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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9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七家国家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控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有关措施的通知”。通知称,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精神,国家将进一步加强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问题进行严格的限制,自2006年1月1日起,金属镁及其初级产品出口退税率将下调到5%。2005年12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煤焦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具体明确了金属镁及初级产品出口退税的调整措施。其中,镁锭、镁合金、镁粉及镁废碎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