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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会计检验鉴定文书,是法定的司法鉴定文书中的一种,但在书法实践中,对制作司法会计鉴定文书,却没成统一的标准,各行其是,主要表现在:
(一)“送检材料”环节,内容表述随意性很强,各行其是,缺乏具体的标准和规范。
有的鉴定文书“送检材料”部分的内容表述并没有按照“规定”要求,只是笼统地罗列一、二、三,如“会计凭证X册,会计帐X本”,或者“单据X张,会计凭证X册,会计帐X本”,有的则分类一一列出,单据名称、单据日期、单据号码、单据金额,具体而详细等等,缺乏司法鉴定文书应有的严谨性和规范性,随意性很强。
(二)“检验”环节要素不全,存在要素检验遗漏的问题。有的文书对“会计报表”没有进行检验的反映,甚至连“会计帐簿”这个最基本要素的检验都忽略了,明显地存在检验要素或对象的遗漏问题,也影响了司法鉴定文书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和规范性。
(三)文书的文字表述专业术语性太强,缺乏通俗易懂的阐述与归纳,文书结构缺乏层次性。文书表述太过简单笼统,有应付了事之嫌;有的则篇幅过长,有的没有通俗易懂的阐述与归纳,给办案人员以专业性太强,看不懂的感觉,有的文书在框架结构上缺乏层次性、递进性;有的条理不清楚,层次不分明,缺乏应有的层次性、严密性和逻辑性。、
二、对司法会计检验鉴定文书制作有关规定的理解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规定(试行)》第五条规定,委托单位或部门需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应填写《委托鉴定书》,由委托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送鉴定机构,并提交以下鉴定所需资料:(一)与检验有关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二)鉴定中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证据,包括会计报表、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记帐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银行对帐单等其他财务会计资料;(三)勘验、检查笔录;(四)鉴定人认为鉴定所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由此可见,司法会计文书的“送检材料”部分至少应当包括上述四个方面的“检材”,其内容的表述也应当围绕这几方面检材的内容表述和反映。
(一)发案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的文件复印件概述。因为侦查部门没有收集到这类文件的原件。
(二)主要检材复印件的概述。增加这个内容,是为了突出检验鉴定重点内容的需要。
(三)检材的名称、数量及其检材清单的概述。即鉴定中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证据,包括会计报表、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记帐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银行对帐单等其他财务会计资料。检材清单可详细列明各种检材的具体名称、数量,如XX年度会计凭证X册,会计帐簿X本,还有其他会计资料的名称、数量,等等,检材清单最好是形成表格,由委托检验鉴定部门填写并加盖公章。
(四)勘验、检查笔录。
(五)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以及鉴定所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的概述。根据法律规定,案件只有进入了立案程序,才能进入检验鉴定程序,立案程序是检验鉴定程序的前提和条件,因此要求将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作为检材的内容之一,是体现开展司法会计检验鉴定程序合法性的需要。
三、按照高检要求,严格“检验”环节的检验要素。
《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规定(试行)》对司法会计格式鉴定文书的格式也进行规定,其文书格式的内容包括十一项:(一)委托单位;(二)送检人;(三)送检材料;(四)委托时间;(五)委托要求;(六)受理日期;(七)开始鉴定日期;(八)简要案情;(九)资料摘要;(十)检验及分析论证;(十一)鉴定意见或检验结果。其中检验报告不包括“分析论证”环节。同时,《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规定(试行)》第四条还规定,司法会计检验鉴定的范围是:(一)资产历史成本的确认;(二)资产就结存额及盈亏的确认;(三)债权、债务构成的确认;(四)经营损益、投资损益的确认;(五)所有者权益的确认;(六)会计处理方法及结果的确认;(七)需要通过检验分析财务会计资料确认的其他财务会计问题。
因此,鉴定人开展司法会计检验鉴定时,要围绕着这个要求和“范围”规定进行,而且开展司法会计检验鉴定,其检验的主要对象或要素,是会计凭证(记帐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会计帐簿(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甚至是三级明细帐)、会计报表、其他会计资料等“四大”财务资料。
四、关于“检验环节的文书制作一项要求的理解。
在“检验”环节的文书制作上,应按下列具体步骤是:
(一)对于发案单位会计帐证齐全的案件
1、要对立案决定书和有关法律文书的描述,同时简要叙述开展检验鉴定工作的过程和采用的检验鉴定技术方法,以表明开展检验鉴定的程序合法性和检验鉴定技术操作方法的科学性。
2、对发案单位的单位性质、执行会计制度的种类以及会计帐证是否齐全、管理是否规范等检验情况进行概述。 3、对检验的对象或要素分别进行检验,不能遗漏。要根据会计业务流程与管理特点,从会计记帐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开始,依次对会计记帐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会计帐簿(总帐、明细帐甚至是三级帐)、会计报表、其他会计资料等“四大”类依次进行检验。开展检验鉴定时,也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灵活的方法进行,根据侦查部门委托要求检验鉴定的各个具体会计事实问题,可以逐笔进行检验鉴定的,也可以就委托检验鉴定的全部内容整体铺开进行检验,可以顺查,也可以倒查,但是不管采用哪种方法,文书的表述都要依照会计业务操作流程顺序来写作,这样才能做到循序渐进,次序分明,条理清楚。
第四步,对勘验、检查笔录检验并归纳阐述。
5、进行会计业务事实情况论证综合归纳。这一步骤,是在得出“检验结果”之前,对“检验”的第3、第3步的综合性归纳阐述,是“检验结果”基础。
(二)对于发案单位会计帐证不全、财务管理紊乱的案件,其检验程序和步骤与发案单位会计帐证比较齐全、财务管理比较规范的案件的检验是相同的,需要注意的是,要认真审核检材内容的真实性,对这类情况,考虑到帐证不全和其他可能性,因此,在出具检验鉴定文书时,除非能得出排他性的结论可出具《司法会计鉴定书》外,一般来说,出具《司法会计检验报告》比较适当。
(三)对于“会计处理方法及结果的确认”和“需要通过检验分析财务会计资料确认的其他财务会计问题”这类检验鉴定案件,其检验程序和方法与上述检验鉴定两种情况基本相同,只是检验的侧重点内容不同,因此除了采用适当的技术方法,按照会计业务流程进行检验外,需要注意的是要结合会计原理、会计制度、会计法规来进行“检验”和“分析论证”。
三、文字表述要朴实、客观、通俗易懂,文书结构要具有层次性、逻辑性。
司法会计鉴定与司法文书一样,要具有严肃性,同时司法会计检验鉴定书又是解决财务会计专门性的文书,因此,司法会计检验鉴定的文书制作要做到既有严肃性又具有专业性,文字表述要朴实、客观,不能修辞,内容要达到专业性水准。考虑到办案人员大多不具备会计专业知识,因此,在制作检验鉴定文书时,又要尽可能地使用通信易懂的语言文字来进行表述,化“专业性”为“大众性”,让办案人员看得懂,明白鉴定书作为七种法定证据之一应有的重要作用,使司法鉴定工作发挥出真正的法律效果;在文书结构上,要做到论点明确,论据充分,结构布局合理,层次分明。
(一)“送检材料”环节,内容表述随意性很强,各行其是,缺乏具体的标准和规范。
有的鉴定文书“送检材料”部分的内容表述并没有按照“规定”要求,只是笼统地罗列一、二、三,如“会计凭证X册,会计帐X本”,或者“单据X张,会计凭证X册,会计帐X本”,有的则分类一一列出,单据名称、单据日期、单据号码、单据金额,具体而详细等等,缺乏司法鉴定文书应有的严谨性和规范性,随意性很强。
(二)“检验”环节要素不全,存在要素检验遗漏的问题。有的文书对“会计报表”没有进行检验的反映,甚至连“会计帐簿”这个最基本要素的检验都忽略了,明显地存在检验要素或对象的遗漏问题,也影响了司法鉴定文书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和规范性。
(三)文书的文字表述专业术语性太强,缺乏通俗易懂的阐述与归纳,文书结构缺乏层次性。文书表述太过简单笼统,有应付了事之嫌;有的则篇幅过长,有的没有通俗易懂的阐述与归纳,给办案人员以专业性太强,看不懂的感觉,有的文书在框架结构上缺乏层次性、递进性;有的条理不清楚,层次不分明,缺乏应有的层次性、严密性和逻辑性。、
二、对司法会计检验鉴定文书制作有关规定的理解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规定(试行)》第五条规定,委托单位或部门需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应填写《委托鉴定书》,由委托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送鉴定机构,并提交以下鉴定所需资料:(一)与检验有关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二)鉴定中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证据,包括会计报表、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记帐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银行对帐单等其他财务会计资料;(三)勘验、检查笔录;(四)鉴定人认为鉴定所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由此可见,司法会计文书的“送检材料”部分至少应当包括上述四个方面的“检材”,其内容的表述也应当围绕这几方面检材的内容表述和反映。
(一)发案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的文件复印件概述。因为侦查部门没有收集到这类文件的原件。
(二)主要检材复印件的概述。增加这个内容,是为了突出检验鉴定重点内容的需要。
(三)检材的名称、数量及其检材清单的概述。即鉴定中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证据,包括会计报表、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记帐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银行对帐单等其他财务会计资料。检材清单可详细列明各种检材的具体名称、数量,如XX年度会计凭证X册,会计帐簿X本,还有其他会计资料的名称、数量,等等,检材清单最好是形成表格,由委托检验鉴定部门填写并加盖公章。
(四)勘验、检查笔录。
(五)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以及鉴定所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的概述。根据法律规定,案件只有进入了立案程序,才能进入检验鉴定程序,立案程序是检验鉴定程序的前提和条件,因此要求将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作为检材的内容之一,是体现开展司法会计检验鉴定程序合法性的需要。
三、按照高检要求,严格“检验”环节的检验要素。
《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规定(试行)》对司法会计格式鉴定文书的格式也进行规定,其文书格式的内容包括十一项:(一)委托单位;(二)送检人;(三)送检材料;(四)委托时间;(五)委托要求;(六)受理日期;(七)开始鉴定日期;(八)简要案情;(九)资料摘要;(十)检验及分析论证;(十一)鉴定意见或检验结果。其中检验报告不包括“分析论证”环节。同时,《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规定(试行)》第四条还规定,司法会计检验鉴定的范围是:(一)资产历史成本的确认;(二)资产就结存额及盈亏的确认;(三)债权、债务构成的确认;(四)经营损益、投资损益的确认;(五)所有者权益的确认;(六)会计处理方法及结果的确认;(七)需要通过检验分析财务会计资料确认的其他财务会计问题。
因此,鉴定人开展司法会计检验鉴定时,要围绕着这个要求和“范围”规定进行,而且开展司法会计检验鉴定,其检验的主要对象或要素,是会计凭证(记帐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会计帐簿(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甚至是三级明细帐)、会计报表、其他会计资料等“四大”财务资料。
四、关于“检验环节的文书制作一项要求的理解。
在“检验”环节的文书制作上,应按下列具体步骤是:
(一)对于发案单位会计帐证齐全的案件
1、要对立案决定书和有关法律文书的描述,同时简要叙述开展检验鉴定工作的过程和采用的检验鉴定技术方法,以表明开展检验鉴定的程序合法性和检验鉴定技术操作方法的科学性。
2、对发案单位的单位性质、执行会计制度的种类以及会计帐证是否齐全、管理是否规范等检验情况进行概述。 3、对检验的对象或要素分别进行检验,不能遗漏。要根据会计业务流程与管理特点,从会计记帐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开始,依次对会计记帐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会计帐簿(总帐、明细帐甚至是三级帐)、会计报表、其他会计资料等“四大”类依次进行检验。开展检验鉴定时,也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灵活的方法进行,根据侦查部门委托要求检验鉴定的各个具体会计事实问题,可以逐笔进行检验鉴定的,也可以就委托检验鉴定的全部内容整体铺开进行检验,可以顺查,也可以倒查,但是不管采用哪种方法,文书的表述都要依照会计业务操作流程顺序来写作,这样才能做到循序渐进,次序分明,条理清楚。
第四步,对勘验、检查笔录检验并归纳阐述。
5、进行会计业务事实情况论证综合归纳。这一步骤,是在得出“检验结果”之前,对“检验”的第3、第3步的综合性归纳阐述,是“检验结果”基础。
(二)对于发案单位会计帐证不全、财务管理紊乱的案件,其检验程序和步骤与发案单位会计帐证比较齐全、财务管理比较规范的案件的检验是相同的,需要注意的是,要认真审核检材内容的真实性,对这类情况,考虑到帐证不全和其他可能性,因此,在出具检验鉴定文书时,除非能得出排他性的结论可出具《司法会计鉴定书》外,一般来说,出具《司法会计检验报告》比较适当。
(三)对于“会计处理方法及结果的确认”和“需要通过检验分析财务会计资料确认的其他财务会计问题”这类检验鉴定案件,其检验程序和方法与上述检验鉴定两种情况基本相同,只是检验的侧重点内容不同,因此除了采用适当的技术方法,按照会计业务流程进行检验外,需要注意的是要结合会计原理、会计制度、会计法规来进行“检验”和“分析论证”。
三、文字表述要朴实、客观、通俗易懂,文书结构要具有层次性、逻辑性。
司法会计鉴定与司法文书一样,要具有严肃性,同时司法会计检验鉴定书又是解决财务会计专门性的文书,因此,司法会计检验鉴定的文书制作要做到既有严肃性又具有专业性,文字表述要朴实、客观,不能修辞,内容要达到专业性水准。考虑到办案人员大多不具备会计专业知识,因此,在制作检验鉴定文书时,又要尽可能地使用通信易懂的语言文字来进行表述,化“专业性”为“大众性”,让办案人员看得懂,明白鉴定书作为七种法定证据之一应有的重要作用,使司法鉴定工作发挥出真正的法律效果;在文书结构上,要做到论点明确,论据充分,结构布局合理,层次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