
  
  一、影响农村当前发展的突出问题
  
  去年以来,我院就当前乡镇农村存在哪些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的因素进行了调研。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和调查问卷,深入全县10多个乡镇机关和司法所召开座谈,下农村访农户进行个别了解等形式,从300余份调查问卷,10多场座谈和走访中,整理出当前影响我县农村发展稳定的三个方面问题。
  一是群众法制观念淡薄。就总体来说,目前农民群众普遍对国家的法律、政策知之较少,有些农民的文化水平较低,法制观念淡薄,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盗窃、抢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破坏农田水利、农村电力、广播通讯、人畜饮水等涉法案件在农村仍呈蔓延之势。特别是部分未成年人尤其是留守家庭的少年儿童受家庭、社会环境的因素影响染上一些不良习气,是容易诱发违法犯罪的特殊群体。
  二是侵害群众权益的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当前,影响农村群众安全感的突出问题主要是盗窃抢劫、流氓恶势力、制假贩假等侵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一些农村管理混乱。由于基层干部管理体制与领导体制上的弊端,少数村干部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进行权钱交易,或热衷于黄、赌、毒等违法活动,或欺上瞒下、执法不公,一些减轻农民负担的惠民政策不能真正地落实到位,容易造成监督失控,从而导致管理混乱。由于监督机制不完善,部分村干部为自己捞钱,沽名钓誉等在农村屡见不鲜,缺乏民主管理、民主理财的监督机制。这些都严重地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
  三是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较弱。有些地方涉农矛盾纠纷日益突出,村民与村民之间、村民与集体之间、村民与社会之间均存在许多矛盾,而农民群众不能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矛盾纠纷呈现情况复杂、难以调处等特点。一些地方甚至发生聚众暴力抗法事件,严重地影响到农村的生产、生活秩序,同时也使国家的法律权威受到严峻的挑战。
  
  二、检察机关目前在农村的发展现状亟需改变
  
  在乡镇农村的调查走访和开展的法律咨询活动中,我们还发现了一个令人尴尬现象,大部份的农民群众包括一些乡镇干部对检察院的工作职能并不了解。“检察院是干什么的”,成为问得最多的一个话题。还有一些即使是有所了解的干部群众,也只是了解检察院是反腐败的,别的职能几乎不知道。如我们的立案监督职能,绝大多数农民群众并不知道,发现犯罪嫌疑人未被追究也不知道向谁反映,更不知道可以提请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我们的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大多数的农民群众也不了解,即使对生效裁判不服,也不知道可以向检察院申诉,寻求检察院的帮助。
  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客观方面,人民检察院现有组织机构体系中最基层的是县级人民检察院,没有同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和司法所相匹配的机构设置,在基层没有“腿”,工作业务直接和老百姓打交道的机会不多;二是主观方面,我们在乡镇基层的宣传力度仍不够大,工作开展到农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还不够高。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报告工作时指出,检察机关“努力践行执法为民宗旨,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关注民生,服务群众,不断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出发改进检察工作”。检察机关要实现“执法为民、服务发展”的工作主题,就要求我们的工作必须贴近群众,必须要深入了解我们的服务对象的基本状况和需求,也必须让群众了解我们。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准确地把握为民执法的方向,才能有针对性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才能让群众知道遇到什么样的问题该找检察机关解决。
  
  三、检察机关如何在农村建设中有所作为
  
  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是做好新时期检察工作的客观要求。提高依法办案、化解矛盾、服务基层、服务发展的能力,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是检察工作的发展方向。因此,检察工作必须不断将职能向基层延伸,将业务向农村拓展,切实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向一线倾斜、向基层倾斜,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一)深入群众,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检察机关应结合检察业务特点,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法下乡”和“法律进村”等活动,进行法律知识宣传。一是通过上法制课、办板报等形式向农民传授基本的法律知识,进行普法宣传。二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或利用圩场赶集,把法律宣传资料送到群众手中。三是结合办案进行普法宣传,通过典型案例和反面教材现身说法,以案释法。用农民身边的案例教育农民,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四是通过出庭公诉组织农民群众旁听进行法制宣传。五是通过举办打击犯罪成果展进行宣传教育,等等。通过以上宣传教育,使农民群众不仅知法、懂法,而且逐步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依法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以及积极依法参与农村各项社会事务的管理,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营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良好法制环境。
  (二)加大对侵农案件的查处力度。检察机关要更好地为新农村建设服务,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及时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化肥、种子以及其他农用物资等严重侵害农民利益的刑事犯罪,维护农村市场秩序;严惩利用职权截留国家财政补贴、农业投入和救济款物、侵占挪用农村集体财产等犯罪;严厉打击横行乡里、欺压百姓,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特点的犯罪活动,维护农村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保护广大农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生命、财产安全;要积极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害农民利益、集体利益的案件,如贪污、贿赂、挪用资金的案件及其他影响农村稳定和农业发展的经济犯罪案件,严格依法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渎职造成农村、农业、农民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作用,对涉及新农村建设的民事、行政案件判决、裁定不公的案件加强监督。
  (三)切实做好农村干部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针对近年来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上升趋势,检察机关要把握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大力开展职务犯罪预防。一是以党校为基地,坚持对“村官”的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每年举办几期书记、村委主任、会计等村干培训班,多打“预防针”,重点讲解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危害及预防对策。二是利用媒体、集市开展法律咨询、法律宣传服务,使农村基层干部了解国家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哪些行为构成侵权犯罪,以及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应怎样维护等,不断提高干部的防腐意识和群众的维权意识。三是以案释法,实行打防并举。将打击职务犯罪与法制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结合办案,对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办案人员有针对地提出整改意见,从而完善其监督制约机制,堵塞管理上的漏洞,有效地限制权力的滥用。
  (四)在乡镇设立检察驻镇检察室。检察机关要在农村改变不利的工作局面,最直接的途径就是进驻乡镇。可以尝试与其他司法部门共建工作平台,协同开展工作,共同为农村服务。在农村基层设立驻镇检察联系点。主要职能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收集、发现农村职务犯罪线索。二是促进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三是协助解决农民信访。四是加强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派出机构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五是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犯罪预防。
  我院在充分调研和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正在开展的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创新思路,从“便民、为民、利民”的角度出发,积极拓展工作渠道、延伸工作触角、前移工作重心,正在积极试行建立驻乡镇检察室,方便群众更好地拿起法律武器,检举揭发犯罪,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农村稳定是全国稳定的基础,农村安定和谐是全国安定和谐的基础。面对新的形势,新的挑战,我们检察机关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工作中找准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农村服务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提高服务水平,增强服务实效,立足检察职能为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的科学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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