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废除死刑制度的宪法依据

来源 :科教纵横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OHOHO66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自1764年贝卡里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对死刑制度合理性提出质疑以来,关于死刑制度的存废问题就一直开始争论至今,经过200多年的争论,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接受死刑废除者的观点,并且走上了废除死刑的道路,但也有很多国家依然保留死刑,其中就包括中国。我国法学界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也一直很激烈,支持废除者也好,反对废除者也好,大都集中在刑法领域的讨论,笔者在这里希望通过宪法学找到废除死刑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死刑制度;生命权;宽容性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809(2010)-10-0274-01
  
  一、死刑制度违反宪法中有关生命权的规定
  
  在宪法的价值体系中生命权处于基础与核心地位是无可争议的事实,没有生命权就不会存在基本权利和整个宪政体制。无论是平等权、自由权还是追求幸福的权利,他们都是以生命权为基础的,没有生命权,再多再美好的权利也一点意义都没有。
  宪法保护的生命权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反映了不同于其他权利的特点。首先,生命权是表示人类生存的自然意义的权利,具有自然法的性质,带点天赋的味道;其次,生命权又具有社会意义,一来区别于动植物的生命权,二来体现了国家与社会主体应有的社会关系,即生命权是国家与社会的最高价值,在任何情况下国家不能把人的生命权作为一种工具或手段,应把生命权的维护制定作为制定法律或制定政策出发点;第三,生命权价值的宪法确认意味着国家赋有保护生命权的义务,使生命权成为价值体系的基础。一切国家机关、公务员的活动不能损害公民的生命权,应建立各种形式的生命权保障机制;第四,生命权的宪法意义还表现为它为全社会树立宪法权威、提高社会成员的宪法意识奠定了基础。
  首先生命权既然作为天赋的权利,即具有天生的不可剥夺性,除非遇见不可抗力,否则任何人和组织都不能侵害他人的生命权,而死刑制度作为一种旨在剥夺生命权的国家机器,主观上即以剥夺生命权为目的违背了宪法学生命权原理;其次,生命权又是一种社会性的权利,体现了一种互相尊重的关系,即A享有生命权,其生命神圣不可侵犯,但A也不能侵犯其他人的生命权,如果说死刑制度是作为国家制度B存在的话,其就没有尊重自然人的生命权,违背了宪法学中生命权的社会性;再次,国家存在的最大意义就是保护自然人的生命权,其规定法律、制定政策抑或设立制度等等都应该从保护生命权出发,有的学者观点表示对个别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剥夺生命权是为了保护更多人的生命权,所以死刑制度是不违背这一原理的。这里不讨论对个别犯罪分子执行死刑是否真能起到威慑作用,降低犯罪率,因为这是刑法学领域的问题。宪法学中的生命权应该是一种绝对性的生命权,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剥夺,不管这种理由是多么的正当与具有说服力,因而打着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的这种口号也是不能为宪法所接受的;最后。宪法树立了生命权至上的权威,这种观念的深入人心有利于营造一个有爱和睦、互相尊重与包容的社会,而死刑制度则与其背道而驰,不利于宪法观念的传播与宪法理念的实现。
  
  二、死刑制度违背宪法的宽容思想
  
  关于宪法的特点是众说纷纭,代表性的是宪法具有如下特征,一是综合性,二是实践性,三是规范性,四是开放性。笔者认为宪法还具有宽容性,宽容到底指什么,是指一个人或机构虽然具有必要的权力和知识,但是对自己不赞成的行为却不进行阻止、妨碍或干涉的审慎的选择。宪法的宽容性来源于宗教的宽容思想,不管是基督教、伊斯兰教还是佛教,都沉淀了宽容的思想,如基督教的“爱人如己”思想,伊斯兰教的《古兰经》提倡“应坚忍容让,此为坚决之事”,佛教的利他思想都是在宣扬宽容,这些主流价值观都无形的影响了统治阶级的立法思想,因而各国宪法都自觉抑或不自觉的带了宽容性的立法精神。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允许公民发表各种观点,而且准许其以各种方式表达,而无论你是在表达喜与乐,悲与哀还是愤与怒。这种在不怕自己的利益受侵害的基础上赋予公民发泄的自由,就是宽容性的体现;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该条规定赋予公民有选择自己信仰的自由,而不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强加自己的信仰与他人,而且也不会要求公民必须服从于某种主流价值观(如奋斗精神、奉献精神),让公民在充分自我的情况下作出选择,我想宪法不允许将无所事事、游手好闲之人以及见死不救之人入罪就是一种宽容性;此外,我国宪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我国宪法不仅保护本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同样保护外国人的合法权益,而不论我国与该国在历史上有什么过节抑或现在有什么矛盾,也不会因为满足该外国人的合法利益直接或间接减少了本国公民的利益而限制其利益,宪法还赋予政治难民避难的权利,这一切都体现了宪法的宽容性。
  
  三、死刑制度违背我国宪法制度设计理念
  
  我国宪法制度设计思想是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各级政府是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检察院是监督机关,是一种分工较为明确与具体的制度设计。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说明法院的主要工作是审理案件,而审理后并加以判决的结果则交由执行机关去做,死刑的制度设计是死刑不但由法院来判,而且还由法院来执行,这样以来一方面缺乏监督,另一方面违背分权理念,违背了宪法的制度设计理念。
  死刑制度无视生命权作为权利基础的神圣性,忽视宪法的宽容思想,违背宪法的制度设计理念,理应被废除,当然要循序渐进的进行,而不是一步到位。笔者认为死刑制度在以后的路程里,总体趋势应该是消亡的,过程应该是审慎的。
  
  参考文献:
  [1]韩大元著:《生命权的宪法价值》,载于《宪政论丛》第四卷,第106-107页
  [2]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著:《宪法学专题研究》,第14-15页
  [3]陈根发:《论宗教宽容的政治化合法律化》,发表于《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2期
其他文献
摘 要 板书是教学中所应用的一种主要的教学媒体,板书设计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用文字、绘图、列表等形式和手段反映教材内容,有效提高教学质量的一种教学行为,是整个课堂教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教师应当具备的教学基本功之一。好教师需要渊博的知识,但知识渊博不一定能当一个好教师,好教师是要求专业知识与教学艺术相结合的”, 板书设计就是教学艺术的一个很好体现。  关键词 板书 板书设计 课堂教学 教学艺术   
目的探讨血管紧张素转化酶(ACE)基因多态性与汉族扩张型心肌病的相关性。方法收集2005年以来101例汉族扩张型心肌病病人及体检科105例汉族健康体检者血液DNA,利用PCR扩增技术
债权作为出资的一种形式,我国公司法并未禁止,但公司立法未就债权出资做出相应规定.鉴此,本文就债权出资的适格条件、债权出资的履行程序这几个方面问题进行了探讨.
在我国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石油资源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资源,石油工业也是我国经济发展和国防安全的命脉.由于石油资源不像煤炭资源那样,是具有流动性的资源,因此开采较为
摘要:法理与情理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一方面法理与情理具有一致性,另一方面法理与情理是相悖冲突的,民众对一些简单适用法律做出的司法判决表现出不理解不接受甚至不执行。本文通过对法理、情理的分析,论述了在我国法律现代化的进程中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冲突及如何在法律现代化中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法理;情理;冲突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809(2010)-10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以下简称SEI)是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所属的集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管理及工程监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服务、技
目的观察CO2激光联合5-氨基酮戊酸(5-aminolevulinic acid,ALA)光动力疗法(Photodynamic therapy,PDT)治疗鲍温样丘疹病(Bowenoid Papulosis,BP)的临床疗效及不良反应。方法
摘要:腐败,从封建时代开始,便一直侵扰着中国这个古老的国度,没有哪一个朝代能幸免于腐败的侵蚀。以法治国,是历代封建统治者的主流价值选择,而-法治的核心莫过于吏治。明主治吏不治民便成为明君的聪慧之选。追溯历史长河,首当其冲的便是明初朱元璋的重典治吏,其规模之大,用刑之重堪称罕见。如今,贪污腐败犹如秋风扫落叶般席卷中华大地,严重影响中国的全面发展。本着以史为鉴,借古思今的精神,寄望从中探寻一条惩贪之路
期刊
2005年江苏省全面使用新教材。新课程在教学目标上强调“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三者结合,在学习方法上强调发现学习,自主学习,充分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这对传统教学是一个强大的冲击广大教师都以饱满的热情投人到这场轰轰烈烈的教学改革中,课堂教学的探索活动如火如茶地展开,新课程改革的理念逐步深人课堂一时间,探究式教学、对话式教学等各种能体现学生主体作用的教学方式为教师们所青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