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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切实发挥社会保障的积极作用,切实改善低收入群体和贫困群体的生活状况。社会保障工作中就业工作和社会救助工作尤为重要,都是关系到群众生活的重大问题。我认为,通过“就业救助”一体化,使两者充分结合,发挥各自积极因素,弥补工作上的漏洞与问题,使群众增强就业创业积极性与能力,在有保障的情况下就业创业,并逐步减轻社会救助压力,营造和谐社会环境。
一、实施“就业救助”—体化的意义
(一)实施就业救助一体化是贫困群众的需要
失业、就业不充分或就业质量不高是城市贫困人口生活陷入贫困的主要原因,尤其当前金融危机的影响,使我国的就业形势十分严峻“而就业救助”一体化就是依靠就业和救助的双向互动彻底解决群众的生活困难活题,通过就业让群众有稳定的收入、生活宽裕,通过救助扶持来解决群众就业、创业过程中的难题。
(二)实施就业救助一体化对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有着积极的作用
积极的就业措施及社会救助政策是我国当前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同样是针对贫困群众包括下岗失业、无业人员的政策,由于条块分割造成了就业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之间以及各自工作自身存在着一些问题。要解决由于体制、政策及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并有效发挥就业与救助工作积极力量,形成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实施“就业救助”一体化十分必要。
(三)实施就业救助一体化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一定意义
和谐发展是经济社会的发展目标。群众生活有困难、贫富差距大,社会不稳定、风气不好,都是影响和谐发展的重要问题。实施就业救助一体化,一是有利于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为困难群众、弱势群体提供更加有力的生活保障;二是有利于促进社会形成以劳动为荣的良好风气,营造积极的就业创业氛围,三是有利于推进社会公平正义,通过政策实施的互补消除各自政策享受身份条件的限制。基本覆盖了整个贫困人群,使贫困群体在机会公平、政策公平的情况下走向富裕。
二、当前就业与社会救助工作的现实基础
(一)就业工作
目前受多种因素质影响,就业工作仍面临较多困难和问题。仅从政府促进机制上看就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1、就业政策存在缺陷
①免费职业培训和免费职业介绍政策覆盖面不宽。
②税收政策的覆盖面不够宽,门槛较高。
③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与商业化运作的矛盾突出。
④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和岗位补贴政策覆盖面偏窄。
2、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水平还需进一步提升
一是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服务网络不够健全,功能不够完善,难以适应和满足各类求职者,特别是大量农村求职者的需求:二是经济形式多元化带来就业方式的多样化,正规就业和非正规就业并存、灵活就业、自营劳动者、社区公益人员等就业稳定性差,如何提高他们的就业质量亟待研究;三是职业技术教育和就业技能培训发展滞后,经费投入不足,如何尽快提高城乡劳动力素质和技能需要详细的规划和探讨;四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领导组织体系不够明确,尚未能形成像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相类似的比较系统的就业扶持政策。
3、“三条保障线”与再就业政策尚未形成良性互动机制
一是有的地方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进展缓慢。二是“三条保障线”标准偏高,影响了再就业工作的有效开展。三是劳动就业政策不完善,隐性就业问题比较普遍。
(二)社会救助工作
整体上讲,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在保障困难人群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已经发挥了一定作用。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使中国社会救助的方法经历了一个重要的制度转变,即以从受救济者所属的社会类型为标准提供救助,到以受救助者的经济状况为标准提供救助。但是在制度设计和实际操作中出现的种种问题阻碍了这种转变。
1、单一的补助办法不利于鼓励低保对象就业。目前,低保制度实行的是差额补助办法,也就是说,低保家庭如果通过就业多挣1元钱,就会少得到1元钱的救助。显然,这不利于鼓励低保对象去就业。同时,在一少部分人当中形成了依靠低保生活的懒汉作风。影响了社会风气。
2、最低生活保障强调了生存,忽视了发展。大多数受助者在得到救助后的收入水平仍然很低,经济上的匮乏使贫困家庭的社会交往受到限制,接受教育存在障碍,身心健康得不到保证,尤其是患病时不能及时治疗和教育机会上的不平等,这一系列的社会剥夺和社会排斥使贫困家庭获得发展的机会很小。
3、强调了效率,忽视了公平。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贫困群体享受“低保”的资格进行了严格限定,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以道德价值观作为资格审查的一个标准。如对不符合社会规范的穷人,即有“过错”的人或“劳改犯”本人及其家属、吸毒、赌博人员进行严格限制。二是对有劳动能力的人也“另眼相看”。一些地方曾规定“身强体壮者一律不予享受‘低保”’,有些地方对有劳动能力的人定一个最低收入起点,变相压低救助标准。这种社会排斥造成了贫困群体更多机会的丧失,
4、社会救助理念落后。现行社会救助基本上还是延续传统的救助理念,随即以个人或家庭的收入调查为基础,只有那些个人或家庭收入低于政府确定的救助标准的人才可以获得救助。实际救助的金额等于政府救助标准减去申请救助者的实际收入。因此,现行社会救助所秉持的基本理念还是比较落后的。
三、实施“就业救助”—体化的对策
实施就业救助一体化,就是要充分发挥就业与社会救助工作职能,整合两者政策优势、资源优势,通过工作互动、互补,救助扶持下岗失业、无业人员,包括低保人员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实现就业、创业。通过扶持贫困群众就业、创业切实提高其生活水平,解决存在困难。
(一)加大优惠政策及服务工作落实
一是无偿提供培训服务。以培训学校为平台,组织开展就业培训、教育活动,促进观念转变,增强就业、创业能力。
二是无偿提供就业信息。以职介中心为桥梁,广泛收集岗位信息、发布就业信息。并根据所掌握人员情况,有针对性的送信息上门。
三是全面落实国家就业政策。对国有企业下岗失业及低保人员自发就业或创业的,民政、就业部门将免费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工商、税务等部门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全面落实国家就业优惠政策。
四是给予救助保障政策。通过费用减免、小额贷款、低保渐退金等多项政策的灵活准确运用,增强群众就业、创业积极性:低保人员已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的,并达到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的,为其办理退保手续,退保可以一次获得2至3个月的低保渐退金或在3至6个月内仍享受低保救助,给予其就业缓冲期。
(二)提升贫困群众就业能力和拓宽就业渠道
一是搞活就业培训。要加强培训场所建设,提升培训能力: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措施,拓宽培训范围和技能;要积极与职教中心、职业技术院校等单位联合办学,提高技能培训质量和水平。通过积极组织形式多样的培训,推进就业、创业、再就业。
二是多元推介就业。充分发挥职介中心的作用,广泛收集信息、发布信息,从本地区、到全市、到全省及至全国的用工趋势、招聘信息都要准确及时掌握、及时发布。并要根据信息平台所掌握本区内劳动力信息,突出对低保对象有选择、有针对性的送信息、送岗位入户、到人。
三是推进劳务输出。我们要把劳务输出作为一项产业来抓,在信息推介就业基础上,完善建立劳务输出工作体系,形成管理有序、长期协作、利益维护等于一体的工作格局。并要通过强化思想教育、技能教育、知识教育等多种手段,打造劳务输出品牌。树立本地区劳务形象及诚信度。
四是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通过开发社区服务岗位、建立就业基地、劳务输出中心等形式帮助就业。对“4050”人员实行特殊的就业扶持政策,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直接安置就业。
(三)建设就业救助一体化工作平台与载体
一是强化信息平台,实行网络化管理。一方面要整合区域内劳动力资源,便于就业安置;另一方面要为救助审批提供依据,对有就业岗位的要控制在救助范围外,对有劳动能力申请救助的一定要严格审批。
二是充分利用活动载体,开展“一走五送”上门服务活动。定期组织“就业救助专场招聘会”活动,以本地区用工单位为主,引入外地用工单位为辅,重点突出就业救助对象和用工单位现场招聘。
三是突出典型带动作用。通过基地拉动、示范户带动,推进下岗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促进其尽快实现创业。
一、实施“就业救助”—体化的意义
(一)实施就业救助一体化是贫困群众的需要
失业、就业不充分或就业质量不高是城市贫困人口生活陷入贫困的主要原因,尤其当前金融危机的影响,使我国的就业形势十分严峻“而就业救助”一体化就是依靠就业和救助的双向互动彻底解决群众的生活困难活题,通过就业让群众有稳定的收入、生活宽裕,通过救助扶持来解决群众就业、创业过程中的难题。
(二)实施就业救助一体化对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有着积极的作用
积极的就业措施及社会救助政策是我国当前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同样是针对贫困群众包括下岗失业、无业人员的政策,由于条块分割造成了就业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之间以及各自工作自身存在着一些问题。要解决由于体制、政策及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并有效发挥就业与救助工作积极力量,形成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实施“就业救助”一体化十分必要。
(三)实施就业救助一体化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一定意义
和谐发展是经济社会的发展目标。群众生活有困难、贫富差距大,社会不稳定、风气不好,都是影响和谐发展的重要问题。实施就业救助一体化,一是有利于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为困难群众、弱势群体提供更加有力的生活保障;二是有利于促进社会形成以劳动为荣的良好风气,营造积极的就业创业氛围,三是有利于推进社会公平正义,通过政策实施的互补消除各自政策享受身份条件的限制。基本覆盖了整个贫困人群,使贫困群体在机会公平、政策公平的情况下走向富裕。
二、当前就业与社会救助工作的现实基础
(一)就业工作
目前受多种因素质影响,就业工作仍面临较多困难和问题。仅从政府促进机制上看就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1、就业政策存在缺陷
①免费职业培训和免费职业介绍政策覆盖面不宽。
②税收政策的覆盖面不够宽,门槛较高。
③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与商业化运作的矛盾突出。
④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和岗位补贴政策覆盖面偏窄。
2、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水平还需进一步提升
一是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服务网络不够健全,功能不够完善,难以适应和满足各类求职者,特别是大量农村求职者的需求:二是经济形式多元化带来就业方式的多样化,正规就业和非正规就业并存、灵活就业、自营劳动者、社区公益人员等就业稳定性差,如何提高他们的就业质量亟待研究;三是职业技术教育和就业技能培训发展滞后,经费投入不足,如何尽快提高城乡劳动力素质和技能需要详细的规划和探讨;四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领导组织体系不够明确,尚未能形成像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相类似的比较系统的就业扶持政策。
3、“三条保障线”与再就业政策尚未形成良性互动机制
一是有的地方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进展缓慢。二是“三条保障线”标准偏高,影响了再就业工作的有效开展。三是劳动就业政策不完善,隐性就业问题比较普遍。
(二)社会救助工作
整体上讲,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在保障困难人群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已经发挥了一定作用。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使中国社会救助的方法经历了一个重要的制度转变,即以从受救济者所属的社会类型为标准提供救助,到以受救助者的经济状况为标准提供救助。但是在制度设计和实际操作中出现的种种问题阻碍了这种转变。
1、单一的补助办法不利于鼓励低保对象就业。目前,低保制度实行的是差额补助办法,也就是说,低保家庭如果通过就业多挣1元钱,就会少得到1元钱的救助。显然,这不利于鼓励低保对象去就业。同时,在一少部分人当中形成了依靠低保生活的懒汉作风。影响了社会风气。
2、最低生活保障强调了生存,忽视了发展。大多数受助者在得到救助后的收入水平仍然很低,经济上的匮乏使贫困家庭的社会交往受到限制,接受教育存在障碍,身心健康得不到保证,尤其是患病时不能及时治疗和教育机会上的不平等,这一系列的社会剥夺和社会排斥使贫困家庭获得发展的机会很小。
3、强调了效率,忽视了公平。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贫困群体享受“低保”的资格进行了严格限定,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以道德价值观作为资格审查的一个标准。如对不符合社会规范的穷人,即有“过错”的人或“劳改犯”本人及其家属、吸毒、赌博人员进行严格限制。二是对有劳动能力的人也“另眼相看”。一些地方曾规定“身强体壮者一律不予享受‘低保”’,有些地方对有劳动能力的人定一个最低收入起点,变相压低救助标准。这种社会排斥造成了贫困群体更多机会的丧失,
4、社会救助理念落后。现行社会救助基本上还是延续传统的救助理念,随即以个人或家庭的收入调查为基础,只有那些个人或家庭收入低于政府确定的救助标准的人才可以获得救助。实际救助的金额等于政府救助标准减去申请救助者的实际收入。因此,现行社会救助所秉持的基本理念还是比较落后的。
三、实施“就业救助”—体化的对策
实施就业救助一体化,就是要充分发挥就业与社会救助工作职能,整合两者政策优势、资源优势,通过工作互动、互补,救助扶持下岗失业、无业人员,包括低保人员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实现就业、创业。通过扶持贫困群众就业、创业切实提高其生活水平,解决存在困难。
(一)加大优惠政策及服务工作落实
一是无偿提供培训服务。以培训学校为平台,组织开展就业培训、教育活动,促进观念转变,增强就业、创业能力。
二是无偿提供就业信息。以职介中心为桥梁,广泛收集岗位信息、发布就业信息。并根据所掌握人员情况,有针对性的送信息上门。
三是全面落实国家就业政策。对国有企业下岗失业及低保人员自发就业或创业的,民政、就业部门将免费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工商、税务等部门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全面落实国家就业优惠政策。
四是给予救助保障政策。通过费用减免、小额贷款、低保渐退金等多项政策的灵活准确运用,增强群众就业、创业积极性:低保人员已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的,并达到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的,为其办理退保手续,退保可以一次获得2至3个月的低保渐退金或在3至6个月内仍享受低保救助,给予其就业缓冲期。
(二)提升贫困群众就业能力和拓宽就业渠道
一是搞活就业培训。要加强培训场所建设,提升培训能力: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措施,拓宽培训范围和技能;要积极与职教中心、职业技术院校等单位联合办学,提高技能培训质量和水平。通过积极组织形式多样的培训,推进就业、创业、再就业。
二是多元推介就业。充分发挥职介中心的作用,广泛收集信息、发布信息,从本地区、到全市、到全省及至全国的用工趋势、招聘信息都要准确及时掌握、及时发布。并要根据信息平台所掌握本区内劳动力信息,突出对低保对象有选择、有针对性的送信息、送岗位入户、到人。
三是推进劳务输出。我们要把劳务输出作为一项产业来抓,在信息推介就业基础上,完善建立劳务输出工作体系,形成管理有序、长期协作、利益维护等于一体的工作格局。并要通过强化思想教育、技能教育、知识教育等多种手段,打造劳务输出品牌。树立本地区劳务形象及诚信度。
四是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通过开发社区服务岗位、建立就业基地、劳务输出中心等形式帮助就业。对“4050”人员实行特殊的就业扶持政策,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直接安置就业。
(三)建设就业救助一体化工作平台与载体
一是强化信息平台,实行网络化管理。一方面要整合区域内劳动力资源,便于就业安置;另一方面要为救助审批提供依据,对有就业岗位的要控制在救助范围外,对有劳动能力申请救助的一定要严格审批。
二是充分利用活动载体,开展“一走五送”上门服务活动。定期组织“就业救助专场招聘会”活动,以本地区用工单位为主,引入外地用工单位为辅,重点突出就业救助对象和用工单位现场招聘。
三是突出典型带动作用。通过基地拉动、示范户带动,推进下岗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促进其尽快实现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