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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朱尚春(1967-),辽宁本溪南芬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检察院,辽宁本溪117000
【摘要】诉讼是法律存在的必要阶段,因此有宪法就一定有宪法诉讼。宪法诉讼越来越成为今年来诉讼法研究的热点问题,学者们提出的各种制度建构方案很多存在着过于理想主义的色彩,与我国现行的宪法和政治体制不相协调。
【关键词】宪法权利;宪法诉讼;违宪审查
一、复合型宪法权利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
兼顾到我国现行政治制度的容量,我们所设计出来的诉讼模式应该是与我国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现行的宪法监督制度、现行的司法制度配套及适用。因此,要想构建我国复合型宪法诉讼制度必须应该符合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整治保留原則
这一原则要求:其一,各种政治争议依旧主要通过政治途径来解决,而没有必要全部纳入宪法诉讼的渠道;其二,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应该尽量避免与现行政治体制和宪法框架相冲突,如果确实无法避免发生冲突,一定要先对宪法进行修改,从而来保证宪法诉讼制度与政治制度之间的协调和自洽。
(二)宪法诉讼与违宪审查制度相分离原则
所谓宪法诉讼与违宪审查制度相分离原则,是指在制度设计中将宪法诉讼制度和违宪审查分开,分别由两个不同的国家机关组织实施,是先由法院对宪法案件进行审判但并不对法律和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违宪进行审查,法律及国家机关行为是否违宪由违宪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确立这一原则的根据是:其一,现行宪法和法律都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由法院进行违宪的审查;其二,我国宪法对法规等的合宪性审查作了实质性规定,不宜再赋予法院以违宪审查权。
(三)相对独立原则
所谓相对独立的宪法诉讼制度,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它并不需要马上建立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相并列的独立的宪法诉讼制度形态,也不一定需要要有完全独立或者完全不依赖于其他诉讼形式的程序;另一方面,在宪法诉讼案件中存在和其他诉讼形式不一样的特点。当法院遇到违宪疑义时必须通过特定的程序报请违宪审查机关进行审查。
二、复合型宪法权利诉讼制度的具体设计
从相对合理主义的思路出发,在考虑我国具体国情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设计出如下的宪法权利诉讼模式:①
(一)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
该委员会的性质及其法律地位、权力范围、组织构成和程序、活动的基本原则、判决的约束力、活动的保障等,均由专门相关组织立法来约束。该委员会行使的职权就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职责,并受理一般公民及社会团体对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提起的侵害宪法权利的申诉。从本质上来说,该委员会行使的是违宪审查权,而不是宪法审判权。
(二)普通法院设立宪法审判庭并专门行使行政违宪侵权案件以及司法违宪侵权案件的权利
②对这两类案件的审理,宪法审判庭对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的合宪性并不做出判断,只对具体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是否侵权性做出判断。行政违宪侵权案件和司法违宪侵权案件具有特殊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案件受理及审理程序及其所适用基本上与其他普通法律案件所适用的原则一致,另外,撤销具体的行政行为与司法行为,或者是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与司法行为的机关承担具体的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宪法权利诉讼制度的程序设计
宪法权利诉讼审判程序主要是指立法违宪侵权案件、行政违宪侵权案件和司法违宪侵权案件这三大类案件的审判程序。在我国设计的宪法权利制度时,将宪法监督权与宪法权利的审判权分开,分别赋予给宪法监督委员会和普通法院行使,所以在诉讼理论上设计这三类案件的审判程序需要针对各种案件的不同特点,要分别在案件的申请、案件的受理、案件审前准备、案件的正式受理、案件的裁决等方面加以周全的考虑。
立法违宪侵权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就是指宪法监督委员会审查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合宪性时所遵循的程序。分为案件的受理范围、案件的申请和受理、案件的初审、案件的正式审理、案件的裁判等方面的程序。程序的设立必然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对各个方面都要有明确的要求和定位。行政违宪侵权诉讼案件和司法违宪侵权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是人民法院宪法审判庭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具体司法行为是否对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侵害,确定行政机关侵权责任与司法机关侵权责任所遵循的程序。由于该程序存在于现行的行政诉讼程序和国家赔偿程序之中,它可分为案件的受理范围、案件的申请与受理、案件的初审、案件的正式审理、案件的裁判等相应程序。
综上所述,公民的基本权利在社会不同的发展时期有相应不同的内容,宪法对原则性的规定有及强的适应性,具体化的普通法律的适应性是无法和其比及的。重要的是,宪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主要调整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而普通法律无法涵盖宪法调整的所有社会关系,同样道理,普通诉讼也无法涵盖所有的权利争议,因此,宪法诉讼和公民宪法诉权的存在就有一定的必要性。所以,建立宪法诉讼程序是公民通过行使宪法诉权启动宪法诉讼的有力依据。
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性主要体现在法治的核心上。因此,建立相应的宪法保障制度必将形成。宪法诉讼制度是最有效的宪法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宪法保障制度,建立符合法定程序的宪法诉讼制度,赋予公民以司法救济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从而调动广大公民参与宪法实施的保障,是中国当代法制建设最为迫切的任务之一。
注释:
①周伟.宪法基本权利案例的法理分析[J].云南法学,2000(6).
②张千帆.宪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参考文献:
[1]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M].江苏:江苏人民出出版社,2001.
[2]季卫东.宪政新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3]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4]韩大元,刘志刚.试论宪法诉讼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J].法学评论,1998,(3):26-30.
[5]周伟.宪法基本权利案例的法理分析[J].云南法学,2000(6).
[6]张千帆.宪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检察院,辽宁本溪117000
【摘要】诉讼是法律存在的必要阶段,因此有宪法就一定有宪法诉讼。宪法诉讼越来越成为今年来诉讼法研究的热点问题,学者们提出的各种制度建构方案很多存在着过于理想主义的色彩,与我国现行的宪法和政治体制不相协调。
【关键词】宪法权利;宪法诉讼;违宪审查
一、复合型宪法权利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
兼顾到我国现行政治制度的容量,我们所设计出来的诉讼模式应该是与我国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现行的宪法监督制度、现行的司法制度配套及适用。因此,要想构建我国复合型宪法诉讼制度必须应该符合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整治保留原則
这一原则要求:其一,各种政治争议依旧主要通过政治途径来解决,而没有必要全部纳入宪法诉讼的渠道;其二,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应该尽量避免与现行政治体制和宪法框架相冲突,如果确实无法避免发生冲突,一定要先对宪法进行修改,从而来保证宪法诉讼制度与政治制度之间的协调和自洽。
(二)宪法诉讼与违宪审查制度相分离原则
所谓宪法诉讼与违宪审查制度相分离原则,是指在制度设计中将宪法诉讼制度和违宪审查分开,分别由两个不同的国家机关组织实施,是先由法院对宪法案件进行审判但并不对法律和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违宪进行审查,法律及国家机关行为是否违宪由违宪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确立这一原则的根据是:其一,现行宪法和法律都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由法院进行违宪的审查;其二,我国宪法对法规等的合宪性审查作了实质性规定,不宜再赋予法院以违宪审查权。
(三)相对独立原则
所谓相对独立的宪法诉讼制度,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它并不需要马上建立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相并列的独立的宪法诉讼制度形态,也不一定需要要有完全独立或者完全不依赖于其他诉讼形式的程序;另一方面,在宪法诉讼案件中存在和其他诉讼形式不一样的特点。当法院遇到违宪疑义时必须通过特定的程序报请违宪审查机关进行审查。
二、复合型宪法权利诉讼制度的具体设计
从相对合理主义的思路出发,在考虑我国具体国情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设计出如下的宪法权利诉讼模式:①
(一)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
该委员会的性质及其法律地位、权力范围、组织构成和程序、活动的基本原则、判决的约束力、活动的保障等,均由专门相关组织立法来约束。该委员会行使的职权就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职责,并受理一般公民及社会团体对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提起的侵害宪法权利的申诉。从本质上来说,该委员会行使的是违宪审查权,而不是宪法审判权。
(二)普通法院设立宪法审判庭并专门行使行政违宪侵权案件以及司法违宪侵权案件的权利
②对这两类案件的审理,宪法审判庭对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的合宪性并不做出判断,只对具体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是否侵权性做出判断。行政违宪侵权案件和司法违宪侵权案件具有特殊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案件受理及审理程序及其所适用基本上与其他普通法律案件所适用的原则一致,另外,撤销具体的行政行为与司法行为,或者是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与司法行为的机关承担具体的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宪法权利诉讼制度的程序设计
宪法权利诉讼审判程序主要是指立法违宪侵权案件、行政违宪侵权案件和司法违宪侵权案件这三大类案件的审判程序。在我国设计的宪法权利制度时,将宪法监督权与宪法权利的审判权分开,分别赋予给宪法监督委员会和普通法院行使,所以在诉讼理论上设计这三类案件的审判程序需要针对各种案件的不同特点,要分别在案件的申请、案件的受理、案件审前准备、案件的正式受理、案件的裁决等方面加以周全的考虑。
立法违宪侵权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就是指宪法监督委员会审查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合宪性时所遵循的程序。分为案件的受理范围、案件的申请和受理、案件的初审、案件的正式审理、案件的裁判等方面的程序。程序的设立必然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对各个方面都要有明确的要求和定位。行政违宪侵权诉讼案件和司法违宪侵权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是人民法院宪法审判庭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具体司法行为是否对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侵害,确定行政机关侵权责任与司法机关侵权责任所遵循的程序。由于该程序存在于现行的行政诉讼程序和国家赔偿程序之中,它可分为案件的受理范围、案件的申请与受理、案件的初审、案件的正式审理、案件的裁判等相应程序。
综上所述,公民的基本权利在社会不同的发展时期有相应不同的内容,宪法对原则性的规定有及强的适应性,具体化的普通法律的适应性是无法和其比及的。重要的是,宪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主要调整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而普通法律无法涵盖宪法调整的所有社会关系,同样道理,普通诉讼也无法涵盖所有的权利争议,因此,宪法诉讼和公民宪法诉权的存在就有一定的必要性。所以,建立宪法诉讼程序是公民通过行使宪法诉权启动宪法诉讼的有力依据。
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性主要体现在法治的核心上。因此,建立相应的宪法保障制度必将形成。宪法诉讼制度是最有效的宪法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宪法保障制度,建立符合法定程序的宪法诉讼制度,赋予公民以司法救济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从而调动广大公民参与宪法实施的保障,是中国当代法制建设最为迫切的任务之一。
注释:
①周伟.宪法基本权利案例的法理分析[J].云南法学,2000(6).
②张千帆.宪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参考文献:
[1]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M].江苏:江苏人民出出版社,2001.
[2]季卫东.宪政新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3]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4]韩大元,刘志刚.试论宪法诉讼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J].法学评论,1998,(3):26-30.
[5]周伟.宪法基本权利案例的法理分析[J].云南法学,2000(6).
[6]张千帆.宪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