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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济适用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近年来,随着经济适用房建设中排号难、审核松、富人化趋势明显等问题凸显,社会公众对经济适用房建设中的政府角色有诸多不满,鉴于此,本文对经济适用房建设中的政府角色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经济适用房;政务公开;监督
一、经济适用房建设的重要意义
1、经济适用房建设致力于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通过几年的实践,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居民住房困难,改善了居民住房条件。2、有利于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解决。目前,中高收入者通过购买商品房解决了住房问题,最低收入者通过保障性住房解决了居住问题,唯独占据总人口主体的庞大的夹心层既买不起商品房,也无权享受保障性住房,只有通过经济适用房来解决。3、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住房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关系到社会稳定与政治安宁,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体现了政府低收入群体的关怀,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二、经济适用房建设中的政府角色定位
近年来,关于经济适用房的负面新闻频频曝光,例如北京女子倒卖40多套回笼经济适用房揽财1400余万元;武汉“6连号”事件,深圳经济适用房小区桃源村三期的地下车库中停着约500辆机动车,其中近两成、约百辆为价格超过20万元的“豪车”等等,上述负面新闻的曝光引发了公众对经济适用房建设中政府的作用产生了严重不满,有鉴于此,下面就经济适用房建设中政府的角色定位进行探讨。
1、强化政府管控职能,建立经济适用房“内循环”机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房地产做为国家重要支柱产业,应该是在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两方面管控下发展。经济适用房是面向大部分中低收入者的一种社会保障,让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开发商承担经济适用房建设和发售的部分“政府职能”,必然会扭曲其社会保障的惠民性质。政府应该在一些关键的节点上充分发挥作用,开发商只负责完成建设任务,竣工验收后交由政府指定的机构运作,将发售环节置于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之下,建立经济适用房“内循环”机制,严禁将“福利”上市倒卖的投机行为,确保经济适用房发放给中低收入者。
2、推进和深化政务公开
推进和深化政务公开是经济适用房政策高效执行的关键。经济适用房信息应及时公开,统一登记、全部公示、统一编号、统一抽签,建立信息档案库,可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通过自主申报与检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全市经济适用房待购人资格信息库,对已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居民建立已购入信息库,定级分层做好经济适用房的售后管理工作;第二阶段,预售前,允许既有登记号的、又有意购买者现场考察和向管理中心进行咨询了解,从全部登记者中实行公开摇号抽签并进行公证,据此确定最终购房者,其中对摇号抽签环节的信息公开尤为重要,应该充分保证民众对摇号软件、摇号程序的知情权。任何公民都可以通过特定途径,如政务公开栏、政务公开网络等进行查询、监督。
3、 加强售后管理
一是深入社区加强调查走访力度,收集第一手数据信息,房管部门应与街办工作人员一道,采用入户调查、受理举报等方式,对经济适用房的居住情况进行上门登记和动态跟踪管理,严格执行经济适用房售后管理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违规事件。二是加强经济适用房售后交易的管理力度,明确经济适用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在取得完全产权之前,经济适用房不得转租,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登记备案时,对未向政府补缴收益或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不予登记备案,对租赁中介机构违规代理不满足上述资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业务的,相关部门应注销该中介的机构备案和取消其机构的网签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对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又买其他住房的家庭,房管部门应收回原购经济适用房。
4、加强经济适用房制度的相关立法的进程
各级政府应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居民的收入水平,制定符合中低收入群众居房需求实际情况的地方性住房保障法规,针对住房保障的不同对象,提供不同层次的住房保障,明确各类保障性住房援助适用的主体。以上住房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要具有前瞻性和连连贯性,以加强法律法规对实践的指导作用,使住房援助政策有法可依,进而保证住房援助政策的权威性和可持续性,从而推动我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不断改进完善,切实保障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水平。
5、加强政府内部监管和激励作用
首先要在政府官员内部建立合理的监督体系,加强舆论监督,使福利性住房的政策制度透明化、民主化。因此要制定相关法规,对福利性住房的性质、建设方法、购买和租赁条件、建筑标准、政策优惠等做出规定。从项目的立项、报批、设计、施上、销售、物业管理都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公开招标、严格审核,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应该将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规模纳入考核标准。但是单单一个建设规模是不够的,还应该综合考虑经济适用房的地段、价格、交通费用、入住群体性质等多重因素。在具体操作时,应该多方面听取当地一些人大代表、专家学者、民主党派和普通群众的意见,使考核主体社会化。
三、结语
作为一项重要的住房保障制度,经济适用房制度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時间内仍将继续承担保障居民基本居住水平的重要责任。作为政府有关部门,既不应该回避这些负效应,也不能任其发展,而是要积极的采取措施加以改善,更好的发挥经济适用房在保障居民基本住房需要方面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经济适用房;政务公开;监督
一、经济适用房建设的重要意义
1、经济适用房建设致力于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通过几年的实践,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居民住房困难,改善了居民住房条件。2、有利于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解决。目前,中高收入者通过购买商品房解决了住房问题,最低收入者通过保障性住房解决了居住问题,唯独占据总人口主体的庞大的夹心层既买不起商品房,也无权享受保障性住房,只有通过经济适用房来解决。3、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住房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关系到社会稳定与政治安宁,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体现了政府低收入群体的关怀,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二、经济适用房建设中的政府角色定位
近年来,关于经济适用房的负面新闻频频曝光,例如北京女子倒卖40多套回笼经济适用房揽财1400余万元;武汉“6连号”事件,深圳经济适用房小区桃源村三期的地下车库中停着约500辆机动车,其中近两成、约百辆为价格超过20万元的“豪车”等等,上述负面新闻的曝光引发了公众对经济适用房建设中政府的作用产生了严重不满,有鉴于此,下面就经济适用房建设中政府的角色定位进行探讨。
1、强化政府管控职能,建立经济适用房“内循环”机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房地产做为国家重要支柱产业,应该是在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两方面管控下发展。经济适用房是面向大部分中低收入者的一种社会保障,让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开发商承担经济适用房建设和发售的部分“政府职能”,必然会扭曲其社会保障的惠民性质。政府应该在一些关键的节点上充分发挥作用,开发商只负责完成建设任务,竣工验收后交由政府指定的机构运作,将发售环节置于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之下,建立经济适用房“内循环”机制,严禁将“福利”上市倒卖的投机行为,确保经济适用房发放给中低收入者。
2、推进和深化政务公开
推进和深化政务公开是经济适用房政策高效执行的关键。经济适用房信息应及时公开,统一登记、全部公示、统一编号、统一抽签,建立信息档案库,可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通过自主申报与检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全市经济适用房待购人资格信息库,对已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居民建立已购入信息库,定级分层做好经济适用房的售后管理工作;第二阶段,预售前,允许既有登记号的、又有意购买者现场考察和向管理中心进行咨询了解,从全部登记者中实行公开摇号抽签并进行公证,据此确定最终购房者,其中对摇号抽签环节的信息公开尤为重要,应该充分保证民众对摇号软件、摇号程序的知情权。任何公民都可以通过特定途径,如政务公开栏、政务公开网络等进行查询、监督。
3、 加强售后管理
一是深入社区加强调查走访力度,收集第一手数据信息,房管部门应与街办工作人员一道,采用入户调查、受理举报等方式,对经济适用房的居住情况进行上门登记和动态跟踪管理,严格执行经济适用房售后管理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违规事件。二是加强经济适用房售后交易的管理力度,明确经济适用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在取得完全产权之前,经济适用房不得转租,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登记备案时,对未向政府补缴收益或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不予登记备案,对租赁中介机构违规代理不满足上述资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业务的,相关部门应注销该中介的机构备案和取消其机构的网签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对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又买其他住房的家庭,房管部门应收回原购经济适用房。
4、加强经济适用房制度的相关立法的进程
各级政府应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居民的收入水平,制定符合中低收入群众居房需求实际情况的地方性住房保障法规,针对住房保障的不同对象,提供不同层次的住房保障,明确各类保障性住房援助适用的主体。以上住房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要具有前瞻性和连连贯性,以加强法律法规对实践的指导作用,使住房援助政策有法可依,进而保证住房援助政策的权威性和可持续性,从而推动我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不断改进完善,切实保障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水平。
5、加强政府内部监管和激励作用
首先要在政府官员内部建立合理的监督体系,加强舆论监督,使福利性住房的政策制度透明化、民主化。因此要制定相关法规,对福利性住房的性质、建设方法、购买和租赁条件、建筑标准、政策优惠等做出规定。从项目的立项、报批、设计、施上、销售、物业管理都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公开招标、严格审核,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应该将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规模纳入考核标准。但是单单一个建设规模是不够的,还应该综合考虑经济适用房的地段、价格、交通费用、入住群体性质等多重因素。在具体操作时,应该多方面听取当地一些人大代表、专家学者、民主党派和普通群众的意见,使考核主体社会化。
三、结语
作为一项重要的住房保障制度,经济适用房制度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時间内仍将继续承担保障居民基本居住水平的重要责任。作为政府有关部门,既不应该回避这些负效应,也不能任其发展,而是要积极的采取措施加以改善,更好的发挥经济适用房在保障居民基本住房需要方面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