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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公司与国税部门在理解国税发[1999]169号文件中"保险企业当年支付的佣金可在不超过缴费期内营销业务实收保费5%的范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扣除"存在差异.如果按国税部的理解操作,其后果是公司要补付佣金并产生巨大费差损.从寿险公司实际情况分析,按税法规定允许列入成本的佣金与公司实际支付佣金额相比较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税法的权威性,国税部门认定寿险公司有集体漏税行为是不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