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远程法学教育及其可借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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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介绍了美国进行远程法学教育的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开设独立的远程法学院,另一种是几所法学院联合开设远程教学课程。美国进行远程教育的相关理念、教学手段、教学管理方法和教育技术都有不少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关键词远程教育 法学教育 法学院
  作者简介:王轶坚,唐山学院文法系法学教研室,讲师;郝世坤,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
  
  美国的法学教育属于精英教育,入学门槛比较高(学生入学前必须已获得学士以上的学位且要通过专门的法学院入学考试LSAT),课堂教学主要采用“苏格拉底”式(问答式)的案例教学法。近年来,美国的法学院尝试将这种面向精英且强调课堂互动的教学模式与远程教学技术及相应的管理模式相结合,其中有不少经验值得我们借鉴。这种结合主要有设立独立的远程法学院和在传统的法学院当中开设远程教学课程两种方式,本文将分别评析这两种教学模式并探讨其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借鉴意义。
  一、设立独立的远程法学院。
  1998年在美国加州开办的康科德法学院(Concord Law School)是美国第一家远程法学院.至2009年为止,其在校学生人数已由最初的33人增加到了1850人,其中有400多人取得了法学博士学位。该法学院于2007年并入了卡普兰大学(KaplanUniversity)。据2003年的统计数字,该法学院第一届参加加州律师资格考试的毕业生有60%的人一次性通过了考试,高于加州的其它法学院和其它州的法学院的一次通过率(分别为57.4%和48.6%),可见这家远程法学院的教学效果较好。在2006年2月的加州律师资格考试中共有29名康科德法学院的学生通过考试,其通过数量是自1997年以来成立的所有尚未得到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中最多的,在同年7月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其通过人数再创新高攀升到100人。但由于该法学院至今未得到美国律师协会(ABA)的认可,因此其毕业生只能参加加州的律师资格考试且只能在加州执业。该法学院的学生平均年龄为43岁,美国一位传统法学院的院长认为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康科德法学院开拓了一块新的教育市场。2004年,康科德法学院聘请曾在美国律师协会(ABA)任法学教育咨询顾问的BarryA.Currier作新院长,可以看出它在寻求进一步得到传统法学院的评价体系的认可。而ABA已于2002年修改了它的法学院认可标准,允许学生最多选12学分(总学分为80学分)的远程教学课程,而更令人惊喜的是在2008年的3月来自于康科德法学院的4名毕业生终于得到联邦最高法院认可,允许其在最高院出庭代理案件。2008年11月该学院2004级的毕业生RossMitchell向麻萨诸塞州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参加该州只对已被麻省或是ABA认可的法学院的学生开放的律师资格考试。麻萨诸塞州最高法院以6比1的比例作出了有利于RossMitchell的判决,其认为“考虑到RossMitchell在法学院出色的学习成绩以及在该案中法庭上出色的表现,其完全有资格参加本州的律师资格考试。”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联邦及各州的司法机构还是ABA对远程教育的认可程度在逐步提高。康科德法学院2008年规定其学费为每年9600美元较之前10年虽然有小幅度的提高,但是仍然大大低于传统法学院的学费(美国名牌私立法学院的学费高达每年30000多美元,比较便宜的加州的公立法学院的学费也要每年17000美元)。康科德法学院的学生可以通过在家中的电脑参与课堂讨论,在授课过程中他们可以通过网络向教师提问,教师也可以向学生提问。从这个角度来看传统的问答式苏格拉底教学法依然存在于康科德法学院的教学过程中,而且学生们可以通过重播的方式来复习这一过程。
  我国至今未见独立的远程法学院,与学位挂钩的远程法学教育都是由普通高等院校开办的。从康科德法学院的开办经验来看,在我国开设独立的远程法学院在技术上是完全可行的。从教学内容上而言,通过远程教学教授中国法比教授美国法要简单。因为从法律形式的角度而言,我国是制定法的国家,法律形式比作为判例法国家的美国而言从数量上要少得多,而且我国的法律体系与美国相比要简明统一。从教学手段上来讲,苏格拉底式这种非常强调实时交流的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也不是必须的。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在我国实行法学远程教育从技术角度而言比在美国容易很多。
  同时,在中国开设独立的远程法学院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中国法学教育水平总体水平不高,优秀师资在国内各高校的分布比较分散,在地理空间上距离也比较遥远,比如吉林大学以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的民商法学,武汉大学的国际法学等。开设独立的远程法学院有助于整合全国最好的教师资源。(2)可以直接聘请国外法学院的教师开设英文或其它语种的远程法学课程,这样可以节省大量经费。(3)远程法学院的灵活性可以吸引很多法律实务界的高级人才利用业余时间参与授课。(4)远程法学院能为不能脱产上课但又想接受正规法学教育的成年学生提供学习机会。
  二、在传统的法学院当中开设远程教学课程
  早在1982年的时候,明尼苏达州大学法学院和哈佛大学法学院便已经创办了“计算机辅助法学教育中心”,该中心进行了多种远程法学教育的实践涉及诸多法学课程,时至今日,几乎美国的所有法学院都参与到了该项目中来。2004年该中心创立了“远程法学教育联盟”鼓励各法学院在法学教育中更加广泛和更加有效的利用远程教育系统,从而弥补正规法学课堂教育存在的不足,现今已经有多所大学创立了自己的远程法学教育系统,如美国西部州长办大学、菲尼克斯大学、康奈尔大学、纽约大学等。
  根据著名的法学研究机构康乃尔法学院法学信息中心(LII)向美国律师协会提交的一份报告,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教学模式有以下特点:
  (一)广泛整合教学资源,采取多个法学院合作开课的模式
  早在1996年,康乃尔法学院就与科罗拉多大学、芝加哥—肯特法学院和堪萨斯大学合作开设基于互联网的课程,四所大学的学生在此后连续三年的时间里共同学习了“知识产权与数字作品”课程。从2000年开始,康乃尔法学院在课程设计上由传统的以同步实时视频会议为中心的模式转向更为灵活的异步远程教学模式。
  (二)选择适当的课程进行远程教学
  康乃尔法学院于2000—2001学年联合四所大学开设了两门远程教学课程:“知识产权法概论”和“社会保障法”,前者涉及众多的知识产权的分支领域,知识体系非常庞杂;后者的内容非常复杂,很难在一个大学找到足够的相关领域的专家来开好这门课。因此,在客观上这两门课需要庞大的教学资源,而多个大学联合起来进行远程教学则能较好地解决教学资源紧张的问题。此外,这两门课是高年级学生的选修课,高年级的学生已经具备较完备的知识体系和较成熟的学习技巧,他们在远程教学中更具主动性,学习效率更高。
  (三)选修远程教学课程的学生由相关学校各自注册并管理
  康乃尔法学院与其合作的四所法学院在教学过程中负责各自学生的注册、管理、考试等事宜,这样就使这几所法学院的合作能集中在课程教学上,降低了行政管理上的复杂程度,也使得各合作院校在学生管理上有完全的自主权。
  (四)教学上充分利用网络和多媒体技术
  教师为学生提供大量的,阅读电子文献(也可选择纸质文献)。以网络讨论和必须参与的互动训练作为基础的课程进度计划,以多媒体方式展示课程内容。基于电脑进行辅导和安排作业,与文献阅读和展示紧密结合,采用学生—教师和学生—学生的书面讨论或书面作业,最后由教师进行评估和反馈。
  (五)教学方略上强调确定性
  为了让整个教学过程得到较好的控制和管理,康乃尔法学院在开设远程教学课程时强调教学内容的确定性,将教学集中在特定领域并要求选课的学生已具备较好的法学基础。
  (六)充分利用学生多样性的优势
  在远程教学过程中学生的语言的多样性和分析技巧的多样性被充分利用起来。学生们的工作和生活经验的丰富度和多样性也为教学带来不少新意。参与远程教学课程的学生有相当一部分本身就是在职的,他们为课程学习带来了很多直接的经验。
  三、对我国法学远程教育的借鉴
  1.我国的法学院系现在还没有开始远程教学的校际合作,从康乃尔法学院的校际合作教学经验我们可以看到一些课程在教学资源共享后带来了良好的教学效果,而且我们看到其合作模式比较灵活,管理方法也比较简单,这种方式非常值得我们借鉴。在具体操作上,我国有的教师提出了打破校际界限,在数据库的建设上各个高校进行合作发挥各校的特长,搞出一个二十门课的既有质又有量的数据库来,这一建议很有实施价值。
  2.作为一个实行“一国两制”的多法域的国家,可以采取远程教学促进法律体系不同的地区之间交流。中国的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与中国其它省份差别很大,从法学角度上来讲有典型的“区际冲突法”的问题。如果象《宪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和《比较法》这些课程能由内地法学院和这两个特别行政区的法学院以远程教学的方式合作开设,将非常有助于提高教学效果并促进双方的学术交流。
  3.从教学手段上讲,美国法学远程教育在教学过程中提供的阅读文献相当丰富,并且教师在这方面的指导非常细致,这使得学生能进行有挑战性且效果良好的远程课堂讨论。相比较而言,我国法学远程教学过程中提供的阅读文献量小且内容枯燥,这使得课堂讨论缺乏必要的基础,因此导致很多学生很难有兴趣坚持长期学习。利用网络空间提供充分的阅读文献并由教师提供详细的指导是我国法学远程教学中很需要加强的方面。
  尽管美国的法学教育体系和中国有很大的差别,但美国法学远程教育的技术应用和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非常值得我们借鉴。中国经济与政治已日益深入全球体系,法学远程教育的发展有助于在技术角度帮助我们全面高效地学习相关的制度和规则。
  
  参考文献:
  [1]http://www.concordlawschool.com.
  [2]HighMarks:MembersofOnlineLawSchool’sFirstGraduatingClassAreOfftoaGoodStart—ABAJounal,July2004.
  [3]Court win for online law school grad, California Bar Journal, January 2009.
  [4]Law Online—Daily Journal Extra,May 24.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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