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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7刑法确定单位犯独立的刑法主体地位以来,在理论和实务中一直存在着一系列关于单位犯罪的剪不断、理还乱的理论问题,例如对单位犯罪的范围的质疑、单位犯罪的责任基础到底为何、单位与单位内部成员之间的罪责关系、单位犯罪的刑罚、单位犯罪自首问题等等,单位共同犯罪也是其中之一,本文拟讨论单位共同犯罪中的其中一种比较有争议的形式即单位与单位内部成员是否能够成立共同犯罪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