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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法律人才培养实践环节意在使学生在掌握法学相关理论基础上形成法律职业素质,运用所学法学理论解决实际法律问题。其中,模拟庭审教学是法律人才培养实践环节的重要一环。但目前很多高校的模拟庭审存在模拟内容单一、课程设置不合理、表演重于实训等问题,应以多元解纷机制为切入点,从模拟内容、课程设置形式等方面进行变革。
关键词 实践教学 多元化纠纷 解决机制 模拟庭审
基金項目:本文系广东惠州学院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项目“多元解纷机制下的模拟庭审教学改革”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JG2011042)。
作者简介:陈新华,广东惠州学院政法系,讲师,研究方向:调解、仲裁和诉讼制度。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230-02
法学教育不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而且是一种职业训练。美国现代实用主义法学的创始人霍姆斯在其《普通法》开篇中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在笔者与很多已经走上工作岗位的许多法学毕业生的交流中,学生们普遍反映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和司法实践有相当距离,需要重新在实践中学习“行动中的法律”。正是因为法律在实际运作中需要同时运用经济、文化、道德等各方面的经验进行分析和判断,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对法学专业学生进行职业训练,培养职业技能、提升职业伦理①。
一、我国法律人才培养中实践环节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人才培养中实践教育环节的时间偏短
法学学科的实践性要求法学学生除掌握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外,还应通过实践获得法律人应具备的职业素质,包括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表达能力。以英、德、法、日四国的法律人才培养为例,其实践至少在两年以上,如英国的法律人才培养是在大学学习三年后,在律师学院培训一年以及实习两年;德国是在大学学习四年通过考试后在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实习两年,再通过考试后方能取得法律执业资格;日本则是在大学学习完毕并通过司法考试后,在司法研修所进行为期三年的法律实务教育,并在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成绩合格者才能取得职业资格。而目前我国法学专业人才是在大学学习四年通过司法考试后,实习一年即可获得法律执业资格,与上述国家相比,我国法律人才培养中的实践时间明显偏短,为此,在现行规定未变的情形下,必须通过加强法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实践教学环节加以弥补。
(二)法学实践教学的课程设置不合理
目前我国法学院校的实践教学环节主要有庭审观摩、案例研习、模拟庭审、法律诊所和司法实习等,上述实践教学大多是放在理论课程中并与理论课程一起构成一门课,有些学校则是灵活安排,很少以独立课程和必修课程的形式开设,如在全国600多所法学院校中,绝大多数学校都设有模拟法庭,但只有少数法学院校将其设为独立课程,列入学期教学计划(清华大学曾设为5学分,其中模拟民事审判3学分,模拟刑事审判2学分②)。由于课程设置混乱,实践教学效果难以评估和保障。
(三)法学实践教学的内容涵盖面偏窄
多数高校在上述实践教学环节中过于侧重培养和训练学生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思维和实践能力,缺乏其他解纷方式的思维培养和能力训练,这种内容单一的实践教学模式既与我国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倡导和建立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趋势不符,也使学生在择业过程中只考虑和面向公检法部门,而忽视了法学在其他领域的运用空间,从而进一步增大了法学学生的就业压力。
为此,笔者认为,应以多元化解纷机制为向导,改革以模拟庭审为核心的高校法学实践教学。限于篇幅,本文重点探讨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环节的改革。
二、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向导,拓展模拟庭审内容
模拟法庭作为教学模式最初见于美国的法学院中设置的moot court课程,我国在20世纪30年代将其译为“模拟法庭”,仅指模拟法院诉讼活动的一种教育教学模式。改革开放后,模拟法庭以其教学内容的综合性、教学方式的实践性、庭审角色的扮演性、庭审过程的虚拟性、教学场景的庭审性和庭审场景的模仿性等特征被广泛应用于高校法学教学中。由于设立模拟法庭的根本目的是让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学理论解决现实中不断出现的法律实践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模拟法庭的内容和形式亦应随时代变化而变化。
(一)从模拟法庭到模拟庭审
模拟法庭教育教学模式虽然弥补了传统教育教学模式的缺陷,但其模拟内容较单一,单纯模拟法庭审理而少有对非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模拟。这与我国进入经济、政治法律的转型期,各类矛盾不断出现和激增后,纠纷解决方式日渐呈现出多样性的需求和现实不相适应。事实上,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法学界就提出了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想,并在和谐社会思想的推动下付诸实施。如,在各地近年来在民事行政领域开展的三调联动,在民商事领域推广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在刑事领域则于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了刑事和解制度。顺应上述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有些高校将模拟仲裁庭的庭审也纳入其中,使模拟法庭逐渐演变为模拟庭审。笔者认为,各高校可根据自身条件分步骤分阶段地将模拟法庭逐步扩展到模拟庭审最终扩展为模拟解纷。
第一步可进行模拟仲裁,将模拟法庭扩展为模拟庭审。模拟仲裁将有利于加强学生对仲裁这一解纷方式的特点如一裁终局、不公开性和当事人意思自治性的认识、从而使学生对仲裁这一非诉解纷方式有更直观的认识,也有利于学生学会运用多种解纷方式去实践法律。具体操作中,各校可根据具体情况和目前我国仲裁的不同种类即商事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土地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来选取适合本校法学教育的侧重点的仲裁案例进行模拟。由于模拟仲裁所需要的设备、配套设施等物质条件相比模拟法庭较低,因此,模拟仲裁庭审的开展并不困难,但需要教师和具有仲裁经验的仲裁员等专业人员进行一定的指导。 (二)从模拟庭审到模拟解纷
第二步可进行模拟调解,将模拟庭审扩展为模拟解纷。调解被称之为“东方经验”,相比诉讼其解纷成本低,运作方式灵活,当事人接受度较高。因此,在模拟法庭和模拟仲裁之外,可逐步引入模拟人民调解、模拟行政调解、模拟仲裁调解等不同调解方式,从而使模拟庭审最终走向模拟解纷。该进程可根据各学校的条件和教学实际循序渐进,分步骤进行。
由于调解不仅需要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还需要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和技巧,模拟调解在促使学生去主动吸取调解所需的相关知识的同时提供了深入了解社会的机会,并能加强高校和相应国家机关与社会团体的合作,对培养和提高法学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以及社会责任感有极大促进,同时,使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模式相契合、法学实践环节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从而起到提升实践教学的质量的作用。
三、改变模拟庭审课程形式,将其作为法学专业独立课程和必修课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模拟庭审的直观性和示范性使其符合高校法律专业培养法律高级专门人才的要求,但如前所述,模拟庭审目前在多数高校中或将其作为三大诉讼法课程的教學手段,与理论学时一起构成一门独立的课程。或将其纳入专业实习的一部分,实习时间难以保障,其效果受到影响。或采取隐形课程模式③,即根本不列入教学计划,而是类似第二课堂活动不定期地举行,如由学生社团组织模拟庭审,没有规范、科学、系统的教学体系④。笔者认为,将模拟庭审作为法学专业独立课程和必修课程加以开设,将能够规范模拟庭审教学并进行有效评价,改变上述高校的较为混乱的教学计划的现状。
此外,《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指出:“高度重视实践环节,提高学生实践能力。要大力加强实验、实习、实践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特别要加强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等重要环节。列入教学计划的各实践教学环节累计学分(学时),人文社会科学类专业一般不应少于总学分(学时)的15%,理工农医类专业一般不应少于总学分的25%。推进实验内容和实践模式改革和创新,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该文件的颁布与实施为模拟庭审列入教育教学计划提供了直接依据。将模拟庭审作为独立课程,既有利于各高校切实加强模拟庭审的硬件建设(如模拟庭审室及其设备的配置等),也有利于模拟庭审的软件建设(如教材建设、师资培养等)。
四、改变模拟庭审的模拟形式,变以案例为核心为以角色为核心
所谓以案例为核心的模拟庭审,指一案一组,注重整个庭审程序的完整性,表演性强。以诉讼案件为例,由学生分成若干组,每组分别由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诉讼参与人等不同角色的学生组成,共同演绎一个案例,该模式追求庭审程序的设计性、完美性,不足是表演性太强。所谓以角色为核心的模拟庭审,指一角色一组,是一种对抗型庭审,追求庭审的真实感。仍以诉讼案件为例,学生按照角色分为法官组、检察官组、律师组等,按照已有案情,背对背挖掘证据资料,按照法定程序开庭审判。该模式下的各角色之间在庭审时不是合作而是对抗关系,庭审真实感强,但缺陷是现场发挥中易出现漏洞。二者相比,前者侧重模仿,后者侧重实训。
显然,前者虽看上去完美,但学生只是了解和熟悉了庭审程序,不能领悟庭审的本质,其辩论能力、应变能力都无法得以训练和培养,很难实现模拟庭审的预期教育教学效果。其典型表现是:法官如何问话、证人如何出场等细节学生事前都进行充分共同斟酌商量,更有甚者,为达到所谓满意的结果,连审判结果都是由扮演原告、被告、代理人和法官的学生一同商量的结果,只等辩论结束就“胸有成竹”地宣判早已商定好的结果。这种模拟已为各高校所诟病,既不能体现法律程序的严肃性和法律的专业性,也不能让参与其中的学生真正对案件从法学专业角度进行全面细致的思考,甚至不能让观看者感受法律的精神。因此,尽管以角色为核心的模拟易出现漏洞,但却能有效锻炼学生各项能力。
五、拓宽庭审观摩内容,运用多种观摩形式
与模拟法庭从单一模拟诉讼解纷向模拟多种解纷方式相适应,庭审观摩的内容和形式也应做相应调整。目前多数高校主要是去法院观摩各类案件,少有对仲裁和调解案件的观摩。就仲裁案件而言,尽管仲裁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但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及仲裁庭的同意下,依然可让学生每次少量、分批次地开展仲裁庭审观摩。确实难以进行观摩的,可请仲裁员到学校对学生进行指导,或由仲裁员采用隐匿当事人姓名和相关信息的方式,开展真实案件的示范仲裁,让学生体验仲裁庭审流程,如2010年我校部分担任兼职仲裁员的教师与惠州仲裁委员会共同进行了一场示范仲裁,并刻录成光盘供在校的大四法学专业学生学习,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注释:
①王晨光,陈建民.实践性法律教学与法学教育改革.法学.2001(7).
②官海彪.具有法学专业特点的实验、科研基地———模拟法庭实验室.实验技术与管理.2003(4).
③王维臣.教学与课程导论[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0:59
④王琦.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与创新——以法学实验实践教学改革为视角.海南大学学报.2011(5).
关键词 实践教学 多元化纠纷 解决机制 模拟庭审
基金項目:本文系广东惠州学院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项目“多元解纷机制下的模拟庭审教学改革”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JG2011042)。
作者简介:陈新华,广东惠州学院政法系,讲师,研究方向:调解、仲裁和诉讼制度。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230-02
法学教育不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而且是一种职业训练。美国现代实用主义法学的创始人霍姆斯在其《普通法》开篇中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在笔者与很多已经走上工作岗位的许多法学毕业生的交流中,学生们普遍反映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和司法实践有相当距离,需要重新在实践中学习“行动中的法律”。正是因为法律在实际运作中需要同时运用经济、文化、道德等各方面的经验进行分析和判断,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对法学专业学生进行职业训练,培养职业技能、提升职业伦理①。
一、我国法律人才培养中实践环节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人才培养中实践教育环节的时间偏短
法学学科的实践性要求法学学生除掌握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外,还应通过实践获得法律人应具备的职业素质,包括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表达能力。以英、德、法、日四国的法律人才培养为例,其实践至少在两年以上,如英国的法律人才培养是在大学学习三年后,在律师学院培训一年以及实习两年;德国是在大学学习四年通过考试后在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实习两年,再通过考试后方能取得法律执业资格;日本则是在大学学习完毕并通过司法考试后,在司法研修所进行为期三年的法律实务教育,并在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成绩合格者才能取得职业资格。而目前我国法学专业人才是在大学学习四年通过司法考试后,实习一年即可获得法律执业资格,与上述国家相比,我国法律人才培养中的实践时间明显偏短,为此,在现行规定未变的情形下,必须通过加强法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实践教学环节加以弥补。
(二)法学实践教学的课程设置不合理
目前我国法学院校的实践教学环节主要有庭审观摩、案例研习、模拟庭审、法律诊所和司法实习等,上述实践教学大多是放在理论课程中并与理论课程一起构成一门课,有些学校则是灵活安排,很少以独立课程和必修课程的形式开设,如在全国600多所法学院校中,绝大多数学校都设有模拟法庭,但只有少数法学院校将其设为独立课程,列入学期教学计划(清华大学曾设为5学分,其中模拟民事审判3学分,模拟刑事审判2学分②)。由于课程设置混乱,实践教学效果难以评估和保障。
(三)法学实践教学的内容涵盖面偏窄
多数高校在上述实践教学环节中过于侧重培养和训练学生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思维和实践能力,缺乏其他解纷方式的思维培养和能力训练,这种内容单一的实践教学模式既与我国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倡导和建立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趋势不符,也使学生在择业过程中只考虑和面向公检法部门,而忽视了法学在其他领域的运用空间,从而进一步增大了法学学生的就业压力。
为此,笔者认为,应以多元化解纷机制为向导,改革以模拟庭审为核心的高校法学实践教学。限于篇幅,本文重点探讨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环节的改革。
二、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向导,拓展模拟庭审内容
模拟法庭作为教学模式最初见于美国的法学院中设置的moot court课程,我国在20世纪30年代将其译为“模拟法庭”,仅指模拟法院诉讼活动的一种教育教学模式。改革开放后,模拟法庭以其教学内容的综合性、教学方式的实践性、庭审角色的扮演性、庭审过程的虚拟性、教学场景的庭审性和庭审场景的模仿性等特征被广泛应用于高校法学教学中。由于设立模拟法庭的根本目的是让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学理论解决现实中不断出现的法律实践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模拟法庭的内容和形式亦应随时代变化而变化。
(一)从模拟法庭到模拟庭审
模拟法庭教育教学模式虽然弥补了传统教育教学模式的缺陷,但其模拟内容较单一,单纯模拟法庭审理而少有对非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模拟。这与我国进入经济、政治法律的转型期,各类矛盾不断出现和激增后,纠纷解决方式日渐呈现出多样性的需求和现实不相适应。事实上,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法学界就提出了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想,并在和谐社会思想的推动下付诸实施。如,在各地近年来在民事行政领域开展的三调联动,在民商事领域推广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在刑事领域则于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了刑事和解制度。顺应上述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有些高校将模拟仲裁庭的庭审也纳入其中,使模拟法庭逐渐演变为模拟庭审。笔者认为,各高校可根据自身条件分步骤分阶段地将模拟法庭逐步扩展到模拟庭审最终扩展为模拟解纷。
第一步可进行模拟仲裁,将模拟法庭扩展为模拟庭审。模拟仲裁将有利于加强学生对仲裁这一解纷方式的特点如一裁终局、不公开性和当事人意思自治性的认识、从而使学生对仲裁这一非诉解纷方式有更直观的认识,也有利于学生学会运用多种解纷方式去实践法律。具体操作中,各校可根据具体情况和目前我国仲裁的不同种类即商事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土地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来选取适合本校法学教育的侧重点的仲裁案例进行模拟。由于模拟仲裁所需要的设备、配套设施等物质条件相比模拟法庭较低,因此,模拟仲裁庭审的开展并不困难,但需要教师和具有仲裁经验的仲裁员等专业人员进行一定的指导。 (二)从模拟庭审到模拟解纷
第二步可进行模拟调解,将模拟庭审扩展为模拟解纷。调解被称之为“东方经验”,相比诉讼其解纷成本低,运作方式灵活,当事人接受度较高。因此,在模拟法庭和模拟仲裁之外,可逐步引入模拟人民调解、模拟行政调解、模拟仲裁调解等不同调解方式,从而使模拟庭审最终走向模拟解纷。该进程可根据各学校的条件和教学实际循序渐进,分步骤进行。
由于调解不仅需要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还需要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和技巧,模拟调解在促使学生去主动吸取调解所需的相关知识的同时提供了深入了解社会的机会,并能加强高校和相应国家机关与社会团体的合作,对培养和提高法学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以及社会责任感有极大促进,同时,使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模式相契合、法学实践环节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从而起到提升实践教学的质量的作用。
三、改变模拟庭审课程形式,将其作为法学专业独立课程和必修课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模拟庭审的直观性和示范性使其符合高校法律专业培养法律高级专门人才的要求,但如前所述,模拟庭审目前在多数高校中或将其作为三大诉讼法课程的教學手段,与理论学时一起构成一门独立的课程。或将其纳入专业实习的一部分,实习时间难以保障,其效果受到影响。或采取隐形课程模式③,即根本不列入教学计划,而是类似第二课堂活动不定期地举行,如由学生社团组织模拟庭审,没有规范、科学、系统的教学体系④。笔者认为,将模拟庭审作为法学专业独立课程和必修课程加以开设,将能够规范模拟庭审教学并进行有效评价,改变上述高校的较为混乱的教学计划的现状。
此外,《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指出:“高度重视实践环节,提高学生实践能力。要大力加强实验、实习、实践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特别要加强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等重要环节。列入教学计划的各实践教学环节累计学分(学时),人文社会科学类专业一般不应少于总学分(学时)的15%,理工农医类专业一般不应少于总学分的25%。推进实验内容和实践模式改革和创新,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该文件的颁布与实施为模拟庭审列入教育教学计划提供了直接依据。将模拟庭审作为独立课程,既有利于各高校切实加强模拟庭审的硬件建设(如模拟庭审室及其设备的配置等),也有利于模拟庭审的软件建设(如教材建设、师资培养等)。
四、改变模拟庭审的模拟形式,变以案例为核心为以角色为核心
所谓以案例为核心的模拟庭审,指一案一组,注重整个庭审程序的完整性,表演性强。以诉讼案件为例,由学生分成若干组,每组分别由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诉讼参与人等不同角色的学生组成,共同演绎一个案例,该模式追求庭审程序的设计性、完美性,不足是表演性太强。所谓以角色为核心的模拟庭审,指一角色一组,是一种对抗型庭审,追求庭审的真实感。仍以诉讼案件为例,学生按照角色分为法官组、检察官组、律师组等,按照已有案情,背对背挖掘证据资料,按照法定程序开庭审判。该模式下的各角色之间在庭审时不是合作而是对抗关系,庭审真实感强,但缺陷是现场发挥中易出现漏洞。二者相比,前者侧重模仿,后者侧重实训。
显然,前者虽看上去完美,但学生只是了解和熟悉了庭审程序,不能领悟庭审的本质,其辩论能力、应变能力都无法得以训练和培养,很难实现模拟庭审的预期教育教学效果。其典型表现是:法官如何问话、证人如何出场等细节学生事前都进行充分共同斟酌商量,更有甚者,为达到所谓满意的结果,连审判结果都是由扮演原告、被告、代理人和法官的学生一同商量的结果,只等辩论结束就“胸有成竹”地宣判早已商定好的结果。这种模拟已为各高校所诟病,既不能体现法律程序的严肃性和法律的专业性,也不能让参与其中的学生真正对案件从法学专业角度进行全面细致的思考,甚至不能让观看者感受法律的精神。因此,尽管以角色为核心的模拟易出现漏洞,但却能有效锻炼学生各项能力。
五、拓宽庭审观摩内容,运用多种观摩形式
与模拟法庭从单一模拟诉讼解纷向模拟多种解纷方式相适应,庭审观摩的内容和形式也应做相应调整。目前多数高校主要是去法院观摩各类案件,少有对仲裁和调解案件的观摩。就仲裁案件而言,尽管仲裁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但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及仲裁庭的同意下,依然可让学生每次少量、分批次地开展仲裁庭审观摩。确实难以进行观摩的,可请仲裁员到学校对学生进行指导,或由仲裁员采用隐匿当事人姓名和相关信息的方式,开展真实案件的示范仲裁,让学生体验仲裁庭审流程,如2010年我校部分担任兼职仲裁员的教师与惠州仲裁委员会共同进行了一场示范仲裁,并刻录成光盘供在校的大四法学专业学生学习,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注释:
①王晨光,陈建民.实践性法律教学与法学教育改革.法学.2001(7).
②官海彪.具有法学专业特点的实验、科研基地———模拟法庭实验室.实验技术与管理.2003(4).
③王维臣.教学与课程导论[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0:59
④王琦.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与创新——以法学实验实践教学改革为视角.海南大学学报.2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