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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版权制度自产生起百年以来经历了三次技术浪潮。第一次是由于印刷技术的发明,它催生了版权制度的产生。第二是发端于电子化,它使版权制度内部产生了一系列变化。第三次则在数字技术与网络浪潮的席卷下,给著作权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这种变化正在进行中。而随着全球范围内影视产业的迅猛发展,影视作品已经全面进入了数字化时代,影视剧的制作、传播、发行都迈向了数字化进程。影视剧与互联网相结合,为影视作品的传播提供了更广泛的平台与多样化的传播渠道,作品的上传、复制、下载变得非常容易,但与此同时,影视作品版权侵权也出现了新的类型,侵权方式由传统的音像制品盗版转向为网络侵权。本文试从广泛存在的版权侵权行为入手,试探讨影视作品版权侵权行为的概念、表现形式、构成要件以及保护途径。
【关键词】: 版权法;网络版权侵权; 网络服务提供商; 版权保护措施
一、 影视作品版权的归属
著作权也可称之为版权,具体来讲,就是指作者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对艺术、文学、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性权利的总称。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一般称其为作者权(Author’s Right);而以英国、美国为首的大陆法系国家则将其称为版权(Copyright)。通常情况下版权就是著作权,在国际上版权与著作权也是通用的概念,两者并无实质区别。著作权分为狭义著作权和广义著作权。
著作权真正作为一种权利被法律保護是在印刷行业出现之后。一般认为,现代版权法律制度发源于18世纪,英国1709年颁布的《安娜女王法令》是世界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版权法。当代版权保护法律趋于国际化,各国间签订了许多国际版权条约,如《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
版权的保护对象有版权主体和版权客体构成。版权主体及版权人,是指受版权保护作品的作者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具体讲就是版权主体是因其创作行为、作品传播行为而依法享有作品版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团体的总称。
版权可以由版权所有者自己使用也可以通过授权、继承、赠与等方式允许他人使用, 包括四种情况:(1)他人经过合同认可,被允许使用作品;(2)他人通过著作权转让合同取得著作权而使用作品;(3)他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经法律允许才用他人作品;(4)他人通过合法的使用方法,使用他人作品[1]。
版权的归属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由它引出了版权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即财产权。美国采取了这种立法思想。这意味著版权的所有人或被授权人,当然的享有由于版权而产生的财产利益。影视作品的版权可交易、可租赁、可展览、可以通过授权播放获得利益。而这也意味著在大部分条件下传播与复制拥有版权的作品,是应当获取授权并支付费用的。
二、因特网对影视作品版权的冲击
影视作品在转化为数字信息使用于互联网中后,具备了独特的传播特性,这种新技术带来的变化对于每个人都是相同的。每个人既是数字化的受益人,同时也要面临数字化带来的困扰。因此,数字技术对原有的版权保护体系形成了前所未有的威胁。网络的开放性与版权的垄断性形成了矛盾冲突,由于网络平台运营商和终端用户可以随意将视频作品传上网络,版权所有者无形中失去了对作品的控制能力。现实中存在大量的例子,正在电视上或影院中热播的影视剧没过多久就可以在网上免费随意下载观看了,刚出版的新书没几天就能在网上下载到免费电子书, MP3音乐更是如此。如果允许网络服务使用者无偿的使用版权作品,这将严重损害作者的财产权益。
著作权人如何查明版权作品在网上的使用情况?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著作权人之外的其他人在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资料时,如何获得著作权人授权?是否所有的使用都要支付费用?著作权人的利益与公众利益应该如何平衡?这些都是在互联网时代,版权法需要实实在在考虑的问题。
影视作品的版权在本质上是一种私权,代表的是私人的利益,而版权是基于一种创造性的信息、作品而形成的权利。信息资源的公开代表的是公共利益,信息在社会中自由流动,人们对信息的需求得以满足,版权通过对这一私权的保护,最终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在这种情况下,版权法就是一种利益平衡机制,一方面如果版权法赋予版权人过大的权力,公众会难以分享他人智力成果。在信息技术与网络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资源共享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这时扩大对版权的保护就显得更为重要[2]。
近年来,在互联网上发生的许多版权侵权案件,都涉及到未经版权所有者授权在因特网上传输受版权保护作品而构成的侵权。然而由于网络传输具有高度综合性和跨地域性的特点,导致确认此类侵权以及对侵权行为进行制裁都十分困难。[3]
三、 网路环境下影视作品版权的保护途径
对影视作品版权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非法复制、传播、篡改等,但是由于网络侵权主体的隐蔽性,上载源头的追查非常困难。在虚拟空间中,每个人都可以拥有虚拟的身份,可以方便的上传文件到网上。互联网侵权行為中,个人侵权行为难以追查,因此在侵权诉讼中,网络服务商一般被认为是责任人。但是并不是所有服务商都是受版权保护资源的提供者,有些服务商只是搭建公共平台,由终端用户上传影视作品、音乐、书籍等,在这一过程中,服务商的作用是次要的、辅助性的,有时也很难认定为帮助侵权。另一个问题是,由于网络空间的全球性,侵权结果遍布全球,侵权行为实施地很难确认,这使得传统的管辖权区域变得模糊。
笔者认为可以从技术保护、建立商业运作模式和促进行业自律等方面,加强对影视版权的保护。
首先,影视剧实现了数字放映之后,要在复制的环节上通过新技术的应用,增大复制的门槛降低复制率,现在数字版权的保护方法主要有防复制设备,编码技术,追踪系统等。目前版权的数字管理系统已经广泛存在,同时相应的破解技术也应运而生,这意味著保护性措施不能一劳永逸,也要随著技术的发展不断更新。
其次,盗版电影、免费下载网站等,之所以大量存在并且屡禁不止,还是由于公众有获取便宜快捷影视作品的需求。获取正版版权需要网站支付大量的费用,如果没有形成规模就很难盈利,在这一点上以优酷网与土豆网为首的几家大型视频分享网站,已经开始了大量引进正版影视作品的进程,两公司在上市之后大量引进正版视频,并且宣布坚持正版,删除原有的盗版影视作品,将视频内容做到规模化,从商业模式上解决侵权问题。
最后,还需要网站和影视制片公司加强监督和管理,网站企业要加强网站运营管理,加强自律性,不得将未经合法授权的影视剧放置于自办网站中,也不得私自存放下载链接,发现有上传未经许可的受版权保护作品应当即使删除,可借鉴美国的“六振警告”系统,通过警告与制裁起到教育监督的作用,也让网络服务上认识到自己的责任与不作为的后果。从行业的源头入手,增强自律,就能从一定程度上防止网络版权侵权行为。
注释:
[1]《网络环境下中国电影版权的保护途径》张清、张小强,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3月第24卷第2期,第29页。
[2]《知识产权法热点问题研究》 冯晓青,杨利华等,309页
[3]《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与数字图书馆》肖燕 53页
参考文献:
[1] [日]半田正夫.著作权法十五讲(中译本)[M].法律出版社1990版,第324页。
[2] 郑成思.版权法[M].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版,第207页。
[3] 史文清、梅慎实.著作权诸问题研究[M].复旦大学出版社1992版,第225—277页。
[4] 杨忻、李淼主编.《知识产权理论与实践》[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4版,第101页。
[5] 张清、张小强:《网络环境下中国电影版权的保护途径》[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3月第24卷第2期,第29页。
[6] 杨忻、李淼主编.《知识产权理论与实践》[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4版,第101页。
【关键词】: 版权法;网络版权侵权; 网络服务提供商; 版权保护措施
一、 影视作品版权的归属
著作权也可称之为版权,具体来讲,就是指作者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对艺术、文学、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性权利的总称。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一般称其为作者权(Author’s Right);而以英国、美国为首的大陆法系国家则将其称为版权(Copyright)。通常情况下版权就是著作权,在国际上版权与著作权也是通用的概念,两者并无实质区别。著作权分为狭义著作权和广义著作权。
著作权真正作为一种权利被法律保護是在印刷行业出现之后。一般认为,现代版权法律制度发源于18世纪,英国1709年颁布的《安娜女王法令》是世界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版权法。当代版权保护法律趋于国际化,各国间签订了许多国际版权条约,如《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
版权的保护对象有版权主体和版权客体构成。版权主体及版权人,是指受版权保护作品的作者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具体讲就是版权主体是因其创作行为、作品传播行为而依法享有作品版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团体的总称。
版权可以由版权所有者自己使用也可以通过授权、继承、赠与等方式允许他人使用, 包括四种情况:(1)他人经过合同认可,被允许使用作品;(2)他人通过著作权转让合同取得著作权而使用作品;(3)他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经法律允许才用他人作品;(4)他人通过合法的使用方法,使用他人作品[1]。
版权的归属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由它引出了版权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即财产权。美国采取了这种立法思想。这意味著版权的所有人或被授权人,当然的享有由于版权而产生的财产利益。影视作品的版权可交易、可租赁、可展览、可以通过授权播放获得利益。而这也意味著在大部分条件下传播与复制拥有版权的作品,是应当获取授权并支付费用的。
二、因特网对影视作品版权的冲击
影视作品在转化为数字信息使用于互联网中后,具备了独特的传播特性,这种新技术带来的变化对于每个人都是相同的。每个人既是数字化的受益人,同时也要面临数字化带来的困扰。因此,数字技术对原有的版权保护体系形成了前所未有的威胁。网络的开放性与版权的垄断性形成了矛盾冲突,由于网络平台运营商和终端用户可以随意将视频作品传上网络,版权所有者无形中失去了对作品的控制能力。现实中存在大量的例子,正在电视上或影院中热播的影视剧没过多久就可以在网上免费随意下载观看了,刚出版的新书没几天就能在网上下载到免费电子书, MP3音乐更是如此。如果允许网络服务使用者无偿的使用版权作品,这将严重损害作者的财产权益。
著作权人如何查明版权作品在网上的使用情况?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著作权人之外的其他人在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资料时,如何获得著作权人授权?是否所有的使用都要支付费用?著作权人的利益与公众利益应该如何平衡?这些都是在互联网时代,版权法需要实实在在考虑的问题。
影视作品的版权在本质上是一种私权,代表的是私人的利益,而版权是基于一种创造性的信息、作品而形成的权利。信息资源的公开代表的是公共利益,信息在社会中自由流动,人们对信息的需求得以满足,版权通过对这一私权的保护,最终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在这种情况下,版权法就是一种利益平衡机制,一方面如果版权法赋予版权人过大的权力,公众会难以分享他人智力成果。在信息技术与网络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资源共享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这时扩大对版权的保护就显得更为重要[2]。
近年来,在互联网上发生的许多版权侵权案件,都涉及到未经版权所有者授权在因特网上传输受版权保护作品而构成的侵权。然而由于网络传输具有高度综合性和跨地域性的特点,导致确认此类侵权以及对侵权行为进行制裁都十分困难。[3]
三、 网路环境下影视作品版权的保护途径
对影视作品版权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非法复制、传播、篡改等,但是由于网络侵权主体的隐蔽性,上载源头的追查非常困难。在虚拟空间中,每个人都可以拥有虚拟的身份,可以方便的上传文件到网上。互联网侵权行為中,个人侵权行为难以追查,因此在侵权诉讼中,网络服务商一般被认为是责任人。但是并不是所有服务商都是受版权保护资源的提供者,有些服务商只是搭建公共平台,由终端用户上传影视作品、音乐、书籍等,在这一过程中,服务商的作用是次要的、辅助性的,有时也很难认定为帮助侵权。另一个问题是,由于网络空间的全球性,侵权结果遍布全球,侵权行为实施地很难确认,这使得传统的管辖权区域变得模糊。
笔者认为可以从技术保护、建立商业运作模式和促进行业自律等方面,加强对影视版权的保护。
首先,影视剧实现了数字放映之后,要在复制的环节上通过新技术的应用,增大复制的门槛降低复制率,现在数字版权的保护方法主要有防复制设备,编码技术,追踪系统等。目前版权的数字管理系统已经广泛存在,同时相应的破解技术也应运而生,这意味著保护性措施不能一劳永逸,也要随著技术的发展不断更新。
其次,盗版电影、免费下载网站等,之所以大量存在并且屡禁不止,还是由于公众有获取便宜快捷影视作品的需求。获取正版版权需要网站支付大量的费用,如果没有形成规模就很难盈利,在这一点上以优酷网与土豆网为首的几家大型视频分享网站,已经开始了大量引进正版影视作品的进程,两公司在上市之后大量引进正版视频,并且宣布坚持正版,删除原有的盗版影视作品,将视频内容做到规模化,从商业模式上解决侵权问题。
最后,还需要网站和影视制片公司加强监督和管理,网站企业要加强网站运营管理,加强自律性,不得将未经合法授权的影视剧放置于自办网站中,也不得私自存放下载链接,发现有上传未经许可的受版权保护作品应当即使删除,可借鉴美国的“六振警告”系统,通过警告与制裁起到教育监督的作用,也让网络服务上认识到自己的责任与不作为的后果。从行业的源头入手,增强自律,就能从一定程度上防止网络版权侵权行为。
注释:
[1]《网络环境下中国电影版权的保护途径》张清、张小强,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3月第24卷第2期,第29页。
[2]《知识产权法热点问题研究》 冯晓青,杨利华等,309页
[3]《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与数字图书馆》肖燕 53页
参考文献:
[1] [日]半田正夫.著作权法十五讲(中译本)[M].法律出版社1990版,第324页。
[2] 郑成思.版权法[M].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版,第207页。
[3] 史文清、梅慎实.著作权诸问题研究[M].复旦大学出版社1992版,第225—277页。
[4] 杨忻、李淼主编.《知识产权理论与实践》[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4版,第101页。
[5] 张清、张小强:《网络环境下中国电影版权的保护途径》[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3月第24卷第2期,第29页。
[6] 杨忻、李淼主编.《知识产权理论与实践》[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4版,第10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