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检调对接”在检察控申工作应用中的探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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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申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举报、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此三项工作从宏观上讲是个整体,是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的“窗口”工作。具体来讲,举报工作是检察机关直接依靠群众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作斗争的一项业务工作。
  通过受理控告申诉案件,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进行明辨是非,纠错维正,解决人民群众“告状难”的问题,达到息事宁人,依法治国,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刑事赔偿工作是指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给予赔偿。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通过开展刑事赔偿工作,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进行赔偿。能够有力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有利于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促进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通过开展刑事赔偿工作,能够促使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案,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避免和减少错案的发生,最终达到提高检察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三是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制度建设,通过开展刑事赔偿工作,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造成错案和进行赔偿的原因,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办案人员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避免和减少错案的发生。四是有利于维护检察机关严格执行法律的形象。严格执行国家赔偿法,认真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才能真正维护自身严格执法的好形象。
  如何做好控申检察工作一直是检察机关面临的课题之一,只有在正确认识控申检察工作的基础上,统一思想,认清形势,明确任务,加大办案力度,切实发挥执法监督的职能作用,继续以首办为载体,尽职尽责,做好上访案件息诉工作,以提高干警素质为目标,加强控申举报队伍建设,才能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控申检察工作,推动控申工作的深入发展。在“检调对接”工作方面,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认为应在下面的几个方面发挥其重要的作用。
  一、依法处理涉检信访,努力促进息诉和解
  依法处理涉检信访,是检察机关的主要工作之一。在现实生活中,涉检信访处理的结果如何?是否处置到位,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因此,在具体工作中,我们要立足于息诉罢访的目标,积极运用检调对接机制,从服务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出发,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并创新执法理念,探求检调对接与处理涉检信访对接机制,及时化解在检察环节的各类矛盾纠纷,發挥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二、认真落实刑事被害人救助政策
  刑事被害人救助政策,是党和国家对于因受到刑事侵害而导致生活严重困难的被害人,在经济上进行适当的救助,使其解脱生活困境的一项阳光政策。认真落实刑事被害人救助政策,就能达到以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修复受损害的社会关系的目的。因此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刑事被害人,都要按照政策对其进行救助:(1)政法部门办理的刑事案件中,因案件久侦未破(案发后12个月以上)或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无罪或撤销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实没有经济赔偿能力,致使受害人或受其赡养、抚养、扶养的直系亲属生活严重困难的。(2)政法部门办理的执行案件中,因一方当事人未到案或缺乏履行能力,致使另一方当事人生活严重困难的。(3)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造成生活严重困难,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的。
  三、积极做好刑事申诉复查工作
  所谓刑事申诉,就是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所做出的不起诉、不批捕、撤销案件;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以及被害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确实有错误依法向检察机关控申部门提出申诉,控申部门受理复查后,认为原处理确实有错误的,要及时纠正,并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化解矛盾。认为原处理确实正确,决定予以维持的,要通过说服、教育、疏导等方式使申诉人接受原处理决定,这就是控申部门刑事申诉息诉工作的主要内容。实践证明,刑事申诉案件的申诉人均有接受原处理正确的可能,要将这种可能转化为现实,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申诉人对案件事实及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文的正确理解和认识;二是申诉人对处理结果的心理承受能力;三是申诉人对检察官感情上的亲近和认同。如何将这三个因素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达到息诉的目的,应做好以下的几项工作:
  (1)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树立法律监督机关公正执法的形象,是息诉工作运作的基石。检察官在息工作中应以良好的仪表、文明的谈吐、规范语言熟练的法律知识,获取申诉人的信任从而说服工作收到成效。
  (2)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采取与申诉人谈心的方式,和他们探讨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以案说法、以法释疑、以理劝息,从思想认识上使申诉人正确认识处理结果,使其心悦诚服地服判息诉。
  (3)论理讲法,释法到位。结合案件基本事实和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帮助申诉人分析案件的是非过错和责任归属,详尽解释原处理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及有关规定,使其对案件事实、运用法律有明确的认识,从法律上使其自觉地接受正确的处理决定。
  (4)主动上门。这一方式主要用于年老体弱者或重病患者,体现对对方的尊重和关照,从而缩短感情距离,促成息诉。
  (5)深入调查。案外诸多因素是部分申诉人缠诉不息的主要原因,为能掌握情况,拓宽息诉工作的空间,准确把握申诉人的心理活动。就能因势利导做好工作。
  (6)对个别疏导难以奏效的“老大难”申诉案,采取配合地方党政组织协调解决实体问题的方式息诉。即争取与申诉人所在地的地方各级党政组织共同出面做疏导工作。申诉人若确有实际困难,生活无助的,应在既不违反政策又通情达理、力所能及的前提下,可与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协商,变通处理。
  (7)争取主动,明确职责。对经疏导仍难以奏效,可能上访或矛盾激化的案件,主动将检察机关审查情况,所做工作形成文字材料,及时报送上级有关部门,以便有关方面掌握信息和工作的主动权。
  四、认真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
  刑事赔偿是指国家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给予的赔偿。因此,认真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使受损害的当事人,在经济上获得一定的补偿,在精神上获得一定的抚慰,为其尽快重新回归社会这个大家庭,做好准备。为此,笔者认为要做好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
  一要积极支持当事人依法行使赔偿请求权,对当事人提出的赔偿申请依法受理,不能在受理阶段以实质审查代替形式审查,把赔偿请求人拒之门外。对逮捕后作无罪处理、符合赔偿条件的,要主动帮助他们及时获得赔偿,以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
  二要提高赔偿办案质量和效率。要正确理解法律本意,不能滥用免责条款,对当事人做过有罪供述的案件,要区别情况,不能一律免责不赔。
  三要高度重视赔偿金的支付工作,作出赔偿决定后,不能满足于向财政部门打报告了事,要想方设法保证赔偿决定及时执行。
  四要认真做好善后息诉工作。对赔偿案件,一定要端正态度,有错认错,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自觉做好赔偿请求人的精神安抚工作。对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不服的案件,要耐心细致地做好释法说理等工作,以缓和赔偿请求人的情绪,达到化解矛盾的目的。
  五、强化夯实“检调对接”工作基础
  一是进一步完善组织保障,成立“检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依托控申部门设立“检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形成由检察长统一指挥、控申部门具体落实、各业务部门互相配合的“检调对接”工作格局。二是加强干警能力建设,加强专项教育培训,进一步增强干警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沟通协调的能力,提升“检调对接”工作水平。充分发挥由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的检察骨干人员的优势,邀请他们参与“检调对接”工作,促进矛盾的化解。同时,年轻干警要定期参与接访,在化解矛盾中提升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三是积极建立检察室,并延伸检察室的职能,主动与乡镇司法所等部门联系沟通,积极延伸联络触角,推动检察联络员深入开展“检调对接”工作,力求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检察院,广西 梧州 54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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