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澡失窃浴池有责(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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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洗澡失窃浴池有责
  文/张金岗
  空军某部政治处褚干事到自己家楼下的一浴池洗完澡后,发现自己锁衣服的衣箱敞开着,里面衣物都没有了,而且上了锁的锁头也不见了,经仔细查看发现衣箱没有丝毫被撬过的痕迹。他立即找来浴池业主说明情况,同时拨打110报警,并配合民警作笔录。
  褚干事考虑到丢失的现金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要求业主只赔偿衣物和衣内其他贵重物品的损失,但当即遭到业主的拒绝。他们认为已在浴池醒目位置贴有“贵重物品交柜台免费寄存,如丢失概不负责”的提示,是褚干事没有看管好自己的东西,才发生失窃事件。
  在几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褚干事根据在工作中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坚持认为浴池业主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最后决定聘请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将该浴池业主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褚干事向法院出具了民警的询问笔录和购买衣物的收据,法院根据这些证据,认为褚干事在浴池洗浴并交纳了费用,双方即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被告理应对褚干事的人身及财物负有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由于浴池疏于管理,致使褚干事物品丢失,浴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浴池业主在浴池内张贴的“贵重物品交柜台免费寄存,如丢失概不负责”的提示,属单方行为,不能以此免除因其保管不善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最后,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判决浴池业主一次性赔偿褚干事衣物和贵重物品损失1906元。但浴池业主不服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很快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浴池业主的上诉,维持对一审法院的判决。
  褚干事依法维护个人权益,终于在服务合同纠纷官司中胜诉,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法律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中的第(七)项规定为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丢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陈 刚
  南京军区军事法院审判员
  2000年我参加单位的集资建房分得一套住房。2006年我与前妻离婚,由于孩子归女方抚养,因此这套房子交给女方和孩子居住。2011年初我再婚。今年单位又开始建经济适用住房,我的职级符合条件,但到营房办公室报名,工作人员说我已经参加过单位的集资建房,因此不能再享受经济适用房,请问该说法是否正确? ——某部干部 应某
  陈法官:根据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7年下发的《军队住房违规问题处理办法》规定,军队人员不允许多处占房、重复购房。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在参与过集资建房的情况下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但是你的情况比较特殊,该《办法》第九条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购买房改房(包括军队和地方的现有住房、公有住房、集资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等),离异后未取得住房的军队人员一方再婚,其现有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购房的,可以再次购买军队房改房。如果现有配偶已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购房的,则不能再次购买军队房改房;已经购买的,也应当由售房单位按照原售价收回,或者按照现时商品房评估价补收购房款。可见,如果你的妻子在此前没有享受过任何形式的房改优惠政策购房,你可以申请参加经济适用住房建房分配,不属于重复购房。
  我是一名地方在校研究生,听说军队对非现役文职人员实施统一招聘,我想了解一下文职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怎么样?
  ——某大学学生 周某
  陈法官:2012年四总部颁布的《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对文职人员的工资待遇进行了明确规定。工资方面,文职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具体包括四项:一是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专业技术岗位和非专业技术岗位文职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标准,分别执行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统一标准,按月发给。对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的文职人员,下一年度增加一级薪级工资。二是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聘用单位所在省级直属单位的津贴补贴标准,按月发给;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文职人员当年12月基本工资额确定标准,根据文职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于次年1月一次性发给。三是军队服务津贴,标准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15%确定,按月发给。四是其他津贴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和特殊贡献津贴。社会保险方面,由聘用单位参照所在地事业单位人员的社会保险办法及时为文职人员办理。住房方面,聘用单位可以向住房确有困难的文职人员出租集体宿舍或者个人宿舍;住房补贴和房租补贴,由聘用单位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同岗人员相应标准,按月随本人工资发给;住房公积金,由文职人员本人和聘用单位按事业单位人员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缴存。此外,文职人员在休假探亲、健康体检、子女入托入学和享受所在单位自主提供的福利待遇,与军队现役干部同等对待。
  我的父母长年随我共同生活,最近他们提出要把老家的房产赠与我,并征求了我哥哥和妹妹的意见,妹妹表示尊重父母的意愿;而哥哥表示,赠房一事应当立字据并进行公证,写明房产归我所有后,父母由我负责养老送终,他和妹妹不再承担赡养费用,请问哥哥的意见是否合法,我应当怎样回应? ——某部干部 汪某
  陈法官:从法律角度看,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都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既不能因为父母对其他子女赠予财产而减少甚至免除,也不因为接受父母赠予财产而加重甚至包揽,因此你哥哥关于父母将房产赠予你后,他和妹妹不再承担赡养费的说法是不合法的,如果将来哥哥因此拒绝向你们父母支付赡养费,父母可以到法院起诉。其次,在老家的房产只归属于你父母的前提下,你父母具有完全自由处置的权利,无论是将该房赠予你还是其他任何人,都无需你哥哥或者妹妹的同意,更不需要立字据或者进行公证;但是如果该房产有你哥哥、妹妹或者其他人的份额,那么你父母只有权利将属于他们自己的份额赠予给你。再次,接受房产赠予应当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避免将来因为在房产权利证书上没有相应的记载而难以主张权利。不过,从家庭和睦和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的角度出发,建议你要帮助父母妥善处理好此事,尽量不要因为经济利益问题使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产生隔阂甚至纠纷。   如此“收藏”要不得
  文/陆海涛 唐八一
  新兵连第一次组织点验就有“重大发现”:新兵小孙的行李箱里,装了满满一塑料袋的帽徽、领花、肩章、臂章等军装标志服饰。负责组织点验的新兵连张指导员很奇怪,新兵授衔仪式还没举行,小孙哪来的帽徽肩章?而且肩章不但有列兵军衔,还有上等兵军衔和士官军衔。点验结束,张指导员立刻把小孙喊到了连部。
  原来,小孙入伍前是位资深的“军事发烧友”,凡和军事有关的东西他都感兴趣,在家不但订阅了大量军事书刊,网购了许多所谓的“军品”,还结识了不少“军迷”网友。拿到《入伍通知书》后就有网友提醒他,部队发的用的全是网上淘不着的“正品”、“行货”,你搞点现役的军装标志服饰、水壶腰带挎包等“小物件”,以后既能提升自己的收藏“品位”,还能用来和其他网友进行藏品交换。小孙感觉“这个点子好,何乐而不为?”因此自打9月份入营,他就向准备年底复员的老兵陆陆续续地索要了一些多余的帽徽、肩章等,自己还打算在服役期内把标志服饰收集齐全。听了小孙的“汇报”,张指导员认为战士犯了这样的错虽然自己有责任,但连队教育引导没有及时跟上也是重要原因,所以处理起来不能简单批评了事。他决定,小孙的“藏品”暂由连队保管,等教育过后让其自己决定如何处理。
  晚上看完《新闻联播》,张指导员召集全连官兵,对白天点验的情况进行了总结讲评,随后专门就军服使用管理搞了教育:我军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是军队形象和军人荣誉的重要体现,也是官兵作战执勤、遂行任务的重要物质保障。军人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军服、佩戴标志服饰,做到整洁庄重、军容严整、规范统一。由于军服的标志性和特殊性,一旦流入社会被不法分子盗用穿着,假冒军人身份招摇撞骗,不但损害社会公众利益,还将对军队军人形象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为此,《刑法》《军服管理条例》《内务条令》《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条令条例,专门对军服管理做出严格规定,如禁止买卖、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以及标志服饰。军人退出现役时,应当将标志服饰上交。变卖、仿制、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及其标志服饰,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社会人员穿着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张指导员提醒新战友们,军服不但为大家防寒保暖、提供伪装防护,法律上也赋予了军人着装相应的权利义务,必须依法管理使用,防止出现问题。
  教育结束后,小孙主动找张指导员承认了错误,上交了擅自收集的标志服饰。张指导员还针对类似问题,建议机关职能部门在新老兵中及时开展了“爱护军装服饰,依法穿用保管”专题教育,有效杜绝了私自留存馈赠、丢失损坏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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