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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6年5月,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的范围全面铺开,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个行业全部纳入试点范围,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本文立足于建筑业视角,分析“营改增”后建筑业面临的新挑战,并提出新税收体制下建筑业该如何积极应对,尽快适应。
【关键词】营改增 建筑业 税负 对策
一、“营改增”全面推开的必要性分析
“营改增”全面推开以前,建筑业是营业税应税范围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的税制体系有着明显的弊端。增值税本身征收普编,且实行税款抵扣制度,也就是说,无论流通环节的多与少,只要增值额相同,则税负就相同,很大程度上保持了税收中性。然而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使得部分行业被排除在增值税的完整增值链条之外,人为的截断了以增值税专业发票为核心的管理链条,造成了重复征税的问题。以建筑业为例,企业购买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等无法抵扣,税负增加,也给了关联企业偷漏税的可乘之机,因此,“营改增”的全面推开,势在必行。
二、建筑业面对“营改增”的挑战
(一)劳务成本无法从增值额中扣除
“营改增”的税制改革,是一次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当然,这意味着不同行业所受到的影响也是不同的。建筑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支柱行业,建筑业的发展也关系着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长期以来,建筑业都是一个典型的劳务密集型行业,建筑工程中人工费用占比较大,一般在20%到30%之间,并仍呈逐年上升趋势。但是由于很多建筑企业在人工费用上由于种种原因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建筑业的很大一部分劳务成本难以从增值额从扣除,这将成为“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所面临的不利因素。
(二)增值税专业发票取得困难
建筑业由于其行业本身的特点突出,建筑材料种类繁多,涉及的行业很多,税收环境复杂。“营改增”以前,供应商的选择很大程度上受价格的影响,但是这样导致了多数供应商规模较小,而“营改增”以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由税务机关代开也是以3%的征收率开具的,这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销项税11%的比例有较大差距,如果建筑企业仍以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主体的话,将导致其“营改增”后税负的增加。同时,建筑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多、流程较复杂,即使有时已经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容易由于传递不及时,导致发票没能在规定期限内认证抵扣。
(三)“营改增”给财务人员的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
对于建筑业来说,由于“营改增”后,现行的增值税对专用发票的管理非常严格,如果财务人员对于专用发票的重视程度不够,或者是自身专业知识有疏漏,都有可能会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造成企业的税负增加。未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保管、收集、整理、传递、审核、验证等工作量增多,难度也变大。这就要求财务人员对增值税涉税业务进行深入学习,掌握相关专业知识,适应税制改革。企业也应完善自身的财务管理制度,调整对承包人和分公司的管理政策,对增值税涉税事项的管理人员和机构进行安排。
三、建筑业应对“营改增”的对策和建议
(一)由劳务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
由于在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的增值链条当中,劳务成本是很难扣除的,那么劳务成本的比重越大,也就意味着企业的税负就越高。那么,对于建筑业企业来说,由劳务密集向技术密集转变,也是刻不容缓的,通过劳务成本向机器设备成本的转化,可从收入中扣除的成本也就增多,企业的税负也可相应降低。同时,对技术的引进本身也会给建筑业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建筑模式上,也可以更多的考虑现在新兴的装配式,取代大量的人工劳务支出,增加增值额的抵扣项目。同时,应适当调整用工方式,应与正规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采取劳务外包,取代外雇的零散用工,以最大程度上获得进项税额的抵扣。
(二)合理选择上游供应商
“营改增”后,供应商的选择上,同等质量下,不仅要考虑价格,还要考虑对方是否能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如不能开具,那么即使价格上有优势,也会因为税款的增加而被抵消掉。因此,建筑企业应该尽量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以便减少不能抵扣的进项税损失。
另一方面,对于建筑业原有的小规模纳税人分包商,也可以进行谈判,在合同签订前对于增值税的影响进行约定,以便合理的转移建筑企业的税负。值得提出的是,过渡期的老项目仍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那么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也是可行的。
(三)培养纳税筹划人才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不仅要对于增值税的征收以及过渡期相关规定进行深入学习,掌握新政策下的工作流程和相关法律制度,并对相关政策进行跟踪和研究。同时,财务人员应强化服务意识,在事后核算和监督的同时,加强事前预测,积极进行纳税筹划,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为企业节约成本。建筑企业应注重纳税筹划方面的人才培养,为财务人员提供有利的学习条件和环境,并通过会议宣传、人员培训、集中学习等方法,对相关人员宣传增值税的相关知识,培养企业员工索要专用发票的意识,并正确、及时的将相关票据传递给财务部门,协助财务部门做好进项税额抵扣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可从进项税额的最大化抵扣、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适用税率等方面进行考虑,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总体上讲,“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应该是只减不增,但也需要建筑企业自身在产业转型、税务管理、供应链整合中做出新的调整,建筑企业应确保会计核算和发票管理上更加的规范,以适应“营改增”全面推开的新形势,更好的享受到国家的减税政策。
參考文献:
[1]王薇茜,建筑企业实施“营改增”的应对策略[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03),137-138.
[2]曲传菊,浅谈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税负及税收筹划[J],现代营销,2016(09),121-122.
[3]李莉.李刚,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J],财经界,2016(07),340-341.
作者简介:蒋婷婷(1990-),女,硕士研究生,教师,讲师,任职于沈阳工学院。
【关键词】营改增 建筑业 税负 对策
一、“营改增”全面推开的必要性分析
“营改增”全面推开以前,建筑业是营业税应税范围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的税制体系有着明显的弊端。增值税本身征收普编,且实行税款抵扣制度,也就是说,无论流通环节的多与少,只要增值额相同,则税负就相同,很大程度上保持了税收中性。然而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使得部分行业被排除在增值税的完整增值链条之外,人为的截断了以增值税专业发票为核心的管理链条,造成了重复征税的问题。以建筑业为例,企业购买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等无法抵扣,税负增加,也给了关联企业偷漏税的可乘之机,因此,“营改增”的全面推开,势在必行。
二、建筑业面对“营改增”的挑战
(一)劳务成本无法从增值额中扣除
“营改增”的税制改革,是一次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当然,这意味着不同行业所受到的影响也是不同的。建筑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支柱行业,建筑业的发展也关系着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长期以来,建筑业都是一个典型的劳务密集型行业,建筑工程中人工费用占比较大,一般在20%到30%之间,并仍呈逐年上升趋势。但是由于很多建筑企业在人工费用上由于种种原因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建筑业的很大一部分劳务成本难以从增值额从扣除,这将成为“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所面临的不利因素。
(二)增值税专业发票取得困难
建筑业由于其行业本身的特点突出,建筑材料种类繁多,涉及的行业很多,税收环境复杂。“营改增”以前,供应商的选择很大程度上受价格的影响,但是这样导致了多数供应商规模较小,而“营改增”以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由税务机关代开也是以3%的征收率开具的,这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销项税11%的比例有较大差距,如果建筑企业仍以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主体的话,将导致其“营改增”后税负的增加。同时,建筑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多、流程较复杂,即使有时已经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容易由于传递不及时,导致发票没能在规定期限内认证抵扣。
(三)“营改增”给财务人员的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
对于建筑业来说,由于“营改增”后,现行的增值税对专用发票的管理非常严格,如果财务人员对于专用发票的重视程度不够,或者是自身专业知识有疏漏,都有可能会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造成企业的税负增加。未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保管、收集、整理、传递、审核、验证等工作量增多,难度也变大。这就要求财务人员对增值税涉税业务进行深入学习,掌握相关专业知识,适应税制改革。企业也应完善自身的财务管理制度,调整对承包人和分公司的管理政策,对增值税涉税事项的管理人员和机构进行安排。
三、建筑业应对“营改增”的对策和建议
(一)由劳务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
由于在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的增值链条当中,劳务成本是很难扣除的,那么劳务成本的比重越大,也就意味着企业的税负就越高。那么,对于建筑业企业来说,由劳务密集向技术密集转变,也是刻不容缓的,通过劳务成本向机器设备成本的转化,可从收入中扣除的成本也就增多,企业的税负也可相应降低。同时,对技术的引进本身也会给建筑业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建筑模式上,也可以更多的考虑现在新兴的装配式,取代大量的人工劳务支出,增加增值额的抵扣项目。同时,应适当调整用工方式,应与正规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采取劳务外包,取代外雇的零散用工,以最大程度上获得进项税额的抵扣。
(二)合理选择上游供应商
“营改增”后,供应商的选择上,同等质量下,不仅要考虑价格,还要考虑对方是否能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如不能开具,那么即使价格上有优势,也会因为税款的增加而被抵消掉。因此,建筑企业应该尽量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以便减少不能抵扣的进项税损失。
另一方面,对于建筑业原有的小规模纳税人分包商,也可以进行谈判,在合同签订前对于增值税的影响进行约定,以便合理的转移建筑企业的税负。值得提出的是,过渡期的老项目仍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那么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也是可行的。
(三)培养纳税筹划人才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不仅要对于增值税的征收以及过渡期相关规定进行深入学习,掌握新政策下的工作流程和相关法律制度,并对相关政策进行跟踪和研究。同时,财务人员应强化服务意识,在事后核算和监督的同时,加强事前预测,积极进行纳税筹划,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为企业节约成本。建筑企业应注重纳税筹划方面的人才培养,为财务人员提供有利的学习条件和环境,并通过会议宣传、人员培训、集中学习等方法,对相关人员宣传增值税的相关知识,培养企业员工索要专用发票的意识,并正确、及时的将相关票据传递给财务部门,协助财务部门做好进项税额抵扣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可从进项税额的最大化抵扣、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适用税率等方面进行考虑,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总体上讲,“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应该是只减不增,但也需要建筑企业自身在产业转型、税务管理、供应链整合中做出新的调整,建筑企业应确保会计核算和发票管理上更加的规范,以适应“营改增”全面推开的新形势,更好的享受到国家的减税政策。
參考文献:
[1]王薇茜,建筑企业实施“营改增”的应对策略[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03),137-138.
[2]曲传菊,浅谈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税负及税收筹划[J],现代营销,2016(09),121-122.
[3]李莉.李刚,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J],财经界,2016(07),340-341.
作者简介:蒋婷婷(1990-),女,硕士研究生,教师,讲师,任职于沈阳工学院。