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卫生公共事件下网络谣言法律规制的反思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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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突发公共事件时有发生,引发了笔者对网络谣言的法律思考,如何建立围规制网络谣言的长效机制——关键在于加强和完善立法,依法规范传播秩序,监管信息传播渠道,实现从“管理”向“治理”的转变。
  关键词:网络谣言;法律规制;反思;完善
  一、网络谣言的概念厘定
  谣言分为广义的谣言和狭义的谣言两类。狭义的谣言就是没有事实依据或凭空虚构的虚假信息;广义的谣言,只是在事发当时言论的真实性不明,它实际上涵盖了传闻、流言以及小道消息等的含义。
  谣言一词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根据文义解释,我国法律规制的是狭义的谣言,就是没有事实依据或凭空虚构的已被证实是虚假信息的信息。
  网络谣言,相比于传统的谣言,它是指以互联网为媒介产生并进行传播的一种新的形式。
  二、我国网络谣言法律规制的反思
  (一)法律规制体系不健全
  首先,我国法律对谣言的概念界定不明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谣言的概念均没有规定,使得司法实践中对谣言包括网络谣言的认定较难。后来,2013年《两高解释》的出台,对网络谣言的认定保准、行为结果做了明确的约定,但仍然没有界定网络谣言的概念,也为司法实践带来了挑战。最后,我国没有针对网络谣言的专门立法,实践中主要依靠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但其效力等级低于法律,导致规制效果不理想。
  (二)受害者保护力度不足
  相对于传统谣言,网络谣言的制造和传播均处于一个个虚拟的网络名称背后,导致受害者的维权之路非常艰难。我国民事诉讼法要求受害者有被告真实的个人信息时才可提起诉讼,但是受害者个人很难获得被告的个人信息,难以启动诉讼程序。虽然《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义务,但也同样面临起诉困境,最终同样导致受害者寻求救济受阻。
  (三)网络谣言的责罚过轻
  网络谣言作为谣言的一种,在具备谣言的特征的基础上,也表现出其独特之处,其相比传统谣言危害性更大、破坏力更强。尤其是在重大突发事件中网络谣言的传播不仅加剧民众的恐慌心理,挤兑真实信息的传播、甚至使突发事件事态进一步扩大。目前我国《刑法》惩治网络谣言犯罪的法律责任较轻,尚不能够有效治理网络谣言犯罪。
  (四)防控信息发布不及时
  奥尔波特和波斯特曼在其二人共同著作《谣言心理学》中归纳出一个谣言发生条件的著名公式:
  R(Rumor,谣言)=i(importance,重要性)*a(ambguity,模糊性)
  所谓的重要性是指讨论的主题或时间对传谣者和听谣者来说都很重要。所谓模糊性是指谣言发生时所处的环境/语境具有不清晰性。但如果其中任何一个要素为零,谣言就不可能产生,这一经典的公式为我们治理谣言提供了理论基础。
  (五)网络实名制落实缺位
  网络的匿名性成为网络谣言滋生的“沃土”。因此,加强网络信息源监管是治理网络谣言必不可少的途径之一。2012年我国审议并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实行网络身份管理,可以实行后台的身份管理办法。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任务分工和有关要求的通知,提出要在2014年6月底前出台并实施信息网络实名制度。 但网络实名制目前还未合理推进。
  三、我国网络谣言法律规制的完善
  (一)建立健全法律机制
  建立健全网络谣言的法律机制,必须有法可依,设立规制网络谣言的专门立法,将网络谣言纳入法治轨道。首先,明确立法目的。在制定规制网络谣言的法律法规时应当以净化网络环境、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维护网络安全为目标,而不仅仅是遏制网络谣言或压制人们的自由表达。其次,应当在法律法规中厘清网络谣言的概念。网络谣言和言论自由之间的密切,应当确定法律规制的网络谣言的内涵与外延。另外,还应当将主观动机作为入罪基本要素。最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一方面提高立法等级,制定专门规制网络谣言的法律,严厉打击网络谣言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应当完善网络谣言犯罪案件的程序法,对网络谣言犯罪案件的起诉、管辖、取证等问题予以详细规定,便于司法实践。
  (二)放宽案件起诉条件
  我国应当合理的改进现行网络谣言犯罪案件的诉讼相关规定,让受害者在不知道造谣者、传谣者真实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也可以提起诉讼。针对网络谣言案件管辖混乱的问题,笔者认为在网络谣言案件中,应当采取原告所在地管辖规则,在节约诉讼成本的基础上更好的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关于举证责任,可以在实行后台身份管理的前提下,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举证,因为他们负责管理网络用户的真实信息,其需要协助办案人员提交证据,但也不可过分加重其义务,在满足特定的条件时也可以免除举证责任。
  (三)提高犯罪法律责任
  适当提高造谣者、传谣者的法律责任有利于网络谣言的治理。比如,我国《刑法》第221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建议提高整体的法定刑刑期,并对造成企业巨大的损失等情况特殊规定。例如,“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导致企业破产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处三年以下、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随着互联网与我们生活的联系日益紧密,网络谣言侵犯我们权益的风险就会增高,提高造谣者法律责任的要求势在必行。
  (四)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作为信息发布平台的网站是防范谣言的第一道防线。应当健全网络传播责任追究机制,对造谣者、传谣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负责人)以及审核编辑或报道记者等按照其过错追究相应的责任。
  (五)有序探索网络实名制
  落实网络实名制对治理网络谣言是一项非常有效的举措,不仅可以削弱网络的匿名性,更好的监督网络环境,让网络用户更理性的发表言论,还可以减少因网络实时监管带来的巨大成本。但同时,网络实名制也有一些弊端和潜在风险,个人信息保护存在泄漏的风险。坚持保护私权利为原则,防止公权力过度干涉私权利,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以采取网络媒体后台管理网民真实信息,网民前台发布匿名的方式。
  五、结束语
  网络谣言充斥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让我们重新思考网络谣言的治理。仅仅通过法律的规制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研究谣言背后存在的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并加以治理。政府要加大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必要时要建立辟谣机制,提高公民的法治素养的同时,也要加强对网络媒体的动态监管,提升网络平台的行业自律,共同推进网络谣言法律规制的长效机制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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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全新月(1996-07),女,新疆石河子人,新疆大學法学院法学硕士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 经济法、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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