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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险种的创新和保护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目前,导致我国保险公司险种创新滞后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对保险险种的法律保护不足.基于保险险种的智力创造性劳动成果的属性,应当对保险险种实行知识产权保护.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来看,保险险种不宜适用专利法、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而应该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