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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案情简介某年5月,中国某公司(卖方)与欧洲某公司(买方)签订合同,向其销售大豆。合同中约定货物数量为900公吨,当年7、8、9月分别装运约300公吨。贸易术语采用CIF ROTTERDAM,结算方式为即期信用证。该批商品主要用途是榨油,合同对商品品质的规定为“含油量不低于17.8%,含水量不高于13.2%”。另外,合同中还约定本合同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