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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法是现代法制的基础,本身具有着深厚的文化积淀和浓郁的人文气息。民法理念是市民社会的价值追求,是人类历史文明在民法上的表现。民法理念具有丰富的内涵,本质上是正义的体现,具有私权神圣、私法自治和人格平等的具体表现。
关键词民法理念 民法概念 价值分析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297-01
一、民法理念的概念
首先我们要从认识论和价值论的上去理解理念,理念就是为了人类认识、把握和改造事物的同时,使本身具有的最高价值目标的充分的体现出来。其核心组成就是科学理念体系的基础原则,包括运用这些原则所反射出的种种精神。民法理念在民法理论中处于最高的位置,具有最终的价值目标,其本质、原则及规律的理性认知和整体把握是靠民法理念来体现的。
二、民法理念的内涵
法理念具有包容性,存在于实在法当中,最终也是来自现实生活。它是以法的合理性、正当性为根据依据,它的出发点是法的精神,因此从本质上来说法的理念是正义的,所以来说民法的理念也同样是正义的。民法精神中,平等、自由、安全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民法的产生发展过程中,这三点已经从市民的基础要求中转化成了民法理念的核心内容。所以市民生活才对生活最高准则有个确定期盼。民法的内涵在某些程度上没有确定性,究其原因就是因为民法理念的最大包容性,可是我们也要清楚的了解,民法理念本质上是具有正义性的,其核心是私权神圣、人格平等和私法自治。
三、民法理念的核心
充分创设和保障私权是民法以法律设计、法律施行和法律教育为线索和中心的手段。总的来说,法律对任何私权都是具有平等的保护性,本身上具有不可侵犯性的。对权利的侵犯就是对人性的抹杀,所以权利的不可侵犯性是应有之义的。民法在创设市民社会的主体的权利之时,也在立法上提供了其最大权利享用的可能性。不允许任何人对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进行进犯和剥夺限制。在各种权利中,人格利益是人格权和财产利益所有权的基础和核心。所以其他的权利也借此产生,因此民法对人类文明的最大价值观就是人格尊严和神圣的所有权。
市场经济下,不存在特殊的阶级、阶层和公民,平等、独立、自由是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的体现。平等的身份就意味着机会的平等,不是结果的平等。当片面的强调结果平等的时候,就会导致竞赛的窒息,进而制造出特权。在古罗马,事实上并不存在广泛的身份平等。在封建社会中,是不存在平等的市民和农奴的。资本主义社会的发达的商品经济中,“契约”取代了“身份”,此时才可能存在平等,可是这是个漫长的过程。市民生活具有复杂性和较强的私密性,而且私法内部存在法律调整机制和价值体系。当确立了私法自治理念的时候,对于人自身的关系也对封建身份的关系、对人性的束缚进行了彻底的否定,主要的是宣扬人格平等和独立,是人性的第一次真正的解放。
四、民法理念的历史
(一)民法理念的产生
民法理念起源于是古希腊和古罗马。古希腊的哲学是以西方法律为依据的。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的作用是对法学体系的建立的统领性。传统精神的理论成为了自然法精神的基础。古希腊是古罗马思想和制度的源头,罗马在法制上面也是不可否认的,这点我们必须承认,罗马在世俗化运动上超过了希腊。
古希腊法和古罗马法都是私法精神和张扬人性的归依,据此民法理念便诞生了。古典的古代法没有摆脱奴隶制经济的烙印,但是却孕育并最终形成了一个全人类的文化遗产。
(二)民法理念的确立
中世纪的教会统治和庄园经济让城市中的工商业得到了发展,封建社会内部的资本主义经济也开始蠢蠢欲动,人们的思想也逐渐的变化。法律与自由平等之间也出现了某些联系,我们可以看出,专横的具有压制性的统治已经不能跟法律的概念混为一谈。近代民法理念形式上具有实质上的正义。至此契约自由发展了起来,自由的契约的签订就是法律的实行,当事人也要应用契约来实行,对于契约来说是必须严格遵守的。
科学技术迅速的发展,各种科技的成果提高了社会生产力的同时也相应的创造了丰富的物质财富,人们享受到了从未享受过的物质文明。可是贫富差距和两极分化也越加明显,同时劳动者与企业主的对立、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对立,以及一些严重社会问题都相继出现。国家开始维持经济和社会秩序、保护弱者都转入了私人领域。
五、民法理念的价值分析
(一)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动力
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市场经济是尊重权利的,这是其基本职能的基础。权利界定的不明晰,会导致商品交换和市场交换的不能顺利进行。所以搞活市场经济就必须把权利放在第一位,只有权利确定了,市场经济才能确定。因此可以说,没有权利就没有市场,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就必须让一个独立的、能动的、自由的市场主体进入市场,至于这个市场范围的大小和成熟程度还是要取决于市场主体的独立的程度。
(二)是民法典的指导思想
自然法的倡导者崇尚的是理性的力量,他们在系统中力图规划处各种各样的法则和原则,并将它们融入到一部法典中。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前提必须是以民法理念的精神为指导思想。民法理念的抽象表现就是人文主义,它是现代民主和法治的奠基石。同时民法理念也是其局限性扩张的理论根源,是解释和运用法律的基准。
(三)是培育市民社会的精神支柱
市民社会是国家、法律以及其他的上层建筑赖存在发展的基础,同時市民社会它的内在要求是私人物质的生产和交换,我们要实行自由政策,实现经济自由,从我国建构和培育市民社会的重要性来看,民法理念是培育市民社会的精神支柱。
(四)是建立法治国家的思想源泉
民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但是从人类法治的历史来看,宪法、刑法、诉讼法等都是以民法为指导思想的,它们都引用了民法的一些原理。所以说,民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20世纪民法回顾.中外法学.1997(2).
[2]刘凯湘.论民法的性质与理念.政法论坛.2000(1).
[3]易继明.私法精神与制度选择.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4]严存生.论法的理念———兼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
[5]姚建宗.法哲学批判与批判的法哲学.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8.
关键词民法理念 民法概念 价值分析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297-01
一、民法理念的概念
首先我们要从认识论和价值论的上去理解理念,理念就是为了人类认识、把握和改造事物的同时,使本身具有的最高价值目标的充分的体现出来。其核心组成就是科学理念体系的基础原则,包括运用这些原则所反射出的种种精神。民法理念在民法理论中处于最高的位置,具有最终的价值目标,其本质、原则及规律的理性认知和整体把握是靠民法理念来体现的。
二、民法理念的内涵
法理念具有包容性,存在于实在法当中,最终也是来自现实生活。它是以法的合理性、正当性为根据依据,它的出发点是法的精神,因此从本质上来说法的理念是正义的,所以来说民法的理念也同样是正义的。民法精神中,平等、自由、安全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民法的产生发展过程中,这三点已经从市民的基础要求中转化成了民法理念的核心内容。所以市民生活才对生活最高准则有个确定期盼。民法的内涵在某些程度上没有确定性,究其原因就是因为民法理念的最大包容性,可是我们也要清楚的了解,民法理念本质上是具有正义性的,其核心是私权神圣、人格平等和私法自治。
三、民法理念的核心
充分创设和保障私权是民法以法律设计、法律施行和法律教育为线索和中心的手段。总的来说,法律对任何私权都是具有平等的保护性,本身上具有不可侵犯性的。对权利的侵犯就是对人性的抹杀,所以权利的不可侵犯性是应有之义的。民法在创设市民社会的主体的权利之时,也在立法上提供了其最大权利享用的可能性。不允许任何人对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进行进犯和剥夺限制。在各种权利中,人格利益是人格权和财产利益所有权的基础和核心。所以其他的权利也借此产生,因此民法对人类文明的最大价值观就是人格尊严和神圣的所有权。
市场经济下,不存在特殊的阶级、阶层和公民,平等、独立、自由是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的体现。平等的身份就意味着机会的平等,不是结果的平等。当片面的强调结果平等的时候,就会导致竞赛的窒息,进而制造出特权。在古罗马,事实上并不存在广泛的身份平等。在封建社会中,是不存在平等的市民和农奴的。资本主义社会的发达的商品经济中,“契约”取代了“身份”,此时才可能存在平等,可是这是个漫长的过程。市民生活具有复杂性和较强的私密性,而且私法内部存在法律调整机制和价值体系。当确立了私法自治理念的时候,对于人自身的关系也对封建身份的关系、对人性的束缚进行了彻底的否定,主要的是宣扬人格平等和独立,是人性的第一次真正的解放。
四、民法理念的历史
(一)民法理念的产生
民法理念起源于是古希腊和古罗马。古希腊的哲学是以西方法律为依据的。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的作用是对法学体系的建立的统领性。传统精神的理论成为了自然法精神的基础。古希腊是古罗马思想和制度的源头,罗马在法制上面也是不可否认的,这点我们必须承认,罗马在世俗化运动上超过了希腊。
古希腊法和古罗马法都是私法精神和张扬人性的归依,据此民法理念便诞生了。古典的古代法没有摆脱奴隶制经济的烙印,但是却孕育并最终形成了一个全人类的文化遗产。
(二)民法理念的确立
中世纪的教会统治和庄园经济让城市中的工商业得到了发展,封建社会内部的资本主义经济也开始蠢蠢欲动,人们的思想也逐渐的变化。法律与自由平等之间也出现了某些联系,我们可以看出,专横的具有压制性的统治已经不能跟法律的概念混为一谈。近代民法理念形式上具有实质上的正义。至此契约自由发展了起来,自由的契约的签订就是法律的实行,当事人也要应用契约来实行,对于契约来说是必须严格遵守的。
科学技术迅速的发展,各种科技的成果提高了社会生产力的同时也相应的创造了丰富的物质财富,人们享受到了从未享受过的物质文明。可是贫富差距和两极分化也越加明显,同时劳动者与企业主的对立、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对立,以及一些严重社会问题都相继出现。国家开始维持经济和社会秩序、保护弱者都转入了私人领域。
五、民法理念的价值分析
(一)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动力
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市场经济是尊重权利的,这是其基本职能的基础。权利界定的不明晰,会导致商品交换和市场交换的不能顺利进行。所以搞活市场经济就必须把权利放在第一位,只有权利确定了,市场经济才能确定。因此可以说,没有权利就没有市场,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就必须让一个独立的、能动的、自由的市场主体进入市场,至于这个市场范围的大小和成熟程度还是要取决于市场主体的独立的程度。
(二)是民法典的指导思想
自然法的倡导者崇尚的是理性的力量,他们在系统中力图规划处各种各样的法则和原则,并将它们融入到一部法典中。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前提必须是以民法理念的精神为指导思想。民法理念的抽象表现就是人文主义,它是现代民主和法治的奠基石。同时民法理念也是其局限性扩张的理论根源,是解释和运用法律的基准。
(三)是培育市民社会的精神支柱
市民社会是国家、法律以及其他的上层建筑赖存在发展的基础,同時市民社会它的内在要求是私人物质的生产和交换,我们要实行自由政策,实现经济自由,从我国建构和培育市民社会的重要性来看,民法理念是培育市民社会的精神支柱。
(四)是建立法治国家的思想源泉
民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但是从人类法治的历史来看,宪法、刑法、诉讼法等都是以民法为指导思想的,它们都引用了民法的一些原理。所以说,民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20世纪民法回顾.中外法学.1997(2).
[2]刘凯湘.论民法的性质与理念.政法论坛.2000(1).
[3]易继明.私法精神与制度选择.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4]严存生.论法的理念———兼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
[5]姚建宗.法哲学批判与批判的法哲学.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