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钢的烦心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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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法摄影家吴钢先生是原《中国戏剧》杂志的摄影记者,现在法国任职业摄影师,历时三十年拍摄戏曲舞台剧照,二十年潜心研究摄影史。从上个世纪80年代起,他就在《大众摄影》等杂志发表作品和文章,有《摄影史话》、《美丽的京剧》等专著。在最近的一次聊天中,吴钢说起了他的烦心事儿。
  
  
  李馨:两位律师可以为我们介绍一下,像吴先生这样,人在国外多年,但发生侵权的事情在国内,什么样的法律适用于这种“跨国”案例?是否有相关的国际公约或条例?国内的摄影师发现自己的作品被国外侵权,又该怎么办?
  郭春飞:因民事侵权提起的诉讼,按照中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的是中国法律的规定。对于有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形,原告可选择对自己更为有利的上述二者之一的法院起诉。
  不论像吴先生这种情况还是权利人在国内、侵权行为发生在国外的情形,均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涉外民事案件。因此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除了适用民诉法的一般规定,还会适用该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在国外,盗版者不仅窃取了摄影家的收入,也窃取了国家的税务收入。
  李馨:在《美丽的京剧》一书版权页上已经有声明:本书作者吴钢先生在法国版权机构AGESSA注册,受到国际版权法保护……其中提到的AGESSA是什么性质的机构?在国外做职业摄影师,其权利和义务是怎样的?
  吴钢: AGESSA是法国政府专门界定和管理与版权有关的自由职业艺术家的机构,也是代表政府的管理机构,我加入这个机构已近二十年了。作为它的会员,每年初需要把去年的全年版权收入如实地申报给它们,然后会收到AGESSA每季度给我的各项社会分摊金和各项保险费用的缴纳单据,我按照单据上的金额缴费。这些费用很高,大约占我收入的30%,但是,AGESSA负责我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退休保险等。除此之外,每年我还要到税务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基本上我收入的一半都要交给国家,但是进入了国家的社会保险体系,生病有医保,退休有退休金,个人和家庭生活有了保障。我们甚至还可以向政府申请艺术家工作室,租金便宜而且房间宽敞明亮。
  李馨:中国摄影家协会发起的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也已成立,主要职责在于开展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运用法律手段,强有力地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这种严格的有章可循、照章办事的制度,不仅有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保障机制,也更有利于摄影师本人。
  今年,《大众摄影》杂志也推出律师在线栏目,希望这个栏目成为广大摄影人的交流平台,能够为摄影人提供相关法律知识及实际帮助支持。相信有了好的目标和方向,摄影人的利益也会得到更完善的保护。
  郭春飞:随着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发展,中国摄影师的身份也愈加多元化,许多是自由职业者,因此自身管理包括创作的作品得到应有回报十分重要。中国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应该是一个进步,虽然它还是初期,但毕竟走出了这一步,这使得自由摄影师有了组织可以行使部分权利,期待它能切实成为摄影师可以信赖的机构。
  吴钢:法国的管理比较正规,自由职业摄影师与企业员工一样,是在国家机构注册并且合法经营和照章纳税的,由于法国的各项保险和税务比较高,所以如果遇到盗版,那就意味着盗版者不但窃取了摄影家的版权收入,同时也窃取了国家的税务收入。因为摄影家拿不到稿费,就不会报税,更不会纳税。因为有高额的税务,所以正式注册登记的自由职业摄影师的稿费标准比较高,律师也都热衷于帮助职业摄影师打版权官司,律师费收入高而且诉讼相对简单,因为都是公开出售的印刷品,所以事实清楚、取证容易,有百分之百的胜诉把握。
  
  如何才能获得较满意的赔偿
  
  李馨:法国职业摄影师的稿酬标准是多少?发生侵权事件之后,赔偿金额是如何判定的?
  吴钢: AGESSA按照职业性质的不同,建立有下属几个分支机构, UPC就是它下属的管理摄影家的组织。这个组织对职业摄影家进行职业规范管理,规定照片的收费标准。每一个成员都会收到一份印刷精美的价格参照标准,里面详细规定了在各种报刊、杂志、广告等印刷品上刊登照片的收费价格,还有外出拍照的收费标准,每个成员都要按照这个标准收费。同时UPC还有几位专职的版权法律师为会员服务。因此,我们这些UPC 注册的会员,如果遭遇了侵权事件,只要交给自己的维权律师去做就可以了。律师按照具体侵权情况,如盗版刊物的发行量、照片摆放位置、幅面大小等等,都可以查到相应的价格标准,清清楚楚。按照侵权程度,一般盗版的赔付标准是UPC规定价格的三倍或三倍以上。譬如一本书,按照最少的印数,封面的一张照片的标准价格,最低不能少于435欧元,此价格还是未加增值税的。
  李馨:国内的稿酬和赔偿标准和国际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现在我们看到的很多作品,都是摄影师辛苦构思、拍摄多年得来的,尤其像吴先生这样,用三十年心血拍摄出的优秀舞台摄影作品,被侵权者轻而易举盗为他用,尤其是被一些商家盗用在广告中,摄影作品可以为商家带来巨大的附加收益,而摄影师却连最基本的权益都无法获得。如果不能严厉惩罚侵权者,无疑会极大打击摄影师的创作积极性,摄影的创新和发展还从何而谈?
  梁勤:国内的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经济损害的赔偿,另一方面是对精神损害的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额现阶段普遍较低,我们不做讨论。
  计算经济损失大致有三种方式:一是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二是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三是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在50万元以下酌情确定。
  在法律上,无论采取上述哪种方式确定赔偿金额,侵权人所付出的均是弥补性赔偿,而不具有惩罚性。
  相对而言,上述三种弥补性赔偿标准中,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吴先生的损失可能效果最好。原因在于油画作为高端艺术品售价较高,如果侵权人恰恰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话,大概他在法国销售侵权油画所得不菲,如果吴先生能向法院证实这笔所得,并证明摄影作品的创作难度和商业价值、艺术价值,那么还是有希望获得比较满意的赔偿的。
  李馨:由于国内的侵权单位大都是宣传出版机构、企业公司等等,案件的审理本身以及媒体的广泛关注,都会对侵权者的形象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在国外,由于不少出版机构都是私立性质,一切行为都关乎其企业甚至家族的声誉,所以健全的问责制度下,会发生这样的事情:此任老板在位期间发生盗版行为,下任领导时东窗事发,可以追究前任当事领导的责任。国内对于侵权的判决,进行赔偿的虽然是单位实体,但作为侵权单位的法人代表,也会为此背负上恶名,这都是他们最不愿意看到的事情。
  吴钢:对,盗版侵权有可能发生在我们每一位摄影师身上,如果盗版者不受到高额的惩处,不“伤其筋骨”,很难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在法国,盗版叫“PIRATE”,与海盗是同一个字。就我本人遇到的侵权事件来看,应该引起我们每一个人的警惕。我相信随着法制观念的逐步增强,人们对版权法的认识将进一步加深,对盗版者处罚力度的增大,盗版现象会逐步受到遏制。如此才能激发摄影工作者的创作热情,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李馨:是的,完善的法律体系,还要依靠摄影师自身以及整个社会的重视和推动,只有作为整体“重拳出击”,才能有效制止、惩罚盗版行为,才能真正保护摄影师的相关权利。我们的读者,如有更好的建议或者案例,欢迎来信、来电与我们进行讨论。再次感谢各位。
  
  吴钢(丁聪 画)旅法职业摄影师
  郭春飞 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梁勤 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钢被侵权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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