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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基于公共利益而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力是由《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范所赋予的,拆除危房、规划重建毫无疑问是符合公共利益要求的;但上述法律和成都市政府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都规定在此情形下,应当退还相应年限的土地出让金,并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给予补偿.《安置意见》作为政府规章,也无权排除或完全规避《物权法》等上位法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